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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对企业税前还贷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有的地方认为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监督使用,主要是因为这块资产目前权属难以明确。为了避免矛盾,有的地方在界定产权时,尽量回避,这种处理办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其理由如下:一是税前还贷和减免税收不是国家实际资金的投入,而是一种政策投入。二是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产权不明,必然导致财产责任不清。

九、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认识到,把由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财产作为国家股权来处理,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如提出了国家股份的股权设置,但由谁来代表国家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负责?在不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国家实行减免税等优惠,这部分优惠却变成了国家股份,企业没有所有权、处置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经营者感到为难。由于存在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减免税所形成的这部分财产作为国家股份,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同时,在实际运作上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现在一些地方股份制企业已把减免税所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股权改为挂账处理,有的地方改为国家扶持基金。应当说,不作为国家股份来处理是正确的,但把它作为挂账处理或者改为国家扶持基金,问题仍然存在,其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与此同时,在企业产权界定和确认工作中,还存在着模糊概念。尤其是对企业税前还贷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有的地方认为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监督使用,主要是因为这块资产目前权属难以明确。为了避免矛盾,有的地方在界定产权时,尽量回避,这种处理办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其理由如下:

一是税前还贷和减免税收不是国家实际资金的投入,而是一种政策投入。外商投资企业照样享受国家税收上的优惠,如果其他企业要算这个账,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该怎么办?减免税是国家为了扶植某些产业和某些企业的发展,为了吸收外资、内资以及培植税源的需要而实行的政策,并不是政府对企业的实有投资。把减免税界定为国有股份实际上是对减免税政策的否定,不仅阻碍了企业产权结构的重组,而且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国家给予企业的政策优惠不能作为确认国有产权的依据。

二是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产权不明,必然导致财产责任不清。所谓由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一句空话,责任很难认定。“无主羔羊,任人宰割”,最终必然会导致资产的流失。

我们认为,对这块资产的产权界定应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则上应归属企业所有,国家可根据情况适当考虑。乡镇集体企业或“戴红帽”的农村合作经营企业,在界定和确认企业产权时,由于企业产权的社区性,企业则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给予适当考虑。至于股份制企业新增的国家减免税,应作为企业公积金来处理,最终产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因此,老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由减免税划分的国家股份,可作为优先股处理,不参加分红,不承担亏损,只提取股息,条件成熟时可分期转让给企业。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的负担,确保了股东的利益,又使这块资产的产权归属得以明晰,不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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