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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体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3.1 同一主体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税收链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由于企业全部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部分组成,我们对同一主体股权投融资行为和债权投融资行为中的税收链现象分别进行分析。也就是说,该经济主体在股权投融资行为中,权益资本融资并没有减少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也不增加所得税。

7.3.1 同一主体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

税收链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将税收链理论运用到财务行为中去,可以解释许多经济现象。下面着重分析投融资行为中的税收链作用。

由于企业全部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部分组成,我们对同一主体股权投融资行为和债权投融资行为中的税收链现象分别进行分析。

(1)股权投资和权益资本融资

在同一主体股权投资和权益资本融资的行为过程中,其税收链是以该经济主体为税收链客体,以其行为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为税收链主体,该经济主体为税收链效应的承受者,承担相应的税负。其税收链现象具体表现为:某经济主体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它作为融资方支付的发行费用在溢价中扣除,不构成当期费用,也不存在抵税效应;以后支付的股利属于该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也不会减少所得税负担。假如在融资的同时,该经济主体还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股权投资,它取得的股利收益一般不必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该经济主体在股权投融资行为中,权益资本融资并没有减少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也不增加所得税。这就是说,同一主体的股权投融资行为既不产生税收链收益,也不产生税收链损失。

(2)债权投资和债务融资

与股权投资不同,债权投资是主体购买各种债券,包括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债等,或将资金出借给其他主体。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权,它只能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方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收益会增加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其应缴所得税额。债务融资中支付的利息,可列为财务费用,减少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起到了抵税的作用,企业等于“额外”获得了一笔收益。

因此,同一主体既有债权投资又有债务融资的行为中,形成的税收链是以该经济主体为客体,以企业所得税为税收链主体,形成的是逆向效应和同类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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