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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在产权关系界定过程中,有一个最大的难题,那就是企业职工集体财产。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无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创办企业的原始投资完全是由企业的创办者自己出资筹集的企业。这类企业在我国各地、各个行业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国家或任何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始投资,企业存量资产、净资产主要是企业创办者的集资及全体职工集体劳动创造积累的结果,其中也包括少量的因国家优惠政策积累下来的财产,即“国家扶持基金”。根据《办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办法》中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在产权关系界定过程中,有一个最大的难题,那就是企业职工集体财产。在实践中,一种做法是将企业中除国家扶持基金以外的存量资产,全部界定为原企业在册职工共有,并以此共有财产形成共有基金,折股投入重组后的公司,以企业职工基金会的名义持股。另一种做法是将除国家扶持基金以外的全部存量资产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企业全体创业人员;另一部分归包括全体创业人员在内的企业全体职工。划归企业全体创业人员的财产形成创业基金,折为股份,投入重组后的公司,以创业人员基金会的名义持股。划归企业全体职工的财产形成职工合股基金,折为股份,投入重组后的公司,以职工合股基金会的名义持股。上述两种做法不是绝对的,集体企业完全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如果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创业人员与后来职工对于企业贡献的差别不是太大,从安定团结、共谋发展的愿望出发,可以将除国家扶持基金之外的全部存量资产划归全体职工共有。否则,就应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创业人员;另一部分归包括创业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不过实践中究竟如何去做,政策和法律尚未明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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