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电子手写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

电子手写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要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目前,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可以确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字的特点和作用。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

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要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具有可信赖性,当债务与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效使违约方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可以确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字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作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给出了电子签名的定义:“‘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电子签名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印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即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进行确认。

狭义的电子签名就是数字签名(有人认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是指“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①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做成的;②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它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

2005年4月1日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来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因为从这一天起我国信息化将告别过去无法可依的历史。虽然说《电子签名法》只是我国电子商务历程中一部从局部入手的法律,但是它的诞生使人们看到了我国在信息化领域探索法治管理的良好开端。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深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签名法》仅仅是揭开了我国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神秘面纱的一角,更精彩的篇章将会紧随其后。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应用技术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人们在感受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具有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优势的同时,也深深感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在广泛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传统法律的障碍。这种障碍首先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以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次是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的界定及其保存的问题;此外还有签名的问题,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不可能被采用,人们必须创造一种网络上的签名方式,并且此方式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以上三个问题如果不能取得法律上的说法,电子商务就难以取得长足的发展。

基于这些原因,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法规。

随着计算机在中国的普及与应用,中国的电子商务应用也日益广泛。而且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看,中国的经济正在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活动的大家庭中,中国在享受WTO普遍优惠的同时,其经济行为和方式也必然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同时,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地位正在不断攀升,国内及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日益频繁。这都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既与本国发展相适应,又适合于国际交流的相关制度。《电子签名法》适时而生。

《电子签名法》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人们就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鉴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该提案并没有立即实现,但有关部门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相关问题的研究。从2002年开始,鉴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复杂性,有关部门决定先从局部着手进行立法,这就是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历经几次改名,曾经被定义为《电子签章法》《数字签名法》,最终人们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将之确定为《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根据文中表述可以看出,该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解读《电子签名法》,还可以发现这部法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相比,有许多共性及个性方面的特点。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的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商务,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人们在制定《电子签名法》时着重进行了技术方面的规定,而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只要使功能等同于传统法律即可,因此文中有关法律描写的章节较少。这一点与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十分吻合,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方面的篇幅也都很少。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利用全球的网络进行网上交易,这就要求《电子签名法》必须具有国际性。在联合国的努力下,目前很多国家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定大体一致。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基本一致。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对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法律不作规定,因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律过多局限于某项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法律就可能失效。该法在立法初期名称不断改变就是为了规避因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矛盾。

《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活动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第三方认证,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如虽然从条文规定来看该法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对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另外从技术层面上看,它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技术。三是条文规定体现的是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如条文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对认证机构的条件设置等,都是采用了“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处理方式,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

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置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对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部门来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

2.电子签名国际立法状况

国际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由美国的犹他州制定。此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开始在各个国家陆续制定。如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新加坡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电子签名”,其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该纲领建议立法要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第7条对“签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此外,俄罗斯和欧盟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安全交易、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