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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指导下的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路径和对策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收入分配的改革调整涉及诸多方面的体制变革。三是加快部分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指导下的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路径和对策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收入分配的调整是核心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实施难度的问题,对中国经济发展而言,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必须破题的时刻。现阶段中国存在收入差距过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抑制了当前中国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利益平衡,挫伤了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严重威胁着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危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不断提出了各种质疑。因此,我们应该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努力探寻缓解和消除当前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应该探讨各种具体原则和对策,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现阶段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完善,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一、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指导下的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路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从以解决温饱问题为主要目标的生存型阶段进入以促进人的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发展型阶段。这一转变对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发展型新阶段的需求,需要尽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收入分配的改革调整涉及诸多方面的体制变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逐步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其根本出路不在于技术性“小修小补”,而需要以更大的智慧、魄力和勇气推进结构性改革。

(一)完善按劳分配,坚持效率优先,按贡献参与分配

一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式,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这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公平、公正、稳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是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关系,注重社会公平。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人民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三是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一切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二)整顿和分配秩序,加大再分配调节,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部分扩大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在再分配调节过程当中,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环境,实行机会平等,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二是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再分配职能,通过多方面分配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过分悬殊和两极分化。在不影响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前提下,兼顾各阶层群众利益,实现公平富裕。三是加快部分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近年来我们的城市收入和农村收入差距拉大,必须要加强分配改革,妥善解决部分成员收入差距部分扩大。

(三)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从社会上来看,低收入者规模不应过大,更多是成为中等收入者,并鼓励人们跨入高收入者,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模型。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注重发展劳动产业密集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规模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集团企业。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缓解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矛盾,为城乡的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二是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工业兼顾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更多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围绕提高农业综合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从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整,多渠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议确保进城劳动力工资发放。

(四)完善税收调节功能,取缔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这不是不允许人们有过高收入,而是要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行业收入分配监控。尤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

总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加大就业,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保证公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初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

二、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

新阶段的结构性改革,既涉及政策体系的创新,又涉及制度结构的变革,还涉及包括政府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企业利益在内的利益关系调整。应当说,改革面临的阻力比较大。过去几年,无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还是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国有企业收入改革等,都有很大争论。这就需要尽快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专司改革的高层次综合机构,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把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点任务全面推进。

(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现今为了改变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大幅度地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而中低收入者收入来源主要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因此必须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1.健全企业基本工资制度,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来逐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

引导企业树立现代薪酬理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的互利共赢。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劳动贡献、本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来提高劳动报酬。努力形成职工收入与其岗位和贡献相挂钩、与企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公正。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企业的年度可分配利润,用于增加企业的职工工资。

2.加强对劳动者报酬的宏观管理

应从完善劳动力市场入手,消除市场的割裂状态,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但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受到相关制度的影响,处于分割状态,劳动力受到阻碍,市场竞争不充分;再加上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之一是大量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供求双方在权利和地位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出现中国劳动力职工工资被压低、被拖欠等不和谐现象,这使得市场经常会出现失灵,工资水平的决定更为复杂。因此,必须依靠政府进行干预,以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等各项权益不受侵犯。落实这一精神,需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创造就业岗位,消除各种制度性障碍,允许劳动力在市场自由流动,实现各类劳动力的平等就业机会,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促使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从而做大劳动报酬的“蛋糕”,更加合理切分国民收入的“蛋糕”。

3.协调好劳动要素与非劳动要素的关系

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都是社会财富创造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要让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为此,各种生产要素都应公平地按要素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好的特点是劳动力供过于求严重,而技术进步导致资本对劳动的替代较强。劳动力供过于求情况严重,导致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对称,劳动处于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根本无法与强势资本进行博弈。资强劳弱的直接后果是劳动报酬的严重偏低。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必须改变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的现状。一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弱化劳动力过剩的程度。近年有些地区的“民工荒”,就迫使资方不得不提高劳动报酬。在中国现阶段,还不能过早地放弃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应采取劳动密集为主与资本密集为辅的产业发展方式,从而实现就业与经济的双增长。二是加强劳动者组织建设,增强劳动者博弈力量。中国现阶段的企业,有些没有工会,有些工会有名无实,导致工会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力量软弱。在农村,分散的农户缺乏组织的凝聚力,在与控制农产品购销的垄断利益集团进行交易时更是无助,利益难以确保。因此,应指导并加强工人和农民自身的组织建设,增强劳动者的博弈力量。

4.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历史原因与体制原因导致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不能得到正常增长,这已成为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之一。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非良性,是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根源。“面对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为有效的方法是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所谓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随经济效益提高及物价、就业等其他因素变化而相应调整提高,并保持工资持续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至少包括工资总量、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关系及其与经济、社会等因素的相互联系。”[11]当前,企业要形成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必须从多方入手,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加强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执法监督

从实际出发,将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办法纳入立法规划,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地方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问题如工资支付的程序、对象、范围、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地方性措施的量化、具体化,强化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约束与管理,以立法形式将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固定下来,形成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格局。明确现阶段工资的具体组成项目、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宏观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工资宏观调控制度以及薪酬调查制度等,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建立健全涉及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各项法规,严格保护劳动者权益。这包括严格的劳动保护制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物价指数调节收入水平的制度等。

6.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垄断企业及其经营者收入的宏观调控

加强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和完善经营者收入制度。首先,应该肯定建立经营者贡献评价和激励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行年薪制、股权激励、期权制等激励机制,激励企业家开拓进取,鼓励有才能的经营者辈出。同时又要规范企业经营者年薪的收入水平,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使经营者年薪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保持适当比例关系,防止经营者年薪侵蚀职工工资和福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把职工工资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经营者收入的增幅不得高于企业职工工资增幅,防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发生背离。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稳定的财力支撑

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项重要用途,是保障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水准,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为保证劳动者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加快相关的立法步伐,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1.把用于经济增长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全民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每年用于社会建设的财政资金增长速度不得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由此大幅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全社会保障水平,真正缓解并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格局。

2.改革财政支出责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支出责任

使财政支出更主要地用于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公共消费保障,以缩小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2011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范围内,从而为他们的养老提供了可靠保障。

(三)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财税体制

建立有效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系是国家税收机制对个人财富的各种存在形态进行全方位的调控体系。就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的差距来看,个人收入差距是构成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因此,规范收入分配、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和保护合法收入成为现阶段收入分配税收调控的主要任务。建立综合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所得税税制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过渡,应定位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国税总局考虑开始启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目标是由现行的分类个税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分类就是将劳动所得与其他个人所得分开,综合就是按劳动所得总额和其他个人所得总额征税,在一定的免征额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劳动所得税率应低于其他所得税率。改革的方向是将家庭生活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项目作为综合的项目,生计赡养费用将作为扣除的考虑因素。税制改革过渡,必须要求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等的完善,这就从更大的方面要求社会管理体制的整体提升。

2.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强调社会公平

目前中国最高边际税率还比较高,未来的方向是扩大不同税率之间的间隔幅度,减少级数,拉开级距,由九级减少到五级或者六级,使得层次更平缓,这样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3.构建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

中国税收体系改革的方向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为补充,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要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在合理定价原则的基础上,调整税种,适时开征遗产税房产税消费税、财产税等,为社会保障开辟新的资金来源。调整消费税税目,将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健全个人财产税制,完善对存量财产的调节,并适时开征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为目的的相关税种。如在个人财产转让环节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开征这些税种,除了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外,还具有促进社会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为财产可以带收益,财产分配的不均等于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从收入的最终形式上对过高收入进行的有效调节,用于弥补个人所得税的遗漏,也是对财产进行的再分配,有助于削弱财产分配的不均等,促进收入分配均等化。

4.完善税的收入支出

首先,对中国城乡低收入者的一些纳税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为其再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创造条件。其次,向社会慈善机构、公益事业的捐助可作为税前列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减轻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

5.加强税源监督和税收征管,建立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交叉稽核制度,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增加“制度外”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改变税收代扣申报方式,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整合社会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资源,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程度,应降低个人收入所得税率,这有利于降低个人收入完整申报的机会成本,增加正常纳税的机会收益。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要倡导公平、诚信纳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该减税的要减税,不该减税的坚决不减。

(四)构建财产性收入的体制基础,明显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财产性收入是群众把财产作为一种资源参与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报酬。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群众通过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是基于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建立在对未来发展趋势正确判断基础之上的新判断,体现了中国特色以人为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和缓解分配矛盾的现实需要。但是,现阶段中国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例还很低且差距很大,为了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将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收入分配形式,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实现劳动者产权,创造条件来倍增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1.完善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和放心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因此,必须以明确的财产权为前提,建立有效保护财产的法律体系。在基础层面上,《宪法》明确了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以《物权法》等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财产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条件,也为群众拥有财产及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在现实中落实财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要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然而现实中侵占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大量存在。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防范各种形式的利用权力侵占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对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

2.完善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为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了经济环境,但是,我们要更多地对市场秩序进行改革和规范,让普通百姓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市场交易。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宏观经济运行,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人们投资理财的市场风险,增强人们投资理财的市场信心。近些年来,大多数群众通过投资股市来获得财产性收入,而股市的不稳定性,则与证券市场的改革与规范密切相关。有效地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确保社会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构建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市场环境。现实生活中,近些年中国物价尤其是房地产和股票价格的快速上涨,导致中低收入阶层的少量财产在通胀中被稀释,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此外,中国现阶段的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很不规范,在与大投资者进行较量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总是被忽视或受到侵害。为此,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规则来培育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3.完善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公平机制

创造条件的实质在于使人们拥有这种收入的机会均等,实现经济利益的均衡。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税收和转移支付等财政再分配手段,缩小人们当前的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的差距,为普通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相对公平的起点。在市场经济中,财产性收入作为一种衍生收入,存在“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因此,必须通过财税杠杆进行有效调节。要灵活运用利率、税收、土地等政策,规范并调控房地产市场,避免房地产泡沫。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度,通过银行联网实现个人存款汇总,在一定免征额基础上征收累进税率的利息税;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体系,房产税以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开征遗产税,应设置较高起征点,采用总遗产税制先征后分,并配合征收赠与税。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

(五)建立国民收入的记录申报制度,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

保护合法投入,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在改革开放中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是完全正当的,党和国家一直都在鼓励,并且法律也保护他们的财产。但是,一些人却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获得的高收入与其劳动和资本的贡献极不相符,就需运用法律手段认真查处。他们这种暴富的手段无非是垄断经营、坑蒙拐骗、偷税漏税、巧取豪夺、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是决不允许这些不法之徒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必须坚决打击这些不法之徒,取缔他们的非法收入,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要积极推进全体国民收入和财产记录制度建设,以城市居民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到农村居民,建立和完善全体国民收入和财产登记制度。建议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以现有户籍登记系统为基础,利用当前成熟的电脑和互联网技术,以家庭为单位,推行国民收入和财产记录工作的开展。此外,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严格监督,禁止和惩罚谎报、漏报个人收入的行为。

(六)降低行政成本,消除灰色与黑色收入的制度“漏洞”

1.采取综合措施削减行政成本

制定明确的行政成本降低计划,每年下降10%~15%,使行政成本降低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节约的行政支出重点用于社会建设。

2.加强财政收支监管

一方面加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监督,借鉴国外经验,把审计部门划归人大,加强对专项资金、尤其是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财政收支的监管,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3.规范公务员的工资外收入

全面实施阳光工资制,取消实物分配,将实物分配货币化,消除灰色收入。尤其要取消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

4.尽快制定《财政供养人员财产申报法》

推行财政供养人员,尤其是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推广财政供养人口(包括公务员等群体)的财产申报定期制度,为杜绝灰色收入、推进反腐败奠定基础。

(七)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杜绝行业垄断、权力参与分配的不公正现象

目前,中国垄断企业为数不少,如石油、电力、电信等仍然是垄断经营。要依靠政府力量和行政立法将垄断行业的公司分解为三个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让它们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打破这些行业的非劳动的过高收入。权力参与分配,党和国家历来都坚决禁止。要强化干部监督机制,做到教育和惩办相结合,对这方面的大案、要案必须认真查处。要通过立法,形成规范的制度,杜绝权力参与分配的腐败行为。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减少行业的垄断因素,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调节,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减少和降低收入两极分化的程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水平,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做好收入的再分配工作,才能够真正地完善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八)适当提高财政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加强政府在转移支付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大向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程。在转移支付中,还要向农村倾斜,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支持农村城镇在非农化方面的发展;彻底解决农村乱摊派、乱收费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在广开就业门路和引导农业劳动力转移上想办法;要加大投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九)以资源红利的社会共享为目标,推进国有资源的重新配置

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配置于市场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着眼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基本格局,建议加快国有资源配置的结构性调整。

一是重新反思当前相当多的央企涉足房地产开发这一现象。国有资本进入竞争性的房地产,应不以赢利、做“地王”为第一目标,而是主要限定在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领域。

二是尽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改革国有资源的税费体系,理顺资源性产品的分配格局,改变少数企业享受资源红利的格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2.《资本论》(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

3.《毛泽东选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

4.《邓小平文选》(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6.《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

【注释】

[1]刘建军:《论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实现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2]刘建军:《论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实现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3]刘景章:《马克思分配原论:一个新的解析与应用》,《当代财经》,2004年第4期。

[4]刘景章:《马克思分配原论:一个新的解析与应用》,《当代财经》,2004年第4期。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10页。

[6]王春正:《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7]张东生:《2009年全国居民收入分配总体状况》,http://www.docin.com/p-100474487.html,2010年10月1日。

[8]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9]《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10]《中国信息报》,2007年4月16日。

[11]陈斯毅:《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南方日报》,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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