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有哪些分类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有哪些分类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业务的范围由该商业银行的章程规定,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上述业务的一部分,也可以经营其全部业务。经营业务的范围由该商业银行的章程规定,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1.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资产负债比例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利率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

存款是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为规范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存款人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三、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和借款人等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二)行政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行政责任,需通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不法行为的查处来实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