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与普世伦理问题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与普世伦理问题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哈贝马斯研究学者薛华所指出的,“商谈伦理学是七十年代兴起,近年来得到高度重视的一种伦理学。”薛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页。而哈贝马斯则是从实践哲学的立场出发,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伦理的作用才得出这样的结论的。哈贝马斯对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普遍语用学理论最初经吕俊引入翻译学之后,近几年有越来越多的人对之给予了关注。因为哈贝马斯的这些思想,尤其是商谈伦理学思想对发展到今天的译学研究而言十分具有指导意义: 它从理性(交往理性)出发寻求跨文化对话,意在克服非理性与怀疑主义,破除单子论的独断式的交往障碍,是十分有利的理论武器,也是当前十分适用于译学研究的伦理学理论。正如哈贝马斯研究学者薛华所指出的,“商谈伦理学(die Diskuisethik)是七十年代兴起,近年来得到高度重视的一种伦理学。”薛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页。 它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化原则,“每个有效的规范都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 那些自身从普遍遵循这种规范对满足每个个别方面的意趋预先可计生产的结果与附带效果,都能够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同时,“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以参加一种实践的商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会得到他们的赞成。”同上,第2页。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他的普遍化原则的立场。按照这一原则,有效的道德规范在被普遍遵循中必须满足一切有关人的意向和为一切有关人所接受。按哈贝马斯的话来说,“从普遍化原则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说,每个一般地参加论证的人,原则上都能在行动规范的可接受性上达到同样判断。”同上,第6页。 这与前一时期解构主义译学范式所主张的差异性的不可消弭,只强调个性而不想消除这种个性差异所导致的翻译之不可能论的悲观论调是大相径庭的。那种悲观的论调产生的原因不仅在于其哲学思想的依据有问题,也是因为它根本没有把交往中双方应遵循的规范(伦理)问题考虑进去。而哈贝马斯则是从实践哲学的立场出发,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伦理的作用才得出这样的结论的。他的普遍化原则的论证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论证,即: 逻辑层次、程序的辩证层次和过程的修辞层次。

他的逻辑层次主要论述为什么在人们交往过程中必须有普遍性的逻辑性问题。哈贝马斯赞同马克思关于人的看法: 人总是社会的人,他体现着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且人不可能没有交往活动,他不能脱离各种关系而独立、孤独地存在,而是必须时刻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联系之中;当他与人进行联系、交往、讨论、辩论或商谈的时候,他不可能不有意或无意地接受各种前提,而这些前提对于他们进行讨论、辩论或论证而言是必要的、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而且在这些前提中必然包括伦理的内蕴。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某些普遍化原则的承认,这样,我们就可以从中归纳出普遍化的原则。

为了论证他的商谈伦理的普遍化原则,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程序,从而保证交流符合道德和伦理的要求。他说: “我当然也赋予普遍化原则以一种限定,它排除以独白方式运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只是调节不同参加者之间的讨论论证,它甚至包括对一切有关参加者某时可以参加的实在进行的讨论论证的考虑。”转引自 薛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5页。

他为此而提出下列的商谈讨论规则,以确保对话的交互性与商谈的伦理性。

(3.1) 每一能以言谈和行动的主体都可以参加商谈讨论。

(3.2) a. 每人都可以使每一主张成为问题。

b. 每人都可以使每一主张引入商谈讨论。

c. 每人都可以表示他的态度、愿望和需要。

(3.3)设有一个谈话者可以通过商谈讨论内或商谈讨论外支配性强制被妨碍体验到自己由(3.1)和(3.2)确定的权利。同上,第14页。

哈贝马斯的这几项规则说明任何一个主体都有参与商谈论证的权力,并且都享有均等的机会且不会受到任何的强制和压迫,从而保证其普遍化特征和道德性的交往。

对于修辞层次,即语言问题,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和行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具有内在性的关联。他认同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学说,认为语言不仅是哲学分析的对象,而且是生活形式,语言游戏本身乃是一种实践。而商谈伦理,顾名思义,就是与语言具有内在同一性,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语言关系,道德问题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语言问题。

交往行动是导向社会主体间相互理解的行动,以达成意见一致为目标。因此语言问题就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是一种行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语言在交往过程中涉及三个方面,即: ①这种语言过程关于谈话参与者的外在自然情况;②关于交谈双方的主体关系和社会关系;③关于言谈者表述自己的内心活动,即主观世界。而这三者正是对应着自然世界、社会世界和个体主体的主观世界这三个世界。哈贝马斯对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很显然,这样一种语言观是把生活世界作为现实性的语言环境的。只有把语言看成一种行动,把生活世界看成语言环境,并且每一个交往参与者都以不同的人称表现出不同的视野(第一、二人称表现着交谈参与者的视野,第三人称表现着旁观者的视野),本着上述三个有效性要求去参与对话和交流,就自然而然地把伦理问题融入到人们的交往活动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