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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企业+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模式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被首次正式提出。工商企业主要负责家庭农场产前、产后服务环节。法国的家庭农场以中型规模、专业化特色为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被首次正式提出。目前,在我国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区域已经试点并开始运作。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它是以家庭经营方式为主,适度规模推进的运作模式。家庭经营是现代农业最基本、最普遍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一方面坚持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进一步稳定了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另一方面实现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总之,家庭农场具备了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的优势,是颇具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6.5.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企业+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农业发展规律,家庭经营始终是最有效的经营主体。“作为农业要素的所有者和配置主体,家庭拥有剩余索取权,将会克服农业企业管理对生产员工的监督困境;同时,农户的用工方式更为灵活,比如用换帮工、非整劳动力参加劳动等方式可解决农忙季节的缺工困境。”[22]大量的理论和实践均证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具有明显的经济效应。原因在于:一方面,在现有土地制度下,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细碎呈条块分割状态,严重阻碍了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而规模化经营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另一方面,“规模经营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优化农业结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的整体经营收益,获得规模经济效应”[23]。现阶段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象十分突出,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随着农业劳动力大量非农化,以及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有必要完善社会化服务,形成以规模化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从世界农业发展规律来看,社会化的服务是解决务农劳动力老龄化的根本手段,也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重要途径。“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其发展模式也在逐步探索中。因此,应重点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家庭农场的产前、产后服务环节,包括社会化服务体系、技术指导、营销渠道等,同时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农业经营法人制度。

6.5.2 “企业+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的优势

一般来说,家庭农场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除了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季节性雇工、农忙时劳动力需求较大以外,一般不采用雇工形式。三是农地达到一定规模。[24]四是农产品商品化率高。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比例高,自给自足比例较小。五是农场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25]由于家庭劳动力均在农场里劳作,不存在外出务工收入。因此农场收入也成为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工商资本参与家庭农场经营的具体优势如下:

一是具备了资金技术优势。家庭农场的运行和推广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参照国外家庭农场模式可知,家庭农场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尤其是技术要求上,包括在适度规模化农地经营中的新型种植技术和种植方式,需要工商企业参与技术指导。当前,农村空心化和农业兼业化现象非常严重,仅靠家庭自身的水平和实力很难进行技术推广。因此需要工商企业在生产中进行技术指导和示范。

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2013年一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指出:“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包括涉农企业、专业性服务公司等)参与公益性服务。”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公益性部分,如动植物防疫防控、农技服务推广站等均具有公益性特征,这些公益性部分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至关重要。此外,还应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生产性部分,包括产前良种服务、农资连锁经营、流通中的农产品现代物流、农机跨区作业以及农业信息服务等。同时,鼓励企业投资良种研发、技术创新、储运设施建设、营销加工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与家庭农场之间的联结和互惠。

三是降低家庭农场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运营还在探索中,如何降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风险,完善家庭农场法人制度和农产品抵押贷款制度,是当前降低家庭农场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工商企业投资家庭农场后,可以在家庭农场产权制度确认、法人资格健全、抵押贷款权等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工商资本投资家庭农场,能够提高家庭农场的资金、技术、销售、组织化程度等,有利于推进家庭农场法人经营资格构建,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6.5.3 国外“企业+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的相关经验借鉴

在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典型的农户自我经营下高效率的生产形式。一般来说,家庭农场运营中的服务环节均可以实现外包。工商企业主要负责家庭农场产前、产后服务环节。由于我国家庭农场模式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本书在结合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尝试着对我国工商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借鉴。本书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

美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农场主拥有长久保障型的土地权利,因而这种自有产权模式大大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美国大半农产品出自仅占2%的大型农场,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种或者两种农产品,并形成了北部平原的小麦带,中部平原的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的养殖带,大湖地区的乳品带和太平洋沿岸的水果、蔬菜带。”[26]美国家庭农场以高度集约化和专业化为特色,在具体运作中,家庭农场仅需负责产前良种、农资,产中生产等环节,而企业则专门负责产后的精细加工、农产品物流、终端销售等环节。

法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本国家庭农场的支持。法国的家庭农场以中型规模、专业化特色为主。每个农场均可打造属于自己的农场品牌,如专业分工后的畜牧、谷业、水果、花卉等农场类别。这些不同类别的农场间,可以形成一个合理分工、有机整合的家庭农场体系。在整个家庭农场运作中,除了产中环节以外,产前的农资、良种,产后的收割、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均可实行外包制度,由农场以外的工商企业来承担。

日本家庭农场是一种典型的小型农场间互助发展的模式。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土地不断集中,家庭农场这种模式也开始在日本广泛开展。在实际运作中,通过实行“经营委托与作业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委托方成立农业机械公司、技术服务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服务费为农户提供产业链产中、产后等服务。这就大大地降低了独立家庭农场运作下的种植成本,提高了农场的运作收益。日本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其家庭农场走“小小联合”的发展道路,这不仅提高了组织化程度,而且在抱团抵御风险上也做出了探索性的有益尝试。

6.5.4 我国“工商资本+家庭农场”新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工商资本投资家庭农场,能够带来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现代农业构建欠缺的要素资源,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需要对工商资本投资家庭农场的环节、形式、范围等做出具体限定。“企业+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具体要点有以下内容。

1.鼓励工商资本支持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部分

家庭农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受限条件较多,因此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以配套。工商资本投资家庭农场,应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性服务,为家庭农场提供科技服务、质量检测、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家庭农场的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应鼓励工商资本介入产前制种、育秧,产中植保、防疫和产后收获、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促进农业生产的效率提升和附加值提高。

2.鼓励工商资本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家庭农场对生产技能、经营管理、法律意识、市场观念等专业化要求较高。因此,工商企业应投资农民培训和教育,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鼓励企业无偿提供周边农民新品种新技术。通过提高周边农户的相关产品生产技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工商资本通过领办合作社带动周边农民进行相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等。

3.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构建家庭农场法人经营资格

目前,在家庭农场发展上,存在着家庭经营法人资格的制度缺失,这进一步限制了家庭农场在抵押贷款方面的权限。因此,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形成的农场进行工商注册,制定相应的农场管理制度,并将涉及被征地农民和所在村庄的条款进行公开。应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登记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具有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制度。

4.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差异化对待不同制度下的农场模式

家庭农场存在不同的类别,比如有众多农业雇工的现代化农场,也有以生产经营者为主的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为主的现代化农场,一般规模较大,具有极强的趋利性;生产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一般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农场工人,规模相对较小,社会化服务体系欠缺等。因此,要及时区分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形成不同模式,重点支持以生产经营者为主的家庭模式。从而使现代农业发展既能借力工商资本,引入现代生产经营要素,同时又能避免工商资本过度逐利,伤害农业与农民利益。

5.不同区域间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协同运作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准入条件、生产模式等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工商资本投资家庭农场也处于原则性指导和探索性尝试阶段,因此应允许各地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在“工商企业+家庭农场”模式上多做交流总结,摸索发展经验。按照“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管理有序、效益可观”的标准,对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带动家庭增收致富效果好的工商企业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并在相关涉农政策上提供特别税收优惠与项目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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