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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贸易管理体制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优化贸易管理体制是在整体性治理理念下贸易监管体系重构的第三层面。因此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市场环境的公平是优化贸易管理体制的必经之路。

优化贸易管理体制是在整体性治理理念下贸易监管体系重构的第三层面。这一部分的讨论将围绕国有企业公平竞争、财税制度优化、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五方面贸易管理体制的优化进行,在建立符合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目标下,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环境公平,从而实现政府对整个国际贸易管理体制的优化。

(一)符合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需要

1.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是中国经济战略的必然选择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层次实施一定程度的治理变得必要。全球治理的理论框架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并于1992年在联合国成立“全球治理委员会”。在2009年,G20机制正式被确立为讨论全球经济议题的主要平台,同时关于全球经济治理的提法和系统研究开始产生。

全球经济治理是对全球化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管理,是对市场经济失灵的一种调节以及经济运行结果不公平的一种合理纠正机制,是政府干预、调节和规制国内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均衡和公平,纠正全球经济的失衡和缩小全球收入差距,是全球经济治理涉及的范围与管理目标。

经济全球化使得中国与世界经济变得更加紧密相连,而中国作为崛起中的大国,不能做国际制度的免费搭车者,需要争取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改革创新,在全球经济治理、维护世界经济稳定中发挥影响,并在多边合作机制上探索建设性的领导作用。(注:申丽娟:《全球经济治理与中国参与的战略选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年。)

2.符合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需要是贸易监管体系优化的重要目标

在目前全球经济治理的进程中,“贸易全球化”与“贸易管理的非全球化”是其中一对重要矛盾。建立符合全球经济治理需要的贸易监管体系是解决这一对矛盾的途径。

首先,目前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方式在于改变自身,积极转变传统发展模式,贸易监管体系应当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与国际接轨。在国内范围内解决好本国贸易监管体系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对全球经济治理的一种贡献,也是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掌握更多主导权的基础。

其次,针对全球贸易规则制定权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局面,中国应当参与全球贸易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利用国际合作组织,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中贸易监管机制的转型,为全球经济治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市场环境的公平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当代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政府对经济增长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而政府往往又会成为经济衰退的重要原因。贸易监管体系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管控市场的重要途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兴衰意义重大。因此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市场环境的公平是优化贸易管理体制的必经之路。

在新形势下,传统的政府与市场经济关系理论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实践,从各国经济发展的里程来看,政府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或过度干预都制约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经济规模的增大。而对于能够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国家,在整体上使市场发挥资源基础配置作用的前提下,稳定经济政策,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恰当地利用政府干预解决市场自主调节的不足,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稳定增长。

对于我国而言,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贸易监管体系层面的任务则是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便利的贸易流通途径,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同时应当提供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打造公平公正的监管执法环境,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良好制度环境。(注:刘翔:《21世纪初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中外比较》,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12年。)

(三)优化贸易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为目标,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环境公平为基本途径,整体性治理理念下贸易监管体制的优化,需要围绕国有企业公平竞争、财税制度优化、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五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

1.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体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没有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环境,就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机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由于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与政府紧密相连的巨大优势使得其在很多经济领域拥有垄断地位,更易于获得优惠政策。这些优势不仅体现在税收、信贷、土地、许可、准入等各个方面,也体现在贸易监管的某些政策法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歧视性的规定,以及对货物跨经济区域流通的障碍上。这导致了目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注:华本良:《国有企业公平竞争论》,《商业研究》2001年第6期。)

在目前,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大批民营企业以消费者为目标导向,以创新为竞争力获得了发展,同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造就了一些新兴行业的崛起。而国有企业的竞争某种程度上仍处于依靠权力对资源的分配,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导致了以地方保护主义恶性竞争为代表的后果。

对国有企业进行彻底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除需要厘清国有企业法人地位,建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市场准入原则,解决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之外,在贸易监管方面也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规划,优化贸易监管制度,致力于打造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的竞争环境。(注:鄞健钳:《构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5期。)

首先,目前各地区、各部门为保护各自相关企业的利益而违背市场规律封关、设卡、划地为牢,阻止商品流通的行为依然存在。这严重妨碍了生产要素的区域间交流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相悖而行。针对这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贸易监管体制的优化需要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取消地区、部门制定的带有排他性、歧视性和垄断性的规定和政策,并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建立与健全全国统一的贸易监管体系,为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其次,贸易监管制度的优化应着力于制止企业间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具体监管制度上应当借鉴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建立一系列规范法律法规,把各种所有制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监管制度法律化,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行为,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财税制度优化

在目前,财税制度优化,是我国改革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举措。而在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入的今天,一国的财税制度对外贸状况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显著。

在我国目前的财税制度中,间接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健全的环境税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而我国目前的税制中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弱化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这些因素导致了目前我国国际贸易的不均衡发展,对经济增长质量、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优化财税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财税制度的优化也应当成为目前我国贸易监管制度优化中的重要内容。整体性治理理念下贸易监管体系的重构,应当充分考虑财税制度优化的方向,符合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均衡发展。

第一,在财税制度的优化中,应稳定出口退税政策,改变政策目标的短期化倾向,由以往的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刺激经济转向为利用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产业结构的转变,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与核心竞争力,加强我国对外贸易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缓解我国当前在国际贸易中的压力

第二,优化财税制度应当改革资源税费体系,在完善现行资源税制的基础上,开设征收专门的环境税,通过环境税收把环境生态成本纳入商品的价格中,这样在提高我国商品的环境竞争力,减轻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压力的同时,也有利于转变当前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在日益健全的环境税制下,减少间接税对市场经济的扭曲。

第三,优化财税制度应当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改变目前外资投资集中于加工贸易领域的局面,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平衡。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时加强政策的鼓励与引导性,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注:陈志勇:《中国国际贸易均衡与财税制度转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3.劳工权益

切实重视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国家的义务和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已经逐渐渗透至国际法领域。伴随着劳工标准等社会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所普遍关注的焦点,各种国际国内组织不断寻求劳动立法的“国际化”或者“趋同化”。

我国长期以来作为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出口国,劳工权益问题的国际化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系重大,因此我国必须正视自身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存在的机遇与挑战。在加入WTO后,我国在劳工权益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首先,我国当前的劳工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这导致了针对我国商品的贸易制裁增多,以劳工标准为核心的贸易壁垒不断出现。同时,我国当前劳工立法体系本身规划不够完善,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也缺足够有效的仲裁、审判与救济机制。而在国际社会上,鉴于我国现实国情一些相关国际公约我国至今仍未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政府在参加一些国际组织活动中陷于被动,影响我国大国形象的树立。

因此,在整理性治理理念下贸易监管体系的重构中,劳工权益问题也是其中需要整体性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贸易监管制度的优化必须体现于劳工权益领域政策法规的优化、国际化水平的提高。首先,我国需要对照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标准,制定与完善劳工权益立法体系。完善在就业方面有关歧视的法律规范,同时健全劳工权益的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劳工权益不受侵犯。其次,在政策引导方面,政府应当制定以满足剩余劳动力就业、安置需求,产业结构的升级为目的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针对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出口企业劳工权益问题时,重点提高保护标准,加大监管力度。第三,在改善国内劳工权益环境的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讨论与制定,参与并争取更多的发言权,争取有利的制度安排,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占据更加主动的位置。(注:何艳:《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劳工权益保护研究》,黑龙江大学,2011年。)

4.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开始紧密联系起来。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新兴技术不断兴起,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货物、服务、资本、技术、人力资源在全球市场的配置逐渐形成。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随之迅速发展。一方面,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增强;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成为国际贸易体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初步成就,在法律法规建设领域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从目前来看,这些关于知识产权立法建设的成就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仍然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实施的行政监管方面,虽然对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得到加强,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贸易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而各类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加之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增强趋势使得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贸易监管制度优化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一,知识产权的执法依据不统一是知识产权贸易监管中的一大问题。各部门、各地方法律法规缺乏协调,而各行政部门监管执法活动也缺乏集中与协作,工作效率低下。同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缺乏监督,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时常发生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问题。

第二,从更深层次来看,我国目前与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还不健全,政府与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管理的水平也有待提高。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缺乏足够理想的外围环境。

因此,我国目前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一方面需要大力建设知识产权的创新机制,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设施。在贸易监管体系的重构中,应当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监管体系。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中、高效的管理体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趋势下,加强执法力度,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话语权,参与并推动知识产权多边协定的制定,营造健康的国际竞争环境。(注:范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

5.环境保护

20世纪末以来,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协定措施出台,通过限制贸易的措施来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压力。

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加深。这使得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由于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成本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我国环境标准相对较低,关于环境保护的监管标准过于宽松,大量低环保水平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一些危害环境的工业项目迁入我国境内,甚至出现把危险废物运至我国境内进行加工的“洋垃圾事件”。这不仅为国内企业带来巨大竞争压力,也为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国际贸易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目前已经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国家生态安全”概念的提出表明了我国按照WTO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管制度创新进程,治理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而在贸易监管制度的优化中,环境保护也理所应当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仍然有着不少缺陷,其主体由行政法规与规章构成,并且与WTO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透明度要求不符。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在比较研究西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与WTO环境资源规则接轨,同时应当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细则规定,为我国对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的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与执法依据。

另外,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监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组织,存在着诸多与WTO要求不符的做法。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中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监管混乱,甚至缺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当前贸易监管体系的重构中,应当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理顺各方利益,建立起高效、集中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注:费凯:《WTO体制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协调》,大连海事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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