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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克服监管的主观性、随意性,形成标准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现代化监管模式,法治是最重要的保障,无论是巩固原有改革成果还是推进新阶段的监管体制改革,都需要相应的法治保障。“十三五”,推进监管转型,需要尽可能采取立法先行的办法,坚持监管改革于法有据。

克服监管的主观性、随意性,形成标准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现代化监管模式,法治是最重要的保障,无论是巩固原有改革成果还是推进新阶段的监管体制改革,都需要相应的法治保障。“十三五”,推进监管转型,需要尽可能采取立法先行的办法,坚持监管改革于法有据。

(一)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加快消费市场、反垄断等重点领域监管立法修法,为这些领域的监管转型提供法律依据。

1.研究出台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法》

适应“十三五”消费需求释放的大趋势,以监管转型释放内需潜力,加快研究出台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法》。通过强化消费市场立法,确立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市场监管对象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对监管者不当监管的严格处罚加以规定,严格规范市场监管程序,以法律制约监管权力,为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提供依据。

2.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

(1)反行政垄断纳人《反垄断法》有多方面的利好。一是有利于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明确界定出各个行政部门对非公经济设置的不合理壁垒,推动这些行政审批权的废止。二是有利于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可以明确区分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界限,改变以审批取代监管的状况。三是有利于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明确界定和改变地方政府不合理设置贸易壁垒的行为,维护国内统一大市场。

(2)在《反垄断法》总则中突出反行政垄断。一是在总则第三条界定垄断行为中加人一条“依靠行政权力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是第七条中,“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在实施中常常难以准确界定,笼统地说“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客观上不利于反行政垄断。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修改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3)在《反垄断法》中增设反行政垄断相关内容。对铁路、电力、电信、石油、民航、邮政等垄断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界定;对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界定;对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可竞争环节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界定。通过以上界定,使反垄断能够反映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精神。

(二)出台各级政府的监管权责清单

与各级政府出台权责清单相适应,按照职权法定、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突出监管权责清单的公开透明,真正做到监管“法无授权不可为”,将监管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1.依法公布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

从实践看,广东、浙江等地在推动权责清单上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制定政府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推动市场监管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需要依法界定监管部门的权责,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为此建议:用1~2年,尽快出台各级政府监管权责清单,使每项监管事项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监管部门;加快出台监管部门权责清单,以公开化、透明化促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规范监管程序。

2.及时将新出现的市场违法现象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管部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消费模式、经营方式、交易方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例如,网购、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等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建议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各种新出现的市场违法行为纳人监管范围,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漏洞”。

3.取消无法律依据的监管部门,防止过度监管

在防止监管出现“真空”的同时,还需要防止因过度监管抑制创新。以金融监管为例,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是一个趋势,监管部门在规范发展、严厉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监管抑制金融创新。为此,需要加快清理无法律依据的监管行为,一律取消无法律依据的监管部门,防止因过度监管增加企业负担和抑制市场活力,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推动市场监管机构法定化

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趋势相适应,加快机构编制立法,推动市场监管机构法定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依法实现机构编制向市场监管机构倾斜

从实践看,越到基层,监管力量越薄弱,而监管任务却越繁重。目前,一些地区通过整合市场监管力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广东省在不增加部门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推动编制资源从原行政审批、微观管理岗位向监管等业务处室转移,通过改革,省工商局、质监局综合机构从6个减少为4个,从事监管的机构从7个增加到9个,监管工作人员占比达60%以上。建议在制定《国家机构编制法》时充分考虑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性,机构编制重点向市场监管机构倾斜,尤其是地方监管机构。

2.市场监管机构要成为法定专业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建设法定专业机构是通行的做法。例如,韩国有45个独立执行机构,英国有127个独立执行机构,美国建立了60多个独立行政机构,[8]这些法定机构都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机构的设立、职责等内容。建议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推动监管机构“去行政化”,成立法定的专业机构,使监管机构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权限,避免监管行为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

【专栏7-8】

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法定机构的特征

机构法定。法定机构是根据专门的机构法律成立的机构,每个法定机构都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该机构的设立、职责、经费来源等内容。也就是说,法定机构都是根据个别条例立法而成立并受有关机构条例的监管。

政府资助。法定机构的活动经费或者由政府全额资助,或者由政府出资成立,按商业化原则运作,但收费要严格按照核算成本。

运作独立。机构的法定化,保证了机构的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作为半独立、半官方组织,与政府部门相比较有较大的管理、人事聘用和财政自主权,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国家机关及其他机构的干涉。

企业管理。新加坡的法定机构采取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企业管理方法,机构内部按董事会(或理事会)—总裁—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进行运作,自主聘人,按自负盈亏原则控制管理成本。

公开透明。由于机构的职责、运作和监督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机构及其服务更具透明性。法定机构必须向外问责,依法开展业务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法定机构是政府架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体系之外执行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机构。总体上看,法定机构是从行政管理体制中剥离出来的但又不进入市场的机构,法定机构行使的是政府权力之外的社会公共权力,是影响公共利益领域的机构。

资料来源: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整理。

【注释】

[1]迟福林:《监管转型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9期。

[2]《2015年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有关情况》,《中国工商报》,2016年1月14日。

[3]《湖北省颁发首张“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人民网,2015年9月11日。

[4]《淘宝被查商品六成多不合格》,《北京日报》,2015年1月24日。

[5]《2014年反垄断共开18亿罚单专家:谁垄断就调查谁》,联合早报网,2015年1月3日。

[6]迟福林:《推进市场监管向法治化转型》,《经济参考报》,2014年6月27日。

[7]《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国政府网,2014年6月4日。

[8]曹全来:《国外法定机构的理论、立法与借鉴》,广西政府法制网,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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