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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竞争和垄断的争论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竞争理论及其发展市场权力,包括垄断和过度竞争,会妨碍市场的正常竞争,影响市场的效率,这是一种传统的主流观点。围绕着垄断与竞争这两大主题,西方经济学家展开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垄断理论和竞争理论。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措施来干预经济,扩大对外贸易。他们认为,适度的市场集中度、较低的

竞争理论及其发展

市场权力,包括垄断和过度竞争,会妨碍市场的正常竞争,影响市场的效率,这是一种传统的主流观点。围绕着垄断与竞争这两大主题,西方经济学家展开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垄断理论和竞争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J·施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1911—1991)是这样描述“竞争”的:“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是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竞争至少与人类历史同样悠久,所以达尔文从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并像经济学家用于人的行为那样,将它应用于自然物种。”[2]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有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

1.古典竞争理论。古典竞争理论,又称自由竞争理论,是在和重商主义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措施来干预经济,扩大对外贸易。而亚当·斯密则认为,通过把私人经济主体从国家干预下解放出来,让经济主体自由竞争,可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在自由竞争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整合独立分散主体的决策,往往会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2.完全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理论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大体上是自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围绕市场均衡和价格理论而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838年法国学者古诺的《财富理论的数学原理研究》一书。在该书中,他从垄断入手,通过不断地引入厂商数量,达到完全竞争,认为价格超出边际成本的部分会随着厂商数目的增加而趋于零。此后,英国的杰文斯进一步发展了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完全市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每个市场参与者都了解市场供求状况,二是市场参与者之间不能有合谋行为。其后,英国经济学家埃奇沃思可说是第一个系统而又严密地阐明完全竞争概念的经济学家。他所阐述的完全竞争存在于这样的一个“竞技场”(field of competition):它由所有愿意或能够就拟议中的货物重新签约并有自由信息交流的人员组成,交易者数量的增大会导致统一的静止竞争价格。在埃奇沃思理论的基础上,美国的约翰·B·克拉克(J.B.Clark,1847—1938)又补充了资源的自由流动这一条件。1921年,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弗兰克·奈特(F.H.Knight,1885—1927)在其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完整地阐述了完全竞争的概念。“他在这本书中的详细论述与其他一些态度严谨地阐释这一概念的经济学家相比,确实是最准确地切中了完全竞争的定义,并因此能够为本世纪30年代广泛展开的反对完全竞争的思潮开通了道路。”[3]

然而,完全竞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就像是物理学中无摩擦的体系一样,是一种理想化状态的描述,很难解释一些重要经济事实,因此招来许多批评和指责,同时催生了各种各样的现代竞争理论。

3.现代竞争理论。现代竞争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动态竞争理论。约瑟夫·A·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创新理论”,并初步提出了动态竞争的观点,在后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1942)一书中,又进一步完善了动态竞争理论。他认为完全竞争仅仅是一种特例,而且完全竞争是低效率的,因为在完全竞争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开发新产品和运用新技术。他认为市场竞争的过程实际上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不断地运用“新组合”替代“旧组合”的“创造性毁灭的过程”(creative destruction)。因此,不管是从时序上还是从内部结构上看,竞争都是一种演进的动态过程。只有这种关于“新商品、新技术、新供给来源和新组织类型(例如大规模的控制单位)的竞争”,也就是创新的动态竞争,才是有价值的[4]

(2)有效竞争理论。有效竞争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翰·M·克拉克(John Maurice Clark,1884—1963)提出的。受熊彼特创新的动态竞争理论的影响,他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提出该理论,并在1961年出版的《竞争作为动态过程》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有效竞争理论。他认为,严格的完全竞争是脱离实际的静态理论的假设,而少数大企业之间的寡头竞争才是实际发挥作用的竞争,即有效竞争,这种有效竞争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两阶段交织在一起的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即“先锋企业”采取“突进行动”,运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开发新市场,从而获得“优先利润”,然后其他企业采取“追踪反应”,对“先锋企业”进行模仿,使得利润平均化。然后,先锋企业再进行创新,这种循环交替不断地发生,其结果就是技术不断进步与创新。

自从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提出后,主流学派的竞争理论就纷纷放弃静态均衡模式,转而从动态观点来分析竞争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竞争理论才是现代竞争理论的开端。

(3)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是由一批曾在哈佛大学求学或任教的经济学家提出的一种理论。其主要代表有梅森(E.Mason,1899—1992)、贝恩(J.S.Bain,1912—1991)、谢勒(F.M.Scherer,1932— )等人。20世纪30年代,梅森在哈佛大学对竞争过程中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进行研究。到了50年代,由贝恩等人继续在该领域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产业组织的可行竞争理论。该学派对特定市场的研究主要是从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和市场绩效(performance)三方面入手,由此形成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简称S—C—P框架。市场结构是指一个市场的组织结构,主要从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度和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衡量;市场行为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状况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市场绩效则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获的最终成果。该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会影响市场绩效并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的影响,因此该学派的理论有时也被称作“结构主义学派”。他们认为,适度的市场集中度、较低的产品差异度和取消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均有助于取得有效竞争的市场绩效。因此,要保持有效竞争,就必须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该学派的理论曾一度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直到20世纪50年代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兴起为止。

(4)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是由乔治·J·施蒂格勒、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39— )等一批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在同哈佛学派垄断政策思想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该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他们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由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对市场的作用是为市场自由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企业则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适者生存,不适者死亡”,即施蒂格勒所称的“生存检验”。同时,他们还以为,只要不是人为地设置市场进入壁垒,从长期看,市场自由竞争过程是有效的,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他们认为,政府的反托拉斯法应该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简单地保护竞争者,只要市场集中能带来市场绩效的提高,政府的干预就没有必要。由于该学派强调市场的绩效(效率)方面,因此又被称为“效率主义学派”。该学派的竞争理论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竞争政策的转变有很大影响。

垄断和竞争之争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会引起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到了一定阶段就形成垄断。虽然垄断会带来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进而降低售价,增进社会福利,并且生产集中和垄断也有助于推进科学研究,采用新技术,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但一般来说,垄断总是为人们所怀疑和反对的,因此围绕垄断与竞争,西方经济学界展开了长期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经济效率、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等几方面。

1.关于经济效率之争。毫无疑问,在古典、新古典经济学那里,自由竞争、完全竞争是最有效率的,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到帕累托效率标准,以及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无不展示着经济学家们对自由竞争的钟爱。因此,“经济理论界似乎有一种普遍且根深蒂固的信念,即强化竞争可以增进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5]。完全竞争论的主张者认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企业的产量才最高,价格最低,社会福利水平最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才最优。而企业一旦有了市场势力,形成垄断,就会降低产量,提高价格,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爱德华·H·张伯仑(Edward Hastings Chamberlin,1899—1967)在他的《垄断竞争理论》中提出“过剩的生产能力”,即企业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为了使自身利润最大化,会将产量定在平均成本下降的阶段,即企业开工不足,从而浪费社会资源。阿诺德·C·哈伯格(Arnold Carl Harberger,1924— )则研究了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在他1954年的论文《垄断和资源配置》中提出了后来被命名为“哈伯格三角”的垄断的社会成本区域,如图21-1所示。

图21-1 哈伯格三角和塔洛克方块

假设需求曲线为AD,企业边际成本不随产量变化且等于平均成本,在图21-1表现为P1S线,在完全竞争情况下,消费者剩余为AP1C,生产者剩余为零。在垄断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减少为AP2B,而P1P2BE转化为生产者剩余,BEC部分则损失掉了,BEC部分就是所谓的“哈伯格三角”。1967年,公共选择学派的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1922— )在其论文《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中提出了寻租理论的雏形,为研究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提供了新的角度。他认为,图21-1中P1P2BE是垄断产生的租(所谓租,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部分)。企业为了获得这部分经济租,就乐意花费不大于这一区域的成本获得垄断地位。芝加哥学派的波斯纳进一步发展了塔洛克的思想,认为在寻租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得社会中用于寻租的成本与垄断利润相等。而这些寻租的成本是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的。因此,垄断带来的福利损失,还应包括区域P1P2BE,该区域后来被称为“塔洛克方块”。

但是,另一部分经济学家则认为垄断企业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可以采用新技术,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更多的产品。因此,垄断导致产量下降、价格上升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些经济学家在进一步研究了垄断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之后认为,垄断的产量减少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被夸大了,更何况垄断企业产量还不一定下降。

熊彼特批判了完全竞争具有高效率的观点,认为完全竞争的效率是低下的,而且还会带来资源和机会的损失:“引进新的生产方法和新的商品很难想象从一开始就使用——完全迅速地——完全竞争的办法。这即是指,我们称为经济进步的大量东西和完全竞争是不能共存的。”[6]“一个完全竞争的企业在进步的冲击或外部的干扰下比大企业更容易垮台,因而更容易扩散经济萧条的细菌。……就这方面说完全竞争不但不可能而且效果不佳,它没有资格被树为理想效率的模范。”[7]

2.关于技术创新之争。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一直是西方经济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争论大体上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只有竞争才能带来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而垄断的市场结构则会影响技术进步。这一派经济学家主要有哈罗德·德姆塞茨,还有哈佛学派的谢勒、谢菲德(W.G.Shepherd)等人。他们认为,垄断企业没有技术创新积极性,因为垄断企业没有外在的竞争压力,也没有技术革新的内在动力。谢菲德认为,由于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已经比较大,通过技术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以增加利润对垄断企业来说没有什么吸引力。另一派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垄断的市场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进步,这一派经济家以熊彼特、保罗·罗默和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Jean Tirole)等人为主。熊彼特认为,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并不是真正的垄断,而且企业中的垄断利润是资本主义社会“给成功者的奖金”。他还认为,这种在“创造性毁灭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上的垄断企业并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它们一方面要同原有旧技术、旧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又受到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因此,它们必须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其垄断地位。保罗·罗默从技术创新的外溢性分析了垄断企业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积极性。他认为技术创新的成本远远大于仿造成本,如果没有一个机制来对创新进行保护,企业就没有积极性进行技术革新,而垄断企业由于具有垄断权力,可以垄断技术革新的成果,因此,它就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而不用担心在耗费大量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后被别的企业轻易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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