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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3年,根据财政部财政管理体制试点办法和青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各区开始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区政府协调税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使区财力大幅增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涉及到区级财政的具体内容如下。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以来,青岛市财政管理体制首次进行重大改革。

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3年,根据财政部财政管理体制试点办法和青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各区开始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起,国家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系。青岛市结合国家“分税制”改革,对各区(市)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管理体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收入来源,并据此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种权限、税收体系和协调财政其他收入体系。分税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和地方之间共享收入。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区政府协调税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使区财力大幅增长。

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1)中央与区共享收入:区属企业工商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中央与区财政实行5∶5分成。(2)市与区共享收入:区属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个体零售营业税,市与区财政实行2∶8分成。(3)区固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收入和私营企业收入所得税、合资合作企业收入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滞纳金、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均为财政固定收入。

试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区政府协调税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使区财力大幅增长。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中共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国家决定自1994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按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机构分别征管,逐步实行比例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涉及到区级财政的具体内容如下。(1)中央与区的共享收入:关于增值税,中央与区的分成比例为75∶25,即中央享受增值税收入的75%,区享受增值税收入的25%。(2)区级固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农牧业税、排污费收入和其他收入。(3)市与区共享收入: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财政与区财政2∶8分成,即市财政得财力20%,区财政得财力80%。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市对区税收返还数额作以下规定:区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即按照1993年区增值税收入为基数,1994年增长部分,市财政按1∶0.3进行税收返还,即增值税收入增长部分返还30%。从1994年起,按环比计算,以此类推。至2001年,各区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四方区财政收入及财力情况(1994~2001年)

实行改革后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02年,青岛市财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区税收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区属企业改为属地化进行征收(除金融保险及18户市重点企业外,其他所有区域内的企业均在此范围内)。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以来,青岛市财政管理体制首次进行重大改革。具体内容包括:(1)区域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由市与区按照5∶5分成。区财政上划中央增值税增量1∶0.3税收返还和老体制上解继续执行。(2)资源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其他收入作为区级固定收入。(3)城市建设维护税分成比例市和区为83%∶17%,城建维护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增长部分的15%作为分成奖励,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教育费附加收入市与区按69%∶31%分成,教育费附加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按增长部分的15%作为分成奖励,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4)区域内企业外迁影响迁出区税收利益的,从2003年开始,对上年上缴的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企业,迁入区所实现税收留成部分,按照3年过渡的办法进行调节,第一年,迁出区与迁入区各按50%比例分成;第二年,迁出区与迁入区各按25%、75%比例分成;第三年由迁入区与市进行分成。

随着青岛市财政体制不断改革,权力不断下放,区办企业、街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区属经济有了高速发展,财政收入不断提高。1994年至2007年(青岛市区划调整后)的13年中,市北区财政收入为551077万元。2007年,市北区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21066万元,是1988年原台东区和原市北区总财政收入的72倍。

2008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青政发〔2008〕4号),市北、四方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预算管理进一步调整,将原市级固定收入契税调整为市与市北区、四方区共享,其中,市分成70%,市北区、四方区各分成30%。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将市北区、四方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区级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50%。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分成比例,将市北区、四方区教育费附加收入区级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50%。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2008至2010年三年内,四方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金额返还,对按50%分成比例入库影响区财力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给予补助。

从2008年4月1日起,国库部门按调整后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级国库。

至2011年,新财政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的10年,是各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最快、财政实力提高最快的10年,是各级政府出台的惠民政策最多、财政投入最大的10年。理顺了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调动了各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各区财政收入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至2011年,市北区财政收入已达191297万元,比2001年增长7.1倍,年均增长21.6%;四方区财政收入已达109676万元,比2001年增长8.2倍,年均增长23.4%。

四方区财政收入及财力情况(2002~2011年)

市北区财政收入及财力情况(2002~2011年)

实行“收入下放、财力下移”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12年,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开始了新一轮市与区的财政体制改革。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以来,青岛市财政管理体制第二次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则,一是统一规范、积极稳妥;二是收入下放、财力下移,除车船税、中央分配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市级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外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其余作为区(市)级收入;三是保证存量,调节增量,以2011年为基期年,以后年度实现的收入增量,体现区域差别,实行区别对待;四是突出重点,鼓励增收,建立促进重点区域发展和激励区(市)增收转移支付;五是明确责任,规范补助,理顺市与区(市)的支出责任,规范市对区(市)的补助制度。

此次改革,将原属市级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契税、营业税等市与区(市)共享税种,全部作为区(市)级收入,构建了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运行机制。

具体内容包括:(1)市级与区(市)级收入重新划分。市级收入包括车船税、中央分配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市级管理的非税收入;区(市)级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和区(市)级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2)财力上解。基数部分:对市级下放给各区(市)的收入,以2011年市级分享收入为基数,由区(市)定额上解;对上划市级的车船税收入,以2011年区(市)级分享收入为基数,对区(市)给予定额补助。增量部分:各区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比2011年实际完成数增加的部分,由各区每年按50%上解。(3)规范转移支付。一是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区市的财力自主支配权;二是建立促进重点区域发展转移支付,市财政每年安排17亿元,重点用于符合全市发展战略的项目建设,市北区政府每年获补助3亿元(原市北区1亿元、原四方区2亿元);三是建立激励各区增收转移支付,对各区上缴的市级财力比上年增长超过20%的部分,全部补助给各区,鼓励区市努力增收。(4)理顺支出责任。按事权划分,清理整合与市级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的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的安排不再规定市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和具体金额,除明确的六项市级支出由市级资金承担外,其他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区市承担,对新出台的普惠性民生政策,将视市级财力情况,按政策规定对区市给予补助。(5)完善企业搬迁税收划转办法。对市政府主导的企业在区(市)间整体搬迁和纳税地调整涉及的税收划转,规定:纳入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以企业启动搬迁改造年度的前3年上缴的地方税收平均数为基数,4年内由迁入区(市)定额上解,并由市财政按体制补助给迁出区(市);从第5年起,搬迁企业税收不再划转。金融保险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股份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青岛地区总部)在区(市)间搬迁的,以正式搬迁前一年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为基数,由迁入区(市)定额上解,并由市财政按体制补助给迁出区(市),增量部分由迁入区(市)按体制分享。(6)建立项目引进激励补偿机制。对区(市)新引进的外地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本区(市)落地,转而落户其他区(市)的,自落户企业上缴税收年度起5年内,其上缴的区(市)级税收,由落户地区(市)与项目引进区(市)5∶5分享。

实行“收入下放、财力下移”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带动市北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从2012年的67.3亿元增至2014年的93.7亿元,财政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至2014年,市北区区级可用财力已达535995万元,比2011年的325860万元,增长64.5%,年均增长18%。2015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结构调整,财政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比年初预算大幅增加,是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为650962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6962万元。同年市北区财政收入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

新市北区财政收入及财力情况(2012~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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