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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与意向性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向性就是表示意识和某物之间的关系。意向性是意识或心理现象的根本特征,自身封闭、不指向任何对象的意识或心理现象是不存在的。按照胡塞尔的观点,意向性是意识活动的基本特征,它由三种因素组成。“玛丽”是意向活动的客体,它是意向性活动的对象,也可以由名称、人称代词或限定摹状词来表示。

第一节 意向与意向性

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圣·安瑟伦(St.Anselm)关于上帝的本体论证明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如果上帝思考着某种东西,那么这种东西就存在于知性(understanding)之中。他还由此把那种仅仅存在于知性之中的对象的完满性与那种存在于实在之中的对象的完满性加以对比。奥卡姆(W.Ockham)也把思想对象的意向存在和思想本身的主观存在加以对比。中世纪哲学家用“主观存在”这个词来指作为思想对象的事物的存在。在他们那里,“客观的”和“主观的”这两个词的用法与现在的用法有所不同。在他们看来,具有客观存在的对象(例如,作为思想对象的独角兽)并不一定事实上存在,而独角兽的观念则具有主观的存在。后来,笛卡儿把“客观存在”与“意向存在”当作同义词使用。边沁则提出了“意向性”一词,并把意向行为和非意向行为区别开。

在近代,布伦塔诺是头一个比较系统地阐述意向性问题的哲学家。他是从真理问题着手探讨这个问题的。他说,哲学的任务在于追求知识或真理,而对真理的研究首先必须找到真理之所在,即在哪些领域内存在着真假问题。显然,物质实体(山、石、树木等等)只能是实在的或非实在的,它们本身无所谓真假。真假问题只能出现在与物质实体相对立的那个领域,即意识领域或心理现象领域。因此,他把意识领域作为他的首要研究对象。在他看来,意识现象或心理现象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意向性,即意识必定指向某物,不论这个某物是实在的还是非实在的。意向性就是表示意识和某物之间的关系。意识不能不指向某物,例如,我不会只是说:“我感觉”、“我想要”、“我爱”、“我恨”等等,因为这没有表达任何完整的意思,没有提到我的意识的对象,也就是没有谈到在“感觉”、“想要”等诸如此类的体验中我与之发生关系的那种东西。

因此,我总是说:“我感觉到某物”、“我想象某物”、“我爱(或恨)某人(或某物)”,如此等等。总之,每一种意识都指向一定的对象,换句话说,每一种意识都是关于对象的意识。意向性是意识或心理现象的根本特征,自身封闭、不指向任何对象的意识或心理现象是不存在的。这也是意识或心理现象区别于物质实体的关键,因为物质实体是没有意向的。布伦塔诺试图以意向性为依据把意识和物质实体区别开,即把心理现象和物质现象区别开,从而规定心理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围。他说:“每一种心理现象的特征,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之为对象的意向的(或心智的)内在存在的那种东西,也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对内容的指向、对客体(不要把客体理解为实在)的指向或者内在的对象性的那种东西,尽管这些用法没有完全摆脱意义模糊的缺点。每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有某种东西作为自己的对象,尽管包含的方式各不相同。在表象中,某种东西被表象了;在判断中,某种东西被肯定了或被否定了;在爱中,某种东西被爱了;在恨中,某种东西被恨了;在希望中,某种东西被希望了,如此等等。意向的这种内在存在是只有心理现象才具有的特征。任何物理现象都没有表现出相似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给心理现象下这样的定义:心理现象是那种在自身中以意向的方式包含着对象的现象。”[1]可以看出,布伦塔诺的这一学说的出发点是把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截然分开,认为一切心理现象都具有的基本特征是它们的意向性,意识总是表示对某种实在的或非实在的东西的关系,而物理对象本身没有意向性,它是一种以自己为基础的存在。布伦塔诺的这一理论后来被胡塞尔、迈农、施图姆塞夫、舍勒、海德格尔等人所继承和发展。

胡塞尔作为布伦塔诺的门生在意向性问题上继承了他的老师的部分观点,但又作了修改和发展。与布伦塔诺一样,胡塞尔也十分重视意识问题。他认为意识是某种包罗着一切“心理活动”的东西,是“意向的感受”。胡塞尔特别强调指出,不应当把意向的感受理解为那样一种活动,借助于这种活动,表象、判断、希望等等对象“进入到意识之中”,或者相反地,也不应当把它理解为那样一种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意识进入到与对象的关系之中”。这里所谈的不是实在的过程,不是那种把意识和被意识的事物联系起来的实在关系。在意向的感受中,对象“被设想着”,意识的感受“对准着”对象。不论被想象的对象是否存在,无论它是实在的、虚构的或无意义的,这对于意识来说都没有关系。我可以想象朱彼忒神,正如我想象俾斯麦一样。因为意向的感受指向着对象,而这种指向并不是一种实在的活动。因此,胡塞尔说:意向的感受“指向着对象,不论所谈的是哪一种对象的存在,不论对象是实在的或者观念的,不论对象是现实的、可能的或不可能的,那都一样”[2]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意向性是意识活动的基本特征,它由三种因素组成。一个因素是自我,它是意向性活动的主体;另一个因素是客体,它是意向性活动的对象;最后一个因素是意向性活动本身。也可以说,意向性活动包括四个方面,即意向活动的主体、意向活动的客体、意向活动的方式以及意向对象的活动内容。以“我希望玛丽明天回家”这句描述意向活动的话语为例。“我”是这个意向活动的主体,即意向活动的完成者,它可以由名称、人称代词或限定摹状词来表示。“玛丽”是意向活动的客体,它是意向性活动的对象,也可以由名称、人称代词或限定摹状词来表示。“希望”是意向活动的方式,即意向的主体正在完成什么样的意向活动,它通常由一个有时态变化的动词表示。“明天回家”是玛丽这个意向对象的活动内容。胡塞尔还认为,意向性的本质特征是它的指向性,即它一定指向某个对象,不过意向性本身并不以意向的对象是否存在为转移。这就是说,意向的对象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既可能是真实的对象,也可能是虚构的对象,意向性活动本身并不受意向对象是否存在的影响。意向的对象往往是通过一定方式加以概念化的对象,这样建立起来的意向对象都是不完全的,因为我们只能通过概念把握对象的一部分内容,而不能把握对象的全体。具有不同概念内容的意向活动可能指向同一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作为意向的对象可能被概念化为“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柏拉图的门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等等,这些不同的概念内容各自把握对象的某一方面,而不是把握对象的全体,但这些具有不同概念内容的意向活动都指向亚里士多德这同一个对象。

胡塞尔还分析了意向行为的结构,强调把意向的对象、意向的质料、意向的性质、意向的本质区别开。关于意向的对象,他强调意向的对象对于意向的感受或体验来说是超越的,意向中有某一些对象“被意指”、“被作为目标”,但在意识本身中并不能找到这一对象或某种与之对应的东西。对象可能消失,但在意向行为中却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对象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意向,例如,对象可能被表象,可能成为感觉的对象,可能成为判断的对象,如此等等。每一种意向以不同的方式指向着对象,可是对象本身始终是它本来的那个样子。至于意向活动中的质料和性质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个例子加以说明。“2+2=4”和“易卜生是话剧中现代现实主义的创始人”这两个论断,是同一个种类的论断,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论断的性质。可是,这两个论断是不同的,因为它们表现出不同的内容,这种内容叫作论断的质料。论断的性质决定了意向活动的形式或类型,例如,决定了认识活动、情绪活动等等形式或类型,也就是说,决定了意向的对象是如何作为某种被判断、被希望等等的东西被给与予的。如果意向行为的类型不同,就会产生性质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把一个行为表征为进行表象的、进行判断的、进行感受的等等。论断的质料是意向活动中使它与意向的对象发生关系的那种东西,它使意向活动具体化。意向活动的性质和质料之间有密切联系。在性质相同的情况下,质料可以改变,如出现具有不同内容的判断,而在质料相同的情况下,性质也可以改变,如对同一个对象有进行表象的意向、进行判断的意向、进行欲求的意向等等。一种意向行为的性质和质料都是这种意向行为的非独立的、片面的因素,它们合在一起就产生这一意向行为的意向本质,换句话说,意向本质就是意向性质和意向质料相联系的产物。

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都侧重于从精神哲学的角度考察意向性问题,现代语言哲学家则把这个问题移到语言哲学领域,侧重于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加以探讨。例如,塞拉斯(W.Sellars)从意向性问题着眼,考察思想和语言的关系以及这两者与非语言的外部世界的关系。在他看来,思想和原始感觉(raw feels)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前者具有意向性,后者则不具有。可以借助于与说出来的话语相关的语义等范畴来解释思想的意向性,因为思想和说出来的话语虽然不等同,然而是相似的。除了思想和语言在语言方面或者在概念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外,在我们用以作出经验陈述的语言与非语言的外部世界的事物之间,也存在着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相似之处。塞拉斯把前一种相似之处称为“意谓”(signifying),把后一种相似之处称为“描绘”(picturing)。

塞拉斯还探讨了意向性是否可以还原的问题。在现代西方哲学界,有人把意向性看作一种不可还原的所与,另一些人则认为意向性也是可以还原的。人们通常认为,如果要对意向性范畴进行还原,我们必须表明在一个局限于对物质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的框架中能够对有关思想的一切作出说明。那些主张不可能对意向性进行还原的人认为这一点是做不到的,持相反观点的人则试图实现这一点。塞拉斯认为,这两种人的看法都过于简单化。他承认不可能把意向性范畴适当地改组为或者解释为描述和解释物理现象所需要的那种有限的经验话语。可是,如果我们一旦认识到经验话语并不是唯一的一种合法的、人们可以借以相互了解的语言形式,而是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语言形式,那我们就能看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新途径,就会看出语义学的话语可以作为理解意向性的基础。由于借助于语义学的话语完全可以说明意向性范畴,因此意向性范畴是可以还原的。塞拉斯还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把古典哲学的传统观点和现代语言哲学的观点结合到一起。一方面,他坚持思维具有意向性这个传统观点,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思维与说出来的话语不是等同的。他既承认我们思想的形式结构与说出来的话语有其相似之处,同时又认为思想的内容是一个“非逻辑的”概念。

齐硕姆提出“意向性的首要性原则”,认为应当用思想的意向性来解释语言的指称。例如,“马”这个词之所以指示马,是因为人们用这个词来表达那些指向马的思想。他的这种观点是与现代许多语言哲学家的观点相对立的,后者认为思想的意向性是借助于语言的指称解释的,例如,我们的思想之所以可能指向马,只是因为我们以某种方式使用了“马”这个词,这个词不以任何人的思想为转移地具有一种意味马或指称马这样的特性。对我们语言中任何一个合乎形式的直陈句的使用,都有一个构成那个语句在那种使用中的意义的命题。相信、知道、希望等等意向态度主要是命题性的,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具有一种可以用我们语言中的一个语句来表达的信念,那么这种信念的对象就将是构成那个语句的意义的命题中的一个命题。齐硕姆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只能相信我们能够把握或设想的事物,而这种观点却假定相信者不仅能够把握或设想特性、事态等抽象对象,而且能够把握或设想那些构成语句的意义的、偶然的单称命题。在他看来,这种成问题的假设至多只能作为这种研究结束时得出的一种结论,而不能作为进行这种研究的出发点。他还认为,按照这种观点,我们语言中的每个单称词项都具有一种可称为“归属的含义”(attributive sense),这种含义被看作是一种特性,只有当某一事物具有这种特性时,我们才能用那个词项去指示那个事物。齐硕姆却反问道:如果是如此,那又如何确定什么是构成“这个”、“我”、“你”、“现在”这些指示词以及“汤姆”、“西塞罗”这些专名的归属性含义的特性呢?

塞尔对意向性问题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前面谈到,塞尔强调语言哲学和精神哲学的密切联系,甚至认为语言哲学不过是精神哲学的一个分支。在他看来,意向性是某些心理状态和心理事件的特征,这一特征表现为这些心理状态和心理事件指向(being directed at)、关于(being about)、涉及(being of)或者代表(representing)某种其他的实体或事实。例如,如果罗伯特相信里根是总统,那么他的这种信念就是一种意向性状态,因为,他的这个信念是指向里根这个人和里根是总统这个事态的。在这里,里根是罗伯特的这个信念的意向性对象(intentional object),而里根是总统这个事态的存在则是他的这个信念得到满足的条件。如果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那么这个信念就没有意向性对象;如果所代表的事态不存在,那么这个信念就得不到满足。

塞尔强调指向性(directness)是意向性的最重要的特性,由于具有这种特性,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才能指向或涉及世界中的对象或事态。例如:如果我相信,我就是相信某事物是如此这般;如果我害怕,我就是害怕某事物,如此等等。在这点上,他与布伦塔诺等人的传统观点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在下述三个方面,塞尔的观点与传统的观点是有区别的。第一,他认为并非所有的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都具有意向性,例如,相信、恐惧、希望等等是有意向性的,而精神紧张、得意洋洋、垂头丧气、意气消沉等等心理状态则没有意向性,它们不指向某个特定的对象或事态。第二,他认为意向性和意识不是同一的,这就是说,许多自觉的意识状态不是意向性的,也有许多意向性的意识状态不是自觉的。他还强调意识状态本身和意识状态所指向的对象之间的区别,例如,害怕蛇这种意识状态和蛇这种意识对象是不同的,因此“我害怕蛇”这个陈述表达的是一种自觉的、有意向性的意识状态,这不同于“我焦虑不安”这个陈述,因为在后者中焦虑不安这种意识状态的对象仍然是焦虑不安,在这里,意识状态和它的对象是同一的。因此,他认为自觉的意识状态和有意向的意识状态这两者有相互重叠的一面,但它们既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其中一个包含着另一个。第三,他强调把“意欲”(intend)和意向性区别开,意欲只不过是意向性的一种形式,与希望、相信等等处于并列地位。相信、希望是有意向性的,即指向某一对象,但它们本身不表示“意欲”什么。他还认为意欲、相信、希望等等都是一些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而不是心理活动或心理行为,在脑海里形成某个东西的形象或者在脑海里做一道算术题则是心理活动或心理行为。

塞尔还通过对以下四个例句的分析来探讨意向性的归属问题。

A.罗伯特相信里根是总统。

B.比尔看见天在下雨。

C.“Es regnet”意味着天在下雨。

D.我的汽车的自动示温器觉察出发动机的温度的变化。以上每个陈述都涉及意向性的归属问题,可是归属的状况却各不相同。在他看来,这四个例句之间存在着四种区别。首先,在例句A和B之间,例句A只是把一种意向性的心理状态(相信)归属于某个人。例句B则包含更多内容,因为说比尔看见天在下雨,这意味着比尔不仅具有某种意向性(“看见”这种视觉经验就是意向性的载体),而且这种意向性得到了满足。某人“看见”或“知道”某事物或某事件,就表示这个事物或事件存在着。相反,说某人“相信”或“希望”某事物或某事件,则并不表示该事物或事件一定存在着。其次,在例句A和例句B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种区别,即例句A中的“相信”表示一种意向性状态,而例句B中的“看见”这种视觉经验则表示一种自觉的意向性事件。我们可以说一个熟睡的人相信什么,而不能说他看见什么,就是因为熟睡的人不具有“看见”这种自觉的视觉经验。再次,在例句A和B与例句C之间也存在着区别,在例句A和B中,无论“相信”或“看见”都是当事人的大脑中内在地固有的一些意向性现象,而例句C中的意向性现象则不是当事人的大脑中内在地固有的,而是从外面获得的。诚然,例句C是真的,因为它表述的是一个客观事实,即德语中的“Es regnet”意味着正在下雨,可是它所包含的意向性不是这个句子内在地固有的,而是从说德语的人们的意向性中获得的。最后,在例句A、B、C和例句D之间也是有区别的,例句A、B、C的真理性都依据于某种意向性现象的存在,不论这种意向性现象是内在地固有的,还是从外面获得的。例句D中所包含的意向性只有一种比喻式的归属,因为汽车的自动示温器本身自然不会“觉察”(perceive),尽管这种比喻式的归属依据于当事人的某种内在地固有的意向性[3]

塞尔还直接把意向性问题和言语行为理论联系起来考察,认为意向状态对于事物或事态的“表达”(representation)类似于言语行为对于事物或事态的表达,尽管两者的表达方式略有不同。按照塞尔的观点,在意向状态和言语行为之间至少在下述四点上是相似的。

第一,两者在命题内容(或表达内容)与以言行事的力量(或心理模式)之间的区别上的相似。在前一章中谈到,按照塞尔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以言行事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表示以言行事力量(F)的词和一个命题内容(P)。例如,在“我命令你离开这个房间”这个语句中,“命令”是一个表示以言行事的力量的词,而“你离开这个房间”则是命题内容,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塞尔用“F(P)”这个符号表示这一区别。同样地,在意向性语句中,例如在“我希望你离开这个房间”中,“希望”是一种表示意向性的心理模式(S),而“你离开这个房间”则表达内容(r)。这两者也是有区别的,塞尔用“S(r)”这个符号来表示这一区别。可见,言语行为语句中F与P之间的区别类似于意向性语句中S与r之间的区别。

第二,两者在不同的适应方向之间的区别上的相似。前一章在阐释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时曾谈到,按照他的观点,就陈述、描述断定这一类言语行为来说,其适应方向是从语词到世界,即语词要适应世界,相反,就命令、请求、允许、答应等等言语行为而言,其适应方向则是从世界到语词,即世界要适应语词。还有一类言语行为没有适应方向,例如,如果我祝贺你获奖,在这里,我假定你获奖了,而没有断定你已获奖,也没有要求你一定要获奖,因此在这里既不存在要语词适应世界,也不存在要世界适应语词的问题。与言语行为的这些不同的适应方式相类似,塞尔认为在意向性话语中也存在着与此相对应的不同的适应方向。例如,如果我相信某个地方正在下雨,而事实上那个地方没有下雨,我只能改变我的信念,这就是改变意向去适应事态。而且与“陈述”、“断定”等等言语行为一样,“相信”等等意向性行为所相信的内容也有是否符合事实的问题,因而也有或真或假的问题。相反,在我希望或意欲某事物如何如何的情况下,我不需要改变意向去适应事态,而需要改变事态去适应意向。这里没有真假问题,只有意欲是否得到实现的问题。此外,同样也有一些意向性行为是没有适应方向的,例如,在“我因你获奖而高兴”这句话中,虽然我的高兴是以相信你获奖为前提,但我高兴这一点并没有真假问题。我高兴与否取决于你事实上是否获奖,即取决于一种信念从大脑到世界的适应方向是否得到满足,可是这种高兴本身是没有适应方向的。

第三,按照塞尔的观点,意向状态和言语行为之间的另一联系还在于,在完成每一个具有一定命题内容的以言行事行为时,我们都表现出某种具有那个命题内容的意向状态,而且这个意向状态就是那种言语行为的诚实性条件。例如,如果我作出一个关于命题内容P的陈述,我就是表示对P的相信;如果我许诺去做某件事A,我就是表示去做A的意向;如果我命令你去做A,我就是表示希望你去做A的意向,如果我为做A而表示歉意,我就是表示为做A而感到遗憾的意向,如此等等。在以言行事的行为和所表示的言语行为的意向的诚实性条件之间的所有这些联系都是内在的,换句话说,所表示的意向状态并不仅仅是完成言语行为时的伴随物,对言语行为的完成必然是相应的意向状态的表现。

第四,按照塞尔的观点,在存在着适应方向的情况下,可以把满足条件这个概念同样应用于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例如,当我们说,某个陈述是真的,某个命令被遵行了或没有被遵行,某个诺言遵守了或者没有被遵守,这时我们是把这些以言行事行为的成功或失败归因于它们是否符合适应方向上的实际情况,即归因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满足条件或成功条件。当且仅当一个陈述是真的,我们便说这个陈述被满足了;当且仅当命令被执行了,我们便说这个命令被满足了;如此等等。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把满足条件这个概念应用于意向状态。当且仅当事情像我相信的那样,我的信念便被满足了,当且仅当我的希望得到实现,我的希望便得到满足;如此等等。因此,对于每一个具有适应方向的言语行为来说,只有当所表示的心理状态得到满足时,言语行为才能得到满足,言语行为的满足条件和所表达的心理状态的满足条件是相同的。而且,正如满足条件对于言语行为来说是内在的一样,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对于意向状态来说也是内在的。

塞尔由此断定说:“意向状态和言语行为之间的这四种联系表明意向性的一个特征:每一种意向状态都是由处于某种心理模式之中的表达内容组成的。正如言语行为表达了事物和事态一样,意向状态也表达了事物和事态,尽管它们是以不同的手段和不同的方式加以表达的……表达这个概念有些模糊,这样就便于使用。当把它使用于语言时,我们不仅可以把它使用于指称,而且可以一般地使用于断定、成真条件或满足条件。利用这种模糊性,我们可以说各种具有命题内容和适应方向的意向状态表达了它们的各种不同的满足条件,正如具有命题内容和适应方向的言语行为表达了它们的满足条件一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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