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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土地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产权重构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土地经营性资产账面总额为2.4万亿元,其中东部地区占76%、中部地区占17 %、西部地区占7%。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2日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总的目标方向是,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

除土地以外,实行农民集体所有的(1),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经营性资产(如物业、设备、股权、现金等)和非经营性资产(如供水设施、学校、卫生室、养老机构、办公场所等)。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土地经营性资产账面总额为2.4万亿元,其中东部地区占76%、中部地区占17 %、西部地区占7%(张红宇、王刚,2014)。按层级分,各地差异较大。有些地方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占较大比重,如上海市截至2013年底农村集体总资产3794.24亿元中,镇级总资产2646.15亿元,占70%;村级总资产1114.77亿元,占29%;组级总资产33.32亿元,占1%(韩俊、伍振军,2014)。有些地方以村、组农民集体所有为主,如北京市截至2013年底农村集体账内总资产达到5049亿元,其中乡镇级集体资产2034.2亿元,占40%;村级集体资产3014.8亿元,占60%(高杨,2014)。在广东、浙江,村、组集体所有占比更高。按类型分,以厂房、店铺、酒店等物业为主,制造业设备、股权、现金等资产较少。这些非土地经营性资产,如何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进行产权重构,在集体所有权与“集体资产股份权能”(2)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同样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1)“农民集体所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是两个不同概念,“农民集体”是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参见高飞(2012)、王利民(20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c)。

(2)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2日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总的目标方向是,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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