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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五、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等法规的规定,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包括: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3)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8)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11)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12)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收取的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会团体本身的性质进行界定。

(13)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14)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金、实物和集体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15)城市集体企业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16)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17)一些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18)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19)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0)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1)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资产净值的,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且没有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2)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享受的免税、减税、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其所得及形成的资产,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23)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4)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5)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6)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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