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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版权国际九种模式联合会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版权授权:九种模式授权是指权利的授予、让渡。(二)单独授权模式劣势分析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若采用此种授权方式获取版权,交易效率太低。实践有力地证明,版权集体授权模式是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解决海量版权授权问题的主要模式。
九种模式_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第一节 版权授权:九种模式

授权是指权利的授予、让渡。版权授权是指版权作品的专有权通过市场运作从版权人手中转移到使用作品的人手中。由于这种权利授予或让渡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是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主要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版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双方的合意。所以版权授权通常被称为自愿许可,它主要包括:

一、单独授权模式

单独授权模式是指由版权人与数字作品的使用者,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来实现授权。

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采取单独授权模式获得授权,首先要与版权人签订有关版权作品的使用权限、使用方式和使用报酬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然后才能使用版权作品。

(一)单独授权模式优势分析

这种模式是传统“一对一”授权模式在数字环境下的延续,它可以确保版权人与使用者身份的真实性和版权的归属性,作品使用的具体细节可进行详尽谈判,版权风险几乎为零。

(二)单独授权模式劣势分析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若采用此种授权方式获取版权,交易效率太低。原因是:①面对呈几何级数增长的海量作品和海量版权人,这种模式无法实现版权的快速让渡;②人工成本太大,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都无法独自承担对作者身份甄别和权利归属的考察任务;③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都付不起使用海量作品的使用费。因此,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获得版权作品的使用权,一般不采用此种授权效率低下的模式。这种模式只适合同一类型有特色的版权作品的转让。

二、版权集体授权模式

版权集体授权模式是指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版权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版权人的有关权利,包括与使用者订立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版权作品使用者收集使用费,然后向版权人转付使用费,以及进行涉及版权或者版权有关的权利诉讼等,其本质上具有信托的性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是自治性的营利或非营利机构,但权利、义务、责任均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较好解决双方当事人“不信任”的问题,在保护版权人权益和促进作品传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模拟环境下这种授权模式就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和采用,所以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具有较长的历史,是一种比较规范的版权获取模式。

对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继续有效发挥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回答是肯定的。WIPO在其编写的《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小册子中,专门撰写了“集体管理和数字环境”一节,指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通过诸如互联网一类的全球网络进行传播,因此,对版权和相关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官方、半官方和市场部门的实体将要进行重组,以便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效益。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也于1996年在多伦多年会上发表了“数字权利的集体管理”宣言书,指出IFRRO应在数字环境中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出版物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供有效的集体管理,以确保权利持有者在新的权利使用或那些以前不能获酬的权利使用中获得报酬。IFRRO要求“许可使用”的解决方案,应既适用于传统复制的使用,也适用于数字复制的使用。因此IFRRO鼓励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使用版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种可替代权利人个人直接管理其个人权利的方式。总之,许多国际性的和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始尝试开发适用于数字环境的各种管理系统。这些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带来便利和效率,进一步促进了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实践有力地证明,版权集体授权模式是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解决海量版权授权问题的主要模式。

(一)版权集体授权模式的各国特色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各具特色:

1.美国

在美国,目前比较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9个,其中3个属于音乐作品领域。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其自身特色。从组织性质来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非营利性组织,以美国作曲家、词作者和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 、版权清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等为代表;②营利性组织,以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BMI)和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SESAC)等为代表。

美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具有明显的自由市场和竞争色彩。它将竞争机制引入版权集体管理之中,不搞垄断管理,即一个领域内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各团体为了在自由竞争体制下求生存,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以吸引更多版权人的加入,并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使得版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在音乐作品方面,美国形成了两家非戏剧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机构,即“美国作曲家、词作者和音乐出版商协会”与“广播音乐公司” ,这两家集体管理机构成立于20世纪上半叶,几乎控制了美国所有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的管理。它们之间是相互竞争的关系。

在文字作品方面,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文字复制权许可组织——版权清算中心,它所管理的用户超过1万个,作品超过175万件以上。CCC对其管理的文字作品的影印传播、数字储备,以及大用户的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版权许可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与用户的雇员数量相联系、与用户经营的不同领域(如生物工艺、软件设计、科研、保险、银行、法律服务等)相联系。许可费的结算以与用户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数额来支付。如果使用者要使用CCC管理的版权作品,必须经过CCC的授权。

2.欧盟

欧盟的版权集体管理是采用“一站式许可”方式。2002年10月8日欧盟颁布《欧盟委员会批准电视台广播电台在互联网上播放音乐的一站式许可协议》 ,这是欧盟委员会做出的第一个在互联网上以商业目的使用音乐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和版权转让许可的决定。协议的目的在于推动建立一种新型的多国范围版权许可制,并解决在全球各地都能进入互联网的问题。 “一站式许可”协议,详细介绍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成、作用、目的等内容,并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程序等做了说明。总之,欧盟在版权的授予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面把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3.德国

在德国,目前有10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965年9月9日德国颁布实施《德国著作权管理法》 ,这为以后的版权集体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德国专利局、德国联邦企业联合局等部门,依法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监督权。德国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组织(GEMA) ,是德国历史最长、影响最大、最著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903年,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GEMA的基本功能有两个:①帮助使用者方便、快捷地得到音乐作品的使用权;②把收得的版税及时地支付给作曲家。GEMA为了应对数字环境开发了在线作品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了授权其管理的所有国内成员的作品信息,而且还计划增加由其在德国境内管理的外国作品信息。目前作品的使用者可以直接通过访问GEMA的网站,检索该数据库并获得相关版权信息。GEMA还针对不同的数字作品的使用情况,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是个人需要使用版权作品,收费比较低。GEMA对音乐作品的下载提供权利许可,但成员如果不同意自己的作品以这种方式被使用,可以通知GEMA禁止颁发该作品的使用许可。然而,对于多数情况下的数字作品的使用,使用者还是必须向版权人取得授权的。

4.日本

在日本,目前有22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日本词作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JASRAC) 。JASRAC于1939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次年开始运营。它是日本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宗旨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版权,促进音乐作品的使用。JASRAC拥有大约610万部音乐作品的详细版权信息,已经有170万部近年使用过的音乐作品被录入了数据库,公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使用该数据库。JASRAC在2001年提出了DAWN2001计划,在2002年将该计划升级为更精练、更详细的DAWN-ACT计划。该计划是基于数字技术提出的涉及在线许可征收版税、分配版税等业务的完整的计算机系统。

5.国际

1926年,由18个国家的音乐表演权管理组织联合组建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联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非政府组织。到2007年6月为止,CISAC的成员已遍布115个国家,有219个成员协会,共计250多万个作者。在数字环境下,国际性集体管理组织在制定和推广数字标准化方面的作用日渐明显。数字作品只有采取统一的或可以兼容的数字标准,才能进一步实现数字作品权利信息的全球共享和数字作品的全球流通,CISAC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有专家指出,如果没有像CISAC这样的机构进行协调工作,就无法完成将各国机构联合到广泛的世界性互相代理的制度中,就无法完成将版权集体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统一起来的任务。

(二)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1.经济效益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

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出现,弥补了个人管理版权的不足,为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节省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了作品的传播,是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双方利益实现最大化的选择。在数字环境下其经济效益和交易成本上的优越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①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网上版权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强化交易能力上能够进行最大的投入;同时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高、业务精、富有经验,因而处理版权交易的效率较高。②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对不同使用者就同一个版权作品授权申请的集中处理,把一次处理的费用均摊到各项交易中,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③减少了个人管理版权作品的难度。④集体管理机构可以批量处理版权信息和发放许可证,明显提高了版权交易效率,降低了版权交易的成本。

2.有效地实现版权利益平衡

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搭建版权人和作品利用者之间交流的平台,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便利,有效地实现版权利益平衡。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作者进行市场调研,开发作品的利用价值,最大限度地帮助作者实现经济利益。②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在线宣传和作品利用跟踪等方式,大大降低了版权人对作品的监督难度;也可为作品利用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作者信息和作品信息,便于作品利用者方便快捷地获取或较快地接近作品,使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③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激发版权管理的思想创新、组织结构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在版权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架起版权利益平衡之桥。

(三)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不足分析

1.在新技术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一是解决传统文献的授权问题;二是解决交互式多媒体作品的授权问题;三是解决以多媒体技术和网络为依托的海量数字化作品的授权问题。面对以上不同载体作品要获取授权,最好设立一个综合类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之相适应。可是,许多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按作品种类成立的,只有少数国家有综合类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或作品的使用者,如果同时需要获取多种载体的作品授权,就必须与多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才能如愿以偿,这无疑增加了授权的繁琐。

2.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负效应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作者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其会员,作者将作品版权和相关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由此降低了个人维权及授权的成本,但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因其垄断地位,很可能限制会员的退出。因为集体管理组织为了保证自己管理作品的数目,常常会限制会员的退出或为其退出设置障碍;集体管理组织也往往因其垄断地位,很可能强迫使用者接受其设立的许可条件,并向使用者索要高额许可费。

3.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积极性不高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数属于非营利性机构,理论上是不应该涉及自身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除了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其余全部要分配给版权人。当版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自身利益的驱动,往往不能及时出击去维权,从某种角度来说辜负了版权人的期望。

三、补偿金支付模式

补偿金支付模式是指由于某些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版权人难以实现分别的授权许可使用,以致其利益不能有效地得到保护,而产生的法定的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收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补偿金的目的是为非商业目的的私人复制对版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作品范围和费率都是事先规定的,计算方法较为简单。由于补偿金支付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复制技术发达的情况下难以控制大量的私人复制而设置的,所以在学术界将补偿金支付模式称为“私人复制权”模式。版权利益平衡是版权补偿金支付模式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第一个采用补偿金支付模式的国家是德国,该国于1965年修改其版权法开始对影印复制设备征税。具体地说,是由“德国文字与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对空白磁带、录音录像等复制设备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以及用来复制的材料介质收取一定数额的版税,然后将这些版税分配给版权人,即不同类型作品的所有作者和出版者。

过去在大多数国家私人复制是无需付费的。然而,鉴于越来越多的数字复制技术和多用途的数字存储媒介,这种规定发生了变化。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修改条款中不仅将补偿金的征税范围从原来仅包括音乐盒视频作品扩张到所有在数字媒介上复制的作品,而且扩大到了获得报酬的权利人范围。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做了同样的修改,但可以预见,今后各国都会因为数字环境而设置版权补偿金制度。

如今,许多国家参照德国版权补偿金支付模式设置适用于本国的补偿金制度,赋予出版者、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作者对私人复制获得报酬权。如美国1992年颁布了《家庭录像法》 ,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系列复制管理系统”数字化录制设备,对数字录制设备和数字录制载体设置了纳税条款。1995年,美国又颁布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 ,将制作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延伸到了数字化传输中,使相关权利人从使用者那里得到补偿金。又如日本于1992年开始实施《个人录音补偿金制度》 ,规定消费者使用数字录像设备、载体录制图像制品时,有义务向版权人和邻接权人支付补偿金。据统计,现在世界上有42个国家设置了补偿金制度。也就是说,以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核心、以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为目标的补偿金支付模式,已被当今许多国家立法机构所接受。

所以,补偿金支付模式也可以用于解决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获取版权作品的问题,使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能够公平、合理、合法、有效、顺利地收藏、传播和利用数字版权作品。

(一)补偿金支付模式的优势分析

1.补偿金支付模式通过对版权人的权利限制,使版权人对作品拥有的绝对权利变成获得相对合理报酬的权利

通过给予权利人以经济补偿,而达到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目的,这是一个维系版权利益平衡的较好机制。

2.补偿金支付模式也使社会公众对作品利用的行为受到了限制,使法律原本认同的许多合理使用行为变为法定许可

这种限制,可使版权资源得到更广泛的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更为科学的分配。

3.补偿金支付模式的使用范围较宽广

从理论上讲,补偿金支付模式既然可以用于对拷贝和翻录行为的限制,那么也可以用于复制和录制之外的其他作品的限制。

(二)补偿金支付模式的不足分析

1.各国补偿金支付模式的实施方案存在差异

目前,各国法律对补偿金的分配标准、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分配对象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各国对不同邻接权人的补偿金的分配比例也不相同;各国的补偿金的分配办法差异很大。

2.补偿金制度支付模式的实施需要相关组织和人员与之配合才能奏效

补偿金支付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如补偿金的收取、分配、发放、管理离不开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又如要得到社会公众和版权人的支持,否则这一模式的实施和运行存在一定难度。

四、开放获取模式

开放获取(Open Access,OA) ,是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网络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它是指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所有人,可以及时、免费、不受任何限制地通过数字技术和网络化通信,获取各类文献,包括经过同行评议过的期刊文章、参考文献、技术报告、学位论文等全文信息,用于科研教育及其他活动。

开放获取也称开放存取,是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理念和出版机制。信息共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学术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它打破了价格障碍;二是学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它打破了使用权限障碍。信息共享的文献分为两种:一是开放获取期刊;二是开放获取仓储。开放获取出版的特征表现为:一是作者和版权人允许用户免费获取、拷贝或传播其数字化信息,其前提是尊重其版权;二是完整的论著必须存储在至少一个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器中,以确保免费阅读,不受约束地传播和长期的数据库式储存。开放获取的目的是促进学术信息的广泛交流,提高科学研究的公共利用率,保障学术信息的长久保存。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研人员需要迅速、及时的信息与前沿性的研究成果为其研究提供参考, “开放获取”模式满足了科研人员的这种需要。因此,开放获取模式一经出现,便受到国际社会学术界等组织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开放获取”出版商InTech,于2011年5月18日公布了一项近期针对全世界2.5万名研究者进行调查的结果,约有32% (超过8000人)的研究者愿意选择开放获取模式,认为这种模式“重要”或“非常重要”的比例达到75%。

“开放存取”自出现以来,OA期刊和仓储迅速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5225个人和534个相关研究机构,签署了信息自由传播会议的计划协议。截至2010年,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DOAJ)共收录OA期刊4953种,其中2014种提供文章层次的浏览,共收录文章384945篇;在Open-DOAR (由英国的诺丁汉大学和瑞典的伦德大学图书馆于2005年2月共同创建的开放获取机构资源库、学科资源库目录检索系统)注册的OA仓储已达1620个。总之,开放获取模式成为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比较推崇的版权获取模式。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用此模式扩展馆藏资源。

(一)开放获取的协议及宣言

目前,比较著名的开放获取协议及宣言主要有:

1.柏林宣言

柏林宣言是由德国马普学会发起的,是针对各国顶级科研机构的宣言。旨在利用互联网整合全人类的科学与文化财产,为各国研究者和网络使用者提供一个免费的、更开放的科研环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鼓励科研人员与学者在“开放获取”的原则下公开他们的研究工作;鼓励文化机构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他们所拥有的资源来支持“开放获取” ;用发展的手段和方法来评估“开放获取”对促进科研的贡献。德国马普学会、弗劳恩霍费尔协会、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欧洲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和一些国家的大学、博物馆等都已经签署了《柏林宣言》 。

2.Betesda宣言(即《Betesda开放获取出版声明》 )

该声明对开放获取出版作了定义,即必须满足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所有人免费、不可收回、全球、永久的权利获取,并有权公开地复制、使用、传播、传输及展示这些作品。

3.布达佩斯宣言(即《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 )

计划是在布达佩斯会议上起草的,2002年2月14日正式公布。该计划推荐了两种实现开放获取的策略:一是作者存档(Self-archiving) ,由学者自行将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论文保存在对公众公开的在线知识库中;二是开放获取期刊,科学家社群可创建新的以开放获取为目的的开放获取数字资源,并促使现有科学期刊在未来全部转变为开放获取模式。

(二)开放获取的政策

在开放获取运动中,很多国家的教育和科研机构都相继出台了开放获取的政策,比较典型的政策有:

1.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开放获取政策

该政策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论文被接受的同时,将其电子版提交给NIH的国家医学图书馆的公开知识库。该政策在2005年5月2日开始实施,其对象适用于所有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赞助的研究项目。

2.美国哈佛大学的开放获取政策

2008年2月12日,哈佛大学文理学院全体教师正式实施强制性的开放获取的存储政策,即将本学院教员的研究论文存储到哈佛大学开放获取的机构知识库中并提供免费访问。为了实现开放获取的目标,学院采取了强制性的手段,但保留作者的版权。为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教师们的学术研究成果,继文理学院之后,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将教师们的学术论文放入机构知识库中可免费访问。

3.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的开放获取政策

该校在开放获取的研究和实践方面比较领先,其开放获取的政策是以存缴为主,倡导将所有的学术和科学研究成果提供出来以自由获取。为此,该校颁布了强制性的开放获取政策,要求全体员工在遵守版权协议的前提下,将研究成果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

4.法国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

法国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主要以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的立场为代表。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在开放获取方面具有明确的立场,是最早签署《柏林宣言》的机构之一,其还联合法国其他科研机构和大学一起,推动该宣言的实施。其主要模式是联合其他机构设计知识库的建设方案,并以其所属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依托推动开放获取的实践。

5.印度的“国家开放获取最优政策”

印度政府包括科技部、科学与工业研究局、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印度科学院等机构,都期望来自公共基金资助的研究论文的作者,能够尽最大可能地将其研究成果提供给社会自由获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要求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基金资助发表的研究论文的电子版,存储到提供开放获取服务的机构知识库中;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研究者在现有的、专业对口的开放获取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政府还提供出版资助,但希望研究者尽可能地保留论文的版权。

(三)开放获取模式的优势分析

1.有利于打破学术界的人为壁垒,促进人类科研水平的提高

发达国家的主流期刊往往有门槛之见,一些普通学者的论文难以在上面刊登。而通过网络实现学术资源的开放获取,普通学者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也能迅速传播,可以在学术社群内获得首先发表权。由于传播的面广,创新成果可以较快地获得学术界的承认,既能提高学者知名度,又能增加论文的被引率,而且有利于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研究工作,从而提高整个人类的科研水平。

2.有助于消除富国和穷国之间学术信息交流的鸿沟

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人员常常面临两个非常严竣的问题:一是学术研究难以得到国际学术共同体的承认;二是同行的学术研究信息获取困难。开放获取期刊将消除这种障碍,使这些国家的科学家成为国际学术交流中的一员。可见,开放获取有助于消除学术信息交流鸿沟,能够迅速提升发展中国家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推动穷国和富国的研究者开展同一领域的相关合作。

3.有利于缓解学科间的“理解”障碍

当今科学知识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伴随其中的是学科之间理解鸿沟的不断扩大,这无疑影响全球科技创新的发展。而开放获取的便捷性和交融性使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得到加强,理解障碍逐步消除。

(四)开放获取模式的不足分析

开放获取是一种新的学术交流模式,其倡导的是“付费出版” ,即出版物的费用由作者支付,而不是图书馆订阅后提供给读者,所以这种模式也就相应地存在一些不足。如创办开放获取期刊和创建机构知识库,都需要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所以开放获取模式还不能真正和完全地做到免费获取。

五、创作共用模式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CC) ,简单说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一种知识共享协议,是国际知识共享组织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而推出的一种灵活的版权协议文本。具体地说,除特殊说明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拷贝、分发(任何形式) 、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 。

创作共用在2001年正式运行,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为创始人和主席。创作共用协议的最初版本于2002年12月16日发布。该协议于2004年荣获电子艺术大奖的网络愿景类金尼卡奖。

“创作共用协议”是希望在当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日趋严格的环境下,通过建立合理的、有弹性的授权机制,突破法律对创作及其成果传播的限制;借助构建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信息直接交流的平台,削弱版权巨头对版权作品的控制,使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创作共用协议将数字作品的版权分解为如下四方面:

1.署名

授权者(原创者或权利所有者)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他版权的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条件是使用者必须提供原创者的名字。

2.非商业用途

授权者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他版权的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条件是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

3.禁止派生作品

授权者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他版权的作品,但只能原封不动,不能是派生改动过的作品。

4.保持一致

授权者允许别人分发基于自己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条件是必须提供和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

创作共用模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对现行版权制度的补充;二是创作者自愿让渡版权;三是创作共用授权许可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CC于2002年12月,推出了最初即第一个授权模式计划,通过一系列公共授权条款将版权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知识共享授权条款在肯定创作者享有版权,而且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该条款对版权所含的权利做了分解。分解后,创作者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也转让一些其他权利。创作共用模式的实质是鼓励创作者根据作品的情况和自己的意愿,选择授权许可方式;通过保留一部分权利,以实现其作品为更多用户使用和在更大范围内传播,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让“所有权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 。

创作共用模式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被版权人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版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版权保护与利用的新需要,因而受到世界创造者和使用者的普遍欢迎。从其产生到现在仅仅数年时间,全世界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其建立了合作关系。自2002年该组织推出知识共享协议文本以来,该协议在全世界已被引用了5000万次,且数量还在上升之中。

创作共用模式,其可以成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合理选择。数字图书馆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创作共用协议所提供的几种授权模式,确定版权授权策略。一方面通过署名权的保留,使数字图书馆自建的数据库获得社会的认同,扩大数字图书馆的影响力,进而更好地发挥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职能;另一方面通过“非商业性使用”和“保持一致”的条款,使使用者以便利方式取得数据库作品的汇编权和演绎权,然后进行汇编和演绎操作,衍生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丰富的文化成果。目前,创作共用模式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已得到逐步推行,并已取得显著成效。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健康学图书馆的Ariel利用其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系统的补充软件Prospero可将Ariel文档转换为网页文献。伯克利大学数字图书馆Sunsite的一些服务项目(包括网络资源的索引、图书馆员的索引及Kidsc Lick软件)也都是基于自由软件的网络地址索引软件包与Perl语言脚本所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使数字图书馆能够为读者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以及能对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工作。有些数字图书馆专家还进行了一系列自由软件项目的研究,包括文件传递应用、Z39.50客户服务、资源建设管理系统、MARC记录读写、集团图书馆系统、录读写系统等。

(一)创作共用模式的优势分析

1.作者的版权分配明晰

在CC中,协议作者对自己版权作品的版权分配十分明确,是“版权所有” ,还是“保留部分权利” ,协议还明确规定使用者可以在怎样的条件下对作品进行利用。所以,使用者根据CC协议就可知道自己可以在怎样的授权范围内利用作品,并知道哪些行为是属于侵犯作者权利的。

2.一定程度上满足网络作者的精神需求

在纸制环境下,创作者的作品只有通过出版社出版才算发表,才能实现对名誉和物质利益的追求。许多创作者往往不在意物质利益而看重名誉,希望通过作品的传播提高知名度,可在非网络时代,这种愿望难以实现。可到了网络时代,个人作品的发表、传播就容易多了。在“创作共用”协议机制下,作者有署名权,再经过声明授权,作品可以被他人欣赏、传播,让更多的人接触了解作品,作者容易得到名誉和精神上的满足,并且还不损害作者的物质利益。所以,越来越多的作者选择“创作共用”协议来处理自己的作品。

3.能较好地保障公众的信息权

CC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公众信息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弱化。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受到严重威胁,对此,版权法不断地被修订,不断地提高版权保护力度。版权法赋予了创作者越来越多的权利,版权在网络环境下得到进一步扩张,而公众的信息权却越来越弱化。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创作者意识到自己无需保留所有权利,而愿意选择CC协议模式, “保留部分权”或“不保留权利” ,以网络方式传播自己的作品,并被他人使用。所以,CC协议的最大价值就是版权人通过自主版权的部分权利让予,使公众信息权得到保护与加强。

4.有利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

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决定其工作流程较为规范,完全可以遵守CC协议的规定开展工作。因此,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依据自身馆藏建设的需要,有选择地复制保存一些以CC协议上传的作品,以供读者使用。

(二)创作共用模式的不足分析

1.协议使用不当

现在出现的情况是,有些作者不理解创作共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声明方式,仅是在版权声明中提到“本作品采用‘创作共用’协议” ,但没有相应的内容声明,不知道其具体是采用哪种授权条件。

2.协议普及力度不够

一方面,作者没有正确理解创作共用协议的意义和正确的使用方式,以为说“本作品采用‘创作共用’协议”就可以了。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者也不能完全正确理解协议的含义和授权条件,所以,大多数网络作品在转载时往往没有标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的署名,让人以为是原创作品。

六、数字版权管理(DRM)模式

由于数字内容具备无损复制、分发等特性,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随意批量复制和分发受版权保护的数字内容(如电子书、电子文档、多媒体、移动、广播电视、家庭网络、P2P等) ,而且这种数字侵权即盗版日益猖獗。它不仅侵犯了数字出版者的基本权益,而且挫伤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所以,为了对数字产品的版权实施有效保护,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应运而生。

DRM模式是指使用技术手段,对数字内容在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数字内容只能被授权的人,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DRM是当前信息安全的一个新的应用领域,其核心内容之一是许可授权。DRM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媒体和工业界多方的共同关注,DRM在相关人员的努力下发展迅速,对大量盗版行为及不规范使用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盗版行为及不规范使用行为给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造成的损失。

DRM不仅提供版权保护,同时还提供了数字媒体内容的传输、管理和发行等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因此是一个系统概念,它包含数字版权信息使用,以及对受版权保护的数字媒体内容的管理和分发。

DRM的关键技术是数据加密、数字水印、内容封装技术和移动代理技术。

DRM的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如电子书,电子文档、多媒体、移动、广播电视、家庭网络、P2P等;还可以用于机构知识库的建设。机构知识库涉及数以万计的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内容,利用数字版权管理可以提高机构知识库的建设速度及存储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完善版权信息、减少版权冲突。如美国的海量机构知识库——Hathi Trust,是由美国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12所大学联盟及加利福尼亚大学系统所属的11所大学图书馆发起而建立的。Hathi Trust项目采取了严格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措施,对数字资源的运用和版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优势分析

1.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与平衡

DRM的运用可以遏制盗版,保护数字化内容的版权,保证数字化产品市场销售渠道的畅通,保障作者、出版商、分销商的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利,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2.可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对资源的保护

DRM技术可控制数字资源的传播范围,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所以不同性质的数字图书馆都可以运用DRM模式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数字资源的传播范围。

(二)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不足分析

DRM在微观层面上对版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面临很多问题,如权利人有时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过度的技术保护,成为社会公众学习和使用数字产品的障碍。

七、版权代理模式

版权代理模式也称代理模式,是指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将版权授予版权代理公司,版权使用者与代理公司签约获取版权合同并向代理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代理公司再向版权人转交版权使用费。

代理授权模式与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代理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通过中介即第三方实现版权人的“一揽子”授权,使用者获取版权发生的版权交易成本比较低,但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差异。版权代理机构与版权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版权人将自己全部或部分权利委托给版权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行使,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具有信托的性质,前者比后者享有更广泛的权利。

国外的版权代理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出版商作为版权代理机构,如出版社、出版公司、出版集团和教育集团等;另一类是专业性公司担任版权代理机构,如英国的安德鲁·纳伯格联合国际有限公司、韩国的信元公司等。出版商代理授权是指版权人将某一作品交付出版社出版时,双方单独拟定一份合同或者是在图书出版合同中以附带条款的形式约定将该作品的版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并委托出版社代为行使。专业性版权代理机构是由专业人士组建的版权代理公司,版权人委托其代理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授权等事务,从而获取版权人付给的佣金。在国外,作者甚至出版社委托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代理图书版权交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专业版权代理机构是版权市场交易的主体,其所代理的图书版权及其附属权利等交易量占据整个版权市场交易量的2/3以上。

世界上最早的专业版权代理公司出现于19世纪的英国,开创人是亚历山大·波洛克·瓦特(Alexander Pollock Watt) ,他于1875年在伦敦创办了英国的第一个经纪人事务所。随后,美国、法国也纷纷在国内设立了许多专业版权代理机构,时至今日,西方国家的专业版权代理制度已经十分成熟和完善,成为出版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专业版权代理机构的数量和规模看,英国居欧洲第一位,共有200多家;美国有700多家,是世界上拥有专业版权代理公司最多的国家。目前,英、美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的数量仍在不断上升之中。从版权代理体制看,英、美国家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之所以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其能严格地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经营和运作,能够真正做到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海外市场开拓能力所决定的。从代理范围和内容看,英、美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一般与作者签订委托协议,能为作者进行全权代理,版权代理涉及各个相关领域,代理范围比较宽泛。从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与委托者的关系看,一方面,几乎每个作家都会找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对其作品进行代理,他们愿意出10%~15%的代理费使自己能专心从事写作而不被出版社打扰和压榨。另一方面,英国、美国的大众图书出版社的出版来源也很依赖专业版权代理机构,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出版社通常不接受作者的直接投稿,尤其是那些无名作者,作者投稿往往要先经过专业版权代理人甄选之后,再由版权代理人推荐给出版社。无论是版权所有者还是版权使用者都愿意借助专业版权代理机构达成交易。如今美国的大众图书出版市场超过90%的书是由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介绍和推荐来的,出版社一般不与作者直接接触,专业版权代理机构是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桥梁。如作者J.K.罗琳就曾经自己向出版社投过几次稿,但是几家出版社都没有录用,最后她找到了克里斯托弗·里特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后,布鲁姆斯伯里出版社最终出版了风靡全球的《哈利·波特》 。总之,西方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广泛,涉及图书版权和附属版权的各个层面,他们凭借熟悉国际公约、各国版权法律法规以及出版市场发展动向,在国内外版权交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常常出现缺位现象。表现为:①绝大多数作者没有自己的出版代理人,他们更倾向于与出版社进行直接接触,将稿件投到出版社的门下,传统的投稿模式和思维观念根深蒂固。②出版社与专业版权代理公司是若即若离的关系,甚至完全脱节。

(一)版权代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在版权交易发达的西方国家,版权代理机构具有作者资源、作品资源、市场资源和规范的专业操作流程等优势,无论是作者还是图书出版社都愿意与之紧密合作,它们之间结成了共生共存的关系。版权代理已经成为出版产业链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处于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如果缺少版权代理机构这一连接作者和出版社的桥梁和纽带,出版产业链将无法正常运行。所以,不同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如要获取海量数字版权,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是一个极好的途径。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授权效率,妥善解决数字版权以及相关权利的授予问题。

(二)版权代理模式的不足分析

在版权代理机构不发达的国家,版权代理机构往往凭借其与出版发行部门的种种联系,对版权人做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和限制,版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版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尤其是在数字环境下很少希望将销售较好的图书上网,以防影响纸质图书的销售。由于在谈判、授权过程中的力量悬殊等问题影响到版权人选择该授权模式。

八、默认许可模式

默认许可模式也称推定许可模式,是指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看足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的情况。

默认许可模式产生于专利默认许可理论。专利默认许可(Implied License)理论起源于英国,是指专利产品第一次合法售出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任意使用或者转售该专利产品的默认许可,专利权人不得对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再行使权利。专利默认许可理论从产生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所采纳。这些国家采用默认许可制度,很好地支持了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在网络环境下,对一些作品采用默认许可模式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事事都要得到作者的授权,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高速性和便捷性就无法体现。所以,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传或传输到公共平台,应当认定为其对网络的开放性、广泛传播性等特性,以及在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或者是推定明知的。据此可推定其对作品的处理方式是默认许可模式。如在BLOG或者BBS上发表文章或评论,可以推定作者愿意通过互联网发布和传播该作品。现实生活中,“先斩后奏”使用作品的行为屡见不鲜,考虑到数字信息传播的特点,对于善意的传播者,作者并不都采取维权主张,只是期待权益得到保障。即使发生了侵权纠纷,鉴于传播者的友好态度和正当使用方式,法院在判决赔偿时依据“填平原则” ,传播者和使用者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即可。

鉴于此,默认许可模式对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适用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对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重组开发和利用,并通过声明、告示等合同形式告诉大家此作品为默认许可。在默认许可制度下,版权人可以行使许可权、报酬请求权和禁止权。这就要求权利人必须对自己在特定环境下的行为及后果有充分的认识,不得在利用行为发生后启动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禁止权。

九、Google模式

2004年12月14日,世界著名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宣布实施Google Library项目,计划与5所著名大学图书馆合作,将它们的馆藏图书数字化,然后放到网上供读者搜索阅读。自2004年以来,Google已扫描了500万本图书,其中许多是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该计划一出台便遭到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的反对,因Google的行为威胁到了出版商的利益以及版权人的利益。为了缓解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的矛盾,2005年8月11日,Google公司宣布了它的“舍弃” (Opt-out)策略(即默认许可制度) 。根据此策略,如果一个版权人向Google提供一份不想Google扫描的书籍清单,那么Google就会放弃对这些书籍的扫描。Google的“舍弃”模式实际是一种将防止侵权的职责转移到版权人头上的做法,所以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对其做法仍然不满意。2005年9月20日,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将Google告上联邦区域法院,起诉Google扫描藏书行为涉嫌大规模侵犯版权。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程序,2008年10月,Google与作者、出版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决定:建立一个中立的非营利性图书版权注册机构(Book Rights Registry,BRR) ,由出版商和作家各出一半代表负责运营,以此对作者和出版商的版权进行登记注册。该注册机构将找出那些版权尚未过期,但已经停印的书籍,并为这些图书的版权所有人提供版权费。另外,Google从其数字图书产生的收入中抽出2/3转交给BRR,再由BRR转付给版权人。此外,Google还将提前支付给BRR 4500万美元用以分配给在2009年1月5日之前被扫描图书的版权人,平均每个版权人每本书可得60美元(该协议不适用于2009年1月5日之后首次出版的版权图书) 。

可以看到,Google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其在和解协议中获得的地位,与那些无法通过商业运作获取版权保护期之内图书版权的传播者而言,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尽管版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退出该计划,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机构表明立场,提出从和解中撤出的书面申请或者表明愿意留在和解中,倘若不表明立场,将受到和解的约束。Google通过单方面合同获得图书版权的使用授权,尽管不是独占使用权,但这是一种“最惠”授权,再加上Google技术方面的优势,使得合同具有“要约授权”的性质。所以有人称,这是一种特殊的授权要约模式。由于Google和解协议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与版权人、出版商之间的利益,故有人将Google的版权授权模式称为“Google模式” 。

在Google模式中,Google预先支付的资金可以看做是对版权人复制权的购买,后期通过版权人和出版商共享利益的方式获得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 Google模式的优势分析

Google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版权人的版权财产权,扩大了作品的影响范围,促进了知识的传播;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已绝版的图书,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版权人和出版商可以通过Google Library平台获得实际收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是一种多赢的策略。

和解协议下的版权授权方式是数字化市场的一种授权创新,它的可操作性证明其有存在的价值,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可以借鉴使用。

(二) Google模式的不足分析

Google是先使用,再通过协议获得授权。在现有版权保护制度下,网络运营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自由扫描已绝版但尚有版权保护的书籍的,所以,Google先前未获授权就进行扫描的行为有侵犯版权人版权之嫌。另外,Google通过要约得到授权的做法,是对版权人自愿许可的强制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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