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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商业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其负债和资本。美国相关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进行了相关的规管。在美国,商业银行往往收取与存款相关的费用,以此获得收入。由此,美国形成了商业银行利率自由化的格局。在美国,关于商业银行存款最具特色的是其存款保险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具有监管权。

二、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其负债和资本。商业银行的负债中,最主要的就是存款人的存款。美国相关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进行了相关的规管。

在美国,商业银行往往收取与存款相关的费用,以此获得收入。一些银行对某些类型的账户收取账户维持费,多数银行对诸如止付通知、透支支票或拒付存款支票等特殊情况收取费用。此外,商业银行往往还对银行客户使用其他银行的ATM机收取附加费用。关于商业银行对存款的收费,一些州政府试图对此予以限制和规管,但是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则坚持应当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市场战略及维持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要求,自行设定合理的非利息收费和费用。

关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国会试图制止银行间在向存户支付的利息率上展开的具有潜在破坏性的竞争。《1933年银行法》中,国会禁止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且制定了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由此利率竞争和活期货币市场的行为得到了规制。[2]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美国国会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废除了利率上限的限制。由此,美国形成了商业银行利率自由化的格局。但是,关于禁止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法律规定,得到保留。

在美国,关于商业银行存款最具特色的是其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确立。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该法的基础之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存款保险法》,在美国完全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在美国,国民银行和加入联储的州成员银行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存款保险,其他州银行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美国商业银行都向联邦存款保险投保。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存款都实行保险,只负责对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务、储蓄存款账务等提供存款保险,对银行同业存款、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不实行保险。当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存款的最高清偿额是10万美元,如果一个存款人在同一银行有多个账户,受到联邦存款保险的保额也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果同一存款人在好几个银行开有账户,那么他在每个银行账户的存款都会得到最高达10万美元的保护。超过限额的存款待破产机构财产清理完毕后,作为破产债权获取清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具有监管权。除了日常的检查之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有问题银行进行处理。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让健康的银行将其吸收或合并;二是通过贷款方式进行资金救援;三是宣告该银行破产,并具体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债务清偿,同时对其保险的存款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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