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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主义的货币本质论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虽勉强可以解释当时的货币现象,实则仍有其重大的错误存在;而且此种学说的基本论点与名目主义的基本论点恰好针锋相对,故指出此种学说之错误,能顺便使名目主义的基本论点体现得更清楚、更详明。所以,在正式指出名目主义的论点之前,应对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作比较详明的评判。例如,我国现行的货币单位为“元”。

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虽勉强可以解释当时的货币现象,实则仍有其重大的错误存在;而且此种学说的基本论点与名目主义的基本论点恰好针锋相对,故指出此种学说之错误,能顺便使名目主义的基本论点体现得更清楚、更详明。所以,在正式指出名目主义的论点之前,应对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作比较详明的评判。同时,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必有其独特的特质,对于此种特质亦有先加阐述的必要。

不论在古代、近代还是现代的货币各发展阶段中,货币究竟是不是一种商品,名目主义学者的答案完全是否定的。笔者对此种答案深表同感。然则货币与商品究竟有何种差异,即货币究竟有何种特质,这是讨论货币本质时所应急切解决的问题。兹将货币之特质分别列举如下:

(1)货币仅为交换之手段,而非交换之对象。如艾思德(K.Elster)所云:“同一事物(thing)既可为财货,又可为货币;当其为评价思维之对象,为交换之对象(als der gegenstand des wertenden gedankens,als gegenstand des tansches)时,即为财货;当其为社会生产物之参与手段,为支付之对象(als das mittel zur beteiligung am sozialprodukte,als gegenstand der zahlung)时,则不论其技术的性质如何,皆为货币。”故货币与商品之最基本的差异,在于商品为交换之对象,而货币则仅为交换之媒介。在现代货币机构中,此种特质已表现得非常明显,不容有丝毫疑问。但在商品货币时代或金属铸币时代,商品固用作交换之对象,亦得用作交换之手段;同时,货币固用作交换之手段,但亦得直接或间接使之回复为商品,故商品与货币之间易被混为一谈。实则,这种混紊由于未曾认识交换之本质与特性所致。一个物品可以有货币与商品两种用途,但两种用途绝不能同时出现;同一物品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具一种资格,绝不能兼具两种资格,故当其被人视为交换对象时,即为商品,绝非货币;必在其暂时的或永久的不被人视为交换对象,而视为交换手段时,始为货币。及此物品已被视为交换手段,已具有货币的特性时,则不复为商品——至少暂时如此,务必在此货币退出流通界,重新被人视为交换对象时,才根本丧失货币的特性,而为商品。诚如卡塞尔所说:“对货币一词下界说时,应不根据其币材之任何特性,而应根据货币之主要功能……至于何种材料适于铸造或印制货币之用,则属次一等的问题。”(19)所以,不论在商品货币时代、金属货币时代,还是信用货币时代,尽管货币在形态上、材料上互有差异,但在本质上则有一个共同的特质,即为交换之手段,而绝非交换之对象。由于货币之出现,同一时间内即使直接交换变成间接交换,此中关联即由于货币之具有此种特质使然。假若货币没有具备此种特质,假若货币仍为交换之对象,则此种交换仍属直接交换,并非间接交换。故货币之最基本的特质,在于仅充交换手段;如货币因币材之具有使用价值,被人转作他用,视为交换之对象时,则已退居于商品的地位,不能算是货币了。

由于此种特质,便产生另一种特质,即货币无使用价值,无效用,根本不能供消费之用(除非脱离货币的范畴,退居商品之地位)。故货币本身并不能对持有者提供任何物质财富,饥不能当食,寒不能当衣。社会之进步与发展,货币之功劳固然甚大,但在货币未出现以前,人类仍能度其简陋之经济生活;同时,在经济社会进步到一定阶段以后,在共产经济体系中,货币制度消灭,社会仍然可以繁荣,人类仍然可以获得幸福。经济体系的此种演化之所以可能,且不受货币之存在与否的影响,即由于货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使然。唯其货币没有使用价值,故在另一种经济体系中,另采取一种新的分配制度,则虽货币制度根本废止,亦仍能使人类过着美满的经济生活。

(2)货币在个人的观点上为财富,在社会的意义上则为非财富。因为货币对于该社会的物资具有一般的购买力,故一定量货币的持有者,站在个人的观点上,即等于保有一定量的购买力,亦即等于保有一定量之所需的物资。假若货币持有者遗失了一定量的货币,则即等于丧失了一定量物资的保有权。但是,在社会的观点上,则不能算是财富;因为货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成为交换之对象,而仅为交换之手段,交换手段之或增或减,对于整个社会中财富之“质”与“量”,如单就此交换手段数量变化之本身说,没有丝毫影响(20)。例如,假若某一部分货币因特种原因退出流通界,如单就此种变化之本身立论(21),则社会中之财富依然如故,并未因此种变动而引起损失(22)

由此种特质,便产生另一种特质。一般人每将货币与资本混为一谈,不免错误。资本固然可以用货币单位去表示,但绝不能漫无限制地谓货币为资本。固然,在个人的观点上,如货币的保有者已划定此货币用于资本财产之购置,则可视为资本;但若以整个社会立论,货币并不能算是资本。

(3)货币为一抽象单位。货币单位是一个非常抽象的东西。此与商品不同,商品实为具体的东西,譬如说“一头牛”而为商品时,这就是具体存在,而具有年龄、品种等特征,能构成交换者评价思维之内容。如“牛”而为货币,则势必将其特殊的性能抽出,而使之成为纯抽象的单位,才可圆满地成为交换手段。这是就货币的最初发展阶段而言。及后,货币愈发展,则抽象的程度愈大。例如,我国现行的货币单位为“元”。试问,这“元”究竟代表什么?这“元”的本身究竟含有什么?假若它代表某特种物资,这物资之“质”和“量”究竟如何?假若它本身含有某种物资,这物资之“质”和“量”究竟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即使是商品学说者或金属主义学说者,恐怕都不能自圆其说。

所以,在社会的意义上,货币既不是生产财也不是消费财(23),而只是财货交换的一种媒介或手段,即用以表明财货交换比率的一种抽象单位。

(4)货币之材料变化莫定,而商品之材料则有一定。依前所述,货币的材料由商品,而金属、纸张经过了许多变化,但货币之为交换手段依然不变。商品则不如此,特种物品必须由特种材料配合制成;如改用别的材料,则制成品质上即有差异。因为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在于其恪尽交换手段之职能,而不在于其材料之为何物,或材料之有无价值。所以,尽管货币材料在其整个发展史中变化莫定,但仍无伤于货币之本质。

(5)货币与货物是相对立的。在社会的意义上,人类经济活动的真正目标或目的物是实在的物资,货币则渗透于此实在物资之间,使经济活动得以圆满地完成任务而获得满足。故货币与货物为两个不同的范畴,而且所有的货币会被用来购买所有待售的货物,故两者是互相对立的;而且两者必须互相对立,才能完成货币的职能,使货物的交换得以圆满完成。

(6)货币数量是相对的。所谓货币数量是相对的,含有下列几种意义:第一,货币既为一抽象单位,且与货物相对立,然则一国究竟需要多少货币,才算最为适宜呢?货币因交换而形成,无交换即不需要货币;故一社会究竟需要多少货币,须视该社会中之交易量而定,即须相对于货币需要,方能定出该社会所应有之货币数量。第二,货币既为交换之手段,同时此手段所担任的工作可多可少,故虽须相对于货币需要以定货币数量之多少,但此种标准仍不确切。如以纯理论为准,一时期中的货币数量,可多可少;如此时期中该社会之交换额一定,则货币数量增多时即每一货币单位之工作减轻,反之,货币数量减少时即每一货币单位之工作加重,即交换的价格有变化而已,此种变化本身对于交换额并无影响。但是,现行交换经济体系是有利于物价在长期中徐徐上涨,而极不利于下跌的,故欲适合此种特性,则此一期中所应有之货币数量,须以前一期中已具有之货币数量,即已有之物价水准的高度为准。即须相对于前一期的物价水准而定本期中应具的货币数量。第三,货币之流通速度可大可小,大时则货币数量可小,小时则货币数量可大;故须相对于流通速度而定货币数量。总之,货币数量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要物价相当安定,货币数量之为多为少,物价水准之为高为低,均无多大关系(24)。而商品则不然,其数量之多少,足以影响人类之经济生活,量多则人类之经济生活即能及于较高的水准,量少则生活水准即须降低,与货币数量之可多可少根本不同。

(7)货币有永久流通性。货币为流通界之永远的旅客,即永远流通于社会,永远不被人作消费之用。在此长期的流通过程中,货币也有被人暂存而储藏起来,使其暂时进入休息的状态,但此并无碍于货币的永久流通性;而且更可由此种休息时间之平均长度,计算出货币在特定时期内之流通速度。至于货币根本退出流通界,而被人转作其他用途,则此时货币属性已告丧失,已不复为货币,而退居于商品的地位。商品却不如此,虽短时内能在社会中流通,但终有停止流通而被人消费之日。

(8)货币为共同单位,具有一般交换性和一般接受性。货币因为共同的评价单位,且为一般的交换媒介,故其交换性与接受性,在某种极限以内,不受人、地、时和物的限制(25)。对物而言,在其发行者信用所及的地域内,可以交换任何待售的物资和劳务。对人而言,固发行者之信用,可以使不相识之人加以接受;支票的此种性能虽在程度上较弱,但如出票人的信用卓著,其流通力仍甚大。此外,商品在大体上须于需要时始愿获得,货币则无论何时皆为愿得之对象;从另一方面看,货币亦为在无论何时均可付出而为别人所愿接受之对象。

(9)货币价值之一致性。货币价值方面具有下列几种特性:①商品有一定的效用,此效用虽不决定商品之价值,但却为商品价值之前提;货币则除用以交换他物外,别无任何一定的效用。②商品皆自有价值,无价值之物,绝不能成为商品;货币则因不为评价之对象,故本身无价值,如欲谓其有价值,则其所以有价值,亦不过为商品之反射价值(reflected value),即为货币对于一般货物之购买力(purchasing power)。③商品之交换价值,为其需要供给之关系自动形成;货币之交换面值(face value in exchange),依克纳普之意(26),全为国家之法律所制定。④商品之价值,用久则减,最后则根本消灭;在币值安定之前提下,货币价值不变,故用以储藏财产。⑤商品须有实质价值,货币则不然,有无实质价值,全与货币概念构成无关。由此种种特性,使货币价值在习惯上或法律上具有同一性(the legal identity of money-purchasing power of money)即在国家领域之内,法币(legal tender)对于一般货物所具之购买力实属完全相同(27),银行货币以法币所定之单位去表现去计算,亦具有此种同一性。此之谓货币价值之同一性。商品价值则不如此:既有种种上之不同,复有品质上的差异。

(10)货币之存在有时间与空间之限制,而货物则不如此。所谓货币存在受时间、空间之限制,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就经济发展之阶段言,在原始的自然经济时代,货币根本尚未形成,则此时早已有货物之存在。及经济发展进入共产主义时代,生产财之所有权社会化,同时消费财亦由中央机关按一定标准分配,则货币即告根本消灭,但此时货物仍然存在。故货币在某种时代与某种地域内,其存在实受限制。第二,就发行者信用所及的时间和空间而言,货币之使用与其流通性亦受限制。现在货币本位制度下的纸币,每受发行者政权之与替及政令所及之范围的影响,例如帝俄时代所发行的卢布,在沙皇政权解体以后,即成为废纸;所以此种卢布在前一时代虽为货币,但在后一时代中即失去货币的特性。又如在我国未臻统一之时,中央政府发行的纸币,在政令未能达到的省份,即难流通。又如本国货币在外国市场中每难直接用作购买物品之用。但货物则不如此,只要货物具有持久性而又妥为保存,则其价值不受此种政治上之时代或领域的限制;又只要货物可被运输至边远地区或国外市场,则其价值不受政令范围的限制。

(11)在个人的立场方面货币之供给弹性极小,但在国家的立场方面货币之供给极大(28)。不论在短时期还是长时期,私人和各种企业团体绝不能自己制造或发行货币。在不兑现纸币的制度下,此种特质表现最为明显。即在金本位制度下,此种特质亦大体如此。此外,因引申存款(derivative deposits)所造成的信用通货(credit currency or bank currency)虽可由放款者(银行)与借款者共同协议而告成立,但仍受存款准备率等限制,使信用货币与法定货币在大体上保持着一定的比例。故以私人或企业为准,货币之生产弹性为零,或至少为极小;即私人或企业绝不能因货币涨价——购买力增大,而增加货币之供给量。而货物则不如此,在某种极限以内,遇物价上涨时,则企业受刺激而能扩大其生产规模,使货物之供给增多。

(12)货币之代替弹性(elasticity of substitution)等于零或近于零(29)。即当货币之价值上涨时,并无以其他物品来代替货币之倾向。由此特性,故货币之效用完全来自其交换价值,货币之效用与其交换价值两者同涨同落。

(13)货币之保存没有维持成本(carrying cost)(30)。各种财货之保存,即使不加使用,亦在各种程度上随时间之消逝,而遭受浪费或引起损失(因价格变化所引起之损失,不在此列),此种浪费或损失亦以各该商品本身去测算,可谓之为维持成本。但货币则不如此:不论是铸币、纸币还是支票,均全无此种维持成本之损耗(币值上之变动不在此列)。由此特性,使货币成为价值储藏之良好工具。

(14)货币虽非货物,但货币机构如运行得宜,可使经济日趋发展,如运行不得当,则能扰乱经济之发展。因货币具有上列诸种特质,故货币机构在交换经济体系中渗配得非常圆润。如运用得宜,则在消极方面可使消费、生产、分配诸活动运行自如;积极方面则能促产业之日趋发达,使人类的物质享受乃至精神生产的水准日渐提高。故货币本身虽非物品,虽无生产性,但货币机构之运行,在交换经济之整个发展过程中,确有促使经济日趋发展的重大贡献。但是,在此整个发展的历程中,货币机构对于经济体系亦有其扰乱和阻滞的作用。同时,如前所述,货币机构为现行经济体制所以能运行自如的枢纽,吾人虽不能说此种体制——如私有财产制、消费选择自由、分配不均等系由货币机构所诱导而成,但至少可以说货币机构对于此种体制之发展与扩大具有极大的助力,而且发展到了较高阶段时,二者成为互相倚重、互相助长的综合体。所以,货币虽有促进经济发展之功绩,但对于人类之经济生活也有其扰乱与阻滞的罪过。

商品说或金属主义既不能解释现代之货币现象,故一时反对之声四起。对商品说之弱点加以抨击,于是独霸货币学界二百年之货币本质理论,遂更暴露其无力,而有终被一般学者所放弃的趋势。

然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重要错误为何?综合各家对于此种学说之批评,可得下列诸点。

(1)方法论之错误。商品说者所采方法有二,即:①发生的方法(genetic method);②个体观的方法(individualistic method)。用这两种方法去分析货币的本质,必易陷于错误。

首先,说第一种方法之错误:本质为事物之现存(being;sein),发生为事物之原始,二者虽可相同,然而大可相异。人类虽源自猿猴,且均为脊椎动物,然吾人绝不能谓人类即为猿猴。货币虽起源于商品,然嬗变蝉蜕,已早失商品之性质,而为一特殊之机构,故绝不能拟之为商品。艾思德氏谓:“历史方法自为极有效,极不可少之考察方法,对于由历史成立之事物,欲求完全理论,自必须研究其形成之过程。然过偏于历史的观察,则亦加以警戒。初期之事象与发展后之事象,其本质常能完全相异。命名与属词虽可相同,然其内容与实质则常能悬殊……人类之精神,常有只见发展之继续,而忽略发展结果之变化的倾向,故吾人对于由历史研究所得之结果,须再本于现在之分析的观察以检验之。发生的考察可补足存在之考察,但绝不能代替存在之考察。商品即采此偏重发生之不完全的方法,故乃有谬误之立论……货币之起源为商品,此自为文化史上之真理,然将商品之金银与货币同视,则实为经济理论上之错误。果虽自花而生,但吾人绝不能自花以识果……现在虽为过去之继续,然新事象则已不断发生。故欲理解现在,须从现在自身入手。”(31)所以,商品说或金属主义的学者,只偏重货币之起源一点,因而陷于错误。

其次,个体观的方法亦有错误。个体观认社会之个体为独立存在,为自有目的与价值之存在,且先于全体而存在,其与全体之关系为机械的;全体观则认社会之全体先于社会之个体,全体为目的与价值之所在,个体仅为全体之手段,若无全体,个体即不能存在或失其存在之意义,二者之关系为有机的。故本于个体观以观察社会现象,便常从个体出发以推论全体,或只观察现象之一部,只作个体之说明,若本于全体观以观察社会现象,则常从全体自身出发,以全体为对象,且作全体的说明,故不致为一隅的事实所蔽,而颇能把握现象之本质。

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者即本于个体观以观察货币现象。彼等皆认货币为一独立的、自有目的、自有价值之个体,彼等只认识“孤立化的货币”(isolated money),而不从货币经济之全体以求出货币之本质;彼等之认货币为商品,认货币之须有实质价值,认有实质价值之金属货币始为货币,认货币之价值决于其材料价值,认货币之流通应听任其自动调节等,皆为其以孤立化的货币为认识对象后之必然的结论。一孤立化的货币,自须具有“自己的完整性”(selbstgeschlossenheit),否则即不能成其为独立的,自有目的及自有价值之个体,欲求具有自己的完整性,则商品说各项主张自为其逻辑的必需之要求。若换采全体观之方法,从货币经济或交换经济之整体以认识货币,则货币即不为孤立化之物,而不需具有自己的完整性,则商品说各项主张,即非货币之所需的要求;不论其为金属所制抑或为纸片所制,均无关宏旨,但问其在整个经济机构中能否恪尽货币之职能云。

(2)认货币为商品或金属之错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最大论据,在于认货币为商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认货币为商品,其论据有三:①货币之基本职能为商品价值之测度:然欲测度他商品之价值,必须自身亦有价值,有价值之物即为商品,故货币为一种商品。②货币既为商品价值之测度,则其自身价值之道宜安定,自无疑义;然安定价值之道,端在其与币材价值相联,且须求名目价值与实质价值之一致,果如是则货币即无异于具有实值之商品。③货币购买商品,实即货币与商品之交换,然按交换原理,凡二物交换必其价值相等,今货币既与有价值之商品交换,故货币自亦为有价值之商品。

关于第一项论据,即犯下列二重错误,即:①货币之基本职能并非价值之测度,②货币之基本职能纵为价值之测度,亦不须本身为有价值之商品始能担任。此二点关系重大,于次项评价值测度职能时再行详论。第二项论据谓货币为求其价值之安定,须为与币材价值相联之商品;此论据乃就政策之观点而言,然安定货币价值之法甚多,与币材价值相联,亦未必能收安定之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保守中立之瑞典(Sweden)虽亦停止金本位,但因国际收支、收入多于支出,大批现金纷纷向瑞典输送。不兑现纸币之价值,反较以前之金平价为高,即纸克洛纳(Krona)之价值,反在金克洛纳之上。由此可知克洛纳并非所含金属之价值所能决定,二者并不相等。此种现象实非商品说或金属主义所能解释。至于对现代纸币本位制度之管理货币(managed money)(32)诸现象,则更无力加以解释。故第二项论据实属错误。第三项谓货币与有价值之商品交换,故其本身自亦为有价值之商品。此论据颇位于交换经济之真义与货币之地位。今日之间接交换,一方面仅系由货币参与直接交换过程中,使之分成为买卖两个步骤(33);另一方面买卖两个步骤中彼此交换之真正对象,则仍为可供生产或消费之其他物品,货币居于其间,不过专司媒介之职务,专行时空人物之缓冲而已,并非交换者之本来对象。明乎此理,则货币之非与商品交换,不言而喻。既非与商品交换,则货币自亦不须为有价值之商品。

(3)认为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之谬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主张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所根据之理由有二:①有实质价值始能尽价值测度之职能;②有实质价值始能作交换之媒介。这两个论据都有其谬误所在,兹分述如后:

关于第一个论据,吾人之辩驳如下:第一,货币之基本职能并非价值测度,严格说,货币根本无价值测度之职能,故自不必具有实质价值以测价值;第二,即使货币有价值测度之职能,然测度价值者,亦不须为具有实质价值之物。兹先引西梅尔之见解,以说明无实质价值之物,亦能测度价值。西氏曰:“凡相异之对象必须具有同一性质,始能作量的比较,此为自明之理。故欲行二量之直接比较,自须以性质相同为前提。然除此直接比较之外,第二种测量法亦有可能,即应测量者如为二量之变化,差异与其关系时,则只须测量手段之比例,反映于应测对象之比较即可,二者之间,并无性质相同之必要。即性质相异之二物,虽不能认为相等,但具有甲性质之物品间的比例,与具有乙性质之物品间的比例,则可为相等。今假定二对象m与n,彼此立于因果之关系,象征之关系,或对于第三者之共同关系,然此二对象之性质,则绝对不同,故此二对象皆不能彼此测度。再假定a对象具有m的1/4之量,有b对象具有n之几分之一的量,此时a与b之关系,如亦相当于m与n之关系,则b便必然为n之1/4。故a与b之性质虽不同,两者亦不能直接比较,然一者之量却颇能为他者之量所测定。”(34)观西氏所论,可知测度(measure;messeen)之法,原有两种:第一种为被测对象与测度对象之性质彼此相同,因而用直接比较之方法,以测出其量的关系者,如以尺测长,以磅测重等是。第二种为被测对象与测度对象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比较,因而利用居间连锁之法以测出其量的关系者,如以时间测路程是。天下各物量之测度,用直接比较法者固多,用居间连锁法者亦不少;如一定要说货币有价值测度之职能,则货币之测量价值亦系用居间连锁方法去测度,而非用直接方法去测度。如西氏云:各财货为可资利用之财货总量的一部分,故如以a表财货总量,则各财货量自为a的,即;各财货之价格亦为财货总价格之一定部分,如以b表货币总量,则各财货之价格,自亦为b的,即。各财货量既为,其价格即可为,今如a与b为已知,一定财货量在财货总量中所占之百分比亦为已知时,则此一定财货量之价格自不难由此而测定。由此以观,故货币是否与有价值之对象同质,即货币是否亦为具有价值之物,皆无关于价值之测度;盖只需有一定之货币量,即能测度定量财货之价格也。

据此可知商品说学者所谓“测度价值者其自身亦必具有价值”之论据,实不能成立。若就严格之价值测度而言,则此辈学者所倡导之金属本位货币亦未必能尽此种职能。盖如测度者必须与被测者同质,则金属之价值质(value quality;value character)与各被测商品之价值质,实大不相同。以尺测布之长,是因为尺不但有长,而且其长与布之长同质。以磅测煤之重,因磅不但有重,其重亦与煤之重同质。今一枚金属货币之价值,安能与一杯酒、一件衣之价值同质?质既不同,自然不能以彼测此。是知价值测度与测长测重不同,在测度手段与被测对象之间,可用间接方法去测度,而并不须有同质的关系。此外,关于货币是否具有价值测度的问题,将于次项再行详论。

关于第二个论据,有实质价值者始能作交换媒介的主张,亦犯对于交换经济认识不足之大错误。劳克林谓:“天下绝无愿供给有价值之商品,而换得无价值之交换媒介者”;狄尔谓:“生产者如不得相当之代价,即不愿供出商品。”此种理论,骤闻之诚觉有理,但细察之则错误重重。二人均认供出货币以获商品,或供出商品以获货币为交换,但实则货币本身无使用价值,不能为交换对象,故与商品间之关系,并非直接交换关系,故供出商品者之供出商品以获货币,其目的不在于获得货币之本身,而在于借货币以获取其所需之其他商品。故货币之恪尽交换媒介的职能,并不须其自身具有实质价值。

今日之交换,中间虽介以货币,然交换双方之真正对象(real object of exchange),则仍为可供人消费或可用以牟利之商品;故今日之交换,货币居中作介,仍无碍于交换之本质,不过使物物交换覆一层货币的面纱,以至吾人不易见其真面目,因而误认货币与商品间之关系为交换关系而已。设若商品供出者获得货币后,立即用以换取其他商品,则吾人即易明了彼所交换者乃为商品而非货币,货币不过使其交换趋于便利,而并非为交换之对象。故货币之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及其为何物所造成,自属无关宏旨之事,只需其能保证获得其他商品,只需其有兑换其他商品之可靠的能力,即有十足的货币资格,即能尽交换媒介之职能。

商品说者所主张之二项理由,既均不能成立,则货币之不须有实质价值,实为极显明之事。兹更举实例以资佐证:①1878年,奥地利停止银之自由铸造,发行不兑现纸币,与银币(二者单位均为gulden)并行,结果纸币在德国能维持1.56马克之价值,银币则下落至1马克以下;即无实质价值之纸币,反较有实质价值之银币为贵。及1892年,奥政府改行金本位制,铸造金币流通,然奥国人民仍喜用纸币而不喜用金币,致金币皆归储于中央银行。②第一次欧战时,瑞典输出激增,输入锐减,结果巨额现金内流,致蒙通货膨胀之威胁,瑞典政府为除此患计,曾采排金政策(gold-exclusion policy),对现金打折扣,对银行券则加以升水。③1889年,比利时纸币之价值曾比金币之价值为高。④现代各国所行使之不兑现纸币及信用货币,均无实质价值,但仍能尽货币的职能。由此种种实例,便足以证明货币之不须具有实质价值。故哈恩于其所著《战时瑞典银行之货币政策》一文内,得二项重要结论:①金兑现虽有变化,但仍无影响于纸币之价值;②货币之价值并不取决于金之价值,金之价格反而取决于其货币用途。此项结论不独适用于当时之瑞典,亦适用于放弃金本位后之各国及1934年实行新货币制度后之我国。

(4)认货币之基本职能为价值测度之谬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从货币之基本职能为价值测度,可谓为其最重大的谬误之一;其他论据之谬误如认货币为商品,认为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及认唯金属货币始为真正的货币等,均基于此价值测度职能之错误。故此价值测度职能之谬误,实为其他谬误之总根源,亦为商品说或金属主义日趋衰微之总症结,因其关系重大,故反对金属主义者,均无不集中于此谬误之攻击。

综观诸说所持之理由,约有四端:①能测度价值之物甚多,故价值测度非货币之基本职能;②价值均带主观性质,故不能以客观之物去测度;③货币本身之价值即不安定,自不能测度他物之价值;④货币之价值与商品之价格同时决定,故不能以币值测度价值。兹分述于次:

第一,瑞典已故著名学者威克塞尔(K.Wicksell)根据第一理由,以反对价值测度之职能的主张。威氏谓:“货币之主要职能,通常皆分价值测度、价值储藏及交换手段三种;但在此三种主要职能之中,真能表示货币之本质者,则只交换手段一种职能而已,至于价值测度之职能,则凡为人嗜好之商品均能担任,故绝非货币之主要职能,且严格地说,此职能尚不能与其他二职能相提并论。”(35)故货币之基本职能,乃为唯货币始能担任之职能;若其他商品均能担任之职能亦谓其为基本职能,则其他商品均可称为货币,因而货币所以成为货币之特征即告丧失。

第二,密塞斯(L.V.Mises)及赫勒(W.Heller)等奥国学派学者,根据第二理由,以反对价值测度之职能。如密氏谓:“人常谓价值测度为货币之基本职能,此主张实完全错误。在主观价值论之范畴内,此价值测度之思想,实根本无产生之余地……凡评价行为皆不能测度,以其具有主观之性质,殊不能用客观之标准加以把握也。”(36)赫氏谓:“最可驳斥者为谓货币有价值测度职能之主张,此主张最不正确且易引起误解,因可测度者只事物之客观的特性,然事物之价值,乃系具有主观性质者,故殊无可资测度之共同的比较基础。”(37)“评价乃为吾人对于财货之心理关系的表现,故与其他心理现象不同,殊难加以数量的把握。是以货币绝不能为价值之尺度,而只能为价值表现之手段,且其所表现者,尚为商品之交换价值,易言之,即货币所表现者不过为货币与商品交换之数量的关系而已。”(38)密氏为维也纳(Vienna)大学教授,为主观价值之信奉者;赫氏为匈牙利人,但受美国学派之影响极深,故均本于主观价值难测之理,以反对价值测度职能之主张。赫氏且更进而主张货币能为表现商品交换价值——价格之手段。此点殊具至理,确实的,货币并无价值测度之职能,但具有表现商品价格之手段的职能。关于此点,待下节讨论货币之职能时再行详述。

第三,威克塞尔与斯梯里根据第三理由以反对价值测度之职能。威氏谓:“欲求一物能测度价值,必须此物自身之价值没有变动方可,然货币之价值非不变动者,故货币殊难尽价值测度之职能。”(39)斯氏谓:“货币自身之价值即不安定,故若以货币作价值尺度,则于货币数量减少时,此价值尺度必亦随之而放大;于货币数量增加时,此价值尺度必亦随之而缩小……货币之价值既具有变动的性质,故若以货币为价值尺度,则由货币所测度之价值,自亦难臻于精确。”(40)

凡作尺度者,其本身自须固定不变,如尺为长之尺度,磅为重之尺度,若尺与磅即变动莫定,则长与重自难由其测度。货币本身无价值,其价值全为其所能换得之财货量所决定,然此能换得之财货量,并非固定不变,故货币之价值,自亦难固定不变。货币价值既变化莫定,则货币自不能充测度商品价值之用。有些人谓:就长时间而言,货币之价值虽不免变动,然就一时点(time-point;zein-punkt)而论,则货币之价值能得瞬息之安定,则即无妨于其价值测度之职能。因为交换双方之讲价,在瞬息间即可竣事(41)。此种辩护实由误解价值测度之意义而来。价值测度并非止于一时交换财货价值之测度。

第四,日本理论经济学泰斗高田保马氏根据最后一理由,以反价值测度之职能。高田氏谓:“用尺以测长乃因尺有一定之长,然后视被测物之长为尺长之若干倍,即可测出该物之长度。但货币之价值单位职能则不如此。货币价值之大小,乃与商品之价格同时决定,乃决定于交换价值总量与货币总量之均衡关系。故货币于此时仅能表示交换价值为若干元,在表示以前其本身之价值为多少,实为一未定之元。故此与尺之测长不同,尺长若干,乃先于物长而独立存在者;货币之价值几何,则不能先于物价而独立存在,而却与物价同时决定,货币价值之不固定者在此,货币之所以不能测定价值者亦在此。”(42)高田氏之反对论,可谓发前人所未发,实为价值测度职能说之致命打击。货币价值与商品价格既系同时决定,则货币自然不能测度商品之价值。

综括上述四点理由,故价值测度之不为货币的基本职能,已无疑义。可是货币虽不能测度价值,但却可以表示价格而成为价格之尺度(scale of price)。关于此点,容下节讨论货币之职能时,再行详论。

(5)认纸币等为货币代替品之谬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因误认价值测度为货币之基本职能,故其对于货币形态之讨论,亦必然陷于一种连锁的谬误。商品说学者认为凡具有实质价值而能尽价值测度之职能者方为货币,否则均为货币之代用物或货币之请求权。以此原则相衡,则今日之各种货币形态中,可称为货币者,遂仅以金属本位货币一种为限,其余如辅币、纸币、银行券及存款货币等,自均属于货币代替品或货币请求权。此种说法实属错误。以今日各国之实际情形言,此等辅币、纸币、银行券等皆先后法定为不兑现之通货,更证明兑换金属本位货币为既可不必又不可能之事。按今日各国之实情,纸币本位制度确立之后,不兑现纸币通行无阻,且远较前此金属货币之接受为方便;债权人于接受辅币(法定数额以内)、纸币、银行券或认为信用卓著之支票后,无不认为满足,转而直接或间接作购物之用,从未向银行兑换金属本位货币(如用作国际支付则另当别论)者。不但如此,债权人若接受金属本位货币,尚有换成辅币、纸币或银行券等,以期运输与保藏之方便者,故辅币、纸币、银行券等并非货币之代替品,而为十足的货币。

又所谓货币之请求权,必其请求权本身不能供直接之行使,必不能直接用作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之用;必须将其易为货币后,方能行使。乃事实上全不如此,持有辅币、纸币及银行券等者,并不须兑成金属本位货币,即能以之十足地发挥其货币的性能。故货币请求权之说,亦属错误。

辅币、纸币、银行券及存款货币既不只为货币之代用物或货币之请求权,而为与金属本位货币相等之货币,实属不容争议。何况信用发达,即在金属本位制度时代,金属货币亦逐渐匿迹于市场,流通于社会者,大半为纸币、银行券及信用通货。近来各国相继采行管理货币制度,金属本位货币在国内已全失其流通力。此时若仍谓辅币、纸币、银行券及信用通货等非货币,而为货币之代替品,则可谓全无货币流通了;自属不通之论。

(6)认为货币之价值即其材料价值之谬误。商品说认货币为商品,商品之价值法则如生产费法则、劳动价值法则、需要供给法则及边际效用法则等亦同样适用于货币价值之说明;同时因构成货币之材料为金属,故货币之价值,即金属材料之价值,亦即由其金属材料之价值所决定。此种见解之谬误,已可由前述诸项之驳论中窥见其大概,兹不重述。本地森(F.Bendixen)在其大著《货币与资本》(Geld and Capital,1922)一书中谓“货币之价值并非来自金属;反之,金属之价值实来自货币”对于谬误之驳斥,可谓一针见血。至于谓货币之价值,定于货币之边际效用,则尤属荒诞可笑。威克塞尔(K.Wicksell)谓:“货币之边际效用,乃系直接定于其交换价值——购买力者,故自不能反而规定货币之交换价值。”

威氏此语虽短,然其劲势之强,却可以驳倒边际效用说者。

最后,关于主张自由放任,从货币与金属间之自动调节,以求物价之定安。此种主张,不论其理论上之根据如何,单以事实论,现已完全过时。只要对于现代各国之货币制度与货币政策,稍加观察,即知此种见解已早成为历史上的陈迹。故根本无再加驳斥之必要。

货币之特质,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理论及其错误,已分别详述。金属主义与名目主义为彼此对峙的两种货币本质学说,故金属主义理论之分析与批评,实间接有助于名目主义学说之了解。更加上货币之特质的分析,使叙述名目主义之基本理论时,可以省去许多冗长的解说。

名目主义学者中,主张并不尽同,主要的可分两支:一为抽象的观念论(idealism),二为货币特许说(chartal theory of money)。前者认为货币只是一种计算的筹码,可谓正统的名目主义者,又分两系:一为唯心的,一为唯物的。唯心的观念论者,如赖甫曼、坎南等;赖氏甚注重银行信用,其说以奥国派主观价值学说为宗,谓:“常人用货币购买物品,但购买物品者,实为所得(income),而非货币。”故货币为一完全的观念(idea),额数为一抽象的物品(abstract entity),为一普遍的计算单位。其所谓货币,非指现实之金银块片,乃指货物的计算单位而言;或用金银,或用纸片,均无不可;货币之面值,或等于货币之实质价值,或不等于其实质价值,均无关系。总之,货币不过为表示价值大小之一种计算单位之名称而已。又如坎南于其所著《货币学》一书中,亦认货币为买卖与其他商业交易所通用之计账单位,以使交易便于进行而已。据坎氏之解释,秤量货币时代所用之生金银,不能作货币论;须遵国家法令,有一定成色重量,铸成一定的形态,确定名称之铸造货币,始为货币。此种货币,不过为法律计算单位之名称。至其内容,并不须有实价之物,以充货币材料,仅有空名,亦能通行无阻。

唯物的观念论者,代表较多:如柏林大学禄旁(A.Lussbaum)氏谓货币乃为交易中接受之物;为一种观念的单位(an ideal unit)之分数、整数或倍数,而非指特种物质所构成之货币块状物。因为在交易中货币之授者与受者仅计及货币块之数目,而不计及其他性能,故尽管货币是由物质所构成,但仍系由纯粹的抽象单位去表示而不由金属块之大小或重量去表示。如华格曼(E.Wagemann)认货币之性质为经济的,而非法律的;因为货币为表现价值与价格的抽象单位,此种抽象实为经济的与心理的观念(an economic psychological concept)。货币为无数交换关系所凝缩而成,即为无数评价经验之总结。正如抽象的“1小时”由无数的时间经验之具体化(reifined),故抽象的“1马克”亦由无数交换经验之具体化而来,即由马克与货物之交换而使货币得有其实体(substance)。故货币与货物相对待时,则货币系一种要求权,为一种价值单位,而具有一般及无限制的付给力量;由此种抽象的价值单位与其物质相结合,即由物质而体现于抽象的价值单位,而构成货币。又如熊彼特(J.A.Schumpeter)谓,因货币具有交换价值,故人民能用货币换取货物;但是,唯其是因为人民能用货币去换取货物,故货币方有交换价值。熊氏认定购买力与物品价值无关,至于货币与货物之分别,则在于:①货币价值仅系反映的价值;②量增则效用跌落,但其程度较物品为缓;③其边际效用不仅视货币多少,亦赖货物数量而定;④社会对于货币无一定之需要,因货币若干并非即系若干之满足;⑤对于货币需要之要求,其功能盖与货币相等。又如卡塞尔(G.Cassel)亦属一名目主义者,卡氏认货币为一抽象单位(an abstract unit);谓纸币代表纯粹货币(pure money);货币之购买力由其稀少性(scarcity)所决定,与币材之为何物完全无关。此外,威克塞尔(K.Wicksell)等也属于此派。他将货币与货物立于对等的地位,而认货币价值与一般物价水准为同义而相关的两个观念,货币价值绝不是货币的一种内在价值(an inner value),而只是指其购买力而言。

关于特许主义(chartalism),可以克纳普(Knapp)的理论为代表。克氏认货币为法律之创造物,由国家保障货币之效力(validity),即全赖命令以保障货币之购买力。所谓货币之效力,乃指其获得价值之能力而言,系由国家公布者;又货币必须以平价使用之,故国家学说并非经济的,不过特别着重于法律观点而已。故货币为一种支付手段,但其构成,并不需要物质。此种支付手段,一经政府公布后,即成筹码,即成货币。政府将此支付手段,定一单位名称,例如元、镑、马克之类,此时,欲表示某物之价值为若干马克,并不需要现实之若干马克的生金。此种单位名称,可以任何形体为代表,即全无形体,亦无不可。纵令必须有一形体,以充单位名称之代表,可任意采取一物,例如金银纸片,皆无不可。形体之内容,并不以有重量与实价者为限。

总之,名目主义各学者的理论,虽多差异,但其共同之点尚多,且其基本观点亦大体一致;兹将名目主义的基本理论,归纳如下:

(1)以社会经济全体为立场,认货币现象不过为一般经济现象之一部分。即须从经济现象之全体,始能明了何者为货币。货币现象之内部,亦难例外。各个货币,不过为货币总额之一分子,前者不能脱离后者而独立。故货币之本质亦须以社会经济全体为立场去加以分析,方可得到正确的解释。

(2)观念论者认货币为对于货物之一种要求权(a claim);特许说者认货币为清偿债务之合法工具。

(3)观念论者认货币由社会之习用(social usage)而生;特许说者认为货币由国家意志(the state's will)中产生出来。

(4)不仅认为纸币与金属货币具有同样资格,且认为纸币实为货币发展之最高形态。

(5)认为货币绝非商品;二者之性质、价值以及使用目的,均绝不相同。

(6)货币乃依其单位或平价而流通于市者,故须将此种动态的意义,包含于货币定义之内。

(7)货币价值系相对的(relative),而非绝对的。

(8)货币唯有在其充当交换媒介时,方能显出其价值之来源及其职能。

(9)货币价值为特殊的原因所支配,故其价值法则亦甚特殊,实非商品价值之诸种价值所能加以说明。

(10)货币之价值在于其购买力,所谓购买力系由货币恪尽其职能而形成,故货币价值并非源于货币本身之价值,而为源于货币职能之价值。

(11)观念论者认为货币之流通,在于交易中能为一般人所接受之故;特许说者认为货币之流通,在于其为法定支付工具之故。

(12)货币价值为该社会中交易媒介之全体所决定。交换媒介之全体能直接影响货币价值。

(13)货币有同一性(identity)。货币价值法则对各种形态之货币均能适用。故不兑现纸币之价值,并不如金属主义者所说,需要特殊的解释。

(14)在货币政策方面,主张放弃自由放任政策,而改采管理与统制的政策。

(15)关于货币价值之决定,观念论者每用数量说去解释;唯特许说者如克纳普对于“货币价值”一词即极力避免接触,故非数量说之主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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