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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贸易、特许经营、合同制造、技术服务与咨询,以及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贸易方式。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系。

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贸易、特许经营、合同制造、技术服务与咨询,以及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

(一)许可贸易

1.许可贸易概念

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它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贸易方式。

2.许可贸易分类

(1)按交易的标的划分。许可贸易按其标的内容可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等形式。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2)按授权范围划分。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如下五种形式:

①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所以这种许可的技术使用费是最高的。

②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排他许可是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许可方。

③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被许可方该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

④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

⑤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它是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这种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二)特许经营

1.特许经营的含义

特许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在行政法上,特许是特殊许可(或特别许可)的简称。《行政法词典》中对许可的定义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简称解除禁止措施。并且认为许可的特点之一是,因为许可是对被管理者实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许可是批准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认为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语上有时也称认可或特许。

1960年成立的国际特许专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简称IFA)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权授予人与被授予人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授权人愿意或有义务对被授人的经营在专有技术和培训等方面给予不断的支持;同时,被授人利用授权人所拥有的共同一致的商号、运作方式或方法进行经营。在这个关系中,被授人利用自有资金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实质性投资。”

从法理角度分析,所谓特许经营,实际上是一种授权协议。特许经营的授权协议,其法律效力限于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被特许方在此地域与时间内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特许经营的发展

现代商业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南北战争后,美国国内消费商品数量急剧上升,美国的商业模式随着这种上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连锁商业系统的形成。

现代特许经营的鼻祖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于1865年成立,当时该公司的产品属于美国领先的新产品,但由于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及产品本身的认识不足,使胜家公司的销售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打开销路,胜家公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美国各地建立销售网络,结果销售势头非常良好,很快占领了国内市场,胜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美国餐饮业和汽车行业都像胜家公司一样在美国开始尝试着建立特许经营的网络销售体系。

美国汽车制造业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福特公司开发了现代化的汽车生产的流水线,生产效率大为提高,进而整个汽车制造业都大幅度地提高了产量,随之带来的销售却未能像生产这样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资金的短缺,使汽车制造业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把汽车的销售委托给一些代理机构,这种方式使汽车制造业迅速摆脱了销售不力的隐患,大大带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随着胜家公司特许经营的成功,特许经营在美国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发展时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福特公司,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许多家著名公司的高速发展和扩张,特许经营的模式受到了全美企业的高度关注。到了1959年,美国10多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成立了国际特许专营协会。到目前为止,IFA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国际性的商业协会。它代表600多家特许经营企业,为会员和有志于从事特许经营的人提供各种资料、咨询,并且制定特许经营中的道德规范和营运标准,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流经验、专业知识、管理建议的机会而且适时进行培训。1972年9月23日,欧洲成立了欧洲特许权联合会。日本也早在1963年成立了第一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不二家”西式糕点咖啡店。20世纪70年代后,吉野家、7-11便利公司等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3.特许经营特点

特许专营的受方与供方经营的行业、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号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门面装潢、用具、职工的工作服、产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样。例如,美国的麦克唐纳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几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同美国一样,所生产和销售的汉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样。

特许专营类似许可,但它的特许方和一般的许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对方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其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因为全盘转让,特别是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的转让关系到他自己的声誉。

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系。各个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营的,被特许人的企业不是特许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特许人并不保证被特许人的企业一定能盈利,对其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三)合同制造

1.合同制造(OEM)的含义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中文直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最初的含义指采用其他公司生产的原件组装产品,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OEM的含义已经演变为委托生产或代工生产的方式,现在OEM所涉及的内容脱离了最初的“原始设备制造”而更加丰富和多样化了。

在OEM过程中,存在着合作的双方:品牌厂商和供应商。品牌厂商利用自有品牌、销售渠道、核心技术和其他市场资源,将非自己擅长的生产环节交给别的企业去做,把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核心业务,以便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供应商(OEM Supplier)根据品牌厂商的要求提供产品或组件,供应商可以自行生产产品,也可以将业务外包给合同制造商(Contract Manufacturer,缩写为CM);同时,许多品牌厂商也是其他品牌厂商的供应商。

2.选择OEM的几个原因

(1)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产业分工(产业内分工)。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技术创新速度越来越快,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OEM就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产业分工的必然结果。OEM在服装、IT、家电、汽车配件、玩具和日化等行业被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OEM正好适应了这些行业的产业结构特点。正是上述产业中的采购、生产和市场销售的高度社会化分工造成了OEM的盛行。

(2)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OEM产生的驱动力也来自社会资源合理化配置的要求,其目的是使有限资源得到专业化的高效利用。近代工业发展的中期就有了OEM的形式,OEM实际上是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方式,专业化的厂家制造单一零部件,在技术条件和固定成本一定的情况下,生产规模越大,其产生的边际成本就越低、边际收益越大,对OEM双方来说都实现了利润最大化。

(3)企业构建核心能力的要求。品牌厂商需要将自己掌握的优势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研发、市场运作和品牌推广上,摆脱生产制造环节有利于构建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和降低企业运行费用。对供应商来说,不论其生产能力有多强、产品线多么丰富,也不能包罗万象,必然需要与其他厂商的合作。供应商只能垄断部分含有关键技术或整机不可缺少的零部件、组件的生产或供应,而不可能将整个生产链中的各个环节全部垄断,而合同制造商只能将其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集中在专门的生产制造领域。

(4)品牌厂商和供应商双赢企业价值观的体现。品牌厂商和供应商都处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其中一方拥有品牌优势或市场优势,一方拥有生产制造优势。在一般情况下,OEM双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能提高业务运作的效率和降低市场风险。双方的业务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分期分批进行的,供应商希望通过OEM方式充分利用产能,实现规模效益;品牌厂商希望通过OEM方式生产和销售开发成本高、周期长而又淘汰更新快的产品。所以双方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必须进行合作,以共同解决最终客户在购买和使用中的问题。

(四)技术服务和咨询

1.技术服务和咨询的含义

技术服务和咨询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企业利用“外脑”或外部智囊机构,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可弥补自身技术力量的不足,减少失误,加速发展自己。我国“二汽”委托英国的工程咨询公司改进发动机燃烧室形腔设计,合同生效半年内就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2.技术服务和咨询与许可贸易不同

许可贸易与技术咨询服务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两种基本的贸易方式,其他技术贸易形式一般都是这两种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的运用或是包含了这两种方式。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

(1)许可贸易是以技术成果为交易对象的,而技术服务和咨询则是以技术性劳务为交易对象的。

(2)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是被其垄断的新的独特的技术,这些技术属于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在技术服务和咨询中,服务方所提供的技术多是一般技术,即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

(3)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许可贸易特别是专有技术许可中常含有技术服务和咨询(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的内容。而在技术服务和咨询活动小,也有提供服务的供方以其专利或专有技术完成其服务任务的。

(五)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在购买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时,有时也会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转让内容。这种设备买卖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单纯的设备买卖,即不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的买卖属于普通商品贸易,不是技术贸易。

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其交易标的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硬件技术,即设备本身;二是软件技术,即设备中所含有的或与设备有关的技术知识。这些技术知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一般的技术知识,另一部分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这种设备的成交价格中不仅包括设备的生产成本和预得利润,而且也包括有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价值。在这种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条款以及技术服务和咨询条款。

这种方式的技术转让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种情形外,许可贸易的做法还常出现在补偿贸易中,一方提供的设备中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该方以设备出口和技术许可的综合方式向对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以该项设备生产的产品或其他产品补偿其技术和设备的价款。许可贸易的做法也常出现在合资经营方式中。或者拥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一方直接转让其技术,实行技术作价入股;或经过许可方式获得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一方,经技术产权方的允许后,以分许可的方式向合资企业进行技术的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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