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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月4日是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的日期,也是2001年起国家决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2014年12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由“法制宣传日”迭变到“国家宪法日”蕴涵着深刻的法治观念的转变。“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17、18世纪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才出现的。
国家宪法日_现代节日解读

(12月4日)

12月4日是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的日期,也是2001年起国家决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2014年12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由“法制宣传日”迭变到“国家宪法日”蕴涵着深刻的法治观念的转变。法治的核心在宪法,要让宪法成为可行的众法之源,成为依宪治国的可依赖基础。“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要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之保证书”和“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的基础在于我们每一个人学法、知法、懂法。

中国法制沿革

据现有资料表明,中国法律始于夏代或略早于夏代,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

到商代法律有了新的发展,即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

荀卿(荀况,约公元前313—前238年)在谈到法律沿革时,也说过“刑名从商”(《荀子·正名》)的话。夏商两朝的法律其主要渊源(包括内容和形式)都还在习惯法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受神权和宗法两方面思想的支配。

自公元前594年鲁国首先实行按亩课税的“初税亩”后,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破坏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周代新兴的地主阶级还需要继续实行以巩固封建制度变法

魏国的变法最早,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粜”的经济政策。推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其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政治改革,取得了成效。魏国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利益,推行封建法治路线而制定《法经》。《晋书·刑法志》说:“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李悝(约公元前455—前395年)以魏国国君文侯的相或师的身份主持了魏国的变法,编制了一部名为《法经》的刑事法典。《法经》共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形成了一定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完成了从奴隶制社会的习惯法到封建社会成文法的过渡。

著名的秦国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的变法大略就是取自《法经》,所谓“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并改法为律,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使法典的形式逐渐趋向完备。

这时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由儒家主张的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到法治的改革。

秦始皇建立的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继承秦以前法家思想的传统,把以往法家的重刑主义政策推向极端。这个王朝仅存在了十几年,就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动摇了根基。这个事实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当时的各种极端措施既窒息了原有的诸子百家的思想,也妨碍了法家本身法律思想的发展。

从西汉中期开始,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推崇大哲学家董仲舒(约公元前179年—前104年)的思想,形成了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在法律方面开始形成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道德规范,使它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构成著名的“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可概括为:皇帝是“受命于天”,在法律上对犯罪实行惩罚,是“天讨有罪”、“顺天行诛”;礼、律结合,法有差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既主张运用法律武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对中国封建法制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封建法制建设在秦以后,其发展轨迹也是如此。到唐代(公元618—907年),中国封建法制才进入成熟期。这时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和《开元律》,在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0—655年)以长孙无忌为首的一班人奉诏撰写了《永徽律》和对律文逐条作出注解的《唐律疏议》。

唐律集封建社会前期历代法典之大成,是封建社会后期历代法典的模范,体系完备,包罗广泛。不仅在我国立法史上被奉为圭臬,而且影响远及东北亚和东南亚一些国家,被视为立法的典范,在世界法制史上成为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中法典的代表。

从此以后,五代、宋、辽、金、元、明、清各代的立法,大体都是以唐律确定的规范为准。但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社会的政体,都采用以王或皇帝为主宰的专制主义政体,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君主发布的诏、令、谕、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但这些“律”或“法”都是指国家的一般法律,多具有刑法之意,也不是指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17、18世纪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才出现的。

中国封建法系经过2 000多年的缓慢发展过程,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才开始解体。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知识和商品一样输入,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清初进步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也如其政治思想一样,贯穿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精神,抨击君主的“一家之法”,认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20世纪初期,清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仿照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行变法修律,起草了新的刑律、商律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还没来得及实行,清王朝便被辛亥革命的怒涛所淹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在南京成立的以孙中山为总统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基础上,在清末北洋军首脑袁世凯南下镇压之机产生的。袁世凯耍用两面手法:一方面胁迫清末代皇帝宣布退位,另一方面形成南北和谈乘机夺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在和谈中保持或夺取革命政权成为斗争的焦点。由于袁世凯手握清末的全部武装和所谓北方“谈判”的政治阴谋,以胁迫孙中山交出政权,实现南北统一。而孙中山没有强大的军事势力和坚强的政治力量做后盾,被迫让出总统职位,让政权于袁世凯。在严峻的形势下,为了防止袁世凯擅权窃国,违背民主共和的革命初衷,孙中山坚持制定和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必命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二”作为南北统一的条件。

袁世凯对待约法的态度是,只要南京政府交出政权,由他来“统一”南京临时政府,不妨暂时承认约法。

掌握了比较强大的军事、政治实力的袁世凯认为,一纸约法决不可能产生束缚其手脚的作用。袁世凯在取得政权后的历史证明,《临时约法》变成了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于1914年3月18日在召开的“御用”的制定新约法的会议上,正式废除了《临时约法》。

由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名义上执行了3年之后被袁世凯废弃,但它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我国近代宪政运动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是在政治斗争中民主革命派、立宪派和袁世凯三种势力斗争的暂时妥协的产物,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历史文献。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约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布人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对于启发人民的民主主义觉悟和鼓舞人民进一步争取人民的民主政治,无疑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宪令”、“宪章”、“宪法”之类的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就出现,如《简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一般指典章制度和普通法律。“宪”作动词用,与“法”相连,指公布法律、实施法律、宣传法律。

“法”,它的水字偏傍,表示法的公正性,即像水那样平坦;它的去字偏傍,表示要祛除(惩处)有不法行为的人。由此可见,法字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要规范人的行为,二是要公平地执行法律。

“律”本义指调音的工具,即使韵律均平。后来又延伸为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可见法与律的本义,均有规范、标准、公平、划一的含义,所以后人将法律连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宪法连称,是资本主义胜利后适应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法律形式。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就是说,宪法是纲,其他普通法律都是目。

历史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它是在北美十三州人民取得独立战争胜利,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的前提下才得以制定的。

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它是在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推翻沙皇的反动统治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前提下制定的。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前提下制定的。此后分别于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了3部宪法。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是我国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就宪法的主体内容分述如下:

一、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目前世界上根据国家性质不同总体可分为资本主义国体和社会主义国体两种类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我国的国体。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治体制”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完整的表述是:我国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的政治制度。

三、国家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类: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的国家,其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构,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国内各行政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又是统一的国家,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用单一制。

四、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两种。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与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它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大体有以下几类: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宪法第37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和获得就业训练、就业条件、劳动保护、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获得退休的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六)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六、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宪法第50条规定了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1982宪法第二章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⑤依法纳税的义务。

七、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又称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等15项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中对国务院的规定是: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附: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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