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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活动,意向对象与意向自我极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倪梁康先生译为“意向相关项”,有避免前两种译法之弊病的长处,但其对意识活动的统摄前导性又似觉不及“意向对象”明确。胡塞尔不只在一个问题上受过弗雷格的思想启示,弗雷格区别意义与指称对胡塞尔意向对象与意义的关系问题肯定是有某种程度上的影响的。先验现象学并未改变这一基本原则,只不过此刻胡塞尔更明确地意识到意义虽然独立于心理主体,但它不能独立于先验主体。

第三节 意向活动,意向对象与意向自我极

Noesis和Noema是意识意向性的基本结构。Noesis(意向活动)作为意向性的实项,其意义和中文翻译都是较明晰和确定的,它包括非意向性的感性素材,如未被纳入到对象意识中的视觉、味觉、情绪、快感等等,以及将这些感觉素材成分“激活”为意向对象的意识的意向性功能,包括我们上面刚刚讨论过的“立形”、“立义”以及“激活”等概念。而Noema的含义相对而言就缺乏这种明晰性,Noema一词通常译为“意向对象”,对象一词有包含意识“客体化”的优点,而又有将意识实体化之嫌(但出于方便考虑,我仍然使用了“意向对象”一词)。张庆熊先生将其译为“意向内容”,但“内容”一词又过于宽泛,丢掉了Noema的意识统一性和意义指向性的含义。倪梁康先生译为“意向相关项”,有避免前两种译法之弊病的长处,但其对意识活动的统摄前导性又似觉不及“意向对象”明确。之所以出现译法的多样性是由于Noema一词的意义本身与我们日常语言以及汉语思维中所习惯的东西相异较远。我们一谈到对象,就自然而然是指非自我的而与自我相对峙的客观实体,而Noema一词所指的恰恰既不是非我的更不是实体的东西,Noema本身就是一种非实项的东西,它仅仅是意向活动的指向性和统摄性前导。它是把意向活动导向某一确定思维方向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仅仅表现在意向性功能整合感性素材的过程之中,是意向性功能整合感性素材的一种指向性,即把感性素材不是看成感性素材本身而是将其看成一个整体的意义对象,通过这种意义的整体行为将感性素材加以统摄,并对其中的时间空间间隙加以补充。Noema相对于作为实项的意向感受和意向体验来说具有某种超越性,它即是指某种有意或无意而被设定的被指向的意向性目标。它呈现出一种对象化或客体化的表象但它本身却不是客观对象,它仅仅是作为意识构造功能的规定性前导形式。作为一种意向性功能的构造对象,它在构造的时间顺序上后于功能构造,但它作为一种构造的意义前导又在逻辑上有先于构造功能的含义,我们的任何知觉总是一开始就是关于某物的总体知觉,一切知觉都是处在意义中的知觉,我们总是从统一的意义方面,也就是“从意向对象方面描述知觉”[13]

因此意义是意向对象的核心,它作为意向对象中被意指的规定性和观念性内涵,以及围绕这一意义核心的“边缘域”,由此而构成一个意识中的实显对象。对意义的理解由此而成为理解意向对象的关键。

意义(Sinn)与另一个德语词Bedeutung近义,Bedeutung一词倪梁康先生译为“含义”,并认为“意义”与“含义”是基本同义的,但在语言哲学中Bedeutung常被译为“指称”。意义是意向对象的观念性反映,意义是观念的统一体,那么意义与意向对象是否是完全同一的呢?一般的人,包括早期维特根斯坦都认为语言的意义就等同于它所指称的对象,认为语言的意义就在于描述对象,在这种意义上,Sinn和Bedeutung的确是同一的。但语言哲学的先驱弗雷格认为语言的意义独立于指称对象,意义区别于指称,他比较了“晨星是晨星”和“晨星是暮星”两个命题,认为在后一个命题中“晨星”和“暮星”虽然指称同一个对象——金星,但两个名称的意义却并不一样,就如同“奥斯特里茨战役的胜利者”和“滑铁卢战役的失败者”虽然有一个共同的指称对象——拿破仑,但它们所表现的意义是明显不同的。弗雷格进一步认为有无指称对象却有意义的名词,如“离地球最远的天体”和“世界上最丑陋的人”,甚至某些无法被表象的东西,如“方的圆”或“红的绿”,它们显然没有指称对象,但它们却能拥有意义。胡塞尔不只在一个问题上受过弗雷格的思想启示,弗雷格区别意义与指称对胡塞尔意向对象与意义的关系问题肯定是有某种程度上的影响的。意义是理想的终极观念,它应该比个别性的意向感性对象更为本质和更为恒定,个体性的实在意向对象明显是在时间空间中的存在,而意义作为“纯本质”的观念性存在,具有超越时间的性质。“这个树本身可烧光,可分解为其化学成分,如此等等。但此意义——此知觉的意义,即必然属于其本质的东西——不可能被烧光。”[14]意义既独立于指称对象又独立于语言使用者的主观心态的“意义自在论”,是胡塞尔本质现象学时期的核心理论,它是胡塞尔既反对实体主义又反对心理主义的基本原则。先验现象学并未改变这一基本原则,只不过此刻胡塞尔更明确地意识到意义虽然独立于心理主体,但它不能独立于先验主体。

意义独立于指称对象,但却与指称对象密切相关,意义是一种被这样或那样规定了的对象,“意义……不是意向对象全部组成中的一个具体的本质,而是一种内在于意向对象之中的抽象形式”[15]。意向对象以意义为核心,意向对象比意义所包含的领域要更为宽泛,它标志着非表述性的被意指之物及非语言性的被意指之物,而意义则主要是指语言性的意指和谓述判断的意指,意义具有纯逻辑的性质。因此意义主要是一种符号性的表述,意义问题在胡塞尔现象学中于是又关联到两个重要的术语:表达和符号。

Ausdruck一词李幼蒸先生译为“表达”,倪梁康先生译为“表述”。“表达”是说话者的信念、愿望的符号表示,表达“具有一个含义(意义,引者注)。如前所述,正是这一点才将它与其他的符号区别开来。因此,确切地说,一个无含义的表述(表达,引者注)根本就不是表述……例如,‘绿是或者’”[16]。因此表达因为意义而区别于无意义的符号,符号不一定都有意义,如一个莫名其妙的图形或声音,胡塞尔曾举例说:“如果我们想象,例如,某种形态或阿拉伯图形首先纯粹美学地作用于我们,然后我们突然领悟到,它们可能是一些象征或文字符号。这里的区别何在?或者我们来看这样一种情况,某人关注和倾昕一个他完全不懂的词,把它当作单纯的声音复合,同时丝毫不知这是一个词……以后,当他熟悉了这个词的含义时他在一段话中听懂了这个词。”[17]这两个例子明确地表示出了表达和符号的区别,当我们赋予一个无意义的符号以意义时,这个符号就由此而转变成了一个表达,表达是一种有意义的符号,当然也可能在自我孤独的心理活动中,表达可以不借助于任何文字或语音符号,但无论如何,表达不能脱离意义。胡塞尔认为:“逻辑意义是一个表达。言语声音只能被称作一个表达,因为它的意义在表达着……‘表达’是一种特殊形式,它可适应每一个‘意义’(适应于意向对象‘核’),并将其提升到‘逻各斯’领域,概念的领域,因此也是普遍的领域。”[18]说任何表达都是表达意义者,与说任何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是同义的,任何无意义的表达,像胡塞尔举例的“啊拨拉卡达伯拉”的无意义音节,与精神病患者的飘忽心理梦境一般,是不具有确定性的、不配被称为意识的东西。而意义作为一种在其被表达的过程中用符号所表达的意识对象之中的抽象形式,是需要被充实的意指。意义意向往往是纯语义的和逻辑的意指,它需要通过与意向活动相伴随的直观经验内容来充实,这种直观经验的内容可能是知觉中的现实显现物,也可能是想象中的直观呈现者。这再一次表现了胡塞尔意向性理论超越主客分离对峙的特色。

在意向性的三结构即自我、活动、对象中,我们讨论了活动和对象,现在让我们来简单讨论一下意向活动的自我极。胡塞尔在本质现象学时期注目于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的分析,对于意向性构造的主体问题持存而不论的态度,而在其先验转向后,胡塞尔的目光逐渐集中到意向性的构造之源——先验主体问题上来了。胡塞尔的先验自我在意向性结构中是作为一个自我极而存在的,他认为自我是意向活动的执行者,是意向指向和意向构造的最终意义上的可能性前提,不仅一切意向性构造的功能起源于先验自我,就连被这些意向性功能所统摄整理的意识材料也是从这个自我极发散出去的,这是胡塞尔先验自我之别于康德先验自我的主要地方,康德的自我只是一些先验形式而把内容归之于非我的外在物自体的刺激,而在胡塞尔看来形式和内容无不因为其先验自我而得以可能。在“我希望玛丽明天回家”这一表达式中,“我”这一主体是意向活动的执行者和完成者。

在《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猛烈攻击使他试图悬置主体而追求一种近乎于柏拉图的观念自在论,但此刻他潜在地把自我理解为一种心理意识流或一种心理同一性。在《观念》Ⅰ以后的先验转向后,胡塞尔走向了一种康德似的先验主体,这种主体即是一种空灵的、构成内容同一性的功能性极轴。康德的自我仅仅是这种功能性的逻辑自我,因而其自我是不能被直观到的,而胡塞尔的自我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种反思的无内容的功能性自我,但胡塞尔没有像康德一样完全抛弃直观经验,因此作为被意识功能所整合的经验材料同样在纯粹自我中占有一席之地,纯粹经验的自我亦是纯粹自我的一个部分。胡塞尔引述了康德主义者将自我完全理解为一个统一的关系点的观点并加以评述:“自我作为一个被我所意识到的内容相关的主观关系中心以一种无法比拟的方式与这些内容相对立,自我与这些内容的关系与这些内容与自我的关系并不是同一种关系,自我并没有像内容被他所意识到的那样也被内容所意识到;自我仅仅在这一点上是与其他自我相同的,即他物可以被它意识到,但它却永远不能被他物所意识到。它本身不能成为内容并且与能够成为意识内容的东西毫不相干。”[19]康德的这种剔除了内容的纯形式的自我,与维特根斯坦观看“视域”而本身不作为部分而存在于“视域”之内的逻辑自我一样,与胡塞尔纯粹自我有相近之处,但却得不到胡塞尔的全部认同。胡塞尔质问道,如果自我意识不能成为对象,我们又如何去思考它?他认为,那个被关注的自我的关系中心以及自我与一个内容的确定关系也是对象性地被给予的。这个被对象性给予的自我在胡塞尔看来就是“能够被感知到的经验自我和它与那些本已体验或外在客体的经验关系”[20]。当我们通过现象学还原将客体对象世界和自我-躯体悬置掉后,我们却可以反思地把握到由自我极发散出来而朝向对象世界的体验流,以及关于自我极和对象极的体验复合。“在这些体验中,自我身体、作为精神人格的自我以及整个经验自我主体(自我、人)是意向客体,并且这些意向体验构成了现象自我的本质现象学核心。”[21]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重点关注的作为意识体验流的现象自我与它在《观念》Ⅰ之后所转向的为人所熟知的康德式的先验功能化主体自我相结合而构成了其主体自我观。胡塞尔自我主体观的最大特点是认为“自我本身显现给它本身”[22],自我能看其所看,能思其所思。自我不仅是意识体验的内容以及体验过程本身,自我还包括对这种体验的体验,我们经常因为某种意识对象而喜悦或忧心,我们只记得这种喜悦或忧心的体验却忘记了意识的实项内容。《圣经・但以理书》中就记载了巴比伦王尼布甲力撒做了一个辺梦,为此惊恐得彻夜未眠,于是他召集术士们为他解梦,但他却把梦的内容忘得一干二净。意识体验既可向意向对象极推移,也可以向意向的自我极回溯,而这两者在胡塞尔看来都是可以明证性直观地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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