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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同一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3.2 不同主体同一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同一主体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现在我们来分析不同主体同一投融资行为过程中的税收链现象。

7.3.2 不同主体同一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同一主体投融资行为的税收链现象。现在我们来分析不同主体同一投融资行为过程中的税收链现象。我们同样分两种情形加以阐述。

(1)股权投资和权益资本融资

在不同主体同一股权投资和权益资本融资的行为过程中,其税收链是以这些经济主体为税收链客体,以其行为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为税收链主体,投资方和融资方为税收链效应的承受者,承担相应的税负。其税收链现象具体表现为:一个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它作为融资方支付的发行费用在溢价中扣除,不构成当期费用,也不存在抵税效应;同时其支付的股利属于该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也不会减少所得税负担。

而其他经济主体购买股票分得的股利,若为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若为法人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收益不应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涉及两次征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融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收入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俗称“股息红利税”。从税收因素考虑,股票投融资行为对投资者来说形成税收链损失,政府向投资方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并没有在融资方纳税中抵减。因此,该税收链的效应表现为不同链主体的同时增加,且对税收链主体的影响数额不尽相同,形成了同一经济主体不同税种之间的税收链差额效应。

(2)债权投资和债务融资

作为个人投资者,在债券投资中获得的利息收益应当按照20%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投资者获得利息收益则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购买者为个人的情形。假设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个人投资者购买,发行费用占筹资额的比率为0.5%,投资者购买债券无交易费用,获得的利息收益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发行人支付的利息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率为25%。该投融资行为过程中,税收链的主体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客体分别为个人购买者和发行者,其产生的链效应为不同链主体和不同链客体之间形成的税收链逆向效应,同时也表现为差额效应。

第二,购买者为企业的情形。如果债券的购买者为企业法人或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法人,那么其税收链效应应视其税率与被投资方税率高低而确定。如果购买方的所得税税率等于发行方的所得税税率,则其产生的链效应为不同链客体之间数额相同的同类链全额效应,同时表现为逆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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