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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对股权型众筹的应用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股权型众筹应用的必然性(一)券商引入股权型众筹的必要性当前国内佣金率下降,部分券商的“万三佣金”更是明显冲击着券商经纪业务,“佣金宝”等业务的出现加剧了通道业务的竞争,使得券商服务严重同质化,通道业务加速贬值。如果未来监管得当,股权众筹将成为众多小微企业的投资天使。这些对股权众筹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股权型众筹应用的必然性

(一)券商引入股权型众筹的必要性

当前国内佣金率下降,部分券商的“万三佣金”更是明显冲击着券商经纪业务,“佣金宝”等业务的出现加剧了通道业务的竞争,使得券商服务严重同质化,通道业务加速贬值。在经历阵痛之后,大部分券商已经开始谋求创新发展之道,通过与大型互联网公司“联姻”等方式寻求突变。

这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的情况相似。当时在美国放宽佣金管制之后,华尔街投行同样面临佣金下滑和客户结构变化而导致的投行结构调整。正是那次变革产生了类似高盛、摩根大通等业务全面、规模较大的券商,也有一批专攻某一行业的专业化券商,还有一批类似嘉信理财等,专门通过网络为中低净值客户提供廉价交易服务的券商。

金融中介的本质是投融资转换中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券商应该强化它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本质功能。作为连接社会多余资金与实体经济的纽带和桥梁,券商应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融资解决方案,并通过精密的风险管理技术对冲掉相关的市场风险,在真正以客户为驱动的条件下实现对实体经济融资和资本市场投资等多样化需求,并从服务中赚取合理的资本中介与专业服务费用。

传统的投行业务采用保荐加承销的模式,在其股票承销环节,券商投行团队没有充分发挥其估值判断的能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出台说明国内相关部门开始重视股权众筹的监管。如果未来法律健全,网上卖股票的行为得到允许,将会冲击传统券商的证券承销业务。随着新股推介将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网络平台上推介股票的优势更加明显。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兴业态,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瓶颈,可以有效地弥补新三板、四板市场的线下短板。同时,股权众筹可以在中国梯次资本市场的过渡和培育过程中,提供企业转板和行业孵化的线上平台。

我国新三板企业大多是处于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成长空间巨大,但其潜在价值有待深度挖掘。因此,在新三板企业的股票承销中引入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线上低成本、市场化运作,可以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如果能在国家层面上统筹规划,为企业在低层次市场挂牌提供方便,建立梯次的转板机制,就可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更好的补充作用。如果未来监管得当,股权众筹将成为众多小微企业的投资天使。

(二)券商开展股权型众筹的优势

股权型众筹作为初创企业的融资利器,近年来发展日渐成熟。从国内市场来看,股权众筹的出现直接填补了市场直接融资的缺口,降低了初创企业融资的门槛和难度。证券行业在发展股权众筹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1.投融资专业化水平较高

大部分券商具有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承销与发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直投业务等。券商在运用股权、债务、可转换证券、并购交易等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此外,在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研究咨询、交易执行、交易撮合和做市商等多种交易业务,以及融资融券、过桥融资、抵押融资等方面具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2.拥有较强的信息披露基础

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信息不对称会严重损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提高股权众筹市场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事关股权众筹在国内发展的稳定和效率。券商在价格形成机制、交易规模、信息成本、交易者偏好等影响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3.在投资者教育与服务方面经验丰富

券商近年来在投资者教育方面的工作组织机制与相关制度健全,并能根据产品业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变化情况及时修订相关业务制度,具有以分支机构和网络平台等为主要渠道的工作机制及工作联系人制度等,具有电子化的信息留痕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很好地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风险提示,以及对回访、投诉处理等服务过程的管理和留痕。

4.能很好地促进资本形成

券商自营投资的金融产品既包括股票、基金,也包括债券、权证、信托产品等。其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业务自2013年来得到空前发展,转融资业务也逐渐成熟。券商建立股权型众筹平台以后,可以利用好现有平台,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打造层次多元、机制灵活、融资便利、风控有效的投融资平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利用好现有的融资工具,解决融资服务不足的问题,发展普惠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风险防范能力较强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券商持续发展的基础。券商大都具有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大部分券商都建立了风险定期报告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已成为券商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有效地提高了券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强了流动性。这些对股权众筹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6.充分发挥券商资本中介功能

券商作为投融资中介机构,其业务既针对专业投资者,也针对普通投资者。券商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结构、风险管理、法律框架、客户沟通、估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也能够给客户交易的所有产品提供集中结算托管服务,还能在技术支持、风控、后台运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券商应该积极参与股权众筹业务,按照“媒介中立”的原则加强对股权众筹的自律管理。推动股权众筹业务健康发展,完善众筹业务自律管理环境,加强行业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推动股权众筹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三)券商股权型众筹平台的新三板模式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面临“资金多投资难、企业多融资难”的困惑,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的倒置。由于缺失基层市场,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和覆盖面有限。因此,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整体市场的多层次创新,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多元化融资的良好对接,对提高券商整体竞争力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券商应该充分发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作用,维护金融稳定,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助力实现“中国梦”。

1.券商新三板股权众筹

目前新三板市场是各家券商争夺的关键业务点。截至2014年年末,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达到1572家。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登陆新三板,并推出相应的政策奖励。新三板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和场内市场面临IPO的巨大压力,吸引着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从目前的新三板市场来看,活跃度和融资能力都比较欠缺,目前真正能从新三板市场融资的企业不到20%,整个市场的交易规模还未超过50亿元人民币。因此,寻求创新方式,促进新三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挥创新创业融资作用是当务之急。

要解决新三板市场交易不活跃所带来的问题,新三板市场可以借鉴股权众筹的模式,即采取“线上+线下”的模式开展新三板企业的股票承销。线上是指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快和成本低廉的优势,将企业的基本信息、融资计划等通过众筹平台予以公布,在吸引了一大批对该企业感兴趣的投资者以后,筛选出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并确认领投人和跟投人。线下是指投资协议及条款的签订、券商制作定向发行材料、投资者打款验资等活动在线下完成。

新三板企业采取股权众筹模式,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线上市场化、成本低廉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同时可以大幅减低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沟通成本,提高股票成交效率。这对于处于初创期、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来说,可以充分解读和挖掘其价值,避免了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市场的认可而被埋没。

2.券商新三板股权型众筹的优势

新三板市场与股权型众筹模式的有效结合,充分利用长尾效应的长尾资金,可以有效提高新三板的交易活跃度,降低新三板的运营成本,同时为民众投资理财开拓新渠道。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风险控制方面,股权型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在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下发展缓慢,类似P2P平台者由于经营不善,卷钱跑路、欺诈等行为层出不穷。股权众筹与新三板结合,可以降低潜在的道德风险。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受证监会统一监管的非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系统、合理的市场监控系统、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可靠的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保障。新三板企业具有较高的规范度和风险防范意识,券商股权众筹模式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券商新三板股权型众筹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股权型众筹提供了可能,但要求充足的信用环境与约束机制。与欧美相比,我国的信用环境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各样的“线上”金融创新都离不开“线下”传统方式的直接或间接支撑。

与其他服务于资金配置的金融模式一样,股票众筹涉及三方面的主体:项目融资者、投资者和股权型众筹平台。项目来源是股权众筹的核心优势,项目端的资源非常重要。如何保证好的项目留在众筹平台上,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尤其在股权型众筹平台建立初期,没有好的项目就很难吸引投资者,这将加大撮合的难度。

调查表明,民众在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以小额投资为主,收益性及安全性是他们的最大考量,且四成用户不能接受亏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新兴投融资项目,是一个风险很高的投资,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交换股权后,面临企业经营不善而亏损的风险。考虑到当前民众对投资亏损的承受度,为了增强社会的稳定,不建议短期内将股权众筹推向社会化和大众化,坚持适度投资者门槛是新三板股权众筹的明智选择。

为了券商股权众筹新三板模式的顺利进行,券商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特别是加强对股权众筹模式在新三板应用的理解,强化自身的互联网思维,尽可能地发掘优质互联网企业客户挂牌新三板。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该重视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层面,鼓励和引导优秀的互联网公司通过场外市场的新三板挂牌,逐步过渡至场内市场上市。

(四)券商股权型众筹平台的搭建

股权型众筹平台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二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三是有效地促进资本形成。对投资者越是保护,风险防范的能力越强,越难促进资本形成,因此前两个目标与第三个目标之间有一定的冲突。监管者要平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1.券商平台的搭建及券商的作用

(1)投资额度合规可行。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合规可行是股权众筹的核心。证监会应该要求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券商完成这一工作。券商不能简单地询问投资者是否达到他们的年度上限,因为投资者可能从其他股票众筹平台上购买股权众筹证券,他们所投资的上限是所有购买股权众筹证券的综合。从法律上规范和确保投资者的投资上限,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未来可能需要建立各券商之间的股权型众筹平台的联网,利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才可能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这一监管要求。

(2)加强投资者教育。股权众筹融资可以依赖传统融资业来培养新一代的投资者。券商在培养投资者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承担起该责任。券商首先确保每个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部门制定的投资者教育材料,并明确投资者可能的损失。明确投资者的股权众筹投资在他们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国外经验,股权众筹至少需要3~7年才能收回资本金,因此投资者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寻找到最佳时机卖掉股权股份。这种投资的风险和股权众筹证券的低流动性,要求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投资者的投资总额,避免投资者的经济状况陷入窘境。

平台需要帮助投资者理解平台投资项目,帮助投资者学会风险预判,并有义务告知投资者相关的风险。投资者应在证券决断的情况下合理进行投资,避免盲目投资而置于危险境地,使其丧失对股权型众筹平台投资的信心。

(3)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市场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在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关法律应有强制性要求,明确可以披露的内容,并对发起人进行知识产品保护,尽可能地消除项目来源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项目本身的信息不对称。考虑到目前国内的股权型众筹平台处于起步阶段,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融资等级,设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4)降低欺诈发生的概率。即使在高度监管的公开资本市场,欺诈也很难避免。股权型众筹平台的真正目标是尽可能地降低欺诈发生的概率及其负面影响。根据国外经验,如果众筹资金的项目难以按照时间表履行承诺,将引起投资者的不满,大幅降低投资者再次参与众筹的概率。而股权众筹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风险需要通过透明的融资平台披露众多重大事项,以便投资者进行合理评估,从而降低欺诈发生的概率。

(5)对券商平台行为的限制。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型众筹平台的中介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力求实现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国内股权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特别是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平台中介行为的要求。可以通过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为的规制,在制度层面上众筹平台远离可能触及的“公开”和“不特定对象”等法律红线,尽可能地划清股权众筹与金融犯罪的界限。

2.券商股权型众筹平台的融资者

发行人对项目的发行应该做到两点:一是发行说明应该简单明了。利用互联网进行融资的优势在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所提供的简单快捷的自助融资服务,如果发行说明不能做到简单明了,将会适得其反。二是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发行成本。

3.券商股权型众筹的投资者

为了防止类似P2P平台跑路等欺诈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整个股权众筹模式的重中之重。为了防止投资者在投资中遭遇欺诈,或因股权众筹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券商在股权型众筹平台筹建初期需要设定对投资者的结构性保护,最大限度地限制他们的潜在损失。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给所有股权众筹的产品设置差异化的最高上限,对领头人和跟投人设置的最高上限也应该有所不同。这种对投资者的结构性保护可以防止他们因为受到欺诈而失去毕生的积蓄。

股权众筹作为中介平台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服务,实现投融资双方的资源对接。平台以股权众筹服务为起点,提供孵化器,对于需要进入孵化器的项目,提供相关的项目孵化服务。后期面向投资方和融资方,对项目提供进一步的投融资服务,实现双方资源的有效对接。等待项目上市后,借助众筹平台股东的资源,对成功上市后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全方位服务。实现项目“融、投、管、退”的投融资生命周期,打造具有持续性、多样化盈利能力的券商股权型众筹平台。

4.券商股权型众筹的内部管理

对于券商而言,股权型众筹平台的建立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助。平台需要投资银行总部负责项目、投资人的拓展以及公司与其他机构的合作;需要柜台市场管理部负责项目审核、投资人审核、投资交易管理、线下活动管理和投后管理等;需要营销服务总部负责股权型众筹平台的营销推广;需要信息技术部负责股权型众筹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需要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合同审查以及法律纠纷的处理;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股权众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判断其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交易运行部负责股权众筹集中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全市内控水平,使运行管理集中化,对集中交易系统的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该平台采用扁平化的组织管理方式,共用资源,提高效率。

5.券商股权型众筹的运营平台

平台的推广同样采取线下推广和线上推广相结合的方式。同其他股权型众筹一样,券商股权型众筹同样面临着诸多运营风险。首先,当今国内法律政策落后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其次,项目来源特别是优质项目不足,如何获取优质项目一直是国内外网络融资的一个难题;最后,券商股权众筹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于政策方面的风险,券商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法律的研究,并时刻跟踪和学习政策法律的变化;对于优质项目缺乏的问题,要积极拓展项目,加强项目审核力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风险,要注意在项目展示过程中通过合理方式展示其创意,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6.券商股权型众筹的后期管理

对于投后的管理,券商负责向证监会和潜在投资者发布发行人的披露文件和财报,及时披露投资项目的进展、产品、团队、市场、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为了降低投资人的资金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投资:首先,通过债转股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这需要投资人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其次,通过与创始人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降低风险,如果项目失败,按照债务方式处置;再次,在不同的项目阶段、不同时间段设定资金退出方式,保证投资人资金退出的及时性,拓宽了投资人资金退出的渠道;最后,通过资产处置优先受益权的原则降低风险,在企业破产或资产处置时,股权型众筹平台项目的投资人具有资产优先受益权。

二、股权型众筹的初试

2014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小微企业“定向降准”,证监会对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即将出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路线越发清晰。

股权型众筹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中小创业企业注资,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而且突破了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瓶颈。与交易所IPO的困顿局面不同,未来的股权众筹如果监管规范,将是众多小微企业的投资天使或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

与成熟市场不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呈现“倒金字塔”结构,规模由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到新三板、四板为主的场外市场递减,并且场外市场的制度建设与交易活跃度相对滞后。股权众筹作为更高层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成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之外的全新融资渠道,使真正来自民间的“大众创新”得到资金活水。

对于缺乏抵押品的早期创业者来说,银行的渠道是关闭的,只能在熟人社会里寻求资金帮助。虽然监管层不断出台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很难短期内缓解此类企业的融资困难。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登记的中小企业共1503.8万户,中小企业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0%。“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课题项目调查显示:四成以上的小微企业表示借款成本超过10%,82.5%的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股权众筹将改变初创企业的风险融资模式,未来它们将以便捷渠道获得投资资金。小到一本书,大到一个太阳能电站项目,都能在众筹平台上受到投资者追捧。世界银行报告称,到2025年,其有能力一起构建每年960亿美元的众筹投资规模。其中最大的潜在机会在中国,市场规模可达500亿美元,更多的行业也会进入这个利基领域。

股权型众筹之所以得到政策扶持,与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巨大潜力密不可分。因此,股权众筹必须吸取P2P网贷平台的教训,不能脱离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的目标,不设资金池,这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根本。众筹发展的第二个原则是明确私募性质,把自己作为“培育私募市场”政策的传导者。一旦试图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向不特定人群发起公募基金,很容易踩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

股权型众筹的阳光化是其发展的第三个原则。国内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诚信无疑是股权众筹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对融资发行方进行严格限制。美国JOBS法案把企业12个月内的股权众筹融资额设定上限为100万美元,我国也可结合国情对股权众筹融资额设定必要的上限。必要的信息披露是阳光化的保障。可以根据众筹企业的不同融资规模,区分信息披露的繁简程度。

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制度是众筹发展的第四个原则。同余额宝、P2P等不同,股权众筹属于数额较大的高风险投资,必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对投资者进行类别限制来保护投资者,并设定一段时期内的投资上限,避免缺乏技巧与经验的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在监管方面,小微企业融资毕竟不同于严格审核的交易所IPO,应该有其特有的监管措施,要简化监管流程,监管重点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已经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与证券发行反欺诈。股权众筹的发展需要《证券法》修法从而扩大证券的概念。日韩两国都经历了从传统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的定义向金融商品、金融服务概念发展的过程。将股权众筹当作证券份额来监管,将是未来的趋势。

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股权众筹就是创业创新的资金活水。股权众筹在为众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呼唤多年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也将水到渠成。

三、股权型众筹的法律突破

近五成小微企业营业额减少。据“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二季度数据显示,从营业收入、盈利情况、雇工规模三个方面来看,2015年二季度全国小微企业整体经营情况持续下行。数据显示,超过1/4的小微企业出现亏损,占比为一年来最高,小微企业对未来经营的信心也明显下滑。数据显示,近五成小微企业营业额减少,比例持续增加。2015年二季度,全国有47.2%的小微企业营业额有所减少,比一季度营业额减少的小微企业多7.9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亏损小微企业比例也在持续上升,为2014年二季度以来最高。自2014年二季度以来,全国盈利小微企业的比例从2014年二季度的68.2%跌至2015年一季度的48%,跌幅达20个百分点,直至2015年二季度也无明显反弹。与此同时,亏损小微企业的比例超过1/4,为26.4%,为2014年二季度以来最高,同比上升15.8%。与之相应,小微企业雇工规模也开始下降。报告显示,在小微企业整体经营持续下行的环境下,大部分小微企业保持了雇工人数稳定,但也不乏小微企业采取了裁员的措施。数据显示,2015年二季度,雇工人数下降的小微企业占17.2%,比一季度略有升高,且雇工人数增加的小微企业也从一季度的10.1%下降到二季度的7.6%。整体看来,二季度的小微企业雇工规模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七成“小微家庭”可能出现偿债问题。调查显示,2015年二季度,小微家庭总资产变动指数(大于100为增加,小于100为减少)为95.6,房产价值、工商业资产都有所减少,金融资产虽然与一季度相比有所增加,但增加势头有所减弱。一环扣一环,小微家庭资产价值的缩水也直接影响了家庭的偿债能力。数据显示,二季度出现偿债问题的小微家庭共计71.2%,其中4.6%根本无法偿还,17.7%可能会有问题,49%基本没有问题,比一季度高8.1个百分点,这表明二季度小微家庭偿还债务的能力较一季度薄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或与上半年金融市场的发展活跃有关,小微家庭更愿意将资产投入到金融市场当中。调查显示,小微家庭2015年二季度的银行存款及现金继续减少,银行存款及现金变动指数为84.6,低于一季度的94.2。此外,小微家庭二季度的金融资产变动指数也低于一季度,说明二季度的金融资产价值有所增加。研究人员认为,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下调以及一季度牛市等金融市场的整体利好,是银行存款及现金向金融市场“搬家”的主要原因。在2015年二季度,小微家庭金融市场参与率为21.2%,比全国水平高5.6个百分点,相对于一季度涨幅为6.6个百分点,并且高于全国涨幅水平。从具体的投资种类看,小微家庭的股票持有率从一季度的5.3%上升到二季度的10.6%,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持有率也明显增加。由于一季度股市慢牛带来的金融市场整体回暖,小微家庭参与金融市场的热情明显升高,除投资股票外,与股市相关的金融产品增长较为明显。另一方面,互联网理财成为新热点。数据显示,27.1%的小微家庭有意愿参与专业的互联网理财投资服务平台。

2015年,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环境在悄然发生着改变。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特别要求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小微企业的生存难题仍然存在。调查数据显示,从营业收入、盈利情况、雇工规模三个方面来看,2015年二季度全国小微企业整体经营情况持续下行,小微企业的生存难题再度凸显。数据显示,亏损小微企业的比例超过1/ 4,为26.4%,为2014年二季度以来的最高点,同比上升15.8%。

股权型众筹的主体应为小微企业。一方面,很多小微企业尝试通过金融市场理财投资来缓解自身资金匮乏的难题;另一方面,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新政似也有意引导互联网金融成为支撑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之一。

在十部委共同出台的《意见》当中,明确表示小微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意见》要求,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意见》还专门提及了小微企业的信贷问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条款中,《意见》定义了股权众筹的性质,并且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不得误导或诈骗投资者。

根据《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融资者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融资。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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