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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的取得

时间:2023-01-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土地产权的取得清代鼓励垦荒,除了对升科、田粮有相应规定外,对土地产权也有承认、保护的规定。尽管有的规定不无笼统,甚或不够明晰,却仍然不失为大量流移进入秦巴山区后获得土地或典租土地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保证。换言之,当时流移可以在秦巴山区较为容易地通过插占取得土地。清初早期进入秦巴山区的流移,较多的以直接取得土地产权为目的。
土地产权的取得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一)土地产权的取得

清代鼓励垦荒,除了对升科、田粮有相应规定外,对土地产权也有承认、保护的规定。《大清会典·户部》载:

各省有实在可垦荒地,招徕报垦,酌借牛种,限以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准其升科,永为己业。(1)

对于盗卖、盗种官民田地,《大清律例》亦有相应条文,如盗卖、冒认、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告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

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2)同时,对于相关的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同样有保护条文,“如有各自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渠堰等项蓄水以备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亩例治罪”(3)。此外,对于典卖田宅中的重复典卖、托故不肯放赎等行为,亦有严格规定。(4)尽管有的规定不无笼统,甚或不够明晰,却仍然不失为大量流移进入秦巴山区后获得土地或典租土地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保证。

前文已经提到,明代落居秦巴山区的流移主要通过插占、购买两条途径取得土地所有权,清代亦大体如是。流移插占土地的条件是:有大面积荒芜田地需要垦复;或原本就地广人稀,存在较大的垦殖扩张余地。前一种情况下往往会有官府或民间直接、间接的招垦。清朝初年,秦巴山区中不少地方具备这样的条件。换言之,当时流移可以在秦巴山区较为容易地通过插占取得土地。如前所述,清朝初年秦巴山区许多地方都曾采取过形式不同的招抚人口、垦复荒地的举措,在这个过程中,大批流移无偿获得了土地,有的所获土地面积还相当可观。他们要付出的代价是:必须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承担赋税及徭役。乾隆五年(1740年)的小面积零星新垦土地免科令颁布以后,新垦土地中则有相当大的部分只需报官存案,而无需再承担赋税及徭役。

从总体上考量,秦巴山区在清代嘉庆朝以前,人口与资源的比例是宽松的,进山流移获得土地的机会较多。不过,相对而言,战乱之后进入山区越早的流移,获得大面积土地的条件越好。先至者大多可以无偿占垦土地,甚至占垦到较大面积的土地,稍后则出售给后来的流移。如川东北山区:

占垦者至,则各就所欲地结其草为标,广袤一周为此疆彼界之划,占已,牒于官,官不问其为地方数十里、百里,署券而已。后至者则就前贸焉,官则视值多寡以为差,就其契税之。(5)

秦巴山区不少州县,清朝初年的状况与明朝初年十分类似,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稀少。“土著之民,田无契券,自云洪武年间来蜀,挽草为业,谓之黑册,都不可解。盖明初廖永忠、汤和所移之民,经闯、献之乱而仅存者也,今县境扶、徐、向、冉、杨、谭诸族皆其孑遗。其始颇仇客民,久之相浃,寻结婚媾。性不近书,椎鲁朴愨,专事农耕,啬于居积,岁有盖藏,故比户丰裕,鲜闻冻馁。若累世单丁,即大饶富,高者或溢钜万。即口繁累析,遗产微薄,亦皆自耕给食,守之数世,极贫则并卖近族,田不出户。”(6)由于早年的确地广人稀,获得土地等资源的条件十分优越,所以,落居者都能够取得较好的生计基础,一般来说,可以温饱无忧。

陕南山区的情况与川北类似。陕南山阳薛家沟薛氏,祖籍山东藤县,顺治年间,一支自山西洪洞县迁居陕南商州山阳县,当时人口稀少,可以插旗占山,薛氏红旗插上土地岭,占得25里长的“薛家沟”。(7)同为商州属的镇安县,“国朝定鼎后,招抚流亡,十不获一。乃招外省客民,听择一山,承粮开垦,即为其业,名曰占山,即今称老主是也”(8)。每户占耕的土地面积并不以顷亩计,而是以沟、岭、山来计算的,可见当时相对于人口稀少而言,资源是非常丰盈的。

川楚陕三省交界点上的镇坪山区,相对更为僻远,荒闲土地更多。史载:

当顺治、康熙时,在此实无一人一民出作其间,因山未垦,林未开,为《户役全书》所不载之地也。乾隆中,江南、湖广人来此,渐事开垦,来者日众。

今之老户动曰挽草为业,又曰插草为标,盖举未辟荒、未升科时无卖主,听便占领而言之也。先时衙门文牍亦曰草粮,又曰镇坪草子粮,盖约言粮之轻如草、贱如草子也。(9)

这里对清朝恢复早期无偿插占土地的记载更为明确,不仅是无主荒地听任占耕,而且赋税负担极轻,赋税负担轻无疑将激励人们更多地占垦土地。其结果,造就的就不仅仅是自耕农,不少大土地所有者应该是产生于这个占垦过程之中。

如果是官府的加意招垦,也有为来者提供相应的生产甚或短期、临时生活条件的。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鄂海任川陕总督,史称其“首重乡约,次饬开荒”。西乡知县王穆遵檄设法广为招徕,“即有湖广、粤东、江右之民,盈千累百,携妻薭子,逾山涉水,不惮数千里之遥而来,愿为西邑编氓。余给牛种,盖庄舍,将前令之捏报、招佃,给与开垦,承粮补额”(10)。“给牛种,盖庄舍”,建招徕馆,垦种条件应该是较为优待的。同时,承粮补额也是理所当然的。

有些地方,直至嘉庆年间仍有占垦的条件。如白河县有衷士柏、衷士楠兄弟,“安徽六安州新兴社人,性朴勤,尤敦孝友。嘉庆间来白河,耕于川河保,子孙繁衍,复迁中乡西沟,地瘠人稀,兄弟竭力垦治,至今名之曰衷家沟……百口同炊,无敢执拗”(11)。衷氏可为清中后期移民成长的典型。

鄂西北山区的归州,“康熙三年(1664年)八月初五日天兵剿平巨寇李来亨之后,前后招抚到州难民共一千三百三十七户,俱编保甲,安插各乡,渐次开垦复业”(12)。这里是垦复熟荒,由于战乱时间久,破坏严重,招垦的规模也很可观。

清初早期进入秦巴山区的流移,较多的以直接取得土地产权为目的。因此,对于存在产权争议或无把握获得产权的土地,就不会有人主动积极地去开垦。商州应是山外流移清初较早到达的地区,但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仅商州一地还有3万余亩可垦隙地荒废。原因即在于此。“荒地一经垦熟,即有豪强告争,愚民畏惧争讼,则预行退缩,是以长年抛弃。”(13)乾隆六年(1741年)经巡抚张楷奏请户部议准的招垦新条例出台,对陕南垦荒事务当有显著推动。新条例明确规定:陕南无主荒地,官为插标招垦,给照为业。本地人力无余,准许邻近无业之人承垦,给照领业之后,即编入土著保甲。有主荒地,业主自垦者不必勒定期限。本主自认无力开垦的,报官定价招垦,亦给垦户执照为业。先垦之户弃地他去,另招他人开垦,日后先垦之户不准借词争夺。(14)

插占之外,购买是获得有产权土地的另一条途径。在明朝或清朝恢复之初,秦巴山区荒地面积大,即使是购买土地,其顷亩面积的丈量、计算都相对宽松,价格也相当便宜,而且在买卖程序、手续形式上更显得较为随意。这在陕南山区表现得尤为充分。据道光《宁陕厅志》记载:

厅之山疆辽阔,地土亦广,其未经开垦之地,以手指脚踏为界,往往有数两契价买地至数里、十数里者。(15)

光绪《孝义厅志》的记载与道光《宁陕厅志》基本一致。“当初开垦之时,往往有契价数两,买地至数里且十数里者。不以顷亩丈尺计,惟写四至而已。开荒有费,谓之苦工,为人佃户(原注云:先给主钱多寡)谓之寄庄,又曰扯手。”(16)

山阳县也是这样,“邑多荒山,乡民鬻田,书剂仅书写山几架,或岭上及分水为界字样,四至多不分明,剂后惟有十字,并无花押”(17)。这种反映着“土地价轻”实质、买卖较为随意的契约书写形式,为以后人地比例发生变化情况下的土地产权纠纷埋下了伏笔。

低廉的土地价格,为有资本实力的流移提供了置产立业的条件,不少人因此成为地方大族。原籍湖南邵阳的李茂亮兄弟于康熙中移居云阳,“益治产业,买荒地,招佃垦殖,积数十年,自盐渠至路阳,延袤数十里,沃壤相属,遂为县北著族”(18)。到嘉庆年间,茂亮子孙参与防御白莲教有功,官民赖之。入学仕教职者就有六人。至咸丰年间,李氏始修谱建祠、资助贫苦族人之举,且有考中进士者。

买卖之外,又有典地。上述引录的史料已有涉及此意者。光绪《孝义厅志》记载:“或有不忍遽卖地亩者,得价稍减于卖,谓之顶地,义与典同。惟后准顶主转顶,不准旧主取赎,每年仍与地主微纳租课,若顶主顶地与人,价因时值,而顶主仅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又山地肥饶,种少收多,所以江楚各省人民源源而来,开荒附籍。本大者买地、顶地,广辟山场;本小者典地、租地、耕作谋生。”(19)顶地即典地,其他地方亦有,不同的是,这里的顶主有权力将土地转顶于他人,而不准地主取赎。不过,转顶所得顶值的20%要归地主,顶主所得占80%。必须注意,顶地所得顶值不同于顶手,顶手乃租佃土地时所交的押租,是陕南山区较为流行的说法,典地和租地显然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正如道光《宁陕厅志》卷1《风俗》所云:“开荒之费,谓之‘苦工’;压租之资,谓之‘顶手’。顶手之价重,土地之价轻。所以川楚各省民人源源而来,以附其籍。有赀本者买地、典地,广辟山场;无赀本者佃地、租地,耕作谋生。”

进入秦巴山区的流移,尽管同为流移谋生者,却仍可分为“有赀本者”和“无赀本者”两大类,从总的目的而言,二者是一致的,即寻求生计。但就来到秦巴山区的具体目标细察,却不无差别。前者买地、典地,广辟山场,当属扩大生计以致富的类型;后者佃地、租地,耕作谋生,则是维持生计类型。不过,从数量上讲,插占之外,流移中能够买地、典地,广辟山场的有赀本者毕竟是少数,靠佃地、租地,耕作谋生的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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