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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形式与分类

时间:2022-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1.2 商品检验的形式与分类1)商品检验的形式商品检验的形式很多,这里仅介绍几种主要的形式:按检验是否有破坏性划分,可分为破坏性检验和非破坏性检验两种形式。全数检验是对被检验商品逐一进行的检验,也称百分之百检验。抽样检验是按合同或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被检验商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然后对样品逐一进行测试的检验形式。

9.1.2 商品检验的形式与分类

1)商品检验的形式

商品检验的形式很多,这里仅介绍几种主要的形式:

(1)按检验是否有破坏性划分,可分为破坏性检验和非破坏性检验两种形式。破坏性检验是指为取得必要的质量信息,经测定、试验后的商品遭受破坏的检验,如加工食品罐头、饮料以及茶类等。非破坏性检验是指经测定、试验后的商品仍能提供使用的检验,也称无损检验,如电器类、纺织品类、黄金首饰等。

(2)按被检验商品的数量划分,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

全数检验是对被检验商品逐一进行的检验,也称百分之百检验。它适合于批量小、质量特征少且质量不稳定、较贵重的商品检验。该检验的特点是可以提供完全的质量信息,给人以安全、可靠感。但有检验费用昂贵,检验工作量大的缺点,为此应防止重复单调的检验工作给检验人员造成疲劳而产生漏检和错检现象。

抽样检验是按合同或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被检验商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然后对样品逐一进行测试的检验形式。抽样检验适合于批量较大、价值较低、质量特性较多且较稳定的商品检验,可以节省检验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商品流转。但由于该种检验提供的商品信息量较少,可能出现误判,所以不适用于质量差异程度大的商品。

免于检验指对于生产技术和检验条件较好,质量控制具有充分保证,成品质量长期稳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企业自检合格后,商业企业和进出口公司可以直接收货,免于检验。我国于2000年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推出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图9.1)。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表明该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单位或国家抽查连续3年都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一般为3年),可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其包装物质量合格证上。为了保证免检工作的权威性,目前我国只有国家级免检。2009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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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样式

2)商品检验的分类

(1)商品检验依据其检验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生产检验(第一方检验)、验收检验(第二方检验)和第三方检验。

①生产检验是指产品制造商为了保证商品质量,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的检验。

②验收检验是指商品的购买方(商业企业、进出口公司、用户等)为了维护自身及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其所购商品符合合同或标准规定所进行的检验。

③第三方检验指处于交易双方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中立的身份,应有关方面的请求或指派,依据有关法律、合同或标准而对商品进行的检验,其目的在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协调和解决商品贸易或交换中出现的纠纷,促使商品流通顺畅进行。

(2)商品检验依据其检验对象的流向,可分为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

①内销商品检验是指国内的商品经营者、用户、内贸部门的商品质量管理机构与检验机构或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其认可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或合同对内销商品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②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由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技术标准、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的法定检验、鉴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进口,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鉴定检验是凭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部门、仓储部门、保险公司等)的申请,由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检验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残损以及运输工具的承载、适运状况、真实性与合法性做出判定,并签发证书。监督管理检验是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申请使用认证标志或申请获得必要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商品所实施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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