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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树立尊重纳税人文化理念的思考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祁彦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上述表现及问题,作者围绕树立尊重纳税人文化理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一些探讨。纳税人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应建立纳税功绩谱。应尽快形成和树立起尊重纳税人的文化理念。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树立“人民税务员”良好形象的需要。

祁彦斌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树立尊重纳税人文化理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5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提出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10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尊重纳税人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时有所闻,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向纳税人公示、送达、辅导税法的制度不够健全、渠道不够畅通,尤其是税法在执行中一些补充、优惠、变更规定,纳税人得不到及时了解,导致多纳少纳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政府有的职能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摆谱、耍花腔、盛气凌人。

三是用税的透明度不高。纳税人辛辛苦苦地挣钱,征税人风尘仆仆地收钱,用税人(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却大手大脚地花钱,花天酒地,奢侈浪费,人民群众对此多次提出批评,并强烈呼吁提高用税的透明度,杜绝胡支乱花纳税人“税钱”的现象。

四是有的政府官员,违法犯罪,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五是对守法纳税模范户的奖励制度不健全。

针对上述表现及问题,作者围绕树立尊重纳税人文化理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一些探讨。

“赋税是政府的奶娘”(列宁语)。纳税人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应该像尊重科学家、尊重英雄模范人物、尊重自己的父母那样尊重模范纳税人。

应建立纳税功绩谱。在战场上,杀敌多少,是战士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及时足额为国纳税和无偷逃骗税行为,应该作为受奖的重要依据。纳税越多,受到的奖励应该越多(主要应为精神奖励),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回报也应该越多,其社会地位也应该越高。

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奉献的纳税功臣,应将他们的业绩编辑成书,载入史册,让他们青史留名,以激励后人。让全社会都认识到,作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是无尚光荣的,共和国大厦有他们增添的砖瓦,祖国繁荣有他们的贡献,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有他们的功劳。应尽快形成和树立起尊重纳税人的文化理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在编写近10年宁夏税收发展史一书时,将纳税模范设为重要一篇。因为税收发展史中,只有征税人,而没有纳税人,则是不完整不全面的税收发展史。截至2011年底,宁夏共有各类纳税人12万多户,经各市、县(区)国税局推荐,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筛选出137户纳税模范,对其经营业绩、纳税理念与贡献,逐一作了简要记叙。将纳税模范的业绩载入史册,在当代和今后,都将对所有纳税人起到教育、示范、激励的作用。此举在全国来看,也是个创举,具有深远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不可忽视。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纳税人在积极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得到优质服务,这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充分享用这个权利。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我国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和产物。

国家税务总局把税收征管新模式概括为:“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征管。”将提供优质服务同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列作为新征管模式的基础,充分说明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包括税务机关服务和社会中介服务两个方面。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树立“人民税务员”良好形象的需要。从办理税务登记到稽查的全部过程,既是执法过程,同时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国家,体现着法律的尊严,纳税人以此来评价税务部门的形象。因此,在这个服务过程中,税务干部应当按照社会公德和税务职业道德的要求,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及时反馈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热情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把服务意识体现在税务人员的一言一行中,这样才能在纳税人中树立起良好的“人民税务员”的形象。过去,往往只注意依法检查征收的一面,而忽略了优质服务一面。而今,花大力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必然要求。

近年来,税务部门设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才,提供各种涉税服务,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为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纳税人较集中的地区建立起集申报、征收、管理于一体的征收服务大厅,大厅设税务登记、税务咨询、发票审批发售、申报审核、税款结算等窗口,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等事宜。从建立的税收征收服务大厅来看,确实给纳税人带来了方便。过去,纳税人为办一份税务登记证常常忙得团团转。现在则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核、税款缴纳,同时在一个大厅或一个窗口就可以完成。但仍有不方便纳税人之处:一是有些地方的国家、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大厅相互独立,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要跑两个征收服务大厅,有的距离甚远,给纳税人办税带来极大不便。二是功能较单一,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对征收服务大厅尚需进一步改进完善,进一步健全优化大厅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当税务机关的服务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时,纳税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等手续;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纳税事宜。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大大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加强税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

税收工作最主要的职业行为就是依法治税,每项具体工作都离不开以税法为准绳。税制的各项法规、政策、细则能否正确执行,关键在于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打铁必须本身硬,执法者本身素质低,就难以行使执法权力。因此,应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学好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认清不懂业务必遭淘汰的危机感,增强紧迫感和压力感。使每位干部把切实学好本职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作为大事来抓,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决定了税收征纳之间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纳税人依法为国纳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征税人依法为国组织收入,把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国库;纳税人的奉献和征税人的工作,都是为了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但现实生活中,征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却时有发生。一是有些纳税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往往采取偷逃骗税的手段。这种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破坏了征纳之间的和谐关系。二是有的征税人,不能依法公正执法,甚至徇私枉法,引起纳税人的强烈不满与反感。三是政府有的公务人员,没有牢记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为纳税人提供真诚周到的服务,甚至刁难纳税人。因此,要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必须彻底制止和杜绝上述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要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真诚服务。纳税人要真正做到自觉守法,诚信纳税。只有这样,才能将征纳之间的“猫鼠关系”变为“鱼水关系”。

“予”和“取”是辩证统一的。予是为了取,“意欲取之,必先予之”,没有“予”,也就意味着不可能有“取”。想吃鱼的人,必须先建鱼池、放鱼苗、撒鱼食,这就是“予之”。待池塘里的鱼长大了,你才能捕鱼食用,这就是“取之”。只有不断地放水养鱼,才能常有鱼吃。税收上的“予”,我们通常叫做“培植税源,发展经济”,“取”,通常称为“依法收税”。要想有税可收,就必须培植税源,发展经济。经济是基础,是税收的源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会有充足的税源。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在“予”和“取”的关系处理上却存在着一些糊涂的认识和错误的做法:一是从事经济工作的有些同志,一味地强调税收收得越少越好,这样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二是从事税收工作的有些同志,存在单纯的任务观念,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该用足用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用,甚至为了完成任务收过头税或到辖区外“挖税”。三是政府的有些官员,上任后为了显示在任期间的“政绩”,给税务部门加码,希望税收收得越多越好,这样才有利于自己行使职权。这三种错误认识与做法,必须坚决摒弃。我们既要反对“竭泽而渔”的错误做法,又要反对“施仁政”的错误观点,树立正确的经济税收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正确贯彻“欲取先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依法征收”“依法减免”“富民强国”的原则,这样才有利于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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