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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军突起的股权众筹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公开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但互联网+融资平台方面则认为,这样的门槛设置将普通投资人的投资限额定得太低,很难接受。话已至此,破解困局的办法就有了:因为股权众筹属于非公开发行性质,所以只要破除发行200人上限限制,就能直接打破互联网+融资平台功能发挥的限制。二是代表众多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负责对发起人进行监督。

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公开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它在网上众筹中的重要性怎么形容都不为过,可是至今却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尽管如此,现在它也已经呈现出了一股异军突起之势。

股权众筹的重要性

在2014年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意见,并把它列入了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10条措施之一,但在接下来召开的座谈会上对此有过激烈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投资人可以分为两档:一类是一般投资人,每人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5万元或2万元;另一类则是合格投资人,即有能力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但互联网+融资平台方面则认为,这样的门槛设置将普通投资人的投资限额定得太低,很难接受。

具体到1.5万或2万元的标准设置,也是有过一番争论的。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工薪族来说这个数字已经相当于半年或一年的工资纯收入,已经不能算是小数字了,所以建议最好能压缩在1万元以下,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股权众筹平台“小额”融资的特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觉得这一门槛过低可以理解,因为这样一限定就很难发挥平台的融资功能。举例说,即使按照每个普通投资人的投资上限2万元计算,按照非公开发行不得超过200人的上限规定,融资额度最高也只能达到400万元,这就很难符合许多项目的融资需求。

话已至此,破解困局的办法就有了:因为股权众筹属于非公开发行性质,所以只要破除发行200人上限限制,就能直接打破互联网+融资平台功能发挥的限制。并且,打破这一限制后,每一位普通投资者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这也就意味着还可以相应降低这些普通投资者的项目投资风险。

关于这一点,很可能会在下一步《证券法》的修订中得到体现。因为原有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精神,既不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也似乎没有任何道理,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8]

从中介到一条龙服务

股权众筹可以提供从中介到一条龙的服务,所以并没想象中那么复杂。

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Angel List出现在2010年的美国硅谷。它最初的动因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类似Linkedin这样的社交网络,同时定期为注册平台的投资者推送一些优质项目。

所以能看到,过去的Angel List一直充当着为创业者和投资者快速对接的中间人角色,说穿了就是有效展示和匹配投资需求。自从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开始,Angel List才主动参与到股权交易环节中去,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如起草法律文件包括标准投资条款、电子化交易文件,管理交易过程所需要的电子签名、汇款信息等。

资料表明,截至2013年年末,该平台每月为创业者企业提供的融资额已经高达1200万美元;截至2014年9月,它已经收录创业企业30多万家,其中已经通过平台融资的项目接近6000个。[9]

从实践中看,企业从发起股权众筹到资金到位时间快的在半个月,额度大的则一般需要3个月。在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叫领投。一个众筹项目总会需要有一个领投机构,在总募集额中带头投入若干,剩下的由其他跟投完成。推荐机构一般会与发起人签署协议,比如募集到多少资金就算是募集成功(一般是60%或80%)。

领投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起带头人作用,如果没有了这个领头人,其他散户就很难形成合力。一般来说,如果有一个好的领投机构,尤其是知名领投机构,后面的跟投人会很容易地跟上来,这就是过去俗话所说的“领导带了头,群众争上游。”二是代表众多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负责对发起人进行监督。归结为一点,领投就是要起“带头大哥”作用。

目前在我国,一般来说,每份股权众筹募集额在10万元,也有的是每份5万元,参与者自愿购买。如果遇到年终分红或有人退出,其收益会转入投资人专门账户。

那么,投资人去哪里了解众筹项目呢?渠道分别有:券商、有资质的投资机构、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机构客户,以及即将成立的中国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10]

把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

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活动当然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几乎集中反映了网上众筹的风险。例如,股权众筹投入时间长,投资者缺乏充分渠道了解该项目及其发起人,又面临着政府法律今后会不会对该项目进行干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问题、没有好的退出渠道,所以完全有可能会“投钱容易拿钱难”。

在这些方面,我们来看看国外是怎么处理的。

以美国的JOBS法案为例。该法规定,证券发行在美国要受监管,可是众筹中的小额融资却可以豁免,如12个月内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可以豁免监管;同时,把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单个投资人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豁免监管。

那么,这时候怎么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呢?JOBS法案规定,发行人必须实行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人的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情况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发行额度大的还需提供会计师审核过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目的、用途、数额、期限等。[11]

从中容易看出,面对新生事物中存在的风险,正确的方法应该是相信市场的力量,也就是把“属于市场的交给市场”去处理;政府要做的更多的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强制规定相关信息透明化,以及根据年收入来确定参与投资金额,把每位投资人的风险控制在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注释】

[1]陈莉:《“互联网+众筹”:草根创业者的融资“乐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7月29日。

[2]陈莉:《“互联网+众筹”:草根创业者的融资“乐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7月29日。

[3]温信祥、张蓓:《互联网金融破解创新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载《中国工业评论》,2015年7月13日。

[4]陈莉:《“互联网+众筹”:草根创业者的融资“乐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7月29日。

[5]金晶:《<大圣归来>成功背后:电影众筹愁不愁》,载《经济日报》,2015年8月28日。

[6]刘礼文:《众筹让全民皆“天使”?探营浙江众筹平台生存逻辑》,浙江在线,2015年8月28日。

[7]崔敏:《股权众筹布局提速监管细则何时出台》,载《中国企业报》,2015年7月30日。

[8]皮海洲:《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须破除200人红线限制》,载《证券时报》,2014年11月28日。

[9]温信祥、张蓓:《互联网金融破解创新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载《中国工业评论》,2015年7月13日。

[10]祝惠春:《股权众筹,“聚沙成塔”助小微》,载《经济日报》,2015年7月27日。

[11]仰海波:《为什么众筹不是非法集资》,虎嗅网,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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