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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组织和高校人力资源在“交易”中明确了人力资本产权就会使双方清楚地界定产权边界,降低不确定性与交易成本。(二)民办高校人力资本收益权的界定民办高校人力资本收益权是可交易的。另外,尽管高校人力资本所有权归教师所有,但是民办高校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行为,获得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民办高校内的人力资本产权,主要表现为教职工的人力资本产权。教师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参与者、科学技术知识的重要创造者,越来越成为稀缺性资源,成为决定高校办学成败、存活的关键性要素。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是高校教师人力资本所有者在现有法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人力资本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因此,界定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既符合教育市场化逐步发展的要求,也是实现对高校教师人力资本进行有效管理和激励的现实需要。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利于完善其人力资本各产权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教师作为国家战略性、高层次人力资本的作用,实现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并促进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一)民办高校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界定

教师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属于教师个人。尽管教师人力资本的形成一般是多元投资主体即国家、高校、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共同投资的结果,但是人力资本只能存在于载体个人。其他投资主体无法直接占有或支配。因而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地归属于教师个人所有。再者,完整的不受侵犯的人力资本产权有利于激励人力资本产权载体,提高学校的组织效率。因为明确人力资本产权能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与人的行为不确定性有关的。高校组织和高校人力资源在“交易”中明确了人力资本产权就会使双方清楚地界定产权边界,降低不确定性与交易成本。民办高校产权归其举办者所有,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代为管理,这样经过层层委托代理,高校组织是由接受层层委托的人力资本来管理的,所以高校组织与人力资本的关系实质也是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高校的经营管理活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比较明显的就是信息不对称。教职工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掌握着一线工作的信息,学生需要什么,教师能提供什么,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学生是否满意,等等,这些信息大多为教师所掌握。校方要想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较大的交易成本,如校长、院长、系主任听课、督学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即使这样也不能够完全获得真实的信息。在人力资本产权不清或残缺的情况下,教师就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就会“搭便车”“偷懒”。而明确人力资本产权归其载体所有,就承认了高校人力资源的自由、自主地位,其和学校之间并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

(二)民办高校人力资本收益权的界定

民办高校人力资本收益权是可交易的。也就是说民办高校的受益主体既可以是人力资本载体,也可以是人力资本的投资者。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实行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都属于国家,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行政化管理。这对人力资本既没有充分承认其特殊价值,又缺乏人力资本价值实现的空间和有效途径[9],具体表现在忽视人力资本产权永恒自有的特征,报酬与人力资本不挂钩。高校教职工无论人力资本如何雄厚,业绩如何突出,也无法合法取得其人力资本自身的价值补偿,无权参与资产收入分配,表现为合法收入与其贡献极不对称,报酬与其价值严重脱节。如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本载体在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同时,可以自由使用其人力资本,并以劳动契约的形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实现真正意义的按劳分配,确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本市场。

另外,尽管高校人力资本所有权归教师所有,但是民办高校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主要针对使用权和收益权)行为,获得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和支配权。高校组织对教师人力资本的持续投资,主要是以合约(目前主要有显性的服务年限和隐性的终身为本校工作等)方式获得教师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进而从教师在被使用过程中获得高校组织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学校通过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人力资本生产补偿费用及再生产费用,从而占有人力资本在校工作期间的教学、科研劳动成果,并有监督、考察的权利。双方如有一方达不到契约规定的要求,合同期满就会解除和约或者在合同期内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使人力资本载体凭借人力资本投入参与剩余分配,使教师剩余索取权有所归依。这样,教师的收益、风险都与学校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可以促使教师人力资本产权的安排向较完善的方向发展,激发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形成双赢格局。高校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确立,可以刺激其人力资本投资、使用,从而获得预期收益的积极性;可使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得到完善;使民办高校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种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1][美]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吴珠华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17,205,43.

[2][美]贝克尔.人力资本[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64.

[3][美]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吴珠华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233.

[4]朱必祥.人力资本与新型企业产权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63.

[5]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41(9):3—15.

[6]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J].经济研究,1997,42(6):36—40.

[7][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等,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8—59.

[8]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203.

[9]焦斌龙.中国的“管理革命”:对中国企业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冲突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1,15(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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