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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意向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招商引资工作中,政府和投资商经常签署的一类协议就是意向性协议,如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

如前所述,招商引资工作中,政府和投资商经常签署的一类协议就是意向性协议,如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意向性协议是合同法实务中常见的一类合同,其特点是:合同内容主要是表明双方(或多方)达成共同完成一件工作或一个项目的共识、愿景,但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相关的权利义务需要双方(或多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另行签订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单个或系列合同。

那么,意向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这还不能一概而论。

有些招商引资意向协议虽然被称为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但如果其中的条款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意向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些意向性协议,约定了双方达成共识并约定了下一步需要签订的合同,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责任,或者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或支付赔偿金等。

有些意向性协议,其内容仅仅表明了合作的愿景,没有实质内容,这样的框架协议自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意向性协议,在其中条款就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类似约定,有这样约定的框架协议当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起草招商引资协议前应当考虑该协议需要达成哪种目的,如果不希望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类似条款,以便双方明确协议的法律性质;如果希望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不要使用“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作为合同标题,以免使对方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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