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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类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各不相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类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各不相同。尤其是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的形态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合同依据其性质、特点、作用等不同,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基本分类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下列15类:

(1)买卖合同: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出卖人将原本属于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就属于这一类合同。

(2)供电(水、气、热力)合同:适用电(水、气、热力)的供应活动。按合同规定,供电(水、气、热力)人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电(水、气、热力),用电(水、气、热力)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3)赠与合同: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4)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资金的借贷而签订的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5)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租赁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期交还租赁物。在建筑工程中多用于周转材料和施工设备的租赁。

(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7)承揽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就承揽工作签订的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维修、测试、检验等。

(8)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9)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种类很多,按运输对象不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公路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按同一合同中承运人的数目,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合同。它又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保管合同:在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到期返还该保管物。而保管的行为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12)仓储合同: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13)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14)行纪合同:委托人和行纪人就行纪事务签订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一般为购销、寄售等),委托人支付报酬。

(15)居间合同:就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及相关事务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其他分类

其他合同是侧重理论分析的,具体如下。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价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它是等价有偿原则在实践中的例外现象,一般很少采用。

各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有偿合同,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则属无偿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另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何时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呢?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就履行了合同,也即分别享有了权利并承担了义务,这种情况可称为即时清结。这种即时清结的合同,通常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因此多为口头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经济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时过境迁而又空口无凭,则容易产生纠纷而不便认定责任,所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书面形式的合同可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签证形式、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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