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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系的制定策略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串轨行为自然会动摇价格双轨制的稳定性。潜在串轨问题首先引起了我们对价格双轨制的必要性的进一步思考。关于维持价格双轨制稳定性的因素在现有的文献当中很少被讨论过。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价格随时间而逐步地调整,客观上进一步缩小了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部分地抑制了企业的串轨动机,对于保持价格双轨制的稳定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1985年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组织的一项调查材料支持了这一判断。

我们在第3章第2节曾经提到过“串轨”问题,这个问题所以会提出来,是因为在价格双轨制下,当生产者按计划价格出售给国家一部分产品就相应地丧失了一部分潜在的利润,或者当生产者能将一部分计划内产出转成计划外(市场)销售时,无形当中就增加一部分潜在利润,因此,在价格双轨制下,生产者必然具有强烈的将计划内产出转为计划外产出进行销售的串轨动机。在分配(流通)领域,用于分配计划产品和物资的商业机构也具有相同的串轨动机。串轨行为自然会动摇价格双轨制的稳定性。

潜在串轨问题首先引起了我们对价格双轨制的必要性的进一步思考。从理论上来说,为什么采取价格双轨制的过渡模式来发展市场和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换句话说,在市场化的过渡期内,在国有部门实行部分的价格控制必要吗?提出这个问题的依据是,既然在双轨价格下生产者和分配者具有内在的串轨动机,那么何不一开始便取消局部的价格控制而选择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市场单轨)呢?麦金农(Mc Kinnon,1994)对过渡期内继续在国有企业实行价格控制的作用所作的概括可以部分地回答这一问题。麦金农认为,在过渡时期,继续在国有部门实行价格—工资控制具有双重的经济功能:第一,价格控制的延续可以减轻政府收入在过渡期内的严重滑坡趋势。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收入隐含地取决于相对价格的结构,政府的收入大量地通过扭曲国有部门的相对价格所产生的剩余收入而取得。与世界市场相比,初级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国内价格,包括货币工资,都被控制在低于制成品的价格水平上,这样产生的利润实质上是政府的一种隐含税,它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完全取消了价格控制,国有部门很可能变得不再有赢利能力,产生突发性的巨大压力和负担。所以,从政府财政收入的连续性上说,在经济过渡初期继续保持国有部门内的价格—工资控制对于避免政府收入的断裂性恶化是完全必要的。第二,在过渡期内继续保持价格控制对于阻止生产资料价格的绝对水平的突发上升也是必要的。这就是说,价格控制将为那些预算约束仍十分软化的国有企业制定价格的能力提供一个名义的安全锚,不然的话,如果没有价格控制,允许预算约束软化的国有企业竞相叫价,那么对于大多数生产资料或重要的稀缺投入品(包括外汇)来说,这种自由的叫价,将会提高生产资料的绝对价格水平,并进一步导致整个产出品价格的上升,形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因此,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当(1)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仍然十分的软化;(2)生产资料没有形成买方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或者(3)非国有部门对生产资料的供给能力还比较弱小的时候,继续在国有部门维持对生产资料的价格控制对于保持过渡初期的价格稳定和在面临财政收入逐步下降的情况下避免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是完全必要的。对于生产资料实行的价格双轨制,一方面在国有生产者之间保留了价格控制,对于国有部门的内部进行交易的计划内产出部分继续维持按计划控制价格进行,但是另一方面又在计划产出之外实行了价格自由化,就是说,价格的自由化发生在产出的边际上,国有生产者可以按市场价格向非国有的购买者和国有购买者出售计划外产出。当然,接下来的问题仍然是,价格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是如何被维持的?正如我们提到的那样,没有有效的价格控制,价格双轨制可能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关于维持价格双轨制稳定性的因素在现有的文献当中很少被讨论过。伯德(Byrd,1987)曾非常简单地分析过有助于保持价格双轨制稳定性的一些“不稳定的力量”。首先一个不稳定的力量就是投入品的计划配置与产出品的计划指标之间的关联。如果一个企业在产出品方面有“串轨”的行为动机,那它就应该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会使它丧失获得平价投入品配额的利益,从而约束其串轨动机。但是,按照伯德的分析,投入品配额与产出品指标之间的关联是靠不住的,可能仍无法阻止企业的串轨行为。这一方面是因为投入品配额与产出品指标之间常常并没有明显的盯住关系,另一方面也因为投入品的计划配置常常在时间上早于生产指标的下达,无法直接与产出品的指标相配套。在投入品的计划配置先于生产指标的前提下,要使投入品与产出品的计划配额有直接的关联,必须存在一个“向下的棘轮效应”,也就是说,今年完不成产出指标将减少下一年的平价投入品分配。然而,在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盛行谈判或讨价还价的体制下,这种向下的棘轮效应很难奏效。另外,伯德(Byrd,1987,1989)也提到,中国的计划体制相对来说是比较松弛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广泛的谈判或讨价还价,行政上也难以有效地对计划合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强制履行。然而,在中国的经济过渡初期,价格双轨制没有被企业的串轨动机和行为所瓦解,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那些有助于保持价格双轨制稳定过渡的不太稳定的因素之外,大概还有一些因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在价格双轨下,一些生产资料的计划内价格得到了逐步调整。中国在价格改革方面是以“调(整)放(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一方面不断地逐步地调整计划价格的相对水平,缩减计划控制的范围和种类;另一方面对于仍受计划控制的部分则实行了价格双轨制。撇开在农业部门对农产品收购价格的调整政策不谈,在工业部门,1979—1981年间大约有29种重要的生产资料的计划价格作了调整,提高了计划价格的水平,这包括煤炭、生铁、食油、水泥平板玻璃和其他一些钢材产品等(Wong,1992)。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价格随时间而逐步地调整,客观上进一步缩小了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部分地抑制了企业的串轨动机,对于保持价格双轨制的稳定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6]

第二,更重要的是,在过渡初期,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仍然受到原有计划体制下的行政性控制。经理人员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行政上和人事上的等级服从关系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在经济改革初期,这种计划上的命令—服从关系依然被保留了下来,而这个关系背后是行政上的等级关系与人事上的任命关系在起作用。在1985年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组织的一项调查材料支持了这一判断。调查发现,在企业干部的产生形式上,主管部门的委派和任命仍占绝对优势,市场选择几乎不存在。这表现在:上级直接任命企业厂长经理占60.1%,在群众酝酿基础上由上级任命的厂长经理占30.7%,这两项合计共占90.8%,除此之外,靠民主选举的厂长经理只占4.4%,上级领导下的职代会选举占1.0%,招聘占1.8%。其他方法产生的厂长经理占1.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综合调查组,1986,第273页)。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层继续保证较强的行政性和人事的上级直接任命虽然有很多弊端,但对于在经济改革初期使政府继续维持有效的价格控制和在价格双轨制下继续有效地履行计划配额无疑起到了制度上的保障。有了制度上的这个保证,可以推论,串轨行为的发生在价格双轨制下可能仅是边际意义上的,就是说,它是个别地而不是大规模的。就如同其他立法一样,串轨的发生是对价格双轨制的违反,而不是对价格双轨制的瓦解。[17]

【注释】

[1]威廉·伯德对中国工业部门的价格双轨制的一般均衡分析是他在哈佛大学经济系的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中国工业的市场机制与经济改革》(Byrd,1987)。

[2]特征性事实,用经济学家卡尔多(Kaldor)的话来说就是,它向研究者提供了所谓的“问题意识”。

[3]这就是说,数量约束在非均衡理论里面属一种非自愿交易的范畴,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计划约束却包含企业的自愿生产恰好等于计划数量指标这一情况。

[4]这个结论对中国案例尤为适用。因为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表现为一个不断减少计划产出指标的时间轨迹,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受计划约束的程度呈递减趋势。

[5]我们将在后面放松这一规定,考察当允许计划分配品再转让(即按市场价格再出售)条件下的结果。这个条件的放松显然会影响均衡的特征,使一个受计划约束的帕累托均衡变成一个不受计划约束的帕累托均衡。但是允许计划配额的交易会将隐含在计划分配中的租金(差价)货币化和合法化,从而给配额的拥有者带来意外的收益,这可能引起社会和政治上的诸多问题。

[6]这个结论对伯德模型是决定性的,它意味着,当企业不受计划制约时(请注意,这不是说不存在计划配置),企业的生产行为(production schedule)与完全市场环境(即不存在计划配置)的企业是等价的。

[7]在中国,由于计划供给或配给数量的减少或由于“平价”的上调在很多情况下成为1988年以后提增职工工资的基本原因之一,这使得“物价补贴”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从政府财政来说,用于物价补贴的支出比重自然也相应地提高。政府财政对物价的补贴在1978年只有11.14亿元,而到1990年则上升到了380.8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11.5%(《中国统计年鉴(1991)》)。

[8]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伯德的论文(Byrd,1989)。

[9]具体地说,满足这一静态效率法论的条件除了企业具有给定不变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的初始禀赋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条件。如果企业目标函数不是利润最大化,那么仍存在着均衡,但却不是帕累托最优的。例如,如果企业目标函数是产值最大化,那么计划参数的变化就会给企业的生产带来“收入效应”。不同目标函数条件下的双轨制均衡在伯德的博士论文里做了讨论。至于企业的要素禀赋问题,伯德之所以作了上述假定而未予讨论,不仅因为静态的效率分析不太适合于制度和结构迅速变化的环境,而且考虑到中国工业部门的要素分配体制不够灵活的经验特征。因为这一点,你可能会发现,由于生产要素的初始配置不公平以及缺乏一种要素再配置的市场机制,中国工业部门的资源配置又会产生某种低效率。所以,伯德的福利结论只有在不考虑企业生产要素禀赋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10]我们在第2章的第3节涉及过这个问题。从研究方法上说,当我们从制度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改革过程和改革方式时,就必须考虑隐含在计划配额中的“租金”的货币化给改革过程带来的影响。

[11]在袁志刚的著作《非瓦尔拉均衡理论及其在中国经济中的应用》中,第5篇的内容属于对价格双轨制的分析。其中,第11章是关于伯德(他译为“彼德”)的一般均衡模型,第12章是对第11章内容的一些扩展与修改。参见袁志刚(1994)。

[12]有关这方面的背景知识,建议读者回过去参阅第2章的有关内容以及相应的注释。

[13]对这一结论的正规解释可参见本书第6章的模型。

[14]我在第2章的注释里曾提到,早期市场社会主义的思想在东欧影响颇深。60年代以后东欧国家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其目标模式带有明显的市场社会主义的烙印。

[15]为了说明双轨制制度条件的计划外增长路径,在伯德的另一篇论文《中国工业的计划/市场双轨制的影响》中也援引了煤炭案例,虽然他使用的数据并非来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的调查而是来自煤炭部和农业部。参见伯德(Byrd,1987)。

[16]从1978年到1990年,政府多次提高了计划内生产资料的价格,其中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价174%,采掘价格平均提价150%;原材料工业品价格平均提价130%,加工工业品价格平均提价94%。参见陈共炎、乔刚(1994)。

[17]这意味着,串轨不仅具有相当大的收益,而且也有相当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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