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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发力农业现代化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农场,是近几年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主体。《意见》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

家庭农场的核心是对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家庭农场,是近几年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主体。它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增加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实行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业经营集约化水平。

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演进过程看,家庭经营由过去的以单户承包经营为主,发展到单户经营、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多种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由过去的集体经营发展为以农户的联合与合作为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

专栏

江苏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家庭农场注册规定□

2013年4月,江苏省工商局出台全国省级工商部门第一个《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十二条,围绕家庭农场由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适度规模经营的两大特点,对家庭农场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者做出了具体的登记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从事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原则上应为70亩以上;从事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同时在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

资料来源:《扬子晚报》2013年5月9日

为适应这个新情况新变化,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家庭农场的方向是农业的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和技术化

家庭农场的未来,并不是一个微观的经济实践和农业课题,它或许可以成为撬动中国经济打造“升级版”的第一个支点,为启动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率先发力。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描绘家庭农场的前景,一是专业化,家庭农场应当成为农业产业化的最好合作伙伴;二是产业化,家庭农场要能够升级为公司化经营的农村和农业核心企业;三是规模化,家庭农场要能够从单一的农场扩展为多元化经营的现代经济新实体;四是技术化,家庭农场要积极投入并探索现代农业技术研发,成长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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