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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

时间:2022-05-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秦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实属空前,堪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当然,秦朝重视刑法,其繁杂苛酷的程度也是令人发指的。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与郡县、官僚制度并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三大基本制度。这表明,秦代已将等级制度法制化。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功勋爵制是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文明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刑罚与量刑

◆驭手俑
俑头戴长冠,双手前伸,目光微垂,嘴唇紧闭,神态庄重,全神贯注,表现出驾 车战士忠于职守的神情。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共42支简。包括《游士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藏律》、《中劳律》、《牛羊律》、《公车司马猎律》、《傅律》、《戍律》、《敦表律》、《捕盗律》。这11种律名有一部分原来并没有标注,属云梦秦简整理小组根据内容追加的,与《秦律十八种》并无重复。这些简文大约从秦律中摘录,内容庞杂,领域众多,涉及赋役、行政、军事等多个方面。

这表明,尽管秦朝法律以刑法为主,但就此认为秦律只有刑法与历史实际不符。秦朝法律不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还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军法、诉讼法等多个部类。秦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实属空前,堪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律特点

除了具备上述完备性以外,秦律还有如下特点。

其一是成文化和公开性。秦律“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是成文的、公开的法律。秦自商鞅至始皇都主张“法莫如显”,使民众“知所趋避”,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徇私”。

其二是尽管秦律有着不同于旧时代的进步性,但仍保留了旧时代的残留痕迹,体现出过渡性的特点。秦律脱胎于商周法制,尚处于草创阶段,如果考虑到秦皇朝短命而亡等因素,它在很多方面还来不及充分展开、完善和成熟起来。秦律一方面支持奴隶运用军功或戍边劳役免除本人甚至是妻儿的奴隶身份,换取人身解放;另一方面还保留着旧制度的某些残余,如承认隶臣和人奴妾的继续存在,罪人家属及奴隶子女的奴隶身份不得私自改变,奴隶甚至可以作为物品转赠和赏赐。秦朝一方面贯彻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防范施用黥、刖等肉刑,但与此同时又广泛使用固定期限内剥夺自由、强制无偿劳役的“作刑”,体现出肉刑与作刑并用的时代特征。秦朝修陵墓,筑长城,造宫殿等大型工程,使用了大批劳力大多是“作刑”。

秦的法律在以前的基础上逐步积累起来,因此云梦秦简中的律名和法律细目较之商鞅变法时代已经有了大幅增加,在律之外增加了“比”、“式”、“程”、“课”等发展或补充律文的法令。从秦律的形式和内容来看,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明显缺陷,但同时它又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甚至很多都超越了那个时代。

其三是秦律开创了帝国法制化的时代。云梦秦简以实证材料证明,秦朝善于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及各种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帝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法制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玉戈

秦朝法律重视吏治。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秦律强调官吏严格依法办事。官员每年要到廷尉处核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已废法律不得执行。凡法律规定该做而没做,就构成“废令”罪。凡法律规定不该做而做了的,就构成“犯令”罪。司法官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构成“不直”罪。应当论罪而不论,或故意减轻情节,以至使达不到判刑标准的,构成“纵囚”罪。有关律条不仅属于刑法,还带有行政法的性质。许多法律即使不属行政法,也可时常看到对管理者、司法者的法律限制。秦朝不仅在立法上广泛规范官吏的行为,还在司法中严格执行。始皇动辄将大批贪赃渎职官吏流放边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法律在严于吏治方面的严肃性。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就曾把一大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去北筑长城或南戍百越。秦法不只是统治镇压百姓的工具,也是高悬在官僚贵族头上的利刃。

此外,秦朝也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其经济立法范围之广,经济法规内容之丰富,运用经济法规调节经济生活之深度,都是空前的。始皇还试图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制化轨道。秦朝广泛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所谓“皆有法式”,就连穿鞋戴帽都有规定,例如普通百姓就不得穿镶有花纹的丝织“锦履”。

当然,秦朝重视刑法,其繁杂苛酷的程度也是令人发指的。秦朝法网严密,连牛瘦一寸、偷盗一钱等都纳入律条,臣民举手投足,战战兢兢。秦律虽初具规模,但法、律、令之间概念不清、条文散乱、刑名不定,显得不够严谨。这些缺陷导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因此“制”失“政”误,丧家亡国,教训也是发人深省的。

竹简律文背后的秦代社会

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尘封已久的秦代社会也就逐渐浮出水面。我们在前面通过对秦律行政法规等内容的剖析,已经可以解读秦代吏治等社会情形。在众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民事法规的竹简背后,秦代社会又该是怎样的呢?让我们走进竹简律文,走进丰富多彩的秦代社会吧。

■功勋爵制

等级制度,是将全国臣民依社会身份及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占有状况,划分成不同等级,形成社会地位阶梯。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与郡县、官僚制度并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三大基本制度。功勋爵制,是依据臣民对国家和君主的功劳和贡献确定爵位,并相应赐予良田美宅、食邑土地及各种等级特权的制度。它是秦朝最重要的等级制度。

根据云梦秦简《军爵律》,秦朝实行二十等功勋爵制。这表明,秦代已将等级制度法制化。秦代功勋爵不论贵贱亲疏,向所有臣民开放。云梦秦简《军爵律》规定,“隶臣斩首为公士”,就连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受爵,即可为证。“庶人之有爵禄”正是功勋爵制的主要标志。社会底层获得爵位,乃是功勋爵制与世卿世禄制的主要区别之一。很多学者都注意到汉初开创了“布衣将相之局”,实际上秦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庶人之有爵禄”必造成“布衣将相之局”,张仪、陈轸、范睢、蔡泽、李斯及白起、王翦等人都出身微贱,属于“布衣将相”,则是再好不过的例证。全面施行功勋爵制,有利于促进社会流动,扩大统治基础,改善军政素质,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对于全面改造政治制度、等级关系及经济关系,推动古代历史进程,无疑都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功勋爵制是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文明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秦代赐爵的依据主要是功劳大小。云梦秦简《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也解释道,“内公孙毋爵者”。当时,宗室贵族乃至公子王孙无爵位的有很多。这就打破了先周的世卿世禄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爵位升迁与功勋大小一致。云梦秦简《军爵律》的有关材料表明,秦代赐爵已经高度程序化,大体要经过“劳爵”、“论盈”、“赐爵”等程序。

官职、赏赐及等级特权都与爵位相称。秦律允许以爵位抵罪或换取免除父母、妻子“隶臣”、“隶妾”身份。如云梦秦简《军爵律》规定:允许“归爵二级”,以免除“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隶臣获得“公士”爵位,允许以此免除“故妻隶妾一人”。有爵位的犯罪服劳役时可以得到优待。如《司空》规定:有爵位的罪犯服刑时,在一定场合可以不穿囚服,不戴刑具。秦代设置官吏主爵中尉专司其事,爵位赏罚并行,有赐有夺。始皇统治时期坚持宗室无功不受爵的规定,为适应政治需要而逐步扩大以其他功勋晋升爵位的人员比例,促使功勋爵制度向民爵制度转变,政治等级制度向社会等级制度演变,从而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家庭关系

秦代,以宗法关系构成并维系的家庭仍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单位。秦代把维护宗亲家庭制度列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竹简(秦律杂抄)

我们着重利用云梦秦简透析一下秦代家庭内部父子、主奴之间的等级关系。父家长权力首先体现在家庭财产支配权。家产一般为父家长所有,在法律上,户同国家或他人的买卖、债务、不动产处置等经济关系,只能由家长做主。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在解释“家罪”时说:“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谓家罪。”这表明,儿子以任何形式侵犯家产都属违法。父死以后,儿子才在事实上继承家产。秦律还有一条规定:“父盗子,不为盗。”即使儿子分户而居,其父仍有权剥夺儿子财产;反之,儿子侵犯父母财产权则属“盗”,须负刑事责任。这就表明秦朝既维护了家长财产权原则,同时又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制定了与分户法令相应的适用法律。

父家长权还体现在人身支配方面。秦朝法律虽适应时代要求严禁家长任意处置亲生子女,但同时规定这类行为属于“家罪”而不予受理。若坚持对簿公堂,则“告者有罪”。这类“为亲隐”的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得到沿袭。同时,秦朝法律有“不孝”之罪,且属于重罪,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刖足、流放甚至死刑。侵犯长辈人身的行为也被列为重罪,如“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家长尊者地位得到法律切实保障。

奴隶身处家庭最底层,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他们失去人身自由,供主人役使,甚至作为主人占有的物品,在法律上属于财产范畴。在秦律中,奴隶不负家庭连带法律责任。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有一条法律解释:“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 。”根据连坐法,“同居”、“同户”须负连带法律责任,而奴隶却不必连坐。秦律虽适应时代要求禁止主 人擅自杀戮、刑罚奴隶,却又规定这些行为属于“家罪”,不予受理,奴隶生命权仍然岌岌可危。

■婚姻与继承

根据秦简,结婚须有一定的年龄限制,主要通过身高衡量。男子身高六尺五寸才算成年,方可结婚。女子身高六尺二寸(秦制1尺约等于现在的5.9寸,即19.5厘米)“许嫁”、“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在秦简中属违法的事例。结婚须登记,即所谓“已官”才受法律保护。

尽管秦受儒家思想濡染较少,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仍不平等。譬如,结婚后妻子须到夫家生活,成为丈夫的家庭成员。但男子倒插门,入赘妻家,不仅受到观念歧视,还受到法律歧视。正因为秦人没有接受儒家文化洗礼,因此,尽管丈夫在家庭中居主宰地位,但也不得无故殴打妻子,否则按常刑论处。

为克服秦人原有婚习,秦律禁止夫妻双方淫佚。丈夫淫乱,“杀之无罪”。女子若改嫁,则“黥为城旦”。

关于婚姻解除,秦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再行婚嫁。但女子享受这种再婚权要受限制。如夫死有子,则不得再婚,即所谓“有子而嫁,背死不贞”。除此外,秦律认可:政治上的背叛和逃亡,可作为解除婚约的根据。

关于继承,秦代继承内容除财产外还可包括某些官职和爵位。根据云梦秦简的某些资料,儿子才算法定继承人,并且采用嫡长子继承制,不是采用指定继承人制。继承人须经官府登记后,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秦时也实行遗嘱继承制,例如始皇病危之际,赐书公子扶苏,令其“与丧会咸阳而葬”。

刑罚与量刑

刑法无疑是秦律的重点,那么秦代有哪些常见罪名,分别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哪些原则,如何认识因残酷著称于世的“暴秦”现象呢?实际上,秦朝很多刑法原则和实践都源于前代,继起的两汉和魏晋南北朝在刑罚的暴虐性上甚至比秦律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也就是说,在隋唐以前的古代社会,严刑酷罚是历史性的现象,是时代性的暴虐。这是我们在考察“暴秦”现象时应当正视的一点。

■常见罪名

见于现存文献的秦朝法定罪名多如牛毛,有 200种之多。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政治犯罪。如“谋反”、“操国事不道”、“违反王令罪”、“挟书”、“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方术不验”等。因这类犯罪危及君主权威和封建政权,所以处刑极重。如商鞅因谋反罪而被车裂,李斯也以谋反罪“论腰斩咸阳市,而夷三族”。秦统一前,平定 、吕不韦两大集团以后,曾下令“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 、不韦者,籍其门,视此!”再如秦统一后,凡有“不从王令”或“乱上制”,则“罪死不赦”。听到皇帝颁发的命令,“不避席立”,也要“赀二甲”。甚至泄露皇帝行踪也要判处死刑。又如始皇曾因儒生攻击郡县制,颁布“挟书令”,以“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等罪名焚烧天下诗书,还曾以“诽谤”、“为妖言以乱黔首”等罪名,将卢生等460余人“坑之咸阳”。到二世时,又罗织非所宜言罪,惩治儒生中有言陈胜起事为“反”者。

官吏渎职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智”、“不直”、“不廉”、“纵囚”、“失刑”、“失期”及“誉敌”等。在援法为治的秦代,凡“明法律令”者为“良吏”,否则即是“恶吏”。官吏不能及时觉察所管辖地区所发生的犯罪,为“不胜任”,知道却不敢处理为“不廉”。官吏如有奸情,尤其是贪污,则受严惩。贪污一钱便黥为城旦。秦律对官员职守规定周详。如官吏主管粮仓内发现有3个以上的鼠穴,则罚赀一盾。司法官如有意出入案情,则判“纵囚”、“不直”等重罪。

破坏经济秩序罪。如“匿田”、“匿户”、“匿敖童”、“盗徙封”、“乏徭”等。匿户罪,即隐匿户口,影响赋税,则赀二甲,且同伍之人和基层官吏随同外迁戍边。“盗徙封”即偷偷移动田地界标。凡“盗徙封”,则“赎耐”。“乏徭”即逃避徭役。秦代大兴土木,徭役频繁,如筑驰道,修长城,建造宫殿陵寝,这些都急需大量劳力。秦律规定承担徭役者不去报到,为“不会”,笞五十。外逃者仍然处刑。至于谎报年龄、疾病,以种种借口逃避徭役,不仅本人处刑,连基层官吏典老都要“赎耐”。

◆双剑

侵犯人身罪。如“杀人”、“贼伤”、“斗伤”等。秦朝对杀人罪处刑极重,根据云梦秦简,杀人罪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贼杀,即故意杀人,处极刑。大道杀人,百步内旁观不救者,赀二甲。盗杀,因盗而杀,兼盗杀、贼杀二罪,处重刑。擅杀,指主杀奴,尊杀卑,“主杀奴婢当告官”,否则视为擅杀;父母无力抚养子女而擅杀者,处黥城旦舂;杀死先天性畸形儿不加罪;擅杀养子者,弃市。云梦秦简中有关斗殴条文较多,对于这一当时普遍而又危害较大的社会现象,秦朝判刑也很严。但也区分以下情节:徒手伤人较轻;械斗则较重;吏斗伤人加重;秦“邦客”与秦人斗,均处赀布,判罚较轻;丈夫殴伤妻子,与斗伤常人同等论罪。

侵犯财产罪。以“盗窃”为例。秦朝对盗窃罪惩处甚严,即使“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至于侵犯当时重要战略物资,如牛马等,则处重刑。秦朝还规定如下原则:教唆行盗,即使未遂,一并赎黥。窝赃与分赃同以盗论处。知人为盗而不捕获,“当赀一盾”。丈夫为盗,妻子连坐。同谋为盗,并赃论处。群盗危害更重的当加重论处。秦简《法律问答》作出如下解释:“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不过六百六十钱”,只“黥劓以为城旦”,而无须“斩左趾”。若官吏参与为盗,执法犯法,则加罪。案件破获后,物归原主。

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罪。如“子盗父”、“父盗子”、“殴父母”、“为人妻去亡”、“弃妻不书”等。秦简规定,父母可将不孝子连同妻子交官府法办,流放蜀郡等偏远边地;殴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为城旦舂”。秦代父子同居,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奸情,秦简规定,“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臣强与主奸”,比照殴主处死刑。为使婚姻关系稳定,秦代离婚须经官府认可,“弃妻不书”,各赀二甲。

此外,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纵火、失火等;妨害社会秩序罪,如写匿名信、诬告等。

■主要刑罚

秦代罪名多,刑罚手段自然不会少。见于秦简等史料的秦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云梦睡虎地秦简

死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主要有十几种。1“.斩首”,如始皇之弟长安君造反,所部军吏“皆斩死”。2“.腰斩”,即拦腰斩断。秦律规定,“不告奸”等罪名适用腰斩。李斯即被腰斩而死。3“.弃市”,即在闹市当众处死。始皇“焚书”,曾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4“.枭首”,即将犯人斩首以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以示众。同党20人“皆枭首”。5“.戮死”,也称“生戮”。即先以刑辱示众,然后斩首。“誉敌”而扰乱军心者适用。还有一种与之相关的“戮尸”,即罪犯在未施刑前死亡,追加毁尸刑罚。上述长安君造反的阵亡叛军即被“戮其尸”。6“.车裂”,即“五马分尸”,兴兵作乱即“车裂以殉”。7“.坑”,又称“生埋”,即活埋,如坑术士。8“.具五刑”,即先执行各种肉刑,再执行死刑,枭首示众,再在闹市中将尸体粉碎如泥。适用于“族”刑,秦朝曾规定:“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最初倡 议设立这种罪名的李斯最终也落得个“具五刑”而死,颇具戏剧性意味。9“.族”、“灭其族”、“三族之罪”,是连坐刑罚中最严重的一种。、李斯皆灭族。10“.定杀”,始见于秦,一种是溺死,一种是生埋,麻风病罪犯常用此刑。11“.赐死”,即逼迫自杀,多适用于皇亲、贵族和功臣。如胡亥篡位就矫诏赐死公子扶苏和大将蒙恬。此外,还有“囊扑”、“凿颠”、“抽肋”等。

◆陶俑

肉刑。秦除沿袭了自古以来“斩人肢体,凿其体肤”的许多肉刑,如劓、黥、宫、刖、趾、斩、笞杀等,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并用的刑名,如斩右趾黥城旦等。

徒刑,又称作刑。即以劳役形式服刑。以作刑代替肉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根据劳役时间和内容,作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吏臣妾”,即罚作官府当差打杂。男性罪犯称“吏臣”,女性则称“吏妾”。实属无期徒刑,且多附加其他刑罚,但可用金钱或本人及家属耕战功劳赎买、抵罪。始皇将 、吕不韦阵营里的党羽、门人“籍其门”,满门都为徒隶,永世不得仕宦。2“.鬼薪白粲”,即为宗庙祭祀劳役,刑期一般3年。“鬼薪”适用于男犯,主要从事砍柴等劳役。“白粲”适用于女犯,主要从事 择米等劳役。常附加其他刑罚,如“耐为鬼薪”、“刑为鬼薪”等。作乱,“其舍人,轻者为鬼薪”。3“.城旦舂”,即各种苦刑,属最重的徒刑,有时会株连亲属,刑期一般4至5年。所谓“城旦”,即必须起早贪黑,终日服苦刑。主要指派从事修筑城墙等重体力活,多适用于男性罪犯。“舂”,即“舂米”,多不限于舂米,适用于女性罪犯。不附加肉刑则称“完城旦”、“完为城旦”,附加肉刑则称“刑城旦”、“刑为城旦”,依据所判肉刑有“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不等。始皇下“挟书令”,“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流刑,也称迁刑、谪刑等,即流放。秦律规定受刑罪犯的家属须随同流放。秦朝广泛实行迁刑,即使是触犯法令的官吏也得“科谪”,甚至很多犯罪的达官贵族也要罢官夺爵且“徙谪”。作乱,受牵连“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吕不韦服毒 自杀,前去吊唁的门客,“六百石以上夺爵,迁”。很多徙边、戍边的流民多来自流刑罪犯。

教刑。即以人身污辱等方式惩戒罪犯。主要有“笞”、“髡”、“耐”等,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笞”即以竹条、木板捶打罪犯,类似家法;“髡”,即将长发剪短,一般为二寸;“耐”,又称完刑,即胡子和鬓毛全都剃掉。古代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观念,因犯罪而剃去毛发是家族的耻辱,因此有精神教化的功用。

罚刑与赎刑。即“赀刑”,指强制犯人缴纳财物或服徭役。因此“赀”有赀金、赀物、赀作之别。赀金即罚款;赀物,有赀甲、赀盾等;赀作,又分赀戍、赀役、赀徭等。

实际上,秦代刑罚远不止以上几种,各种刑罚还可结合使用,许多罪名又可使用多种刑罚,因此刑名繁复,刑罚残酷。

■量刑原则

秦代集前代重刑主义刑罚原则之大成,其重刑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量刑原则。其一,轻罪重罚原则。秦简显示:诸如盗窃未遂、偷人桑叶等“将过”、“细过”、“小奸”、“微奸”之类,一律重罚,不予宽恕。官吏触犯盗窃罪,“宪盗”,“求盗”,也要处以重刑。这就沿袭了自春秋以来各家各派提出的重刑思想和主张。其二,重典治盗贼原则。秦朝对盗窃罪的处罚极为严酷,最大限度维持私有制。其三,严惩政治犯罪原则。与历代王朝的法律一样,秦朝严厉惩处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政治犯罪。在秦朝,政治犯罪的惩处重于一般刑事犯罪,冒犯君主的犯罪又重于一般政治犯罪。秦朝对政治犯罪处以“戮其尸”、“籍其门”、“灭其宗”、“灭其家”、“夷三族”、“车裂”、“枭首”等重刑,甚至广泛株连,惨烈至极。其四,家属、邻里、职务连带责任原则,即“连坐”原则。秦朝连坐范围很广,包括全家、三族、同僚、里典、同伍等。一般说来,家属连坐适用于政治犯罪、盗窃犯罪、累犯加刑及在赋税徭役上弄虚作假等。邻里连坐适用于什伍制度下四邻、伍长、里典对居民监督不力、藏匿隐瞒、知情不报等。职务连坐适用于上下级及同级根据隶属关系远近负担相应连带责任。这一人为制造的利害关系,强迫人们互相监督、相互告发,以强化统治。

◆彩绘牛马纹扁壶

尽管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秦律的残酷性,但是某些重刑并非秦代独创,秦朝还有一些法律原则甚至值得称道,有的还体现出理性的“慎罚”思想:其一,刑事责任年龄原则。按照秦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在秦代,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才属成年。我们在秦简《法律问答》中可以看到相关法律解释,如身高“未盈六尺”而牧马“食人稼一石”不予处置。在秦代,教唆青少年犯罪尤其从重处罚。这一量刑原则把青少年犯罪与认知能力、行为能力联系考量,体现出当时的刑法理论的某些进步性和合理性。其二,自首从轻原则。我们在秦简《封诊式》、《法律问答》等资料中都能找到诸如“亡自告”、“盗自告”、“来自告”、“先自告”等案例,类似今天的自首,都得到从轻处罚。如有些罪犯由于“先自告”,免除了连坐。再如一个盗窃钱财的罪犯,由于“先自告”,将“耐为隶臣”改判为“赀二甲”。其三,诬告反坐原则。秦朝虽鼓励“告奸”,但是严格区别“告奸”与诬告、控告不实的界限。秦朝对“投书”、“匿奸”、“诬人”等诬告罪都给予严重惩罚。其四,区别故意与过失原则。秦律特别强调故意从重,过失减轻。秦简《法律问答》对诬告与控告不实作了相应的法律解释,如检举揭发盗牛、伤人等情节,如不属实,故意者按诬告论处,过失者按控告不实论处。官吏审判若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定“失刑”罪,若故意加害或包庇,则为“不直”或“纵囚”。

秦朝“慎罚”思想体现出的刑法原则,是秦统治者法律实践经验的结晶,注意了犯罪的身份和情节,主观动机和犯罪后果,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这样,实际刑罚的残酷性与量刑原则的合理性,又成为秦朝法律的一对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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