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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农户的基本经营主体地位

时间:2023-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印发这个会议纪要的《通知》,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此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就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形式。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的《宪法》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立了农户的基本经营主体地位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从历史上来看,不论土地制度、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如何,实行井田制以后,我国农业就一直实行家庭经营,这也是我国农耕文明高度发达的基本原因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初期也实行家庭经营制度,但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过快展开和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我国迅速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改变了农户独立经营的地位。姑且不论规律如何,广大的农民显然并不适应这种突如其来的经营体制,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尽管基本核算单位多次调整,但始终解决不了农民内在积极性不足的问题。1957年,全国人均占有粮、棉、油分别为306.0公斤、2.6公斤和6.6公斤,但到1978年,全国人均占有粮、棉、油的数量分别为318.7公斤、2.3公斤和5.1公斤,人们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明显提高。

在生存面临困难、温饱得不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一切创新都有可能发生。尽管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但基层和农民始终都在探索回归家庭经营。安徽小岗村的“包干到户”得到认可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如雨后春笋在全国推行开来。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安徽、四川、贵州等省的部分农村干部和农民,率先实行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农业经营形式,对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进行了改革。邓小平在1980 年5月31日的一次谈话中就明确指出,“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之后,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形成了讨论纪要。1980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印发这个会议纪要的《通知》,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肯定了联产承包制的作用。此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就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形式。尽管当时使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壳”,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地方的经营主体是家庭,形成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的经营体制。

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再次强调,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993年11月中央公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98年秋天,江泽民同志在安徽考察时说:“中央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1998年10月中央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一词得到正式确认。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的《宪法》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体制。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一条就直接阐明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农地物权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阐述“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部分首先就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明确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同时要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期的实践表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旺盛的生命力。1978、1984、1996年三年,我国粮食生产分别登上3亿吨、4亿吨、5亿吨的台阶。2014年,我国粮食产量增加到60703万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带来的这些巨大物质成果,谁也不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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