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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经过中国银监会的许可方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在中国商业银行业务中,习惯上称其为对公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中国关于商业银行存款法律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

中国并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存款管理法来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予以规范,有关存款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存款法律制度。

在中国,存款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只有经过中国银监会的许可方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当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机构,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包括经批准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机构。

在中国,按照存款来源的不同,存款业务可被分为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和单位存款业务。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民币)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在中国商业银行业务中,习惯上称其为对公存款。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和单位存款业务,均需要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对此《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保护存款人利益,是中国关于商业银行存款法律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存款人的法律保护体现在方方面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第一,对个人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此外,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二,对单位存款人的保护。对单位存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三,利率管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

第四,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备付金,或称“支付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而保留的清偿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券。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五,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第七,商业银行如有以下行为,对存款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法律规定对存款人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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