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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的比例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对居民的负债是有硬性约束的,既有利息支出方面的约束,也有到期还本的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保持经营安全的重要性。商业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资金来源的主体部分是客户的存款和借入款。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当然也不例外。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它必然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主要是进行负债经营,即利用他人的资金经营获利,如果把追求利润作为其经营的唯一目标,进行冒险经营,那就会遇到极大的风险。所以,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都把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作为业务经营的三大原则。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应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作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它的影响,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商业银行之所以必须首先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其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

第一,商业银行自有资本较少,经受不起较大的损失。商业银行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信用中介机构,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活动,不可能直接获得产业利润。银行的贷款和投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只是产业利润的一部分,如果商业银行不利用较多的负债来支持其资金运用,银行的资金利润率就会大大低于工商企业利润率。同时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信用活动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比一般企业更容易取得社会信用,接受更多的负债。因此,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就有可能保持比一般企业更高的资本杠杆率,由此使得商业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就比一般企业小得多。可见,为了保证银行正常的经营,对资金业务的安全性给予充分的关注是极其必要的。

第二,商业银行经营条件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强调它的安全性。一方面,商业银行以货币为经营对象,它们以负债的形式把居民手中的剩余货币集中起来,再分散投放出去,从中赚取利润。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对居民的负债是有硬性约束的,既有利息支出方面的约束,也有到期还本的约束。如果商业银行不能保证安全性经营,到期按时收回本息的可靠性非常低,则商业银行对居民负债的按期清偿也就没有了保证,这会大大损害商业银行的对外信誉,接受更多负债的可能性将失去,更有甚者,若居民大量挤提存款,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倒闭; 另一方面,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参与货币创造过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媒介部门。如果由于商业银行失去安全性而导致整个银行体系混乱,则会损伤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转。

第三,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因此,保证安全性经营就必须控制风险。概括起来,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①国家风险,即由于债务国政治动乱或经济衰退而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使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②信用风险,即借贷双方产生借贷行为后,借款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方的本息而使贷款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③利率风险,即由于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动而使经济主体在筹集资金或运用资金时可能遭受到的损失; ④汇率风险,即由于汇率的变动使经济主体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动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⑤流动性风险,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之一,即商业银行掌握的可用于即时支付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满足支付需要,从而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⑥经营风险,即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风险; ⑦竞争风险,即金融业激烈的同业竞争造成商业银行客户流失、资产质量下降、银行利差缩小,从而增大银行经营的总风险,威胁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保持经营安全的重要性。

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存和必要的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重含义。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它既指速动资产,又指在速动资产不足时其他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转变为速动资产的能力。

商业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资金来源的主体部分是客户的存款和借入款。存款是以能够按时提取和随时对客户开出支票支付为前提的,借入款是要按期归还或随时兑付的。资金来源流动性这一属性,决定了资金运用方即资产必须保持相应的流动性。

资金运用的不确定性也需要资产保持流动性。商业银行所发生的贷款和投资,会形成一定的占用余额,这个余额在不同的时点上是不同的。一方面,贷款逐步收回,投资到期收回;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时点上又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贷款需求和投资需求,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又要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应付贷款发放和必要投资。贷款和投资所形成的资金的收和付在数量上不一定相等,时间上也不一定对应,即带有某种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资产也应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以应付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需要。

商业银行负债的流动性则是通过创造主动负债来进行的,如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拆借,利用国际货币市场融资等。

3.盈利性原则

盈利性即效益性,就是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一切经营性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追求利润。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当然也不例外。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负债业务,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然后再通过发放贷款、经营投资等资产业务,把集中起来的资金运用出去,弥补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暂时资金不足。商业银行通过这种资金运动,把社会资金周转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融通到暂时不足的地方去,解决了社会资金周转过程中资金闲置和不足并存的矛盾,使社会资金能够得到充分运用,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而且,商业银行从资金运用中得到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这些收入扣除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再扣除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有关费用,余下的部分形成商业银行的利润。

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首先能够使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国家得到更多的税收收入; 其次,盈利的增加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积累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银行信誉,使商业银行对客户有更大的吸引力; 此外,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增强了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避免因资产损失给商业银行带来破产倒闭的危险。

4.“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三性”原则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商业银行正常有效的经营活动。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安全无损,才能获得正常盈利; 同时,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正常流动,才能确立信用中介的地位,银行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最后,盈利性是目的,之所以要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然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往往存在矛盾。要提高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往往会削弱盈利性; 要提高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往往受到影响。

要处理好这些矛盾,确实困难,但又不可能避开这些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或者着力点就是协调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使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达到最佳组合。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是指由商业银行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商业银行,因此,负债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尚未清偿的经济义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债务人的身份筹措资金的活动,是支撑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

(一)存款类资金来源

存款是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业务。这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在负债业务中占有最主要的地位,占负债总额的70%以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负债的比重比70%还要高。

商业银行存款分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商业银行的最大特点是可以接受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不规定存款期限,存户可随时提取,银行有义务随时兑付的存款。银行发给存款人支票簿,存款人可用支票从银行提取现款,但更多的是用支票向第三者支付货款或偿还债务。由于活期存款可用支票随时提存,存取数量大,流通速度快,银行需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对活期存款不付利息。在有些国家,甚至收取活期存款客户的手续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活期存款仍付给较低的利息。虽然活期存款客户经常不断提取存款,但同时也经常有新存款在补充,所以银行总是有稳定的活期存款余额用于发放贷款。

参加活期存款的对象有工商企业、个人、政府以及外国客户等。他们把闲置资金作为活期存款存入银行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而是为了通过银行进行各种支付和结算。

2.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存款人在提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以便银行准备资金,保证支付的存款。这项存款的利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而低于定期存款。

3.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有固定期限、到期才能提取的存款。这种存款凭存单提取,存单不能转让。定期存款具有稳定性,是银行吸收外来资金中相对稳定的部分,可用于长期贷款业务,所以银行均给以较高的利息。存款户如因急需,要求提前提取时,须按规定提前通知银行方能提取,并减少利息。对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我国是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在多数国家,金融当局或银行公会规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额,银行通过提高利率来扩大存款的空间十分有限,银行主要以提供有效服务来吸收存款。各国现代化银行均设有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使客户在存款和提款上尽量少花费时间。银行还装置ATM机,使客户可在一天24小时之内的任何时间提取一定数量的现金,还提供与存款、提款和付款有关的业务,包括国外兑现支票、本票旅行支票、国内外汇款、国际存款、信用卡、电话转账,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利息率的提高和CD的出现,活期存款占银行负债的比重急剧下降,而定期存款的比重却迅速上升。

4.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一般是个人为了积存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存款。储蓄存款不使用支票,而是使用存折、存单和银行卡,手续比较简单。

储蓄存款有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限,只凭存折、银行卡即可提取,存折一般不能流通转让,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二)非存款类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非存款类的负债业务包括自有资本和其他负债业务。

1.自有资本

银行自有资本包括财政拨给的信贷基金、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财政拨给的信贷基金是指在商业银行成立时,国家财政根据一定的比例拨给的铺底资金,它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原始的资金来源。西方商业银行一般为股份制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这种股份资本是西方商业银行最原始的资金来源。以后可以通过扩股和股息资本化来增加自有资本。

银行的自有资本一般只占银行负债的小部分(1986年美国银行法令要求不少于6%),但是这部分自有资本是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为银行拥有的资本越雄厚,越能得到存款人的信任,就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

2.其他负债业务

其他负债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向同业、向中央银行、向社会公众借款和在办理结算中占用客户资金。

(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及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拆入资金的银行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故一般期限较短,多则7日、少则1日,甚至还有半日拆借,上午借,下午还。我国同业拆借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同业拆借的利率水平一般较低。

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上拆出或拆入,也可以采取同业存款,以及回购协议等形式。

(2)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担负着向商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主要是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方式进行的。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办理贴现业务所取得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以获得中央银行贴现款的一种行为,也就是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

再贷款是商业银行开出票据或以政府债券做抵押向中央银行取得的贷款。各国中央银行对再贷款限制较严,一般只允许用于商业银行临时调剂资金,而不能用于扩大银行资产规模,我国中央银行则根据不同时期的银行状况以及金融政策实行严控。

(3)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债券也是商业银行筹资的一种方式,用于弥补流动资本的不足,形成负债业务,这种筹资方式的好处是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自1985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面向社会发行金融债券,为特定用途筹集资金。

(4)占用资金。占用资金是指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及同业往来过程中,临时占用的资金。银行在办理汇兑、代收代付、代客买卖、代理投资等中间业务时,可以在收进款项和完成业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占用客户的资金; 在同业往来过程中,如果出现应付款大于应收款,也会占用他行的资金。虽然从每笔业务看,占用时间很短,金额不大,但从周转总额来看则非常巨大,因而也构成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三)负债结构的变化趋势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负债、借入款负债和结算性负债三块内容组成。在不同国家由于各国的金融体制存在着差异,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不同银行以及同一家银行在不同时期的负债结构也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但是,不管哪一个国家,不论哪一家商业银行,存款始终是其主要的负债和经常性资金来源,借入款负债的比重会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有所上升,结算性负债一直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有益补充。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负债结构日趋多样化。除了存款、同业借款和中央银行的借款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负债方式,如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信用卡存款、存贷合一的住房储蓄存款及专为子女教育服务的教育储蓄等新的负债种类。

(2)银行存款中储蓄存款增幅最大,而企业存款波动较大。从改革开放以来银行存款的变动来看,储蓄存款的增长是最为迅速的,已成为商业银行存款的主要部分。在存款的主体结构中,1985年储蓄存款占比35%,到1997年已上升到58%,2002年6月末,全国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7.5万亿元,占比已达到60%。

(3)负债持有的市场份额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存款市场持有的份额不平衡。就市场份额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尽管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但其得天独厚的国有独资银行的地位,仍使其在存款吸收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初海南发展银行的破产倒闭,更使中国老百姓增添了几分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宁愿把钱存入机制不太好、经营不太顺、不良资产比率比较高但有国家财力作后盾的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把钱存入经营较好、效益不错的股份制银行,因为他们担心自己辛苦挣来的钱突然间化为乌有。

三、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银行。资产业务主要是现金业务、贷款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

(一)现金业务

商业银行经营的对象是货币,其资金来源的性质和业务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应付存款提取及贷款需求。直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现金资产管理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现金资产是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以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一般包括下几类:

1.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保存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库存现金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应付客户提取现金和银行本身的日常零星开支。从经营的角度讲,库存现金不宜太多。库存现金的经营原则就是保持适度的规模。

2.在中央银行存款

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存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而只有超额准备金才是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法定准备率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银行备有足够的资金以应付存款人的提取,避免流动性不足而产生流动性危机,导致银行破产。目前,存款准备金已经演变成为中央银行调节信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动用。缴存法定比率的准备金具有强制性。所谓超额准备金有两种含义: 广义的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中扣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后的余额,即商业银行可用资金; 狭义的超额准备金是指在存款准备金账户中,超过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那部分存款。超额准备金是货币政策的近期中介指标,直接影响社会信用总量。

3.存放同业存款

存放同业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代理行和相关银行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持存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银行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由于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的性质,可以随时支用,因此可以视同银行的现金资产。

4.在途资金

在途资金,也称托收未达款,是指在本行通过对方银行向外地付款单位或个人收取的票据。在途资金在收妥之前,是一笔占用的资金,又由于通常在途时间较短,收妥后即成为存放同业存款,所以将其视同现金资产。

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适度流动性,即既要保证现金资产能满足正常的和非正常的现金支出需要,又要尽量降低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银行经营者必须正确计算和预测现金头寸,为流动性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商业银行对现金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总量适度原则、适时调节原则和安全保障原则。

(二)贷款业务

1.贷款根据偿还期限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1)活期贷款。活期贷款是贷款期限未定,银行可以随时收回或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的贷款。

(2)定期贷款。定期贷款是指具有确定期限的贷款,又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规定在1年之内归还,用于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或季节性资金需要。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1~5年,通常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本息。长期贷款一般指偿还期在5年以上的贷款。

(3)透支。透支是银行允许存款户在约定的范围内,超过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予以兑现的一种贷款,分为信用透支、抵押透支和同业透支3种。透支贷款有随时偿还的义务,利息按天计算。

2.根据使用贷款的经济内容不同,贷款可分为经营性贷款、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1)经营性贷款。这种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等。

工商业贷款是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贷款。它在银行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最大,在我国,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贷款种类。工商业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等。

农业贷款是银行对农场或农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的贷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是以建筑物和土地为抵押品的贷款。主要包括住宅贷款、工商农不动产贷款等,这种贷款目前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较为普遍,在美国,其比重已达到贷款总额的30%左右。但由于这类贷款期限较长、流动性差,因而各国商业银行往往将其控制在一定贷款比例内。

(2)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它是指银行向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经纪人提供的贷款。目的是解决证券交易过程中暂时资金短缺的需要。

(3)消费性贷款。它是指银行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目的是解决个人用于购买汽车、家用电器、房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消费性贷款的发放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发放是消费者和银行可以直接发生借贷关系。间接发放是银行通过某一商业企业与消费者间接发生借贷关系,即银行可以贷款给商店,商店将商品赊销给消费者,消费者根据协议分期付款。消费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汽车贷款、住宅贷款、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与学费贷款、旅行贷款等。可以分期偿还,也可以一次偿还。另外,消费性贷款也可通过信用卡透支发放。

3.贷款根据信用担保的性质可分为以票据、商品、股票、债券为担保的有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1)以商业票据为担保的贷款。它包括票据贴现和票据抵押贷款。

①票据贴现。它是指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前一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票据到期时由贴现银行按票面额向票据的债务人收回款项。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须按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这种利率称为贴现率。未到期票据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是:

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5)

贴现业务与普通贷款的比较: 贴现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贷款。它与普通贷款相比,不同之处表现为: 普通贷款是到期以后收取利息,贴现则是在贴现业务发生时从票据面额中预扣利息。普通贷款期限较长,且常有转期情况,而贴现的票据期限一般较短,通常都是3个月到期,最长不会超过1年,到期即收回。贷款的申请人即为银行的直接债务人,而贴现的申请人并非银行的直接债务人,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和背书人均应对票据款项负责。贷款利率要略高于贴现率。这是因为贴现业务发生时,银行要按票据面额预扣利息将余额付给客户,银行的实际付款额要低于票面额,所以,贴现利率要低于贷款利率。

②票据抵押贷款。它是以各种票据为担保的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票据到期的期限。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偿还贷款、赎回票据; 如不赎回,银行有权处置票据。在票据贴现时,银行付给持票人扣除的只是贴现利息,但在进行票据抵押贷款时,银行为了避免借款人不赎回票据而遭受损失,其贷款额总是低于票据的面额,一般为60%~80%。票据面额与贷款额的差额通常称为“垫头”。

(2)商品抵押贷款。它是以各种商品和商品凭证(如货运提单、仓库栈单)作抵押的贷款。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可以出售抵押的商品,以补偿贷款。银行贷款时,垫头较大,商品估价大大低于市场价格,一般为商品市价的30%~50%,以防止商品跌价或销售发生困难而遭受损失。

票据业务和商品抵押贷款业务的意义: 均与产业资本循环过程密切联系,能加速资本的周转,促进生产的扩大。可使商品资本和票据债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如当商品暂时未能销售出去时,可以把商品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 当商品还处于运送途中时,也可以把商品运送凭证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这样使资本从商品形态提前转化为货币形态。当商品以信用形式出售以后,企业可以获得票据,虽然票据可以作为信用货币而流通,但它毕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时持票人可以把票据提交银行贴现或抵押。这样票据业务也可使资本从票据债权形态转化成货币形态,以保证资本循环的连续进行。

(3)以股票或债券做担保的贷款。这种贷款在确定数额时也有垫头。证券投机商以有价证券做质押取得银行贷款,运用这笔贷款再去购买有价证券,然后再质押再购买,为有价证券的投机提供了大量的货币资本。他们用这些货币资本增加了对证券的需求,提高证券的行市,从中获得投机利润。

(4)信用贷款。它并无实物或有价证券做质押,通常仅由借款人出具签字的书面凭证作为保证。这种贷款不需客户用任何有价物作保证,使企业获得了追加资本,所以这种贷款是资本贷款。银行一般只对它所熟悉的借款人并确信其具有偿还能力,才提供信用贷款,这种贷款利息率较高,并且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报告借款的使用情况,不得向其他银行借款等。银行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4.按成本定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1)固定利率贷款。它是客户根据借款时与银行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对固定利率贷款的理解就是在合同存续期间利率不做调整的贷款。

(2)浮动利率贷款。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资信状况较好又与银行有长久合作关系的客户,一般实行优惠利率,即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 另一种是在市场利率不稳定的条件下为了使双方单方面承担利率风险,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约定利率调整期限,到期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

(三)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与通常所说的投资不同。普通投资是指以资本从事工商业的经营活动,而银行购买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国库券、公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但对于购买股票,一般国家多加以限制或禁止,目前各国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主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如美国近年来全国商业银行的投资总额中,联邦政府债券占6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联邦政府债券比较安全可靠、期限较短、变现能力强。

商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目的是从中谋取投机利润。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中广泛进行投机活动,并对证券交易的经纪人进行贷款资助。据统计,纽约证券交易所内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有价证券周转额超过50%。证券投资的盈利有可能高于放款的收益。商业银行投资业务有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并运用各种投资方式注意回避和分散投资的风险,以确保获取利润。

银行购买有价证券与放款,二者极为相似,但也有不同。其表现为: ①放款是银行应借款人的请求而进行,而投资则由银行以购买证券方式进行; ②放款一般在到期以后才能收回,而投资则可以随时将证券在公开市场出售收回; ③放款一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产业资本循环发生联系,而投资一般用于证券投资活动,不和真实资本发生直接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是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票据卖给银行来融通资金的行为。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贴现过程相当于银行的贷款行为。

商业票据的运用,对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使用商业票据,特别是将商业票据经过银行承兑而成为银行承兑票据,使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商业信用的发展,从而建立起全社会共同遵守、共同维护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2)使用票据有利于减少中国经济中的所谓企业间的“三角债”,降低经济发生大范围信用危机的可能。

(3)优化信贷资金的配置。

(4)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提供一个调控手段。

(5)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

(一)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本,代替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是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一般不能直接反映出来。

中间业务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汇兑业务、信用证业务、代收业务、同业往来、代客买卖业务、信托和租赁业务、代理融通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得相当成熟。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的比重均为40%左右,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模一般占其资产总额的15%以上。

1.汇兑业务

汇兑业务是银行代理客户把现款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业务。这种业务要使用特殊的汇兑凭证——银行汇票或支付委托书。这些凭证是承汇银行向另一银行或分支行发出的命令,命令后者向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银行汇票由银行交给客户,客户再将它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向汇票指定的银行取款。支付委托书是由承兑银行用信件或电报直接通知另一银行,再由后者通知第三者取款。

汇兑业务对银行的意义: 银行经营汇兑业务可以占用客户一部分资金,因为客户把款项交给银行,银行再把款项汇给异地的收款人,这中间总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银行就可以占用客户的资金。虽然每一笔款项可占用的数额不大,时间也短。但由于银行每天办理大量的汇兑业务,这笔占用的资金总数额就颇为可观。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业务,可以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这种业务分为商品信用证和货币信用证两种。

商品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在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时,信用证上开列买方购货所规定的条件: 如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只要卖方按所列条件发货,就有权凭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这种业务在异地采购,尤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非常广泛。

货币信用证是银行收取客户的一定款项后,开给客户保证在异地银行兑取相应现款的一种凭证。旅行者常使用这项特殊的汇兑,这样,他们可不必携带现金。

信用证业务对银行的意义: 银行经营信用证业务,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并可以占用一部分客户资金。

3.代收业务

代收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各种凭证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代收业务的对象包括支票、票据、有价证券和商品凭证等。

①代收支票款项是客户收到其他银行的支票,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代为收款。

②票据代收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负责收取票据款项。

③有价证券代收业务是客户把有价证券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利息与股息等。

④商品凭证代收业务是卖方把货物向买方运送出去以后,把有关发货的商品凭证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在异地和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商品凭证代收业务,而且这种业务往往与放款业务有密切联系。当客户把凭证提交银行请求代收时,一般就能及时从银行取得贷款; 当银行收回货款后,再用货款偿还贷款。如果客户请求代收时并没有申请贷款,银行就可以占用代收过程中的资金。

4.同业往来

同业往来是银行之间在进行各项业务时建立的往来关系。

银行在办理汇兑、信用证、代收等业务时,需要在不同地区的两家银行进行,而这两家银行如果没有隶属关系,就需要事先订立契约并建立往来账户,通过这种账户办理相互委托的收付事项。在这种业务中,银行之间就要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这种业务具有相互性质,所以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但抵消后总会有一定的差额,如果某银行这种差额表现为负债,就占用了对方银行的资金。

5.代客买卖业务

代客买卖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买卖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外汇的业务。

银行在代理国家发行公债或代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时,可以从发行总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种收入往往是非常可观的。银行办理这种业务时,常常与资产业务相结合,即银行先按一定的折扣把有价证券买进,然后再陆续卖出。

在现代经济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已超出中间业务的范围,成为投资银行资本运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6.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银行受客户的委托,代为管理、营运、处理有关钱财的业务。这种业务按对象可划分为对个人和对社团、企业两个方面。

(1)对个人的信托业务包括: 代管财产、办理遗产转让、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代办人寿保险等。目前因旅游业发达,银行的信托业务还为委托人设计旅游路线。另外还代拟家庭预算、代办个人纳税等。

(2)对社团企业的信托业务包括: 代办投资,代办公司企业的筹资事宜,如股票、公司债券等的注册、发行及股息红利分发、还本等事宜,代办合并或接管其他企业,代管雇员福利账户和退休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咨询,代理政府办理国库券或公债券的发行、推销以及还本、付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但可以代理保险业务。

7.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是银行通过所属专业机构将大型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的业务。这种业务一般是由银行所控制的分公司经营。租赁的范围包括飞机、船只、车辆、钻井平台、电子计算机和各种机电设备,目前甚至扩大到成套工厂。租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租户直接与设备制造厂商就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价格和交货日期等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租赁公司向设备制造厂商购买设备,所需资金由租赁公司负责; 然后租户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与设备制造厂商签订维修、培训人员、更新部件等技术合同。厂商按合同向租户所在地发货,货到验收合格后,租期即开始。租户按合同规定,向租赁公司缴纳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费、手续费和利息等。租期一般为3~5年,也有长达10年的,租期中一般不得中途解约,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续租、议购或终结租赁退回设备。

8.其他的中间业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业银行开展了许多新的业务,如代理融通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电子计算机服务、银行卡等。

(1)代理融通业务。代理融通是由商业银行代客收取应收账款,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这种业务产生于工商企业扩大销售与收回货款的需要,既有利于应收账款按时收回,又可解决赊销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的困难,因此极受客户的欢迎。

商业银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融资的利息,因此是一项很有发展潜力的业务。

(2)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由于银行同各方面均有联系,对市场情况了解较多,所以企业经常咨询有关业务。因此,一些国家的大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从事此项业务。包括企业资信评估,提供商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协助企业研究会计手续、结账办法,估算流动资金情况,分析成本,选择客户等。

(3)电子计算机服务业务。一些大的商业银行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银行拥有的电子计算机除处理本身业务外,还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向企业提供关于市场及投资的分析报告,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等。

(4)银行卡。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供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支付的新型服务工具,包括信用卡、支票卡、记账卡、智能卡等。它是银行业务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产物,银行卡的出现,带来了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发展。

实际上,除上述新业务外,银行为了拓展业务和获取利润,还向客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如住宅及不动产管理业务、协助中小企业发展业务、协助开展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等等。

近年来,美国的商业银行还对住房、交通、公共设施、都市计划等方面,提供金融方面的合作,并对教育及职业训练的发展给以多方面的支持。

过去银行只搞存、放、汇、投资等业务的传统已被打破,现代商业银行可在各方面提供服务,金融服务项目日益增多,成为所谓“充分服务的银行”,使之具有了“金融百货公司”的性质。

(二)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是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或不直接形成资产或负债,但能改变银行损益状况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包括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和或有债权债务业务,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业务。

表外金融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利用人力、设施等资源对客户提供转账结算、事务代理、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出售劳务、信息以获取手续费。银行只是单纯提供金融服务,基本不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或有资产(contingencies received)和或有负债(contingencies given)是银行从事的一类特殊业务或交易,当其业务或交易发生时,并不必然形成资产和负债,因此不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然而,这些或有事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资产或负债,从而可能未来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具有潜在的风险,应在银行财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

与商业银行从事的表内业务相比,表外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最突出的特点是提供非资金的金融服务,资金与服务相分离; ②表外业务形式多样; ③表外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的金融杠杆性极高; ④表外业务透明度低,监管难度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相关界定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业同业协会的建议,一般将表外业务分为以下几类: 担保、承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等。

1.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即银行根据交易中一方的申请,为申请人向交易的另一方出具履约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业务虽不占用银行的资金,但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银行为此要收取一定费用。银行开办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函、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形式。

(1)银行保函也称银行担保书(letter of guarantee,L/G),是银行应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向受益人保证履行某项义务,并承诺在申请人违约时由银行按保函规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出具的书面担保。

(2)商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指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上就是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做出保证。

(3)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SCL)也是开证行的一种书面付款承诺,当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不能履行对第三方所作的承诺时,由开证行承担赔付责任。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与银行保函类同,在形式上与商业信用证相似。

(4)票据承兑是一种传统的银行担保业务,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是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经过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就成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对汇票的付款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担保,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故应向出票人(承兑申请人)按票面金额收取手续费。

2.承诺业务

承诺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允诺在未来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虽然承诺交易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银行可能在未来某一时间因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银行开办的承诺业务有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透支额度等品种。

(1)贷款承诺(loan commitment)是指银行承诺客户在未来一定的时期内,按照双方事先确定的条件,应客户的要求,随时提供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贷款。这里所说的“事先确定的条件”通常包括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贷款的期限以及贷款的使用方向等。

(2)票据发行便利(note issuance facilities,NIFs)是一种中期的(一般期限为5~7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循环融资承诺。根据这种承诺,客户(借款人)可以在协议期限内用自己的名义以不高于预定利率的水平发行短期票据筹集资金,银行承诺购买客户未能在市场上出售的票据或向客户提供等额银行贷款。票据发行便利实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是借款人(银行客户)与投资者(票据购买人)之间的直接信用关系,银行充当的是包销商的角色。

(3)透支额度。银行预先对客户确定一个透支额度,客户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时支取贷款。银行既然已经做出透支限额的承诺,就必须预留相应的资金头寸以备客户支用,因此透支利息一般较高,其中包含了银行的承诺费。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最具代表性。

3.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是基于价值派生于基础金融工具的金融合约。设计金融衍生工具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和避免金融交易中的风险,通过对冲来达到抵消交易风险的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结果要在未来才能确定盈亏,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在交易结果发生之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不作反映。金融衍生工具经过不断地衍生和组合,在理论上可以衍化出无数种形式,但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构成种类还是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

广义的金融工程指制作和生产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狭义的金融工程仅研究和计算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价。

(1)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s,FRA)是一种基于利率的远期合约。交易双方同意以名义本金作为计算现金流的基础。FRA的购买者同意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日期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收到对方按浮动利率支付的利息。FRA的出售者同意在将来对同一名义本金支付浮动利率的利息,并收到按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FRA在到期日用现金进行利差结算。当市场参考利率(浮动利率)高于执行利率时,购买者收到现金利差; 当市场参考利率低于执行利率时,出售者收到现金利差。

希望避免利率上升给现货头寸所带来损失的保值者,应该买入FRA,支付固定利率利息,收取浮动利率利息。希望避免利率下降所带来损失的保值者应该卖出FRA,支付浮动利率利息,收取固定利率利息。

(2)金融期货。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所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所谓金融期货交易(financial futures)就是指以各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商品(例如外汇、债券、存款凭证、股票指数等)作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方式。

(3)金融期权。金融期权合约(financial option)又称选择权,指一种合约,在此合约中,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期权的购买方为了取得这项权利,须向卖方交纳一定的期权费(option premium)。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商品买卖的价格称为“敲定价格”(strike price)或“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

(4)金融互换。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是指交易双方承诺根据事先达成的条件彼此交换一系列现金流。双方可能在合约生效时相互交换约定数额的名义本金,此后定期交换名义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合约到期时再换回名义本金,或者只是交换利息。前一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货币互换中,利率互换并无本金交换的必要,因双方拥有的名义本金的数量和币种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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