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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业务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储蓄存款是指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城乡居民个人手中的资金形成的存款。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不仅可以扩大银行营运资金,积聚建设资金,而且有利于稳定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还有利于帮助公民合理安排生活。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和鼓励公民储蓄的政策,银行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户第一次到储蓄所存款,称为开户。

第二节 储蓄存款业务

一、储蓄存款的相关规定

储蓄存款是指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城乡居民个人手中的资金形成的存款。它是银行存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不仅可以扩大银行营运资金,积聚建设资金,而且有利于稳定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还有利于帮助公民合理安排生活。

(一)储蓄存款的原则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和鼓励公民储蓄的政策,银行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所谓“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指公民存款与否,存多存少,存长存短,存哪一种储蓄,存在哪一家银行,何时存,何时取,取多少,都由储户自己决定,不受任何干涉。对于定期储蓄存款,如果储户有临时急需,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支取。所谓“存款有息”是指银行对储户的各种储蓄存款都应按照有关规定付给利息。所谓“为储户保密”是指银行不能把储户的信息随便告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银行有责任为储户的存款信息保守秘密。

(二)储蓄存款实名制

2000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实名制的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三)储蓄存款交纳利息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利息税的税率为20%,利息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乘以税率,利息税由商业银行代扣代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储蓄存款的分类

(一)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是不定期限,没有存取日期约束,随时可取、随时可存,也没有存取金额限制的一种储蓄。

(二)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储时间,一次或按期分次(在约定存期)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平均支取本金利息的一种储蓄。按存取方式定期储蓄分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等。

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折),到期凭存单(折)支取本息,存期内按存入时同档次定期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超过存期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

2.零存整取定期存款

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到期支取本息,其利息计算方法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一致。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以支取日人民银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3.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本金一次存入,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折)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4.整存零取定期存款

本金一次存入,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折),凭存单(折)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1个月、3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三)定活两便储蓄

定活两便储蓄是指存期灵活、随时可以支取的储蓄方式,兼有活期储蓄的灵活性和定期储蓄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三、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的处理

(一)开户与续存

储户第一次到储蓄所存款,称为开户。开户时储户应填写一联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起交记账员。记账员审查凭条和清点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账号,开立并登记“活期储蓄分户账”,根据存款金额查算出应计利息积数,记入“活期储蓄分户账”和存款凭条的利息积数栏内,填写活期储蓄存折,在凭条上加盖“新开户”戳记后代现金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户

如储户要求凭密码支取,则应预留密码。出纳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分户账、存折、存款凭条上加盖名章,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将分户账、存折、存款凭条退记账员。记账员将凭条留存,将分户账专夹保管,然后叫号,问清姓名及存款金额,将存折交给储户。

储户续存时,仍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存折、现金一并交记账员。记账员检验存折、审查凭条、初点现金无误后,将续存金额记入分户账及存折,结出存款余额。其余处理手续与开户时基本相同。

(二)支取与销户的核算手续

储户取款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起交记账员;记账员同存折核对相符后,先登记存折后登记分户账,结出新存款余额;并根据取款金额从积数查算表上查出应扣积数,结出积数余额,记入分户账和取款凭条的积数余额栏内。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贷:现金

记账后,在账、折、凭条上盖上名章后交出纳员;出纳员复核无误并盖名章后进行配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留存,将存折、分户账卡和现金一起交记账员;记账员核对账款无误后,将存折及现金交给取款人,分户账留存专夹保管。

储户支取全部存款,不再续存时称为销户。销户时,储户应按最后存款余额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起交记账员;记账员除按支取手续处理账务外,还应计算存款利息,并在存折、凭条和分户账上加盖“结清”戳记,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将存折、凭条、分户账卡、利息清单盖名章后一起交出纳员。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出纳员除按支取手续办理销户外,还应在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将一联利息清单连同现金一起交记账员;记账员复核无误后,将利息清单和现金交取款人。

近年来,随着电算化的普及以及商业银行服务意识的增强,各商业银行将存取款凭条简化成多储种存款凭条、多储种取款凭条,由客户在凭条上选项打勾,对有些业务商业银行取消了凭条的填写,由电脑打印单据,让客户签字确认,记账员与出纳员也由一人担任。

(三)利息的计算

1.活期储蓄利息计算的一般规定

(1)计息起点。活期储蓄存款元位起息,元位以下不计息,利息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2)存期计算。活期储蓄存款存期,年按360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月按30天计算(无论大、小月),存期满整年整月,按对年、对月计算,零头天数不跨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跨月的零头天数,跨出月份不论大月小月均按30天计算。

(3)结息期和结息日。个人活期存款由按年结息调整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4)利率。银行根据结息日或销户日当天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原理

活期储蓄存取频繁,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日积数表计息法或日积数查算表计息。积数计息有两种原理,一种是以余额计算,另一种以发生额计算。

用余额计算积数的原理是按每次的存取数轧出余额,但暂不计算天数,待下一次存取时,在轧出新的余额后,才计算上一次余额的实存天数(每月30天),以余额乘以天数,计算出本次积数和累计积数。每次存取时计算积数和累计积数的原理相同。结息日时,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

用发生额计算的积数计息原理,是在结息日后的第一次存款时,以存入的发生额乘以日数(至结息日),求出累计积数,计入累计积数栏。取款时,以取款发生额乘以日数(至结息日),计算出应减积数,用累计积数减去应减积数后,将结余的累计积数计入累计积数栏。续存时,以存入发生额乘以日数(至结息日),计算出应加积数,与累计积数相加后记入累计积数栏。至结息日只要将累计积数乘以当天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即为应付利息数。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结算有两种情况:一是结息日,二是销户日。

(1)结息日结息。结息时,先将应计积数乘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出该季度的利息数,转入本金,结出新的存款余额。

根据结息日结出的各户入账利息,填制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清单,并结出合计数,据以编制传票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清单所列各户

结息后,储户第一次来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先将利息补登存折,然后再办理存取款手续。

(2)销户日结息。储户中途销户时,将分户账上的计息积数减去按销户时的本金从当日计息积数查算表中查得的计息积数后得到的差额,再乘以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得出应付出储户的利息数。

四、定期储蓄存款业务的处理

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在开户时约定存期,采取一次或分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或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储蓄方式。其特点是:存款时间较长,存期固定。定期储蓄存款在银行储蓄存款中所占比重较大,是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

按本息的存取方式不同,定期储蓄存款主要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款期限,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一般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等不同档次。

1.开户

储户存入该种存款时,应填写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写明姓名、存款金额、存期、地址等,连同现金一起交柜员;柜员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填写一式三联“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加盖名章、业务公章,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

存单第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留存,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储户保存。

将第三联卡片账按顺序专夹留存保管。

2.到期支取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到期,储户持存折来行取款时,柜员首先应审查存单是否确系本行签发,是否到期,无误后找出留存的第三联卡片账与存单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填写两联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并将利息金额和支取日期分别填记在存单和卡片账上,加盖“结清”戳记,登记开销户登记簿。以存单代现金付出传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

  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记账后,分别在存单及利息清单上加盖名章,核对无误后将利息清单及现金交给储户。

3.提前支取

储户因急用资金,持未到期的存单要求提前支取时,应由储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如储户委托他人来行支取的,还要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将储户及受托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及证件号码摘录在存单背面,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存单和卡片账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并按照提前支取规定计付利息。其余手续与到期支取手续相同。

如果储户只要求支取其中一部分,称为部分提前支取,只能提前支取一次。未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到期日计算利息,并按原姓名和原利率另开新存单。同时在新存单上注明“已部分提前支取,由某月某日起息”字样,到期日仍按原存单日期,新存单开出的日期应填写提前支取日。

4.过期支取

储户持过期存单来行取款时,除按规定付给过期利息外,其余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5.利息的计算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季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按1993年3月1日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计算:

(1)到期支取利息计算。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利息计算。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3)逾期支取利息计算。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存。在自动转存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例:某储户于2000年5月10日存入银行三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10000元,当时三年期双整存款的年利率是2.7%,储户于2003年5月10日支取。

  应付利息=10000×2.7%×3=810(元)

假设该储户上述存款于2002年3月10日提前支取,支取日活期利率0.72%,则应付该储户利息为:

  应付利息=10000×(0.72%÷12)×22=132(元)

再假设该储户于2003年6月10日前来支取,则应付该储户利息为:

第一阶段(2000年5月10日至2003年5月10日)应付利息同上,为810元;第二阶段(2003年5月10日至2003年6月10日)用原存款本金,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0.72%计算逾期利息如下:

  应付利息=10000×(0.72%÷12)×1=6(元)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分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定期储蓄存款。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三个档次,每月固定存入一次本金,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如有急需,可以提前支取,但不能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教育储蓄存款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存期分1年、3年、6年三个档次。

1.开户与续存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及续存手续,与活期储蓄存款基本相同。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柜员,经审核凭条、清点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账号,开立分户账和存折,在存款凭条盖上现金收讫章、名章,存折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储户。以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户

储户按月续存时,储户将存折、存款凭条、现金一起交银行柜员。其处理手续与开户时基本相同,会计分录同上。

2.支取

储户取款时,应填写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交银行柜员。柜员将账折见面核对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按规定结出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分别在存折、账页上填写本金数、利息数和本息合计数,并加盖支付日期和“结清”戳记及名章。以存折代现金付出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户

  应付利息——定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其余手续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基本相同。

3.利息的计算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通常采用固定基数计息法和月积数计息法两种方法。

(1)固定基数法。该方法是以每月存入一元,存满所定期限,到期按规定利率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息作为基数,然后再乘以本金总余额。

固定基数法适用于每月存入固定金额,中途无漏存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每元本金的固定利息基数=每元本金×平均存期×月利率

  到期应付利息=到期本金总余额×固定利息基数

例:一年期利率3.33%,每元的固定利息积数0.018038元;

三年期利率3.78%,每元的固定利息积数0.060807元;

五年期利率4.14%,每元的固定利息积数0.105225元。

计算方法:1×(12+1)÷2×3.33%÷12=0.018038

1×(36+1)÷2×3.78%÷12=0.060807

1×(60+1)÷2×4.14%÷12=0.105225某储户每月固定存入100元,存满一年,本金余额1200元。利率3.33%,每元利息积数0.018038元,到期可得利息1200×0.018038=21.65(元)

(2)月积数法。该方法是根据分户账上每月余额,求出支取时该分户账的累计余额(即累计月积数),然后再乘以月利率,即为利息数。

适用于存期内有漏存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也可用于逐月全存无漏存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3)日积数法。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日积数计息法同活期储蓄存款日积数计息法,以每次存款余额乘以实际天数,求出每次存款积数和累计积数,到结息日根据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为应付利息。

日积数计算最为准确,现在商业银行由于技术条件的进步,都采用日积数计息法。

采用日积数法,当储户逾期支取时,银行应加计逾期的利息。以最后的本金余额,计算到期日至支取日的逾期利息,按支取日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指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款期限,分期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储蓄存款。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三个档次,利息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1.开户和取息的核算手续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开户书,注明姓名、存期及每次取息日期,连同现金交银行柜员。经柜员审核无误后,填写三联“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以第一联代现金收入传票,第二联为储户存单,第三联为分户账。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户

开户的其余处理手续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相同。

储户按照规定时间前来取息时,应持存单并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取息凭条,经审核无误后,凭以登记存单、账卡并付款,以取息凭条代现金付出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存本取息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其余处理手续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时基本相同。

2.到期支取现金的核算手续

存款到期时,储户支取最后一次利息的手续与前面所述相同。支取本金,以存单代现金付出传票并凭以付款。

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户

  应付利息——定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3.利息的计算

存本取息的储蓄利息计算方法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同,在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按约定的支取利息次数平均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次数

例:某储户2007年7月1日存入1万元存本取息储蓄,定期3年,利率年息3.78%,约定每月取息一次,计算利息总额和每次支取利息额为:

  利息总额=10000×3(年)×3.78%=1134(元)

  每次支取利息=2241÷36(月)=31.5(元)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和支取本金的次数,分期支取本金,期满一次支取利息的定期储蓄存款。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本金支取期分1个月、3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时支取。

1.开户

开户时银行柜员根据储户姓名、存入金额、期限以及支取的次数和时间,填写三联“定期整存零取存单”,第一联代现金收入传票,第二联为存单,第三联为卡片账。记账员在卡片账上注明每次支取的时间和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户

其余处理手续与整存整取基本相同。

2.支取

储户按约定时间来行取款时,应填写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取款凭条,连同存单一并交银行柜员。银行柜员抽出卡片账核对无误后,在存单和卡片账上填写支取记录,以取款凭条代现金付出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户

  贷:现金

复核无误后配款,然后将现金、存单交给储户。

储户最后一次取款时,以存单作取款凭条附件一并支付本金和利息。如过期支取,应在存单和卡片账上注明过期支付的日期,并按规定利率计付过期利息。

3.利息的计算

这种储蓄存款因分期支取本金,利息则在到期结清时支付,本金逐期递减。因此,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

  本金平均值=(初始本金+最后一期本金数)÷2

  到期应付利息=本金平均值×存期×利率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定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例:储户于2005年1月1日开立整存零取定期储蓄三年期18000元,每月支取一次本金,每次支取500元,于2008年1月1日到期支取利息三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的利率为3.78%。应付利息为:

  [(18000+500)÷2×36]×3.78%/12=333000×0.315%=1048.95(元)

仍按上例,假定储户约定,每两个月支取一次本金,每次支取1000元。应付利息为:

  [(18000+1000)÷2×18]×3.78%/6=342000×0.315%=1077.3(元)

五、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业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指储户一次存入本金,不定期限,支取时银行一次支付本息的储蓄存款。一般50元起存,多存不限。

(一)开户

储户开户时应填写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和身份证件交银行柜员。银行柜员审核凭证,清点现金无误后,签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和分户账,其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

  贷: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转账后,将一联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交储户。

(二)销户

储户要求支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时,应将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交柜台记账人员。柜台记账人员审核无误后,结计利息,根据本金和利息金额合计配款或转账,将现金连同一联利息清单一并交储户。其会计分录是:

借: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应付利息

  贷:现金

(三)利息的计算

定活两便储蓄具有定期或活期储蓄的双重性质。存期3个月以内的按活期计算;存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储蓄3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半年期利率六折计算。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其公式为: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60%

因定活两便储蓄不固定存期,支取时极有可能出现零头天数,出现这种情况,适用于日利率来计算利息。

例:某储户2005年2月1日存入定活两便储蓄1000元,2007年6月21日支取,应获利息多少元?

解析:先算出这笔存款的实际存期为140天,应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3个月利率2.88%打六折计算。

  应付利息=1000元×140天×0.008%(日利率)×60%=6.72(元)

六、储蓄存款挂失与查询的有关规定

(一)储蓄存单(折)挂失规定

(1)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对个人储蓄存款挂失的明确规定:储蓄存单(折)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式的存单(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折)不能挂失。挂失的方式有: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密码挂失。挂失的有效期限分别为:存单(折)7至30天,密码1天(即24小时),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为5天(节假日顺延)。

(2)储户遗失存单(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若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银行不负责任。

(3)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除持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但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可由其监护人代理)。

(4)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的存款。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支取和过户时,储蓄机构应暂时停止支付或过户,应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

(5)实行通存通兑后,正式挂失手续必须在原开户的储蓄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也只能在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

(6)办理挂失业务,在交叉复核的基础上,必须经储蓄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实行柜员制操作的,也必须经储蓄机构授权人(负责人)复核签批办理,同时收取手续费1元。

(7)储蓄挂失止付的时效是7天。储户须在正式挂失7天后,30日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发存单(折)或支取手续。逾期不办理,挂失自动失效,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概不负责。

(二)印鉴挂失规定

储户遗失印鉴要求挂失时,应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原存单(折)账号、户名、金额、挂失原因,并提供印鉴式样、字体等情况,经查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印鉴挂失不能由他人代理。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并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在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存单(折)上注明“原印鉴挂失作废”,“新印鉴自×年×月×日起用”字样,然后重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三)储蓄存款的查询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如果司法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的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储蓄所管辖行有关领导核对后,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该储蓄所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查询单位不能擅自到储蓄所查阅账册,并应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保守秘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单位存款账户的种类以及存款人在使用账户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2.简述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3.简述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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