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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发展农业的长期经验与教训表明,确立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选择基本经营主体,不仅要遵循一般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还要遵循农业自身的特殊规律。即使是美国这样典型的新大陆国家,近十几年来,家庭或个体农场占农场数量的比重一直在90%左右,呈现出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并存的状态。2007年,美国的大规模农场产值已经占到全部农业产值的83.6%,其中仅占全美农场5%的超大规模家庭农场的产值已经占一半以上。
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各国发展农业的长期经验与教训表明,确立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选择基本经营主体,不仅要遵循一般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还要遵循农业自身的特殊规律。农业的本质性特征,就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既然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者必须与自然环境和生产对象高度和谐。由于自然环境多变、生产对象特殊、生产过程复杂,只有在生产成果与生产者自身利益紧密挂钩的情况下,生产者才可能真正贴心经营。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和发展过程不同,农业发展基础迥然有异。但不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都为家庭经营。即使是美国这样典型的新大陆国家,近十几年来,家庭或个体农场占农场数量的比重一直在90%左右,呈现出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并存的状态。

与之同时,由于劳动力就业的非农化,以及为了提高绝对收益水平或者保持农业的竞争力,新大陆国家、传统国家的家庭经营规模都有明显的扩大趋势。2007年,美国的大规模农场产值已经占到全部农业产值的83.6%,其中仅占全美农场5%的超大规模家庭农场的产值已经占一半以上。1955~2005年,日本户均耕地面积增加1.25倍(北海道除外)。2000~2010年,日本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人数由240万人减少到191.3万人(姚永龙,2012)。为此,日本长期设法扩大经营规模,2011年10月出台的《振兴农林渔业基本方针和行动计划》提出,到2016年,单个农户或农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在水田地带要达到20~30公顷,在山区和半山区达到10~2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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