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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把握的重点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中央一贯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并将其作为解决分散经营下统的功能不足的重要手段。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需要强调的是,构建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来,中央一直都强调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把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作为“统”的层次,强调这些组织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中央首次在文件中将这几类组织纳入农业经营主体中。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起作为一个完整的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中央政策的演进脉络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企业等的功能定位已由提供社会化服务向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也就是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农户一起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作用和功能也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全部领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平等协商,不搞一刀切和强迫命令,也不要人为提高进入门槛。

二是积极稳妥发展规模经营。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十七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大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中央政策演进的脉络可以看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央对规模经营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已把规模经营作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三是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央一贯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并将其作为解决分散经营下统的功能不足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对各类主体的培育及功能发挥做了具体安排;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定位提到了新的高度;2013年中央1号文件将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增强农村活力、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强调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要重视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比较优势。

四是探索组织模式创新。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建立了一套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被各类组织覆盖,进入市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弱。创新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非常重要。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五是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参与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产品营销等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加专业化服务队加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老子》春秋·李耳】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译文】圣人不可偏激,不慕奢侈,不求舒适。

需要强调的是,构建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制度,这一点必须牢记。现在一提到规模化、集约化,有人就认为家庭经营是小农经济,不符合现代农业要求,或者简单地与农业发达而又人少地多国家的规模经营相比较,要求单一大公司、大农场经营。这是在规模化经营上脱离实际的片面化、简单化。事实上,从我国农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家庭经营既适合分散经营,30多年来农业发展的巨大成就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建的;也适合日益扩大、延展、推广的农业规模经营,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专业种植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不仅在更大程度上提供了越来越充裕的农产品供给,也更好地保证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经营体系。尤为重要的是,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改变,目前城镇化率虽然超过50%,农村人口仍然高达数亿,农业家庭经营既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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