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保险中介模式

国际保险中介模式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拥有健全的保险中介制度,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美国保险中介市场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代理人为主的模式。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业务种类、业务量在全世界都是相当成熟的,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较高,中介制度健全。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

第四节 国际保险中介模式

由于世界范围内各国具有自身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制度环境各不相同,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也多种多样,因此保险中介发展的状况也就不尽相同。发达保险市场国家其中介人也相应较为发达,但其发展路径、代表主体、法律规范则各有不同,有些国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有些则以保险经纪人为主体;有些国家以法律管制为主,有些国家的中介行业约束也起着很大作用。同是以保险人为主体中介形式,其代理制度也不完全一致。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经过长期演化,均形成了适合自己的特色中介制度。如美国保险市场以代理人为活动中心,其经纪人制度也比较发达;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也是主要靠保险代理人展业,但近来日本开始注重培育保险经纪人;英国则主要靠保险经纪人发展保险业务。每种保险中介模式都各具特色,下面介绍欧美及亚洲的几个典型国家、地区的保险中介基本情况。

一、美国的保险中介模式

美国拥有健全的保险中介制度,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美国保险中介市场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代理人为主的模式。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业务种类、业务量在全世界都是相当成熟的,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较高,中介制度健全。

(一)美国的保险代理人状况

美国的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目前拥有100多万代理人,是寿险与非寿险销售体系的主体。美国的代理人按其业务分类主要分为三种:寿险代理人、财产与责任险代理人和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寿险代理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是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是美国保险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与独立代理人之分。顾名思义,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对其招揽的业务由保险公司保留其占有、使用与控制保单记录的权利。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用代理人,这是因为专用代理人更适合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联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这些独立代理人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利,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一般为保费的5%~30%。近年来,专业代理人在财产险的个人保险领域也开始被广泛采用。

在美国,保险代理人的权力从两个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协议;二是由法律授予的默许权力。除一般明文规定的授权之外,根据明示授权的原则。美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对于代理人的管理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总代理制下,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契约,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从事有关代理业务。总代理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人寿保险的总代理可以说是地区性的推销经理。非寿险领域,总代理人职责更为广泛,承担若干技术性的工作,如核保理赔等。分公司制度下,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不与分公司或总代理人发生关系,即实行直接报告制的地区不设立分公司或总代理人,这种制度在过去主要是针对简易人身保险的推销及提供续期保费等,目前,这种制度开始转向推销其他保险产品

(二)美国的保险经纪人状况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从事财产险、责任险和意外险的业务招揽。美国有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正因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有时候难以区分,所以没有确切的保险经纪人的数据。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大多数经纪人本身就是代理人,被称为经纪人是因为他们把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只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有两种,一是剩余业务经纪人,另一种是独立经纪人。前者在正常情况下,把业务安排给自己代理的公司,但在被保险人低于自己代理的公司的承保条件、费率缺乏竞争力、没有满足投保人特别需要的险种等特殊情况下,才把业务安排给其他公司。后者是专门从事特定寿险品种的经纪业务,如养老金保险或健康保险,或者专门为某些客户安排人寿保险,如医生、律师或公司主管人员。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在一些州,领有代理15家以上保险公司业务执照的独立代理公司一般也称为保险经纪人。在另一些州,有一些独立的一切险种经纪人同时销售财产险和人寿保险。财产险中的另一种经纪人,是全国或地区性经纪公司,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他们负责安排客户的所有保险服务,与提供具有竞争力费率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是由各州分别实施的。各州都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但各州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资格考试的难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别。美国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各种保险方案、安排保险或再保险以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自保管理咨询服务。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中介合同的规定,保险经纪人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需要续保时,经纪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者转投他所代理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一方面保护了保险中介的利益,但同时也容易出现经纪人为了得到更多代理费用满足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正常佣金、业务量佣金和提成佣金或称利润佣金(保险公司年底核算后,按照经纪公司所提供业务产生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纪公司,一般为10%)。其他的收入还包括续转佣金,指一般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业务,给予经纪公司将从其他保险公司续转过来的业务的一种奖励佣金。可以预见这种佣金很容易发生委托代理问题。

(三)美国的保险公估人状况

美国的公估人有三种类型:独立理赔人、理赔事务所和公共理赔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理赔事务所可向全国所有保险公司提供火灾险、车船险等方面的理赔服务。其理赔人员受过专门训练,有能力对付欺诈性索赔,并公正对待所有被保险人,所以其赔款很少发生争议。独立理赔人和理赔事务所是代表所有保险人处理赔案的,并不依附于某家保险公司。公共理赔人代表公众利益。为避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做出偏向自己公司的不公正的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可聘请代表自己利益的公共理赔人参与理赔过程的谈判,由被保险人按最后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大多数州都规定,保险公估人需通过资格考试。

(四)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但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州还通过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约束。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LU)和专业理财顾问师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综上所述,美国中介的基本特征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同时保险经纪人在财产保险业务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寿险代理人不一定要求为专用代理人,也可以是独立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经纪人业务,并且可兼作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等自律组织对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英国的保险中介模式

(一)英国的保险经纪人状况

英国是现代保险的发源地,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虽然代理人和直销等多种形式渠道并存,但拥有3 200多家的独立保险经纪公司仍是保险中介的主体。英国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的保险中介制度是由英国的制度环境所决定的。英国是保险大国,被视为全球最发达、历史最悠久、最富竞争力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英国保险业的发展与伦巴第商人密切相关。伦巴第商人经营保险习惯于借助保险经纪人来开展业务,这一独特的业务习惯被劳合社所使用,劳合社的业务规定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由经纪人代投保人申请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处理以后的赔款问题,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按组织分类包括个人、合作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约是英国保险公司的4倍,大的经纪公司在世界范围内颇具影响力,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无论从经纪人的力量还是影响来说,英国的保险经纪人都是首屈一指的。

但近些年来,伴随科技消费观念的演变,网络、电话等直销渠道和银行保险对传统保险经纪人业务带来影响,如在非寿险业务中,通过经纪人渠道实现的保险收入从1999年的52%下降到2009年的37%,而通过银行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从5%上升为13%;寿险业务通过独立理财顾问(起源于1988年,是英国政府对保险业实施分极化管理的结果,主要是从保险顾问中划分出非隶属于保险公司的独立理财顾问(IFA),不应用于理财市场)实现的寿险及年金业务从1999年的58%上升为2009年的68%。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英国在保险销售领域实行的是“两极化原则”,即保险中介人必须在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中任选其一,不得兼任)。所以目前英国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仍以保险经纪人为主。

(二)英国的保险代理人状况

保险代理人在英国保险市场上同样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占据了一般寿险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在针对个人或家庭的汽车保险和住宅保险方面作用尤为突出。同时,代理人在提供信息、代表保险人对损失进行检验和理赔方面也都有其独到功效。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英国寿险业务的代理人分为公司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两种。公司代理人负责销售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寿险商品。指定代理人又称兼职代理人,可以由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担当。《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出台引起指定代理人的地位变化。此前,大多数住房协会以经纪人的身份出现,由于该法对经纪人的规定过于严格,使许多住房协会变为指定代理人而依附于一家寿险公司。英国的代理人则主要表现为寿险代理,弥补了经纪人所遗留下来的业务空缺,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保险中介体系。《1986年金融服务法》对寿险中介的法律地位做出了非此即彼的界定:寿险中介要么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要么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出现,必须独立经营、机构分设、财产分开。因此,公司代理人只能代理销售一家公司的寿险产品,即使该公司没有适合顾客需要的产品,也不能把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介绍给顾客。公司代理人可以把顾客指引给保险经纪人,由保险经纪人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但公司代理人不能把顾客指引给另一家寿险公司或其他代理人。同时,指定代理人也只能依附于一家寿险公司。财产保险的代理人不必专属单一公司,最多甚至可跨六家保险公司。此外,英国保险法对于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从事销售财产保险商品的业务并无特别限制,而财产保险代理人若要从事寿险业务,则必须依法办理登记。除此之外,英国保险中介制度还有以下特点:一是保险经纪人主要涉足财产保险,而涉足寿险领域较少;二是行业自律较强,并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经纪人与代理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

(三)英国的保险公估人状况

英国的保险公司最初在处理保险理赔时采用保险公司自有雇员,或者找对有关损失标的有认识的第三者,如工程师、机械师、建筑师等,来协助处理各种理赔事务。渐渐地,在此基础上有人自立门户,以个人名义成立了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建立推动了英国整个公估业的发展。1941年,这些公估人成立了自己的火险公估协会(Association of Fire Loss Adjusters),并于1961年获得皇家特许证书,升格为特许公估师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Loss Adjusters,CILA)。

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目前是世界公认的保险理赔领域的权威。特许公估师学会的会员是由个人而不是公司组成的,学会的主要工作是培训会员以及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水平,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保持高素质水平。英国法律没有规定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人必须取得职业资格,但由于公估公司要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通过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管,使得英国公估人在世界上享有较高评价。

保险公估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属于代理法律的监管范围。在英国,还有一类公估人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有关估价和索赔工作,其英文名称为“Assessors”,他们专门为被保险人服务而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因此,他们与英国保险市场上一般的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Loss Adjuster)是不同的。

(四)英国的保险中介制度

英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一系列法定法规和非法定准则上。法定法规指1977年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及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非法定准则包括证监会和个人投资管理协会的《寿险业务销售守则》、英国保险人协会的《一般保险业务销售行为准则》及劳合社的《保险经纪人细则》等。英国国会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并成立了由经纪人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从立法的角度对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登记注册、资格和培训、保险经纪人业务账户、职业责任、公平竞争原则和职业道德等加以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根据《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还起草了《保险经纪人行为法》,旨在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职业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对注册保险经纪人的处罚仅限于取消注册资格。在英国,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近年来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投保人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1986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又扩展了保险经纪人的责任——向客户提供最佳咨询并确保所推荐的保单符合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需要。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一是英国取消《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后,由英国保险和投资经纪人协会、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委员会、英国保险人协会负责对保险经纪人监管。根据现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运营资本的最低金额为1 000英镑;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最低金额为1 000英镑的偿付保险和赎买规定金额的专业责任保险。三是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委员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三、日本的保险中介模式

日本保险业采取的中介制度,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同时逐步引进保险经纪人的模式。1996年日本保险业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执业销售保单的中介人只有保险代理人,随着这一时期日本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及竞争主体的增加,日本开始引进并发展保险经纪人,但日本的保险中介模式仍是以保险代理人为绝对主体。

(一)日本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情况

保险代理人对日本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最早日本的寿险公司进行代理展业的方式是与地方知名人士签订契约,由其代理保险销售,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这些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约定的人开始演变为保险公司的外勤销售人员。并且日本寿险代理人有个鲜明的特点,即其占主体的女性代理人形成的巨大的营销网络。

日本《保险业法》认可的保险代理人有两种: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日本的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的总和虽然没有超过百家,但却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寿险市场及第二大的保险总体市场。日本是以代理制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模式,其代理制在产寿险业中的运用并不相同。在财产保险营销方面,日本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代理店在性质上属于兼业代理人,目的是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投保方案,代替保险公司收缴保险费,提供售后服务。这一形式适应了财产险业务财产种类多、风险差异大、技术复杂的特点,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同时避免了代理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代理店根据规模分为初级、普级、高级及特级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者几家保险公司代理销售,同时代理店的收入也是根据等级不同,由保险公司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

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日本主要利用生命保险业务员制度,这一制度与代理人制度相似,但他们的工资报酬中含有固定工资部分,并且与寿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由于投保人对代理人提供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全职的经过严格培训的男性人员开始逐渐增多。这种保险营销员制度适应了寿险业务受众多且投保人主要是自然人以及保单程序复杂的特点,但同时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随着保险商品的多样化,日本寿险公司除了开始与财产保险公司或银行进行合作销售外,还在百货公司设置专柜销售寿险保单,还有一些寿险公司则通过邮寄广告等途径销售保单。

(二)日本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情况

由于日本保险市场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保险公司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保险市场很长时间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代理执业活动。但随着日本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经纪全球化不断加强以及风险日益复杂化,日本开始注重保险经纪人的发展。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逐步引进了保险经纪人,日本的保险经纪人采取登记制度,而不是执照制度,所有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办理登记,并寄存保证金或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目前日本的保险经纪人仅限于办理非寿险保险业务,且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业务,对中小企业保险业务涉及较少。在国际保险市场方面,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目前作用相当有限,这是因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只有二十多家,执行统一费率标准;同时,财产保险的多家保险代理店的形式与经纪人制度相接近,其他国家经纪人主要从事的风险评估工作在日本则由保险公司职员完成。

(三)日本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情况

在日本,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与价值评估。公估人有两种形式:个人保险公估人与机构保险公估人。个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考试并在协会注册的人,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而是一般受聘作为保险公司的顾问。机构保险公估人主要指保险公估事务所。机构公估人的估损主要针对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和巨灾估损。以复杂估损为例,保险公估人需要对机械、建筑、合同以及工程保险领域内进行定损,这些领域的定损往往对公估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及业内经验、熟悉程度有很高要求。在价值评估方面要求公估人有可靠的方法计算保险财产的重置成本与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市场对风险管理的重视,2006年起,日本保险业公估人的业务范围从估损扩大到了损失控制领域。

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日本对保险公估人的规范主要通过资格认证制度,并且取得公估人资格需要考试并注册,随着公估人业务量的扩大,日本的公估人制度也日益改变了其封闭性的资格认证制度,开始根据自由化、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原则允许外部人员加入公估人行列,费用体系也视公司情况而定。

(四)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

日本实行行政立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实施机制。大藏省保险部是保险中介人政府监管的传统实施机构。1998年6月,根据《金融监督厅设立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负责对经营金融业的民间企业实行检查、监管。大藏省保险部的部分监管、检查职能转移至金融监督厅监管部及检查部,它们共同实施对保险业和保险中介的全面监管。日本也通过同业间的自我约束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日本人寿保险协会和日本财产保险同业协会分别负责对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的资格考试和登记认定。同时,日本也正在设立保险经纪人协会来实现经纪人的自我约束。日本的生命保险业务员必须向金融厅登记,在1996年日本保险业法修改之前,业务员只能为一家生命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业务,新的保险业法颁布后,具有条件的生命保险业务员可以同时代理两家以上的生命保险公司的业务。日本的各类代理人都必须诚实专业地为投保人提供介绍业务等服务。顾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金融厅、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消费者组织投诉。当保险代理人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撤消其登记,或者命令其在6个月内全部或部分地停止代理业务,情节更为严重者,将被处以罚金或者刑事徒刑。

四、我国香港地区的保险中介模式

香港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保险业有着健全的法制管理和严密的行业自律。受市场国际化的影响,保险从业者容易接纳来自世界各国的保险经验和保险推销技术,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保险公司对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有极大的认同感,同时社会公众保险意识较强,对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旺盛。

(一)香港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情况

由于受英国影响较大,香港的保险中介模式与英国的模式类似,保险经纪人所占的地位更高,但同时保险代理人并存发展。香港的代理人中,个人代理人的数量众多,主要运用于寿险业务中,而公司代理则主要运用于非寿险。根据香港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2009年10月31日的数据,香港地区的保险代理人达到48 734人,其中保险代理商(保险代理公司)1 842家,其雇佣的保险代理人18 781人,个人代理人29 953人。在上述所有登记的代理人中,从事寿险代理业务的12 796人,从事非寿险代理业务的4 521人,兼做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为31 417人。

在香港保险中介市场中,各方力量较为均衡。根据香港保险监理处的统计,2009年银保渠道(主要是香港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贡献的保费收入占整个市场份额的23%,营销员渠道(主要是友邦保险)贡献的保费收入占整个市场份额的29%,真正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份额大约占30%,剩余的主要是其他兼业代理机构和直销渠道。

(二)香港保险经纪人发展情况

香港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制的运用,一方面是由于非寿险业务中投保人对其强烈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香港受英国的殖民统治,致使英资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方式方法对香港保险业造成影响。保险经纪人目前已经成为香港保险市场上的另一支重要的中介力量,目前共有4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比较成熟,员工素质相对较高,是香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在寿险以及船舶险的招揽上成效卓著,在港外资保险集团的保险业务80%以上来自保险经纪人。

(三)香港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状况

香港的保险公估人机构一般通称为“公证行”,是按照香港法律注册的企业或法人。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际有名的保险公估公司纷纷进入香港公估市场。在发展的高峰时期,保险公估公司一度达到16家,随着国际合并、收购浪潮的加剧,目前只剩下原来的MCLAREN TOPLIS、GAP ROBINS、CUNNINGHAM、平量行、CRAWFORD THG、RIM和TOPLIS,地方公司仍维持在7家。香港的英资公估公司凭借其实力、规模和影响,在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

香港的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理赔业务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一般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以报告书形式向保险公司汇报损失情况,并做出赔偿或拒赔建议,这些报告书亦是分保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摊理赔的依据。此外,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保险公估公司做承保价值评估和风险项目评估。保险公估公司在法律上并非绝对的权威,对于有争论的问题,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才通过法院裁决。

香港保险公估公司成立的要求,是按照一般的商务机构的办法,不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起列入保险监管行列。香港地区与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一样,要成立一家公估公司,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无限责任的合股公司,只要完成公司商业登记和注册手续便可以开业。

(四)香港的保险中介制度

香港保险中介监管制度的框架类似于英国,在制度的设计上偏重于保险经纪人的利益。保险业监理处明文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不能代理总数超过4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不超过两家)。”香港保险中介制度的监管规则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两部分。隶属于财政司的财政事务局保险业监理处,是保险中介制度的政府实施机构。法律法规主要指《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及其附则和保险业监理处订立的对保险经纪人的最低要求准则。香港保险业联会是香港主要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实施机构。自律规则是指香港保险业联会制定的《保险代理管理守则》。《香港保险公司条例》于1983年6月30日颁布,其立法原则源于英国,但结合了香港实际情况。1997年香港回归后,该条例继续有效。《保险代理管理条例》于1993年1月颁布实施,并于1995年成为正式法规。保险业监理处不仅实施保险行业监管,也十分注重协助行业发展,与香港保险业联会和本地保险业监理处保持联系。此外,民间自律组织的管理举措也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中。香港保险业联会在制定有关的自律守则时,要先获得保险业监理处的批准。两个层次的实施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了对保险中介制度的有效监管。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中介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是亚洲金融保险市场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区之一,2010年该地区的保费收入达764亿元,位列全球第12位,保险深度位居世界第一,为18.4%,保费高速增长了近20年,截至2011年年底共有寿险公司30余家(其中内资公司24家,外资公司9家),产险公司24家(其中内资公司15家,外资公司9家)。专业经代公司758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432家,寿险代理公司109家,产险代理公司217家。台湾共有寿险业务员31.4万名,其中寿险公司从业人员18.5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5.8万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7.1万人。寿险中介数量提升很快:代理机构年均增长25%,经纪机构年均增长18%;寿险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的保费贡献比例由2000年的1%上升到2010年的33%。2011年,寿险首期保费收入中中介渠道占比达到58.86%。保险从业人员众多,庞大的服务队伍、宽松的政策环境都成为促进台湾保险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一)台湾地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情况

1987年,台湾当局对美国开放其保险市场,准许美国财产险、寿险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营业;自1993年起,监管机关放宽了台湾申设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证照考试条件,使得保险中介机构在台湾保险市场快速成长起来。1994年,台湾进一步对外开放,世界各国保险业均可在台设立分公司营业。1998年,台湾修订了“银行法”,银行机构可自行设立保险代理公司,银行开始拓展保险业务。从1993年到2001年,保险中介公司发展迅速,成立了近900家,营销人员也突破3万人。台湾地区第一家银行保险代理公司,是1999年由台新银行成立的台新保险代理公司,该公司成立的第二年保费收入就突破了20亿新台币,因此在台湾保险代理市场银行保险渠道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台湾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来源以产险为主,代理公司则有专业代理与兼业代理两种模式。由于没有具体的监管模式,大部分都采用兼业代理形式,例如银行兼业代理火灾保险,汽车商行兼业代理汽车保险,船体公司兼业代理水险、货物险。

(二)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情况

台湾的保险经纪人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而发展起来的,外商公司不断进驻台湾市场设立分支机构,使得部分保险公司并没有全面地培养自己的业务团队,因而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等渠道来扩展业务,同时由于金融环境的改变以及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也使得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司逐渐在保险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开始大量培育具有专属性的代理机构。

台湾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态分为直保型与再保险型。直保经纪人又分为财产保险经纪人与人身保险经纪人,组织形态分为个人型与公司型两种执业模式。公司型的组织形态在绩效方面往往优于个人经纪人,但由于台湾地区地狭人稠,个人经纪人更有生存空间。再保险是直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但其业务本身具有专业性与独特性,因此再保险经纪人以其对再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市场的熟悉,为保险人选择最有利的再保险安排,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协助办理理赔事宜以及在再保险契约有效期内为保险公司评估所有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目前,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稳定及财务安全的考虑,对大型业务不再采取以往的竞价承接的方式,而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的评估并寻找国际再保险公司以完成承保风险的转移,因此再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台湾地区的保险中介发展还有一个特点是银行保险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台湾地区的银保业务与中国大陆不同,其有两种销售模式:一是直接方式,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采用兼业代理的方式直接销售保险,但其只能代理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二是间接方式,由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由经代公司直接面对客户,保险公司返佣给经代公司,银行向经代公司收取费用。除金融控股公司外的银行均是通过银保中介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2011年,台湾地区寿险新保业务从渠道贡献率来看,银保渠道占比55.38%(详见表1-7),从不同险种划分来看,银保渠道在个人寿险和个人年金上优势明显,而投资型保险和个人伤害险、健康险主要以寿险企业直销渠道为主。

表1-7 2011年台湾地区不同渠道保费收入情况  单位:亿新台币

img8

(三)台湾地区的保险中介制度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台湾当局除在“民法典”和“保险法”中对保险中介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外,还专门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管理条例”,作为“保险法”的补充内容和实施细则。1991年至1992年,为适应台湾地区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化,台湾当局对“保险法”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正,使保险中介人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合理。台湾将代理人和经纪人分为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将公证人分为水险公证人和非水险公证人两类,并相应制定各自的资格证书制度。凡拥有两个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只允许从中选取一个申请营业执照,即各中介人不得同时从事两类不同的业务活动。另外,“条例”还将代理人分为独家代理人和非独家代理人,进一步改变了过去只要求独家代理人在所服务的保险公司登记注册的做法,以便于统一管理。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是台湾加强对中介人管理的首要内容,同时也是管理手段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目地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善服务,强化保险业的诚实、公正原则。台湾中介人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体公司和股份公司两大类。凡取得资格证书和有关培训证明的人员可申请个体公司开业或成为股份公司的雇员。以股份公司形式申请开业的必须得到“财政部”批准,并雇用一名以上有资格认证的人员作为业务主管,并且无论是个人中介人或者机构中介人都应当在取得正式注册后,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保证金作为营业责任保险。中央银行开出的保证金收据是申请人申请执照的必要单证之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中介人活动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利益,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减少道德风险,台湾对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还做出了以下限制:一切商业流通服务性企业无权兼营保险中介业务活动,银行和信托投资机构是唯一允许兼营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同时“条例”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保险中介活动必须是与自身主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财险业务,如对有价证券的议付或对所提供信用贷款进行担保。此类业务视为保险人的直接业务,银行虽给代办但不得从中收取手续费,银行必须建立独立部门,有独立的资本、经营管理和会计系统,必须雇用有资格认证的中介人作为业务主管进行业务活动。

思考题

1.名词解释: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制度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模式

2.保险中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3.简述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4.保险中介活动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5.保险中介制度有什么作用?

6.影响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7.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种中介形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8.我国目前保险中介的发展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9.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10.美国的保险中介模式有哪些特点?

11.英国的保险中介模式有哪些特点?

12.日本的保险中介模式有哪些特点?

13.我国香港地区的保险中介模式有哪些特点?

14.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中介模式有哪些特点?

15.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有何特点?

【注释】

[1]华康、泛华及大童分别为华康保险代理、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009年,泛华曾是大童的股东,持有其55%股份,后出售大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