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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思潮的形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名辩思潮的形成“名”指概念,分析概念必然联系到概念与事物(“实”)的关系,因而名辩思潮是以逻辑和认识论为内容的一种学术思潮。名辩思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人认识发展进到了对思维本身的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名辩思潮兴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死者家属欲买回尸体,得到尸体的人要价很高,相持不下。名家作为一个学派是以惠施、公孙龙的辩学出现为标志的。

第一节 名辩思潮的形成

“名”指概念,分析概念必然联系到概念与事物(“实”)的关系,因而名辩思潮是以逻辑和认识论为内容的一种学术思潮。人类认识发展过程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认识发展史上,人类从认识自然开始,进而认识社会,再进而认识思维领域的问题。这是人类认识发展史的一般进程。名辩思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人认识发展进到了对思维本身的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名辩思潮兴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社会制度的激烈变化,许多事物的“名”与“实”发生了矛盾。事物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可是仍然沿用旧的名称,不能表达已经变化了的事物的内容,出现了“名、实相怨”(《管子·宙合》)的情形,于是产生了辩析概念的需要。特别是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法律上产生了辩析名、实关系的需要,更促进了对逻辑问题的研究。名辩思潮的兴起,直接原因在于百家争鸣,争鸣的各学派各树一帜,自是而相非。各派为了论证自己的学说和驳斥其他派别的学说,必须进行论证,为此必须运用概念。什么是“君”?什么是“臣”?什么是“仁义”?什么是“忠孝”?什么是“天道”“鬼神”?什么是“性命”“圣贤”?儒、墨、道各家都使用这些概念,但对其作出各自的规定,作为自己学说的逻辑出发点。当各家进行争论的时候,都必须从自己的逻辑含义出发进行论证。所以各家都有自己的方法论和思维逻辑。在争鸣过程中,各家各派都对“名”“实”关系提出各自的见解,后来又出现了专门研究这些问题的学派,于是形成名辩思潮。

孔子看到当时的现实不符合周礼的“名”,因而提出“正名”,企图用旧的“名”来匡正变化了的现实。虽然其中包含着某些逻辑学的意义,但并没有进一步从逻辑的角度加以发挥,还够不上独立的逻辑思想。

孟子力辟杨、墨,又同告子和许行学派辩论,他在辩论中重视概念的明确性和概念的分类,并揭露论敌运用概念时的四种错误,即所谓“四辞”。他说:

诐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孟子·公孙丑上》)

“诐辞”是指偏执之辞,纠正的办法是揭露其片面性;“淫辞”是指夸张之辞,纠正的办法是揭露其随意性;“邪辞”是指背离原则之辞,纠正的办法是揭露其与大前提的矛盾;“遁辞”是指缺乏明确性之辞,纠正的办法是揭露其含混不清之处。孟子说的“四辞”既指概念,也包括判断在内。孟子运用逻辑方法所讨论的主要仍是政治伦理问题。但是他长于运用逻辑作为辩论的工具,对逻辑思想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老子主张“无名”,忽略概念的语言形式,使得理性思维带上神秘色彩。但他的思想具有很强的思辨性,表现出高度抽象的思维能力。庄子学派进一步研究了概念的灵活性,提出“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庄子·齐物论》)的命题,“彼”“是”不仅是指事物,也是指“概念”。这个“亦彼亦是”的公式与“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的对立,把概念分析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至于这个学派主观地夸大了概念的灵活性,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墨子的逻辑思想较孔、孟、老、庄都要丰富。他主张以“实”定“名”,提出“类”“故”两个重要逻辑范畴,把“明故”“察类”作为辩论中必须遵守的逻辑原则。墨子还说过,人们可因其所长而从不同方面“为义”,“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墨子·耕柱》)。由此推测,墨子很可能以“谈辩”为专门学问教育部分学生。后期墨家中发展出一个支派专门从事逻辑问题的研究,与此是有渊源的。

《管子》书中提出“物至而名”(《管子·心术》)的命题,认为“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当谓之圣人”(同上)。承认事物本身为第一性,主张“名”与事物相符合,并且把“圣人”理解为能够正确认识事物的人,具有认识论和逻辑学的意义。

以上事实说明,各个学派为了论证自己的思想主张,反驳其他学派的观点,都不同程度地研究了逻辑问题。各家学说中都包含着多少不等的逻辑思想。百家争鸣的需要推动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发展,成为名辩思潮兴起的直接原因。

名家和后期墨家中的一个支派专门从事概念分析和认识论的研究,这些派别出现后才形成了名辩思潮。

名家的起源,战国时多追溯到春秋末的郑国人邓析(前545—前501年)。他有相当的科学知识,据说是桔槔(在长杆一端系石块,另一端系水桶,利用杠杆原理人力提水的工具)的发明者。他作过《竹刑》(一部写在竹简上的法律),是一位有名的诉讼律师。《吕氏春秋·离谓》篇记载,邓析“与民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一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同篇还记载了一个故事:郑国有一个富人落水淹死了,尸体被别人得到。死者家属欲买回尸体,得到尸体的人要价很高,相持不下。死者家属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放心吧!这个得到尸体的人是不可能把尸体卖给别人的。得到尸体的人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放心吧!这家富人在别处是买不到这个尸体的。这种言论就是所谓“两可之说”。《吕氏春秋·离谓》篇说他: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邓析作为一名律师是否公正,那不是逻辑学的问题。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他之所以能做到“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是因为他善于推敲法律条文的概念,巧妙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进行推衍,又善于根据具体矛盾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因而能对不同的行为找出法律的根据来。邓析可以说是名家的先驱人物,但他主要从事诉讼实际活动,还没有进入逻辑问题的理论研究,没有形成一个学派。名家作为一个学派是以惠施、公孙龙的辩学出现为标志的。

这里需要提及如何评价名家的问题。战国至西汉各学派的学者对名家的评论互有差异,总体来看是否定多而肯定少。阴阳家邹衍认为:“辩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知,抒意通指,明其所谓,使人与知焉,不务相迷也。”(《史记·平原君列传》集解引刘向《别录》)肯定辩学有使人获得明确的知识和正确表达思想的作用。但又指责名家“烦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悖,巧譬以相移,引人声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同上)。《庄子·天下》篇的作者对名家的看法是:“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以反人为实而欲以胜人为名,是以与众不适”。对名家的标新立异、无视一般人习惯心理的言论抱着否定倾向。荀子从原则上肯定了“辩”的必要性,承认惠施等辩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荀子·非十二子》),同时又指责他们“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奇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不可为纲纪”(同上)。司马迁对名家的肯定是较多的,认为“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史记·太史公自序》),但也批评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同上)。班固从孔子的“正名”出发,对名家则抱全面否定的态度,说名家的一套“苟钩img53析乱而已”(《汉书·艺文志》),即仅仅起着制造混乱的作用。

各家对名家的否定之所以很多,除过各自的学派偏见之外,主要是因为对名家学术研究的对象没有明确的认识。名家学术研究的对象是逻辑和认识论,而不是政治和伦理问题。从这样的研究对象出发,他们的立论并不需要以传统的历史文化观念(如“先王”“大道”之类)作为依据;他们的目的只在探索思维形式的结构。换句话说,名家是一个研究认识论的学派,并没有把认识论淹没在政治伦理哲学中。在先秦以至整个中国古代的各个思想学派中,这是名家不同于其他学派的最为特殊之点。离开这一特殊点去评价名家,无论对其成就和错误都不易得到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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