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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思考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始终处于第一方阵。如何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思考之一:怎样判断文化体制改革的形势判断形势是决策的基础。二是文化体制改革应当保持连续性,改革的思路要前后一致,改革的配套政策要延续,切不可随着领导换届而朝令夕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和非时政类报刊社改革,这是今明两年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

北京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始终处于第一方阵。中央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后与北京市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如何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怎样判断文化体制改革的形势

判断形势是决策的基础。自2003年起,经过8年多的艰苦努力,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尤其是党的十七大以来进入了加速期,取得了决定性的、实质性的进展。改革的成绩是卓著的、巨大的,必将载入史册。

在充分肯定改革已取得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改革所处的阶段。如果把文化体制改革比作解放战争时期的“三大战役”,我个人感觉现在已经完成了“辽沈战役”,正在推进“淮海战役”,以后还会有“平津战役”。

这样形象地判断改革形势,是想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文化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即使“三大战役”打完了,还要“解放大西南、海南岛”,还要“进山剿匪”,还要巩固胜利果实,用建设新中国的成就凝聚全国人民的共识。二是文化体制改革应当保持连续性,改革的思路要前后一致,改革的配套政策要延续,切不可随着领导换届而朝令夕改。

文化体制改革经过8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改革的思路和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接受,但是,我们不能据此断言方方面面都会发自内心地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有对改革持观望态度的,也有对改革产生这样或那样纠结情绪的。观望也好,纠结也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不够坚定

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是我们党的一大理论创新,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基本思路。在这8年多时间里,我们一直沿着这条思路去探索,基本找到了文化体制改革的路径:一方面通过区分事业和产业,界定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和职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文化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另一方面通过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把文化单位一分为二,一部分界定为公益性,比如文博图、电台电视台、时政类报刊社等,继续保留事业体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动改革,其余的则界定为经营性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转制和改制,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对上述改革思路不坚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文化体制改革简单化,认为文化体制改革就是转企改制,就是搞文化产业化,不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二是认为把文化单位一分为二过于理想化,经营性文化单位也承担了公益性义务,坚持在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之外搞出一类“准公益性”。如果说“文化产业化”是对改革的误解,那么搬出“准公益性”则是在搪塞,甚至说是在逃避改革。

(二)事业体制“迷恋症”或企业体制“恐惧症

经过8年多的探索,文化单位一分为二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出版、电影等行业已经一清二楚,连最难划分的艺术表演和新闻媒体也在今年见分晓,国有文艺院团保留事业体制的全国只有100来家;报刊社被分为时政类和非时政类,非时政类要在今明两年整体转制为企业,时政类则要剥离其经营性部分转制为企业;电台电视台要推动制播分离改革,把电视剧等非新闻类节目制作以及网络传输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公司。

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和非时政类报刊社改革,这是今明两年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实际推动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种倾向,即一些文化单位特别想挤上公益性这辆车,甚至于把能不能进入“公益性名单”看作是一种福利,是在考验主管或分管领导的本事。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倾向能够获得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的同情甚至默认。

对事业体制的迷恋以及对企业体制的恐惧,已成为文化单位改革以至于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大障碍。公益性事业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但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只能与国力相适应,只能保障基本文化权益,况且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已是大势所趋,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事业单位统统由政府包起来、养起来且“只生不死”的局面必然被打破,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公益性单位会是十分有限的,这是不可逆转的改革大方向和大趋势。人们惧怕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往往只关注企业会“有生有死”,因企业倒闭、破产会带来不可抗拒的风险,主观臆想在企业体制下在职收入及退休金会减少,而不愿意看到在企业体制下因获得市场配置的发展资源而真正做大做强,个人利益会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实现最大化。

(三)文化建设的“两张皮”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总体格局。长期以来,由于文化建设的任务主要由宣传文化部门来承担,特别是由于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文化建设由党委亲自抓、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这就造成一种印象,文化建设似乎是党委部门、宣传文化部门的事情,政府部门一般不插手,甚至一提到文化、意识形态唯恐躲闪不及。文化建设的“两张皮”现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协调,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要求不协调,与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不协调。

与其他领域改革相比,文化体制改革走了一条低成本之路,自2003年以来,政府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投入一般都是间接的,即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至2008年的5年时间里免征100来亿元,大量的改革成本是由改革单位自己承担的,属于名副其实的自费改革。

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到201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已超过1.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接近3%(2.75%),比2004年提高0.81个百分点,并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04年至2008年,全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速为23.3%,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速近5个百分点;2008年至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速为24.2%,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速(12.6%)近1倍,从而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中一抹最亮的色调,为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做出了积极贡献。

解决文化建设“两张皮”现象,需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管投资的政府综合部门只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投入,而不愿意像对待其他产业部门那样对文化产业各门类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进行引导性投资;二是管经费供给的政府综合部门只负责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把改革简单地理解为“甩包袱”,不舍得为经营性文化单位支付转制成本,不情愿为转制文化企业提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思考之二:怎样巩固文化体制改革果实

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来之不易。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巩固改革果实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一)为转制文化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只是改革的第一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股份制改造,通过并购、重组尽快做大做强,成为骨干文化企业,才是改革的真正目的。

建议:一是明确出资人,尽快组建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文化国资委或文资办,管资产与管干部、管导向相统一,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离,避免对文化企业的行政干预,同时借助资产划拨等多种手段,为骨干文化企业配置优质资产和资源,打破文化企业“小而弱”的格局,打造文化产业的“航空母舰”。二是比照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转制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其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帮助其打通上下游产业链。三是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骨干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入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尽快成为上市公司。四是扩大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在资金使用上避免“撒胡椒面”,对骨干文化企业的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采取反制措施

对于保留事业体制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应依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回归公益、提高公益服务质量为目标深化改革

建议:一是积极探索对文博图、文艺院团、电台电视台、时政类报刊社等单位的辅助性岗位,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削减冗员,降低公益服务成本。二是对剧场等公共文化设施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效途径,通过组建运营公司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效率,同时核减该类机构的事业编制。三是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凡是能够从市场上购买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一律公开面向社会实行招投标,对原提供该类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关停并转”。四是制定公益性文化服务标准,从数量与质量、成本与价格等方面对公益性文化单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加强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供给挂钩。

(三)完善鼓励原创的体制机制

原创不足是制约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瓶颈,不仅是文学创作,也包括学术创作。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提升与我国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国际地位,最重要的是要为世界不断贡献文化资源,以无愧于五千年文明的思想文化,要涌现闻名于世界的思想大师、文学大师、艺术大师、学术大师。

建议:一是设立文化发展基金,面向社会资助原创,对具有创作天赋、热衷于原创的各类机构和人员,或采取创作前的资助,或采取对创作成果的奖励;对从事前沿性国际学术交流的各类人才进行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他们走出国门,与世界大师对话。二是设立文化艺术大奖,对国内外公认的、成就卓著的文学艺术大师进行褒奖,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大师的氛围。三是加强和完善各类学术团体的服务体制,建立善于发现学术人才、服务于学术人才的体制机制。四是构建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版权贸易公共平台,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为激发、激励原创创造有利环境。

(本文系作者为参加2011年10月北京市委召开的专题座谈会而准备的发言提纲,刊发于《北京文化创意》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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