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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实行地区封锁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 政府部门实行地区封锁是否!!有关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该县委、县政府的行为是利用行政手段实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行为。安徽省工商局遂向县委、县政府传达了国家工商局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立即对化肥市场地区封锁的做法进行纠正。对于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有规定,《反垄断法》规定得更为详尽。

2. 政府部门实行地区封锁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某县化肥市场地区封锁。

案情简。

安徽省某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求县外的化肥企业在该县只能生产尿素和磷复肥,不准销售碳铵等各类产品。并规定,符合条件经上级批准的县外化肥生产企业在该县设立直销点、代销点,由县化肥经营公司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不久,县流通整顿办公室根据该《会议纪要》,责成县工商局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厂在舒城四个直销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之后有关媒体报道了该县化肥市场存在地方保护的情况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即要求安徽省工商局调查处理。

处理决。

有关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该县委、县政府的行为是利用行政手段实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行为。安徽省工商局遂向县委、县政府传达了国家工商局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立即对化肥市场地区封锁的做法进行纠正。随后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会议纪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可以自主向县工商局登记设立直销点、代销点,销售本企业产品。同时,返还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被收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至此,该县化肥市场地区封锁、地方保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理评。

,$地区封锁的认。

地区封锁也称为地方保护或者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公共组织为保护本地企业和本地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对于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有规定,《反垄断法》规定得更为详尽。地区封锁行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规定方面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从而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二是在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以及认证等方面对外地商品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通过歧视性行政许可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采取设置关卡等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虽然这些行为所限制商品流通的方向和采取的具体限制措施各不相同,但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旨在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动,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排除或限制商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由竞争,人为割裂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从长远来看对经济发展极为不利。

本案中,该县委、县政府所作出的《会议纪要》明文规定限制外地化肥生产者在本地销售化肥的种类,并且要求设立直销点、代销点须由县化肥经营公司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主到县工商局办理手续。这些不平等的甚至歧视性的规定阻止了外地的生产企业参与本地化肥企业自由竞争的途径,将本地化肥市场与外地化肥市场人为割裂开来,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地区封锁行为,应当被禁止。

"$地区封锁中受害的消费者和经营。

地区封锁不仅割裂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市场的良好竞争的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长远的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还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深与细化,商品种类不断增加,每种商品的生产者又多如牛毛,各类商品,尤其是日常生活、生产用品的替代性比较强。对于消费者来说,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商品都是可供选择的,因此他们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对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比较,进而找到最让自己满意的商品。而生产者正是面对消费者的这种检验压力,相互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价格,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正是在这种相互作用下,消费者才能源源不断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地区封锁,从表面上看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力,从深层次看,还剥夺了消费者获得优质商品的权利。首先,它限制了外地生产者进入本地市场,本地的消费者只能接受本地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论该本地的生产者是否能够提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当然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外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这样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也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可以承担的。因此大多数的消费者没有机会去自由选择除本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只能被迫接受这一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其次,从现实来看,大多数拥有垄断地位,可以获得足够多的垄断利益的产品生产者,往往会失去竞争的积极性,不再想方设法地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也不再想着如何降低成本。拥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产出的商品绝大多数质次价高,各种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地区封锁行为无论从现实或长远,其违法性昭然若揭。

那么,地区封锁最直接的受害者还有谁呢?应该还有外地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在现代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竞争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最有效方式,但往往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用,而作为国家规制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应运而生。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促进公平竞争状态得以实现或者存在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自由竞争的存在;二是经营者交易自由或者自主性的确保;三是经营者以符合效能竞争的公平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在政府地区封锁的限制下,本地市场是不开放的,外地经营者没有机会参与本地同类经营者的竞争,其被剥夺了市场准入的权利,那么此后的自由或自主交易也就无从谈起。在有些情况下,本地政府不是直接严格禁止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而是通过一些歧视性收费或者检验标准,或者不同于本地企业的行政许可来提高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这在实际上提高了外地企业市场进入的成本,严重削弱了外地商品在价格上的优势,使外地商品和本地商品在不平等的起点上进行竞争,从而也达到了地区封锁的目的。外地生产经营者因丧失交易机会或者额外负担入市成本而受到的损失却只能自己买单。

3.地区封锁对地方政府真的有益吗。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讨论地区封锁,都是站在对外地经营者或者本地消费者的角度上进行评述的,这对于地区封锁的实施者也就是地方政府,难有切身的体会,政府也不是完全理性的,它也有只考虑自身利益和短视的时候。首先,政府的地区封锁会遭到被封锁外地生产者所在地的政府“报复”。也就类似于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则,当该地政府限制他地的生产者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那么当地生产的产品在外地也通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限制。如果外地本身能够为本地企业提供低廉便利的原材料采购,但由于政府地区封锁的对等限制而不提供给本地企业,可能迫使本地企业以较高的成本寻求其他途径,从而抬高了本地企业生产成本,占用了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或研发新技术的资金,不利于其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最终也会影响政府的税收。其次,地区封锁因为对本地的企业并非都是好事,即使政府下达了这个命令或决议或决定,经营者未必一定遵守,政府就需要有专门的机关组织或者人员进行监管,比如设置关卡,实行重复检验、检疫。这些都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与现代精简政府机构人员,建立高效政府的旨意不符。最后,行政机关不仅担负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而且肩负着部分执法的任务,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行为举止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还有一般群众都有导向作用。而行政机关在与公民打交道的过程中,代表的是国家政府的形象,行政机关的“创租”与“寻租”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看法,降低了政府的威信,也使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在公民心中大打折扣,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从政府这个角度上来讲,地区封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对其限制、禁止是有现实依据的。

法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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