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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标准的几种比较缓和的方案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卡尔纳普后来承认,他们早期对“可证实性原则”的表述造成某种僵化,很难与他们当时持有的其他某些观点,特别是关于科学方法论的观点相一致。[29]逻辑实证主义者为了寻找一个比较灵活的意义标准,在20世纪30至50年代提出了好几种比较缓和的方案。与此相关,卡尔纳普还提出直接的可检验性和间接的可检验性问题。

第三节 意义标准的几种比较缓和的方案

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的上述意义标准,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所谓“强意义的可证实性”,按照这个标准,不仅形而上学命题是无法证实的,而且自然科学的命题也是无法完全证实的。因为,关于自然规律,特别是物理规律的命题,都具有假说的性质,是不可能完全证实的。卡尔纳普后来承认,他们早期对“可证实性原则”的表述造成某种僵化,很难与他们当时持有的其他某些观点,特别是关于科学方法论的观点相一致。他们的方法论观点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强调自然规律、特别是物理学理论中的自然规律具有假说的性质,物理学规律显然是不能完全证实的。因此,他们方法论观点的发展和明确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放弃知识理论中的这个僵化的框架。卡尔纳普说:“从我们目前的观点看来,这种表达式虽然当作最初的近似式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它却不是十分准确的。由于它的过分简单化,它导致科学语言受到太狭隘的限制,以致不仅排除了形而上学语句,而且也排除某些有事实意义的科学语句。因此目前我们的任务可以表述为把可证实性要求加以修改的任务。”[29]

逻辑实证主义者为了寻找一个比较灵活的意义标准,在20世纪30至50年代提出了好几种比较缓和的方案。卡尔纳普在三四十年代提出用“可验证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firmability)来取代“可证实性原则”。在他看来,如果观察语句能够在对一个语句的验证方面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回答,那就可以认为这个语句是可以验证的。换句话说,如果对于某个语句提不出任何可以设想的观察结果来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证明,那么这个语句就没有认识上的意义。他说:“如果证实的意思是决定性地、最后地确定为真,那么我们将会看到,从来没有任何(综合)语句是可证实的。我们只能够越来越确实地验证一个语句。因此我们谈的将是验证问题而不是证实问题。”[30]

卡尔纳普还提出一个比“可验证性原则”稍微强一点的标准,这就是“可检验性原则”(principle of testability)。在他看来,一个被可能的、可观察的事件所验证的语句,如果人们能够提出一种可以随意地产生这些事件的方法,那么这个语句便是可以检验的;在这种场合下,这个方法便是这个语句的检验程序。他认为可检验性这种比较强的要求大致接近于布里奇曼(P.W.Bridgman)的操作主义原则。关于可验证性和可检验性之间的区别,卡尔纳普作了这样的说明:“如果我们知道检验某个语句的方法,我们便说这个语句是可以检验的;如果我们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语句可以被验证,我们便说这个语句是可以验证的。我们将会看出,一个语句可能是可以验证的,而不是可以检验的,也就是说,如果知道对某种事态的观察可以验证这一语句,而对另一种事态的观察可以否认这一语句,而不必知道如何实现前一种观察。”[31]可以看出,可验证性原则比可检验性原则缓和一些,而可检验性原则又比可证实性原则缓和一些。卡尔纳普倾向于采取最缓和的可验证性原则,维也纳学派的其他成员也大多支持他的这一观点,因此,自此以后,可证实性原则便被可验证性原则所代替。

与此相关,卡尔纳普还提出直接的可检验性和间接的可检验性问题。他把陈述分为两类:直接可检验的陈述和间接可检验的陈述。如果一个陈述在一个或几个观察的基础上得到很强的验证或否证,使得我们能够毫无保留地接受它或者拒绝它,我们就说这是可直接检验的陈述。例如,“我桌上有一把钥匙”。检验条件:我站在桌子旁边,照明的亮度也保证充足等等。接受的条件:我看见桌子有一把钥匙。拒斥的条件:我没有看见桌子有钥匙。一个陈述的间接检验是由对一些在可规定的逻辑关系上支持该陈述的其他陈述的直接检验构成的。对于给定的陈述来说,这些其他的陈述可以称为“检验语句”。偶尔一个间接可检验的陈述可以被一个它可以从其中被推出的验证陈述所验证;例如,存在陈述就是这样的情形。然而,科学规律具有全称的形式,一个最简单的全称陈述可以通过验证并接受从规律中推出的越来越多的陈述(没有任何陈述被拒斥)而得到更高程度的验证。他说:“经验科学的陈述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它们永远不会被确定地接受或拒斥,它们只能在某种程度上被验证或否证。”[32]

卡尔纳普还提出两种不同的操作:一、陈述与观察相对照;二、陈述与先前已经接受了的陈述相对照。他在这里强调使用“对照”(confrontation),而不使用“比较”(comparison),因为他认为“比较”是针对两个对象相对于一种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刻画它们的特性的性质而言,“对照”则是指查明一个对象(在这种场合下就是陈述)是否符合于另一个对象(事实),也就是查明事实是否如陈述中所描述的那样,或者,换句话说,在于查明陈述对于事实来说是否为真。卡尔纳普认为第一种操作比第二种操作更加重要,他说:“第一种操作更重要,没有它就没有验证。第二种操作是一种辅助性的操作,它的作用基本上是否定的或调节的,它可以用于清除科学的陈述系统中不一致的成分。”[33]

卡尔纳普在30年代还没有对是否可能规定验证度(degree of confirmation)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到四五十年代,在对归纳逻辑研究的基础上,他详细探讨了“验证度”这个概念。在他看来,验证一个语句的方法与归纳方法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当且仅当一个语句在逻辑上有可能通过归纳方法或归纳论证加以验证,那么这个语句便具有认识意义。他强调逻辑概率和统计概率之间的区别,认为逻辑的概率概念是一切归纳推理的基础,它可以成为经验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即根据一组给予的证据对一种假说加以验证这个观念提供精确的数量说明。为此,他使用“验证度”这个词作为一个用以解释逻辑概率的技术名词。他提出C(h,e)=r这个公式,其中C表示函项,h表示一个假设,e表示一组给予的证据,r表示验证度。这个公式表明,根据一组给予的证据(e),可以测定某一假说(h)的验证度(r)。这就是说,逻辑概率是证据与假说之间的部分蕴涵关系,假说的验证度是根据证据的真值条件和假说的真值条件在何种程度上相符合来确定的。他还认为,人们通常使用“概率”这个词时,是从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上分别使用的。概率的头一种意义指的是一种假说相对于一个证据陈述(例如,一个观察陈述)来说的验证度。有关这个概念的语句不是立足于对事实的观察,而是立足于逻辑分析。概率的第二种意义指的是事件或事物的一种特性相对于另一种特性而言的相对频率。简略说来,概率的头一种意义指的是验证度,第二种意义指的是相对的频率。卡尔纳普着重研究的是验证度,而不是相对的频率。

可见,从20年代到50年代,卡尔纳普一直在研究经验意义的标准问题,从提出“可证实性原则”转向“可检验性原则”和“可验证性原则”,用“验证”概念取代“证实”概念,最后又试图通过归纳逻辑的研究,提出“验证度”这个概念,对如何根据一组给予的证据对一种假说加以验证作出精确的数量说明。

与卡尔纳普后期的研究相似,赖欣巴赫也是从概率逻辑的角度研究意义的标准问题。早在30年代,赖欣巴赫就致力于研究概率逻辑,他一直不同意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主张的可证实性原则,并把卡尔纳普后期提出的不可能对语句作绝对的证实而只能逐步加以验证的观点,表述为每个语句都是概率的语句。

赖欣巴赫是从分析语言着手去探讨意义问题的。他认为“意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粗略地说,“意义是通过在指号和一定事实之间建立某种对应关系而使指号获得的一种功能。”[34]指号之所以具有这种功能,这不仅取决于指号和事实的关系,而且取决于那些据以使用指号的语言规则。甚至可以说,只有通过语言规则,指号才获得其意义。因此,意义是指号这种物理事物与其他物理事物之间的某种对应关系,而这种对应关系又是通过某些语言规则确定下来的。与此相关,他认为语句或命题是语言中具有意义的最小单位,词只有出现在命题中才具有意义。确切一点说,词只具有含义(sense),命题才具有意义(meaning)。因此,意义是命题的第一种属性。命题的第二种属性是它具有真值,即命题是可真可假的,而词则不具有这种属性。命题的第三种属性是命题的“权重”(weight)。赖欣巴赫把命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证实的命题,如关于过去和现在的事实的命题;另一类是尚未获得证实的命题,如关于未来事实的命题。只有对于已经获得证实的命题来说,才能断定它们的真值是什么。而对于尚未获得证实的命题,则不能准确地断定它们的真值,只能说它们具有一定的权重。这就是说,我们只能对它们的真实性表示一定的看法,如“确定的”、“不太确定的”、“很不确定的”等等。真值只有两个值,即真和假,而权重则是一系列连续的量,从最不确定到不同程度的比较确定,一直到非常确定。概率就是对权重,即可靠程度的一种精确计量。

由此出发,赖欣巴赫把意义理论分为两种:一种名为“真理的意义理论”,这是实证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所主张的观点;另一种名为“概率的意义理论”,这是他自己主张的观点。按照真理的意义理论,一个命题如果得到证实,就具有意义,如果得不到证实,就没有意义。具体说来,真理的意义理论具有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是,一个命题只有在可以被证实为真或假的场合下才具有意义。第二条原则是,如果两个命题通过每种可能的观察都同样地被确定为或者都是真的,或者都是假的,那么这两个命题就具有同样的意义。

关于上述第一条原则,赖欣巴赫认为需要对命题得到证实的“可能性”这个概念本身作些分析,他把可能性分为三种,即技术的可能性、物理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例如,在一条河流上架设一座连接两岸的桥,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能的,而要在太平洋上架设一座连接亚洲和美洲的桥,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而在物理上则是可能的。制定一架永动机,这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而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因为这在逻辑上并不矛盾。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说的证实命题的可能性,肯定不是指技术的可能性。他们认为目前的技术无法证实的命题,如关于火星和金星的问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将来的技术能够证实这类命题。至于另外两种可能性,赖欣巴赫认为物理的可能性这个标准太高,它把科学和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有意义的许多命题都排除了;而逻辑的可能性这个标准又太低,它把人们通常看作无意义的命题也包罗进去。不过,他认为这两条标准各有其优缺点,只要我们记住我们在特定场合下指的是哪一种可能性,仍然可以使用它们。

关于上述第二条原则,赖欣巴赫批驳了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间接证实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对于某些用物理方法不能直接证实的命题,可以通过把间接命题还原为直接命题的方法,对间接命题进行证实,因为间接命题和直接命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等值的关系。例如,太阳内部的温度是不能直接观察的,也不能用任何物理仪器直接测量,因此,“太阳内部的温度是4000万度”这个命题是一个不能直接证实的间接命题。可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把这个间接命题还原为一系列关于电、光、辐射、颜色、测量仪器等等的直接命题,从而对这个间接命题进行间接的证实。赖欣巴赫认为,一个间接命题和一类直接命题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等值的关系,由直接命题的集合并不能必然地得出这个间接命题。直接命题和间接命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演绎的,而是归纳的或者概然的。无论从直接命题到间接命题,或者从间接命题到直接命题,都不存在逻辑蕴涵关系,而仅仅存在概念蕴涵关系。因此,他认为间接命题是不能严格证实的,因为它们与有限的直接命题这个类并不是等值的。

与真理的意义理论相对立,赖欣巴赫提出他的概率的意义理论。这一理论也包括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是:如果有可能确定一个命题的权重,即它的概率度,那么这个命题便是有意义的。第二条原则是:如果两个命题通过每种可能的观察都获得相同的权重,即概率度,那么这两个命题便具有相同的意义。他指出,这两条基本原则中所说的可能性,都是指物理的可能性,而不是指逻辑的可能性。按照这两类原则确定的意义,称为概率的意义,而按照真理的意义理论的那两条原则所确定的意义,则称为真理的意义。根据物理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的区分,真理的意义又可分为物理的真理意义和逻辑的真理意义。可是,对于概率的意义来说,则不必做这样的区分,因为把逻辑的可能性与权重结合到一起,并不能构成一个与逻辑的真理意义不同的概念,因此,概率的意义始终指的是物理的概率意义。赖欣巴赫认为,他所主张的概率的意义理论符合于科学的实践,因为,当一个科学家谈论太阳的温度时,他之所以认为关于太阳温度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并不是因为具有直接证实这个命题的逻辑可能性,而是因为具有从地球上各种观察中间接推出太阳温度这样一种物理的可能性。而且,这种推论不是逻辑的推论,而是概率的推论。

可以看出赖欣巴赫的“权重”概念与卡尔纳普的“验证度”概念十分相近。关于卡尔纳普和赖欣巴赫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的异同,卡尔纳普做了这样的说明:“为了形成一个比较宽容的意义标准,我们花了好几年的时间,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赖欣巴赫一直反对可证实性原则,他建议用概率的意义理论取而代之。按照他的理论,如果可能在一定观察的基础上确定一个语句的权重,就可以认为这个语句是有意义的;如果两个语句相对于各种的观察都具有相同的权重,这两个语句便具有相同的意义。我同意赖欣巴赫的这种观点。可是,当他把他的权重概念与作为频率解释的概率等同起来时,我就不赞成他的观点了。”[35]

与卡尔纳普、赖欣巴赫不同,艾耶尔主要通过反复修改“可证实性原则”的表述,来提出他的缓和方案。在30年代中叶,他也承认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对意义证实理论的表述是不精确的,需要对“可证实性”这个概念作出一些区分。首先,艾耶尔把可证实性分为实践的可证实性和原则的可证实性。所谓实践的可证实性,他指的是人们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在事实上加以证实的情况;所谓原则的可证实性,他指的是不能用实际的观察加以证实,但从原则上说可以证实的情况。例如,对于“月亮的另一面有一些山脉”这个命题,在人类还没有借助宇宙火箭对月亮的背面进行直接观察的情况下,就不具有实践的可证实性,而只具有原则的可证实性,因而是有意义的。至于布拉德雷在《现象与实在》一书中所提出的“‘绝对’参加到演化和发展之中,但是它本身不可能演变和发展”这个命题,艾耶尔认为它不仅不具有实践的可证实性,而且也不具有原则的可证实性,也就是说它是绝对得不到证实的,因而是无意义的。

其次,艾耶尔还把可证实性分为“强”意义的可证实性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他说,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在经验中得到确实的证实,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可证实性这个词的强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而如果经验可能使这个命题成为或然的,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这个词的弱意义上是可证实的。他认为石里克等人把确实的可证实性,即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这个要求太高了,只能把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有无意义的标准。

艾耶尔在20世纪30年代根据弱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对什么是有意义的经验命题做了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把记录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为经验命题。那么,我们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命题的特征不是它应当等值于一个经验命题,或者等值于任何有限数目的经验命题,而只是一些经验命题可能从这个事实命题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被演绎出来,而不会单独从那些其他的前提中演绎出来。”[36]到40年代中叶,艾耶尔发观这个表述过分简单,它从字面上说是不准确的。为了给证实理论做出比较准确的表述,他首先把语句、陈述和命题这三个基本概念做了一些区分。关于逻辑经验主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原来的表述是:只有当一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这个语句才是字面上有意义的。对于这个表述,拉策罗维兹(A.Lazerowitz)曾提出反驳,认为除非一个语句是字面上有意义的,否则它就不能表达一个命题。针对概念上的这种模糊不清,艾耶尔对这三个概念作了如下的区分。他把任何一个在语法上有意义的词的组合形式称为语句,而把任何一个直陈句看作陈述,无论这个直陈句在字面上有意义与否。命题则指的是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语句所表达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分,艾耶尔把可证实性原则看作一种用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一个直陈句表达一个命题的方法,也就是说,可证实性原则提供了一种把属于命题这个类的陈述与不属于命题这个类的陈述区分开来的方法。根据这种区分,艾耶尔把可证实性原则重新表达为:只有当一个陈述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可以证实的时,这个陈述才被认为字面上是有意义的。

其次,艾耶尔改变了原来关于任何经验命题都不能被确实证实的观点,认为有一类命题,即所谓“基本命题”可以说是能够被确实证实的。因为,这类命题的特征是它们只涉及单一经验的内容,因此,只要出现了它们独一无二地涉及的经验,就可以说这类命题得到了确实的证实。不过,艾耶尔认为即使把这样的基本命题包括在经验命题之中,从而承认某些经验命题能够被确实证实,然而人们实际表达的绝大多数命题本身既不是基本命题,也不是从有限数目的基本命题中推演出来的。

最后,艾耶尔还提出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这两个概念。他以前对可证实原则的表述是:如果某个观察陈述可能从这个陈述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推演出来,而不是从这些其他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那么,这个陈述是可证实的,从而是有意义的。后来,他认为这个标准太低了,太自由了,因为它承认任何陈述都是有意义的。为了克服这个缺点,他修改了他的可证实性标准,提出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他认为,如果一个陈述本身是观察陈述,或者它是这样一个陈述,即它与一个或几个观察陈述之合取,至少导致一个观察陈述,而这个观察陈述不可能从这些其他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那么这个陈述便是直接地可证实的。如果一个陈述满足下列两个条件,那么这个陈述便是间接的可证实的:一、这个陈述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和取,就导致一个或几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这些陈述不可能从这些其他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二、这些其他前提不包括任何这样的陈述,它既不是分析的,也不是直接可证实的,又不是能作为间接可证实的而被独立证实。因此,他说:“我现在可以把可证实性原则重新表述如下:可证实性原则要求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陈述,如果它不是分析的陈述,则必须是在前述的意义上,或者是直接可证实的,或者是间接可证实的。”[37]

普尔在五六十年代也认真研究了意义标准的问题,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比较接近于赖欣巴赫和后期卡尔纳普的观点。在他看来,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的一般意向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用法上往往过分简单化,对它做批判的应用整个说来还是有启发作用的,也是有益的。不过,他不认为有可能把这个笼统的观念改述为一类准确的普遍标准,以便在有纯逻辑意义的陈述与有经验意义的陈述之间以及在确有认识意义的语句与确无此种意义的语句之间划定截然分明的界线。

亨普尔既反对石里克等人主张的可证实性原则,也反对波普尔主张的证伪原则。在他看来,可证实性原则对于表达毫无例外的规律性或普遍规律的语句来说过于狭隘,而且,按照这个原则,所有既含有全称量词又含有存在量词的语句也不具有经验的意义,因为它们不能从任何有穷的观察句集合中逻辑地推演出来。另一方面,波普尔的证伪原则也否认纯存在假说(如“至少存在一只独角兽”)有认识意义,也否认一切用混合——即全称与存在——量化式表述的语句(如“对于每种化合物都存在某种溶剂”)有认识意义,因为这些语句决不能用有穷的观察句来最终证伪。

亨普尔主张用“验证”概念取代“证实”概念,认为对于许多表述普遍规律的假说,我们不可能作出绝对的证实或者证伪,只能在不同程度上作出相对的验证或者反验证。他说:“这里所理解的验证概念和反验证概念,显然比断然的证实概念和证伪概念广泛得多。例如,任何有限数量的实验证据都不能断然地证实一个表述像引力规律那样的普遍规律的假说,这种假说包罗无限众多的潜在事例,其中许多事例属于现在仍然无法达到的未来,或者属于无法恢复的过去;可是,一组有限的有关资料可能与这个假说‘相一致’,从而成为验证这个假说的依据。同样地,对于一个断定存在着某种迄今未知的、具有某些特征的化学元素的存在假说,我们不能用有限的证据断然地证明这个假说是错误的;可是,在某些条件下,这些否定性的资料可以被看作是对有关假说的一种削弱,或者说,它们成为对这种假说进行反验证的证据。”[38]

亨普尔还提出把一个语句是否能够被翻译成经验主义语言,看作这个语句是否具有认识意义的标准。他说:“认识意义的可转译性标准的含义是:一个语句只有当它可以被翻译成经验主义语言时,才具有认识意义。”[39]他所说的“经验主义语言”,指的是一种理想的人工语言,这种语言中的词汇和句法规则十分严密,不会形成没有认识意义的语句。在他看来,如果一种语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那么这种语言就可以称为经验主义语言。头一个条件是,这种语言的词汇不外是这样三类:一类是在构造语言时通常使用的那些逻辑词汇,如像“不”、“和”、“如果……那么”、“所有”、“某些”等等;第二类是观察宾词,它们是这种语言的基本词汇;第三类是借助于第一、二类词汇加以限定的一切词汇。另一个条件是,这种语言的句法规则符合于现代逻辑系统中所规定的那些句法规则,例如在罗素和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一书中所规定的句法规则。他认为只要我们按照这两个条件构造出一种理想的经验主义语言,那么一切可以被翻译成这种语言的语句,都具有认识意义。

后来,亨普尔又对这个观点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他认为可以根据一个有意义的语句由以组成的词项来表征这样的语句,这就是说,构成一个有意义的语句的词项,除开逻辑词项外,其他词项必须具有经验意义。他把任何出现在有认识意义的语句中的词项,称为认识上有意义的词项。观察词项就是这样的词项。所谓观察词项,他指的或者是观察宾词,即那些指示可观察特征的词项,如“蓝的”、“软的”等等,或者是那些指示某个宏观大小的物理对象的词项,如“月球”、“火山”等等。他说,按照卡尔纳普等人提出的可检验性的意义标准,一个有意义的语句是借助于它与某些观察语句的推断联系加以确定,而按照他在这里提出的意义标准,则是借助于一个有意义的语句由以组成的词汇加以确定。一个有意义的语句的词汇,必须或者是逻辑词项,或者是有经验意义的词项;在后一种场合下,它必须同一些观察词项发生某些定义上或解说上的联系。

整个说来,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中间,经验证实理论,或者说,经验意义的标准问题,是一个受到普遍重视的问题。到四五十年代,卡尔纳普、赖欣巴赫、艾耶尔、亨普尔等人已放弃了早期提出的可证实原则,而代之以不同形式的缓和方案,或者对原来的表述进行修改和补充。不过,石里克、魏斯曼等人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较深,他们仍然坚持早期提出的可证实性原则。对于自然规律是否可以证实的问题,石里克等人认为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命题,而应看作我们为了描述或预示某些经验现象而构造句子时所依据的指令。指令是无所谓真假的,因此不能把证实的标准应用于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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