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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产权重构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最终确立。这表明,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农用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趋势。发挥好“三权分置”的积极作用,预防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关键是要合理界定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范围,把三者各自的具体权利一道道界定清楚。

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绝大部分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1)。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66.9亿亩,其中农用地为55.3亿亩(2)。这是农村集体资产的主体部分。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级社阶段后,农用地的私人所有制开始终结、集体所有制开始形成。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最终确立。在人民公社时期,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中劳动、按工分分配”,农用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用地(主要是耕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分置。后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广到草原和林地,这两部分农用地也实现了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分置。“两权分置”既避免了土地私有化之嫌,又将农用地产权的大部分权能界定给了集体成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这一改革要求,需要明确流转、抵押、担保、入股的客体究竟是承包经营权、承包权还是经营权。为此,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表明,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农用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趋势。发挥好“三权分置”的积极作用,预防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关键是要合理界定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范围,把三者各自的具体权利一道道界定清楚。

(1)北方草原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南方草山草坡多属于集体所有。

(2)见《经济参考报》2014年12月2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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