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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引导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将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理想格局,也是稳定粮食生产的长久之策。2014年1月24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通知》。《通知》称,适应农村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要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打造粮食生产的骨干力量。

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我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很快,农业从业人员女性化、低文化程度化也一并出现。外出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不愿回乡务农,农业后继乏人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要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吸引年轻人留在农村、投身农业。要加大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经营农业。同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装备水平,完善农业支持政策,提高农业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

近些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引导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将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理想格局,也是稳定粮食生产的长久之策。要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大力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创新“花钱买服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14年1月24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部分内容为“切实抓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粮食生产生力军”。《通知》称,适应农村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要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打造粮食生产的骨干力量。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引导,推动出台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扶持政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承包式等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从事集中育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公益性服务,探索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励补贴。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粮食生产,尽快制定准入和监管办法,限制土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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