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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的类型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产权界定的类型产权界定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由市场交易来界定产权;二是由企业来界定产权;三是由政府来界定产权。(一)市场交易对产权的界定在科斯看来,在交易费用为零时,资源配置的结果不受产权初始界定的影响,不存在产权安排的最优或最佳问题。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要解决产权界定的问题,就需要花费很高的测定费用和计量费用。

五、产权界定的类型

产权界定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由市场交易来界定产权;二是由企业来界定产权;三是由政府来界定产权。

(一)市场交易对产权的界定

在科斯看来,在交易费用为零时,资源配置的结果不受产权初始界定的影响,不存在产权安排的最优或最佳问题。换言之,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得到的明确界定的产权都是最佳的。他进一步认为: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引入分析之中,从问题的范围考虑,法律就没有意义。就是说在科斯世界里,只存在通过市场交易或企业合并来界定产权,不存在通过政府、法律等形式进行的产权界定[7]。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事实上存在由市场交易、企业资源合并和通过法律、政府来界定产权的三种形式,因而存在产权交易的优先排序,即如何界定产权才能实现最大效率的问题。因此,在由市场、企业界定产权成本很高时,客观上就产生了由政府、法律界定产权的要求。但政府、法律界定产权也是有成本的,这就需要将这三种产权界定的方式所花费的成本进行对比;同时,还要进行产权界定成本、可操作成本和收益大小的比较。

一般认为,这三种界定方式,由市场界定最为有效。其原因在科斯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就可以找到答案。他指出:“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的所有者,无疑取决于破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储存库,并不取决于破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企业哪一个能够付出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在这里,科斯指出,谁最终有权获得山洞使用权,在于市场交易的结果——讨价还价后的情况,即谁付价最高。这样根据市场完全竞争条件,自然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获得最大效率。根据科斯理论,“当一定的条件下,当事双方之间的讨价还价将会产生有效率的解决办法”。但是当市场交易成本很高的时候,双方讨价还价,相持不下,无休止地内斗和争吵所花费的成本使交易双方根本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协议。这就需要考虑后两种方法。

(二)企业对产权的界定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从企业和市场关系的角度解释了企业界定。按照他们的解释,“企业是一种团队所使用的投入的专门的代理市场,它能更优越地汇集和核实关于异质资源的知识,在企业内核实投入效绩的知识越多,核查活动的现期成本越大。这样,企业(市场)越大,对控制的监督就越低。为了抵消这一力量。企业将采取分工的方式来节约这些成本”。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要解决产权界定的问题,就需要花费很高的测定费用和计量费用。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费用是很高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用一种迂回的方法解决激励和约束问题,用剩余索取权界定计量和投入的问题。企业界定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三)政府对产权的界定

总的来说,政府对产权的形成和界定有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作用具有两面性。

首先,从其促进作用来看,政府界定产权的范围及其成本不同于市场和企业。从范围来看,政府界定产权的必要性是建立在市场、企业等各种经济组织无法界定产权的基础上的。市场和企业无法界定的产权范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物质技术上无法测定产权边界的范畴。一般而言,在物理形态上把握产权的边界是不存在困难的,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满足了产权物理性界定的要求。但是也有一些产权难以界定,如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很难建立排他性,而且像软件、音像制品等很容易被人仿制。这就需要一种制度设置,如专利法,使其具有可排他性。但是,专利权制度,不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很难执行,因为它不容易在私人之间建立起来。即使一个人建立起了互不仿制的契约,也无法保证另外的人不仿造他的发明。

二是由于自然界的原因引起技术测定困难,无法通过市场与企业划分的范围。如空气污染问题,空气的污染源包括很多,但是要测定究竟是谁对空气造成了污染、污染的程度如何、如何补偿,这是十分难办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出面,由某一部门如环保局担当起保护环境责任,制定排污标准,监督各机构和个人的排污情况,对排污实行重罚,尽量防止污染。

三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的利益矛盾造成无法界定产权边界,需要国家、政府来界定产权。

四是虽然市场、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界定其产权,但是界定产权的成本高,超过了其所获收益,从而各经济组织和行为主体没有兴趣界定产权的边界。但是不界定这类产权,会对人类造成损害或不利于社会发展,此时通过国家界定产权是有效率的、必要的。

由于政府界定产权涉及以上几个方面,因而由政府界定产权,比通过市场、企业等经济组织来界定产权,可能产生较低的成本。这是客观物质条件约束下的一种次优选择,而且是必要的、有效率的。

其次,国家、政府在界定产权方面也会造成无效产权。诺斯的“国家悖论”告诉我们: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是双刃剑,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产权无效率。由于国家是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统治者获取最大化收入,除了受生产效率的限制外,还要受交易费用的约束。由于界定和保护产权需要交易费用,如果交易费用太高,就会影响有效产权结构的形成。而且,有效产权的建立,在某种情况下还会产生社会阵痛。由于重新界定产权会产生新的利益矛盾,有时还可能激化矛盾,可能使统治者面临社会动荡,危及其统治,结果就使有效产权无法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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