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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拜物教观念的系统批判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马克思指出,把“三位一体的公式”中的“三个源泉”“并列”起来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61]。[71]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都只是就其物质实体来看的,其“社会形式”都被“忽略”掉了。

三、剖析“三位一体的公式”:对拜物教观念的系统批判

马克思说: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不过,由于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表现为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产物,而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所以,上述三位一体的公式可以更确切地归结为:“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而在“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利润,这个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剩余价值形式,就幸运地被排除了。

上述“三位一体的公式”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拜物教观念,马克思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一)“三位一体的公式”的不合理及其秘密

首先,马克思指出,把“三位一体的公式”中的“三个源泉”“并列”起来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61]。他先剖析“资本”:“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62]基于“资本”是特定的、“物化”了的“生产关系”的认识,马克思指出:资本并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它只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就像金和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这种生产资料本身并不是资本;只不过,生产资料被社会的某一部分人所垄断,并同活劳动力相对立,它才取得了“资本”这样一种“神秘的社会形式”。[63]然后,他这样论说“土地”:土地,是无机的自然界本身,是完全处在原始状态中的“粗糙的混沌一团的天然物”。最后,他这样定位“劳动”:劳动只是指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人类一般的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64]在对“资本”、“土地”和“劳动”进行了上述“定位”之后,马克思指出,“资本”是“生产要素的属于一定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形态的形式”,或者说,是“一个与一定社会形式融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而“土地”和“劳动”则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的“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65]也就是说,“三位一体的公式”把并不能并列的东西并列了——“资本”是具有“历史性”的特定社会形式,“土地”和“劳动”则是与社会形式无关的、具有“永恒性”的生产要素。

其次,他还分析了公式中“源泉”与“果实”之间关系的不合理,因为它们是“不能通约的量之间的关系”[66]。在“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是它们各自的产物,它们的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且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67]但是,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是三个显然不可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第一,在“土地—地租”的公式中,土地是一种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地租则是一种交换价值;这一公式就是把一种当作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设定在同自然的一种比例关系上,也就是说,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定比例。[68]第二,如果资本被理解为一定的、独立地表现在货币上的价值额,那么,“资本—利息”这一公式,就是在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所值更大的价值”——这显然是无稽之谈。[69]第三,“劳动—工资”这一公式也是不合理的——“劳动的价格”这种说法是和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是和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70]

当然,在“三位一体的公式”中也有可以“通约”、可以“互相比较”的方面:利息、地租和工资,这三种收入,全都属于一个范围,即价值的范围;如果对于资本只是就它的物质实体来看,因而是单纯作为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看的话,它和土地和劳动就能“一致”起来了。不过,如果只是就它的物质实体来看待资本的话,它同工人的关系以及它作为价值的性质都被抽象掉了。[71]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都只是就其物质实体来看的,其“社会形式”都被“忽略”掉了。针对上述“忽略”,马克思进行了“形式规定性的还原”:他把“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公式,“还原”为“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土地的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私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土地、劳动都视为“物”、物质实体不同,马克思把资本、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都理解为一定的“社会形式”:像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雇佣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土地所有权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形式。[72]

马克思通过分析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条件的社会形式,在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中、以及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中被“遮蔽”的过程,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同时也揭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的秘密: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一般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了:雇佣劳动不是表现为劳动的社会地规定的形式,而是一切劳动按它的性质来说都表现为雇佣劳动。这样,在那些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的人的眼中,雇佣劳动就“成为”了实际劳动过程中普遍具有的形态,成为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形态。[73]于是,雇佣劳动就由一种特定的、因而具有历史的性质的劳动形式,“转化”为劳动一般,具有了“永恒性”。

其次,与雇佣劳动和劳动一般合而为一相伴随的是,劳动条件所采取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的合而为一: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已转化为资本,这种生产资料就其本身来说天然是资本,资本则不外是这种生产资料的纯粹“经济名称”;土地已转化为被人垄断的土地,转化为土地所有权,土地就其本身来说也天然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垄断的土地。这样一来,资本和被垄断的土地,也就必然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式,而与劳动一般相对立: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一个同义词——劳动资料本身就是资本;同样,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也变成了一个同义词——土地本身就是土地所有权。[74]

针对这里的社会关系物化现象,马克思写道:“这些劳动条件在劳动面前所显示出来的形式上的独立,它们在雇佣劳动面前所具有的这种独立化的特殊形式,也就成了它们作为物,作为物质生产条件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属性,成了它们作为生产要素必然会有的、内在地固有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具有的为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决定的社会性质,也就成了它们的自然的、可以说是一向就有的、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天生固有的物质性质了。”[75]

再次,劳动条件本身,也就与劳动一样,成了价值的源泉: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成了利润的源泉;土地本身,成了地租的源泉。[76]

最后,各个“价值的源泉”的社会代表,或者说,“价值的源泉”的“所有者”,就分得自己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价值部分,也就是,从总价值中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作为自然力的王国,作为一切劳动对象的现成的武库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以及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工具、原料等等)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似乎必然表现在它们作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各自应得的份额上,也就是表现在它们的社会代表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应得的份额上,同样,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会以工资的形式表现在工人应得的份额上。”[77]

资本以利润的形式使资本家吸取他从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垄断以地租的形式使土地所有者吸取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以工资的形式使工人取得最后一个可供支配的价值部分——在此意义上,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确是“收入源泉”。不过,它们也只是“作为中介”的源泉——它们作为中介使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润形式,第二部分转化为地租形式,第三部分转化为工资形式。然而,当劳动一般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劳动条件所采取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的合而为一、劳动条件本身也成了“价值的源泉”之时,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就从“作为中介”的源泉,转化成了“真正的”源泉,成为了产生出产品价值本身的“最后的”源泉。[78]

(二)“三位一体的公式”的理论渊源——“斯密教条”

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四十九章《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中,马克思指出了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分析上包含着的“一个从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错误”[79]: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只能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或者说,商品价值最终会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对于这一“错误”,马克思称之为“斯密教条”。

马克思首先指出了“斯密教条”的理论困难。马克思说,工人的总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总劳动中的有酬部分,它所创造的价值采取了工人工资的形式;整个其余的部分是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形成剩余价值,被分为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除了这个采取工资、利润、地租形式的产品总价值之外,工人没有创造任何价值。因此,很明显,在一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并没有再生产出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因为工资只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地租和利润只等于剩余价值。于是,这里,出现了两个“困难”:第一,只同工资+利润+地租相等的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价值等于(工资+利润+地租)+C的产品呢?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比这个价值本身有更大价值的产品呢?或者说,谁应当支付产品中包含的不变价值部分,并且用什么来支付?第二,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谁应当去完成这种劳动,又是谁完成这种劳动的呢?[80]

对于第一个困难,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马克思把全部资本分成两大部类:第Ⅰ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第Ⅱ部类生产个人消费资料。在第Ⅰ部类中形成收入的部分,即Ⅰ(v+m),并不是在第I部类产品的实物形式上消费,而是在第Ⅱ部类的产品上消费。第Ⅰ部类各种收入的价值,必须耗费在第Ⅱ部类中形成第Ⅱ部类待补偿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Ⅱc)上。第Ⅱ部类中必须用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Ⅱc),会在它的实物形式上,被第Ⅰ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消费。另一方面,代表第Ⅰ部类收入的第Ⅰ部类的产品,也会在其实物形式上,由第Ⅱ部类用在生产消费上,因为它会在实物形式上补偿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最后,第Ⅰ部类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会用该部类自己的产品,即由劳动资料、原料、辅助材料等等构成的产品来补偿。[81]

马克思还作出提醒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必须把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开来: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即c+v+m);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要重新转化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即v+m);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即m),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82]

对于“商品价值最终会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一“斯密教条”,马克思质问道:“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83]

对于第二个困难,如若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也不难解决: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改变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的物质形态(从而转移旧价值),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再生产(创造)新价值;也就是说,转移旧价值与创造新价值乃是同一劳动的两种“共时”效果,因而,保存不变资本的价值,并不需要追加任何劳动。

接下来,马克思剖析了导致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理论错误的认识根源:他们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而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也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他们不理解劳动在追加新价值时,以何种方式在新形式上把旧价值保存下来,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他们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资本而不是从单个资本来看时所表现出来的联系,特别是无法做到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马克思还提到造成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错误认识的现实缘由:第一,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像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之间的差别就消失了——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第二,剩余价值转化为各种收入形式所引起的混乱[84],使人们已经忘记了: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在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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