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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在发展家庭农场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要在建立登记、报备、统计、监测、培训、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家庭农场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与之同时,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支持,并与家庭农场融合发展和相互支持,从整体上改进粮食生产经营格局。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由于全球市场对高价值和加工食品的需求增加,购买能力在提高,人们自给准备食品的机会成本在提高,这给小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Gehlhar and Regmi,2005)。而且小农劳动力成本低、有当地知识,具有一定的差别化竞争优势。但是,由于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在非劳动力要素方面缺乏优势,小农面临的困难也非常明显(Poulton et al.,2005)。小农能否通过农业生产、自然资源管理及发展农村事业增加收入,取决于他们成功参与市场的能力(Helen Markelova et al.,2009)。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实现长久不变,又要优化农业组织体系,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1.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通常而言,专业化的非营利组织是最有效的服务提供者,农民的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更为有效(Diana Carney,1995)。而农户组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高的市场价值、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提高与买家和中间商的谈判能力(Stockbridge et al.,2003;Thorp et al.,2005)。许多买家也愿意与生产者组织打交道,这样利于稳定货源和提高质量(Vorley et al.,2007)。发展合作社的好处还在于,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基础上实现规模化效益,能够实现经营收益为成员分享。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户低价格获得投入和提高产出率以及生产效率(Fulton,1995)。一般来说,要成功发展合作社,一方面要遵循自愿原则(Harris et al.,1996;Cook,1994),另一方面需要对农户予以鼓励和引导。因此要遵循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协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同时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增强服务力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范性。要引导政府支农项目,如水利建设、节水灌溉、农业综合开发、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病虫害统防统治、土壤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工程、水稻集中育秧、玉米地膜覆盖种植和膜下滴灌补助、秸秆机械化还田等,向示范社倾斜。在提高农民合作社经营能力的基础上,支持合作社办加工企业,提升其引领能力。小的组织在提高内部凝聚力和相互监督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大的组织在规模经济、形成市场优势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Coulter et al.,1999;Stringfellow et al.,1997)。目前,合作社跨地域发展、联合社发展、合作社兴办企业的现象明显增多,对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的联合社,应当予以支持。

2.积极扶持专业大户发展

据统计,到2011年年底,我国经营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达到900多万户,10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达到80多万户。据初步估算,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的土地种植规模超过5亿亩,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最重要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2011年,我国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存栏蛋鸡2000只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36.6%、32.9%和64.5%,分别比2006年增加21.6、19.8和24个百分点,主导畜种规模比重大幅提升。扶持种养大户在改善粮食生产物质装备和技术条件、增强粮食市场供应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要采取奖励补助、加强培训、引导相关支持倾斜等多种办法,提高其经营能力和经营素质。

3.大力培育家庭农场

作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经济实体,家庭农场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在发展家庭农场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上海市坚持“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的原则,将粮食种植、机农结合、粮经结合、种养结合四种形式的家庭农场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基本着力点来抓。2014年底,上海市家庭农场总数达到3067个。其中,粮食生产家庭农场2787个,种植粮食40.37万亩,户均145亩,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2014年,以上四种形式的家庭农场数量分别为2300个、244个、201个、42个。按一个家庭农场两个劳动力测算的户均收入,粮食生产型为11万元,粮经结合型为24万元,机农结合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户均收入均为15万元,即使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收入也已经很体面。

要在建立登记、报备、统计、监测、培训、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家庭农场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与之同时,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支持,并与家庭农场融合发展和相互支持,从整体上改进粮食生产经营格局。通过实行土地流转费补贴、生产考核性补贴、种养结合补贴、农机补助、贴息贷款、保费补贴、专业培训、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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