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前,美国商业银行处于自由发展时期,经营所受管制较少。《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宣告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在这一背景之下,美国的商业银行拥有更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主权。美国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二、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前,美国商业银行处于自由发展时期,经营所受管制较少。当时,全能银行制下的商业银行允许以混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投资银行等中间业务,中间业务一度繁荣。20世纪30年代之后,美国通过立法逐渐确立了商业银行严格分业经营的体制,并对利率进行管制,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放松利率管制,美国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有了较大的发展,银行收入中来自中间业务的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进入90年代,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美国各大银行更是着力于发展中间业务来扩大利润来源,增强竞争力。

美国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宣告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在这一背景之下,美国的商业银行拥有更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主权。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

在美国,在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构成要素中,托管业务收入、传统的银行手续费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证券交易收入、保险收入以及信用卡业务收入等所占比重较大,构成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美国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关于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的法律,不仅体现在银行业法律之中,在信托、保险及证券业等的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对银行参与证券承销业务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之下,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